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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的“可信賴”與“可預期”——試論企業合規與稅局數字化監管的有效協同

作者:全開明 袁葦 謝美山 王良 2024-11-25
[摘要]本文圍繞稅務數字化監管對營商環境的影響,重點探討了稅務處罰的精細化建設。

【內容提要】本文圍繞稅務數字化監管對營商環境的影響,重點探討了稅務處罰的精細化建設。首先,文章從營商環境的概念出發,結合世界銀行的評價體系與中國的改革實踐,分析了營商環境的優化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在稅務領域,數字化監管成為推動稅務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手段。通過對大數據背景下各類稅務處罰案例的精細化分析,文章指出稅務機關借助智能化手段提升監管能力,實現了從被動式管理向主動預防的轉變。然而,數字化監管雖然帶來了監管的確定性,但同時也加劇了企業對監管路徑和標準的感知不確定性。在金稅四期系統下,企業難以全面掌握稅務風險預警機制。文章進一步提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策略,包括加強企業稅務合規培訓、利用數字化財稅工具與政府監管體系同步,以及對涉稅地方性法規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以實現企業與稅務機關在涉稅信息上的對稱。本文認為,數字化監管的最終目標是通過引導企業自覺合規,減少依賴處罰手段,推動營商環境的整體優化。


【關鍵詞】稅務處罰精細化 數字化監管 營商環境建設 信息對稱 金稅四期 大數據


一、營商環境的概念及外延


營商環境是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各個國家(地區)都高度重視營商環境的建設。自2001年起,世界銀行通過Doing Business(DB)體系收集和分析定量數據來評估各經濟體的商業監管環境是否有利于經濟實體的設立和經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也在不斷更新迭代。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整體營商環境排名上升15位,位列全球第31名,創下歷史最好成績,并連續第二年躋身全球營商環境改善最大的十大經濟體之一[1]。報告指出,中國在截至2019年5月的12個月內實施了8項重要改革,推動了公司注冊、施工許可證辦理、少數投資者保護、稅務優惠等多領域的簡化和優化。特別是公司印章發放、低風險工程施工許可證、接電流程、電力接入、破產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成效顯著,營造了更加透明和高效的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的概念意涵多樣,外延寬泛,在法規與政策性文件中存在不同的面向。從廣義層面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將營商環境分為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律政策環境和人文環境四類。而在狹義的角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營商環境定義為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綜合以上定義,本文認為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設立、經營與發展的過程中,影響其生產力和生產效率的各種環境因素的總和。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與當地的法治與政務、創新與投資以及社會保障環境息息相關[2]。良好的營商環境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與配置效率,減少如地方保護主義等行政壁壘,為市場主體提供更自由、更公平的競爭環境。由此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增強市場主體的信心和風險承受能力,從而吸引投資,提高地方的綜合經濟水平。


二、營商環境中稅務評價指標體系


(一)緊扣中國營商環境評價原則


優化營商環境的前提是正確認識與把握目前的營商環境,這有賴于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了完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足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建立勢在必行。然而,目前國際上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評價體系Doing Business自《2020營商環境報告》后已停止發布評價報告。因此,具有中國特色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構建應運而生。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表示,我國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從衡量企業全生命周期、反映城市投資吸引力、體現城市高質量發展水平三個維度構建[3]。在國家評價指標的形成過程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參考了世行評價指標,在世行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了6個中國特色指標:獲得用水用氣、招標投標、政務服務、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市場監管、包容普惠創新,組成了國家級營商環境測評體系的18個一級指標。具體標準羅列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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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營商環境報告(2021)》指出,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應堅持采用符合國情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和評價機制,精準查找營商環境的短板不足,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優化的對策措施。深圳市稅務局搭建前海稅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緊扣“問題導向,以評促改”“目標導向,以評促優”“標桿引領,典型示范”“對標一流,國際可比”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原則,并在指標設置上涵蓋對于壓縮納稅時間、擴展納稅繳費渠道等改革要求,力爭使該指標體系高度貼合中國國情,為提升稅收營商環境提供切實有效的參考依據。


(二)吸收整合納稅人滿意度調查體系重點內容


稅收環境是衡量一國營商環境的重要參考。稅收營商環境和納稅人滿意度是社會各界及納稅人檢驗稅務機關稅收服務能力的兩個“風向標”。納稅人滿意度調查的相關內容是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訴求、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重要抓手。前海稅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整合稅收營商環境和納稅人滿意度兩個評價體系,將納稅人滿意度以一定權重納入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豐富了傳統稅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的評價客體和信息來源,進一步完善了評價體系。2023年前海稅收營商環境測評報告展示了前海稅收體系的國際化創新進展[4]。報告指出,前海通過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稅務管理體系,優化了稅務流程,并通過數字化手段提高了稅務管理效率。這些改革措施包括優化跨境稅務服務、簡化稅收政策,在全球化背景下,推動前海成為全國經濟發展的新引擎。前海在簡化稅務流程和數字化管理上取得顯著成效,90%以上的納稅事項可以在線辦理,稅務效率大幅提升。同時,前海跨境稅收服務對接國際標準,稅收成本大幅降低,吸引了眾多外資企業入駐,推動了區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目前,中國對稅收營商環境的衡量主要采用五項指標[5],具體內容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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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評價指標,特別是結合我國國情創立的“減稅降費”指標可以重點反映我國納稅服務便利化改革舉措,包括提升納稅便利度、優化辦稅流程、創新服務模式、拓寬納稅渠道、發揮“銀稅互動”作用和優化發票服務六個方面,以及稅務機關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紓解企業困難情況等。


