廣州海事法院:護航“海上新廣東” | 跨境電商司法護航案例精選 --協某公司與立某公司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報價單中賠償限額的條款未經提示說明無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立某公司向協某公司發送美國FBA海派快船的報價單,該報價單載明了賠償標準,但立某公司沒有向協某公司特別說明。6月12日,協某公司委托立某公司將250個聽診器運至美國,由立某公司負責報關。之后,該批貨物到達美國的港口,但一直未被運至協某公司指定的地點。協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以貨物滅失為由訴請立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立某公司辯稱應根據雙方確認的報價單進行賠償。
裁判理由和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運輸期限作了約定,但立某公司至今未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已遠超約定的期限,立某公司也不能證明貨物仍處于自己有效掌控之下,可以認定貨物已經滅失;立某公司向協某公司發送的報價表是立某公司預先制作,其中關于賠償標準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立某公司未向協某公司提示說明,故該條款因免除立某公司義務、排除協某公司主要權利而無效,立某公司援引該賠償標準所作的關于賠償限額的抗辯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立某公司向協某公司賠償貨物滅失的損失,立某公司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目前廣東省經營跨境電商物流的經營者數量龐大、素質參差不齊,經營者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在合同中加入了一些限制甚至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托運人或貨主在合同訂立過程不夠仔細嚴謹,導致經常出現雙方權利義務失衡的情況。本案明確了跨境電商物流經營者的報價單中關于賠償限額的條款是格式條款,經營者未對報價單中限制賠償的內容進行提示說明的,不得按該內容限制其賠償責任的裁判規則,為解決多發的跨境物流糾紛提供裁判指引,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以法治力量為廣東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定分止爭、劃界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