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揚帆、重塑金融——《金融科技發展規劃》解讀
作者:吳衛明 2019-08-282019年8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銀發2019-209號)》(以下簡稱“《規劃》”)。這是繼中國人民銀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之后,官方正式以發展規劃的方式對金融科技的發展進行了布局。
《規劃》是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第一次對金融科技進行系統化的歸納與論述,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于金融科技發展的高度重視。《規劃》分為四章,分別是:發展形勢、發展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整個規劃的體系完善、內容豐富、具有前瞻性和時代性,是對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實踐的一次階段性總結和未來目標與任務的前瞻性統籌。吳衛明博士認為,《規劃》在當前時間出臺,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互聯網與4G應用的時代,由于移動互聯技術與大數據、云計算的迅猛發展,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曾經歷一個民間迅猛發展的階段,但由于發展過快,金融科技領域出現了一定的泡沫,加之金融機構及互聯網機構自發的探索,缺乏整體的規劃和監管的及時介入,金融科技一度被用于規避監管、甚至開展違法金融的工具。同時,也存在過度創新和突破分業經營的情況,在金融領域積累了一些跨行業、跨領域的復合型風險。經過監管機構2016-2019年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清理整頓,當強金融科技行業逐步回歸本源。在5G商用在即,物聯網應用穩步推進、網絡基礎設施、網絡互信機制日趨完善的時代背景下,金融行業有必要適應科技發展與變化,對于金融科技的應用作出統一的部署。筆者認為,《規劃》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定了金融科技發展的目標
《規劃》將金融科技發展目標確定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的“四梁八柱”,進一步增強金融業科技應用能力,實現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協調發展,明顯增強人民群眾對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使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居于國際領先水平。具體而言,目標包含六方面的內容:
(1)金融科技應用先進可控;(2)金融服務能力穩步增強;(3)金融風控水平明顯提高;(4)金融監管效能持續提升;(5)金融科技支撐不斷完善;(6)金融科技產業繁榮發展。
二、規劃了金融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
第三章重點任務是整個規劃的核心,分為六節27項重點內容。六節的內容分別是:加強金融科技戰略部署、強化金融科技合理應用、賦能金融服務提質增效、增強金融風險技防能力、加大金融審慎監管力度、夯實金融科技基礎支撐。具體而言包括:
1、關于加強金融科技戰略部署,提出了:加強統籌規劃、優化體制機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具體的重點任務。
2、關于強化金融科技的合理應用,提出了:科學規劃運用大數據、合理布局云計算、穩步應用人工智能、加強分布式數據庫研發應用、健全網絡身份認證體系等重點任務。
3、關于賦能金融服務提質增效,提出了:拓寬金融服務渠道、完善金融產品供給、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增強金融惠民服務能力、優化企業信貸融資服務、加大科技賦能支付服務力度等重點任務。
4、關于增強金融風險技防能力,提出了提升金融業務風險防范能力、加強金融網路安全風險管控、加大金融信息保護力度、做好新技術金融應用風險防范等重點任務。
5、關于加大金融審慎監管力度,提出了建立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體系、加強監管協調性、提升穿透式監管能力、建立健全創新管理機制等重要任務。
6、關于夯實金融科技基礎支撐,提出了加強金融科技聯合攻關、推動強化法律法規建設、增強信用服務支撐作用、推進標準化工作、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要任務。
從上述六方面內容可以看出,《規劃》對于金融科技發展的任務明確、措施完備,對于推動金融科技的穩健、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值得關注的幾個亮點
1、首次提到智能合約在金融科技中的運用
《規劃》在第一章第一節指出:金融科技的核心是利用現代科技成果優化或創新金融產品、經營模式和業務流程。借助機器學習、數據挖掘、智能合約等技術,金融科技能簡化供需雙方交易環節,降低資金融通邊際成本,開辟觸達客戶全新途徑,推動金融機構在盈利模式、業務形態、資產負債、信貸關系、渠道拓展等方面持續優化,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為金融業轉型升級持續賦能。這是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到了“智能合約”概念。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是雙方達成一致并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權利義務,雙方將權利義務以代碼的方式寫入程序,并最終一自動化的方式執行該項合約。
智能合約是一種能夠通過計算機自動執行的交易協議,通常認為,區塊鏈環境是智能合約運用的典型場景,比如以太坊智能合約等。當然,在《規劃》中并未提到區塊鏈的應用。筆者認為與前一階段區塊鏈技術被片面應用于各種虛擬貨幣或虛擬證券發行的市場背景有關。
金融交易由于可以做到全流程電子化,因而是運用智能合作的理想場合。特別是在央行對電子貨幣進行論證的大背景下,智能合約用于金融交易,將是一種可以預見的趨勢。
2、將金融科技納入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內容
《規劃》在重點任務之(一)中提到了“金融機構要在年報及其他正式渠道中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用于創新性研究與應用”。
對于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創新型研究與應用金融披露,一方面是監管希望借此促進金融機構轉變發展方式、制定發展戰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重塑業務價值鏈,補齊傳統金融短板,鞏固和擴大競爭優勢,打造新的增長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對金融科技的創新實施監管。
