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發布《關于補充申報債權收取審核費用的指引(試行)》
關于補充申報債權收取審核費用的指引(試行)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關于“收取審查補充申報債權費用”的內涵,進一步明晰費用的性質、收取主體及收費標準,協助十堰市各級管理人增強履職能力,同時有效敦促個案債權人積極申報債權行使權利,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法律依據】本指引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第三條【收費對象】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屆滿后至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執行完畢之前,補充申報債權的補充申報人應當承擔支付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免除收費對象】債務人/破產企業的職工、國家機關補充申報債權的,不屬于本指引應當支付費用的對象。
第五條【免除收費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補充申報人可不支付補充申報費用:
(一)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屬于破產受理后因管理人解除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
(二)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已進行申報,但因債權涉及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未結,而在債權申報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債權人的債權金額超越其所申報金額時,需進行補充申報的;(三)其他非因債權人原因逾期申報的情形。
第六條【費用收取主體】補充申報人所支付的補充申報費用應當由擔任債務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管理人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而產生的必要費用。
管理人收取的補充申報費用,不納入債務人/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范圍。
第七條【收費具體標準】審核費用根據補充申報債權金額進行收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按1000元/件收取;
(二)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總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100萬元的,按2000元/件收取;
(三)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總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500萬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
(四)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總額超過500萬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如存在特殊情況的,可根據上述條款對申報審核的債權收費予以減免,或根據債權審核的難易程度由申報人與管理人進行協商確定費用。
第八條 【開具發票】擔任債務人/破產企業管理人的管理人收取補充中報費用后,應當及時向補充申報人開具發票。
第九條 【收費標準公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公告,應當在債權申報公告、債權申報指引等文件中注明逾期申報權的法律后果并將補充申報債權收費標準予以公示。
第十條 【法律后果】符合本指引應當支付補充審核費用的補充申報債權人拒不支付費用的,管理人有權從其應得分配款中扣除,或者拒絕對其補充申報的債權出具審核結果。
第十一條 【生效】本指引經十堰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