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縱連橫:醫藥大健康行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入門及現狀解析
作者:湛益祥 林美辰 2024-07-29在全球醫藥大健康市場的不斷擴張和深化的背景下,醫藥大健康行業由于常涉及大規模交易、高度依賴創新和研發、醫藥產品和服務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健康和福祉等因素,使得經營者集中申報在醫藥大健康行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本系列文章,從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概述出發,全面剖析醫藥大健康行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現狀,探討其背后的交易模式與類型,這些交易如何影響相關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界定等等。通過提供一個醫藥大健康背景下全面、深入的視角,以期為讀者更好地理解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及其至關重要的作用,進而重視反壟斷經營者集中的合規。
一、經營者集中的變化與亮點
2022年8月,《反壟斷法》的修訂為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法規規定帶來了一系列新變化,以下簡要列舉幾點變化和亮點:
變化與亮點一:新增了五試點委托審查
就符合試點委托審查受理條件的案件,可由試點單位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對于申報人來說,申報人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務系統中申報案件并提交申報材料,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總局”)統一接收并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試點委托審查受理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其將發出 “經營者集中案件委托審查函”至相應的試點單位。從我們經辦的案件來看,如遇案件有兩個試點單位均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總局會根據試點單位受理的委托審查案件數量進行合理調控。
變化與亮點二:新增了“停鐘”制度
從實踐來看,醫藥大健康行業的一例附條件批準的案件“先聲藥業有限公司收購北京托畢西藥業有限公司股權案”已適用停鐘制度。
變化與亮點三:完善了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處理規定,同時提高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以適客觀需要
《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審查規定》”)明確了未達到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現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為: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原標準是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原標準是4億元)人民幣;
2.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原標準是20億元),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原標準是4億元)人民幣。
變化與亮點四:完善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且處罰力度有所加強
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的,分為兩種情況處罰:
1.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 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增了加重情節的加倍處罰制度及其處罰上限,可在前述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同時,建立了信用懲戒公示,經營者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即便是該集中行為已實施完畢,一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認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均有可能處以罰款等處罰措施。經我們公開檢索,已有一例適用修法后處罰標準的處罰案例“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海爾空調器有限總公司設立合營企業鄭州海立電器有限公司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在該案中,合營雙方各被處罰150萬元,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
二、辨別出需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控制權+達標
簡單來說,只要一項交易行為有集中并導致了控制權變化,那么該交易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構成經營者集中的行為有以下四種:
1. “經營者合并”,即由互相獨立的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
2.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即通過股權收購或是資產收購的方式取得一家企業的控制權,是市場上最常見的交易模式;
3.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即通過簽署合同的方式取得一家企業的控制權;
4. “對于新設合營企業,如果至少有兩個經營者共同控制該合營企業,則構成經營者集中;如果僅有一個經營者單獨控制該合營企業,其他經營者沒有控制權,則不構成經營者集中”,即兩家企業新設一家合資公司,雙方共同控制合資公司。
接下來,需要結合前述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如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便應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經審查后,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或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的公開消息,2023年全年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797件,其中:批準786件,11件受理后申報方撤回申報。具體來看: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782件,同比增長1.2%,交易規模3.92萬億元,比上年微增0.5%[1];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共計4件;禁止經營者集中案件0件,歷史上也僅作出過3起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三、判斷出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
經營者集中申報可分為簡易案件、普通案件。簡易案件遞交的申報材料相對較少,審查流程更快,可為申報人節省交易成本。判斷是否符合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需要分兩步走:
第一步,判斷是否符合簡易案件適用標準:

第二步,如果符合上述適用標準,還需確認不屬于下述情形之一:1.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且市場份額之和大于15%的;2.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的;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6.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市場監管總局的公開統計數據也證明了申報的案件絕大多數是簡易案件并在一階段結案。2023年全年審結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共707件,占全年批準案件的90%,一階段結案的案件共698件,占全年批準案件的89%。從試點委托地方審查看,五試點省局全年審結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352件,占簡易案件總數近半數,其中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審結最多,為157件,占比22%。[2]五試點省局審結的案件,平均受理時間23.8天,平均審結時間18.5天,北京、上海等地從受理到審結最快11天。[3]
四、醫藥大健康行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現狀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二司公開的案件公示信息統計,2019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市場監管總局共審結了醫藥大健康行業的經營者集中案件112件,其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案件3件,無條件批準109件。
從審結年度來看,市場監管總局自2019年3月起至該年度末共審結了13件案件。隨后,審結案件數量在2020年度上升至18件,2021年度進一步增加到28件,2022年度略有下降,審結了26件案件。到了2023年度,審結案件數量穩定在27件。這一系列數據可反映出醫藥大健康領域內的集中交易活動逐年增多,醫藥大健康行業的活躍度和市場集中度均具有上升趨勢。

從申報程序來看,97件適用簡易程序,15件適用非簡易程序。
從交易模式來看,81件為股權收購,21件為新設合營企業,9件為資產(業務)收購,1件為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從交易類型[4]來看,涉及同行競爭者的橫向集中案件47件;涉及上下游企業的縱向集中案件48件;沒有橫縱向關系的混合集中案件36 件。
我們通過梳理上述醫藥大健康行業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歸納如下:
1. 醫藥大健康行業近87%的集中交易是簡易案件,可由市場監管總局或委托五試點省局按照簡易案件程序進行審查。對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而言,準備較為簡單的申報材料以及適用快捷的流程審查,可為其節省交易成本。
2. 醫藥大健康行業的集中交易,易發生在股權收購領域,其次是新設合資公司,隨后才是資產(業務)收購,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在實務中應用的較少僅一例“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合同及股份收購股權方式取得重慶萊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權案”。
3. 醫藥大健康行業的集中交易,不僅限于同行競爭者之間的橫向集中,也包括上下游企業的縱向集中,以及沒有直接橫縱向關系的混合集中。這表明醫藥大健康行業的內部整合和合作形式多樣化。
另外,我們還發現醫藥大健康行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在交易模式、交易類型、相關商品市場以及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等方面,均呈現出其獨特的特征和挑戰。這要求監管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具備深入的行業理解,以確保經營者集中不會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這也要求申報人的代理律師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功底以及靈活、細致的分析方法,為代理律師的申報工作增加挑戰性,后續系列文章將圍繞著這些特征一一展開。
注釋:
[1] 《市場監管總局:2023年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797件》,訪問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64e851d08d244b7190b5121b732c7000.html,訪問時間2024年7月23日。
[2] 《2023年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者集中案件審查情況解讀》,反壟斷二司,訪問網址https://www.samr.gov.cn/fldes/sjdt/gzdt/art/2024/art_4e6d3db63fb34a50b6dd0436f9fdea73.html,訪問時間2024年7月23日。
[3] 《首年委托審查經營者集中案件近300件五地試點委托經營者集中審查穩步推進》,反壟斷二司,訪問網址https://www.samr.gov.cn/fldes/sjdt/gzdt/art/2023/art_58497aaaec10475393031fc36d4f6df4.html,訪問時間2024年6月6日。
[4] 由于普通程序案件不公開無法統計,此處交易類型的統計樣本為2019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不包含普通程序案件的審結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