3、對大數據運用進行了充分規劃
《規劃》在重點任務之(四)提到了,突破部門障礙,促進跨部門信息規范共享,形成統一數據字典,再造數據使用流程,建立健全企業級大數據平臺,進一步提升數據洞察能力和基于場景的數據挖掘能力,充分釋放大數據作為基礎性戰略資源的核心價值。打通金融業數據融合應用通道,破除不同金融業態的數據壁壘,化解信息孤島,制定數據融合應用標準規范,發揮金融大數據的集聚和增值作用,推動形成金融業數據融合應用新格局,助推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建設。
對于金融科技而言,大數據運用是基礎環節,大數據在金融機構市場布局、產品開發、風險定價、精準營銷等領域有重要價值。受制于各個機構之間的數據壁壘,大數據應用的作用受到限制。《規劃》對于大數據的應用的描述,無疑有利于推進大數據運用的深化。
4、對人工智能應用作出規劃
繼資管新規中提出人工智能的規范措施后,《規劃》在重點任務之(六)對于人工智能的應用進行了充分的描述。指出:深入把握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的特點,統籌優化數據資源、算法模型、算力支持等人工智能核心資產,穩妥推動人工智能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
同時,對于風險也進行了論述:加強金融領域人工智能應用潛在風險研判和防范,完善人工智能金融應用的政策評估、風險防控、應急處置等配套措施,健全人工智能金融應用安全監測預警機制,研究制定人工智能金融應用監管規則,強化智能化金融工具安全認證,確保把人工智能金融應用規制在安全可控范圍內。圍繞運用人工智能開展金融業務的復雜性、風險性、不確定性等特點,研究提出基礎性、前瞻性管理要求,整合多學科力量加強人工智能金融應用相關法律、倫理、社會問題研究,推動建立人工智能金融應用法律法規、倫理規范和政策體系。
5、提出線上線下并重的模式
與以往對于金融科技偏重線上發展的理解不同,《規劃》在重點任務之(九)對于金融服務渠道的描述采用了線上與線下結合的原則。
具體的表述為:充分運用信息技術與互聯網資源做強線上服務,豐富完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線上金融服務。進一步發揮線下資源優勢,構筑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經營發展模式,加快制定線上線下渠道布局規劃和全渠道服務實施方案,實現電子渠道與實體網點、自助設備等的信息共享和服務整合,增強交叉營銷、跨渠道服務水平,解決線上線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這一表述強調了解決線上線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似乎更加突出銀行、保險、證券等傳統金融機構的線下優勢。吳衛明博士認為,傳統金融機構的線下門店數量更具有優勢,但如何把線下門店與線上應用結合起來,一直是傳統金融機構面對的重大課題。規劃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論述,可以為傳統金融機構轉型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6、多項優化金融服務的具體措施
《規劃》在第三章第三節還提出了多項具體的金融服務優化措施,其中包括:
(十)完善金融產品供給,提出了“結合客戶個性化需求和差異化風險偏好,構建以產品為中心的金融科技設計研發體系,探索運用敏捷開發、灰度發布、開發運維一體化等方法提升創新研發質量與效率,打造差異化、場景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務產品。”
(十一)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提到四個效率:(1)優化改進網點布局和服務流程,縮減業務辦理時間,提升網點營業效率。(2)探索基于跨行業數據資源開展多渠道身份核驗,提升金融服務客戶識別效率。(3)發揮客戶集聚效應,降低金融服務邊際成本,提升金融服務與社會公共服務效率。(4)利用云計算等技術實現資源高度復用、靈活調度和有效供給,探索構建跨層級、跨區域的自動化、智能化業務處理中心,提升金融服務運營效率。
(十二)增強金融惠民服務能力,提出了“強化金融服務意識,下沉經營重心,加大對零售客戶的服務力度,使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更多地惠及民生。”
(十三)優化企業信貸融資模式
加大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創新力度,加強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科技成果運用,加快完善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科創企業等重點領域的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引導企業征信機構利用替代數據評估企業信用狀況,降低運營管理成本,提高貸款發放效率和服務便利度,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局,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
7、對于支付服務提出新標準
《規劃》在重點任務之(十四)對于支付服務能力提出了要求,其中關于條碼支付的互聯互通尤其值得關注。《規劃》指出:利用人工智能、支付標記化、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優化移動支付技術架構體系,實現賬戶統一標記、手機客戶端軟件(APP)規范接口、交易集中路由。推動條碼支付互聯互通,研究制定條碼支付互聯互通技術標準,統一條碼支付編碼規則、構建條碼支付互聯互通技術體系,打通條碼支付服務壁壘,實現不同APP和商戶條碼標識互認互掃。
通過打通各個機構之間的條碼技術標準,實現不同APP和商戶條碼標識互認互掃,可以提高支付的效率和便利程度,有利于建立更為高效的支付體系。
8、提出金融科技的穿透式監管原則
《規劃》第三章第五節在建立金融科技的監管基本規則體系、將強監管協調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提升穿透式監管能力。即:加強監管科技應用,建立健全數字化監管規則庫,研究制定風險管理模型,完善監管數據采集機制,通過系統嵌入、API等手段,實時獲取風險信息、自動抓取業務特征數據,保證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實施穿透式監管,通過系統接口準確上送經營數據,合理應用信息技術加強合規風險監測,提升智能化、自動化合規能力和水平,持續有效滿足金融監管要求。
依靠傳統的監管工具和方法,無法對金融科技實施有效的監管。因此,監管科技本身需要與金融科技發展的技術水平、業務邏輯相匹配,《規劃》對于監管問題的表述體現了這一思路。
《規劃》是監管機構對于金融科技發展現狀的積極回應和前瞻性布局,具有基金的時代意義,金融科技在我國的發展將步入新的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