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高溫中暑,工傷認定有講究! 企業夏季用工需注意合規!
進入六月,高溫天氣不斷。許多地區更是開啟“燒烤模式”。
有不少勞動者需要在烈日之下堅持工作或者在高溫的室內環境下堅守崗位,其權益應當如何保護?
高溫作業是如何界定的?
高溫作業包括高溫天氣作業和工作場所高溫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工作場所高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因工作導致中暑能申請工傷嗎?
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人社部等部門聯合下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職業病目錄》將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職業病范疇。這是一種在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因體內熱平衡或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或心血管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
因此,職業性中暑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什么是職業性中暑?
職業性中暑是指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由熱平衡和(或)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心血管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是法定的職業病。
也就是說,當周圍環境的氣溫過高時,人體通過大量的排汗還釋放不了體內所產生的熱量時,血液循環就會加快,以增加熱能散發。如果仍然不能起到體內散熱的作用,積聚的熱量就會使體溫升高。
輕者會出現發熱、乏力、頭暈、惡心等癥狀,重者則會出現劇烈頭痛、昏厥、昏迷、痙攣等癥狀,甚至死亡。
中暑后如何申請工傷待遇?
勞動者如果因為中暑造成了后遺癥,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者發生中暑,建議就近進行治療,同時保留好就診病歷資料,作為鑒定憑證。
被判定為工傷后,勞動者即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而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如何避免職業性中暑?
高溫作業時,勞動者如果出現頭暈、頭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慌、注意力不集中等情況,有可能是中暑先兆,此時應果斷中止高溫作業,及時就醫。
除了注意及時避暑,勞動者最好攝入一定低濃度含鹽的清涼飲料。
用人單位應按照法規要求,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減少或避免職工中暑的發生。
以上信息來源為中國勞動保障報,筆者有修改和添加
錦天城勞動法團隊專業提示: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滬人社規[2019]19號文件:《關于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1)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 300元。
2)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3) 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對于上海地區,結合上海市其他地方性法規,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高溫津貼應當作為基數算入,但在計算加班費時不包含在計算基數中。)
4) 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根據上述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人社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除了上文所述要點外,企業夏季用工還需要注意其他事項:
1)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A) 日最高氣溫達到 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B) 日最高氣溫達到 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 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C)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3)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4) 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