(三)稅收關鍵指標分析


第一,稅收法制要素對一國稅收營商環境的評價,理應包含對其稅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將營造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環境作為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的四個基本維度之一。世界銀行將在2023年1月正式啟用的新營商環境測評體系“營商環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 BEE)項目中,在新的“納稅”指標基礎上,增設了考察稅收立法質量的“監管框架”作為二級指標。監管框架指標具體包括對稅收條款的清晰性、稅收立法的穩定性、記錄保存和歸檔的復雜性、制定稅收制度的透明性的考察。結合上述分析,稅收法制要素應當包括對稅收立法情況、稅收制度的確定性、稅法條款的清晰性等的定期考察和評價,收集和梳理稅收法律制度的運行情況,為深入推進中的稅收制度改革和稅收立法進程提供決策依據和意見參考。


第二,行政效能要素自2017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48號)等一系列文件,從切實創新監管方式、不斷優化納稅服務、持續改進稅務執法、統籌升級信息系統等方面對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出了發展思路與目標要求,著力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提升納稅繳費事項便利度,力爭不斷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增強納稅人的獲得感。因此,行政效能要素主要考察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和納稅服務質量,具體包括對稅務機關行政執法公開情況、依法征收情況、行政執法程序規范情況、納稅服務熱線的接聽情況、稅務咨詢和納稅輔導情況等的考察。


第三,稅費負擔要素合理的稅費負擔有利于鼓勵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增強核心競爭力。稅費負擔要素主要包含對兩方面問題的考察。一方面,是對減稅降費等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情況的考量,主要考察各類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實際減免稅費數額。另一方面,是從橫向和縱向視角對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考察。橫向視角主要通過計算稅負率等方式,考察企業的稅費負擔是否合理和該行業企業稅負總體情況;縱向視角則是通過比較不同行業企業的稅費負擔,考察不同行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以期為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建議。


第四,世界銀行在此前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中,使用由納稅次數、納稅時間、報稅后流程指數等指標組成的“納稅”指標來考察各經濟體的稅收營商環境。為了更好地落實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理念,衡量納稅便利程度不能僅局限于對納稅次數、納稅時間、報稅后流程指數等的簡單考量,而是應當在“納稅”指標的基礎上,從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出發,增設對納稅人納稅流程是否便捷、涉稅爭議解決機制是否完備等的考察。


三、大數據項下各類稅務處罰案例的精細化分析


(一)稅收關鍵指標分析


近年來,稅務機關積極實施智能化監管,通過精準化風險管理和大數據分析,提升對企業的稅收監管能力。例如,金稅四期項目的建設強化了稅務稽查功能,涵蓋智能分析、線索預警和違法態勢研判等方面。與此同時,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技術在各行業的廣泛應用,推動了法律監督與稅收管理的智能化發展,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多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為智能監管和辦稅提供了基礎,進一步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


據大數據初步統計,稅務處罰在不同類別間波動較大,尤其是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在某些年份有顯著增加,這可能反映了稅務管理在某些方面的挑戰。2023年在稅款繳納和發票管理方面的處罰次數顯著增加,這可能需要稅務機關和企業進一步關注和改進。與稅務登記類常規違法相比,發票管理類往往會走向刑事責任,風險較大。進項票據合規管理的缺失是個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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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的涉稅刑事案件數量有所減少,其中不乏有新冠疫情影響下法院案件堆積影響審判效率的原因。2016年至2023年涉稅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逃避繳納稅款罪。其他犯罪行為比例相對較少。虛開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直是高危違法點,隨著當前專票電子化的進程加快,該類違法更加趨于隱蔽性,危害更大,往往無所適從,又無所憑借。


(二)違法案例來源分析


第一,大數據背景下,稅務局不再單純依靠人工,而是通過技術來計算和判斷企業各項指標是否異常,并對指標異常的企業進行約談和評估。例如,虛開發票和虛抵發票是企業中常見的違法方式。青海稅務局稽查局通過精準分析線索,發現青海某企業管理咨詢服務中心涉嫌虛開發票。經查,該公司本來是一家稅務代理公司,卻將自己包裝成平臺型企業,在沒有發生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企業的名義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將近1200份,價稅合計超1億元。目前,該案已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已開庭審理,擬擇期宣判。該案例線索并非來自知情人舉報,不存在企業走逃或失聯情況,也不是來自相關案例的延伸稽查,而是來自稅務部門的“精準分析”。這充分說明,“以數治稅”已經成為獲取案源的一項重要手段,或者說,已經成為稅務部門對企業日常監管的“常規手段”。稅務部門明確:2024年,會繼續發揮稅務、公安、檢察、法院、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七部門聯合打擊機制作用,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對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等違法犯罪行為,重拳出擊,嚴懲不貸。以下為利用大數據進行稅務稽查的經典案例:


【江西查處一礦業公司騙取留抵退稅和偷稅案】


江西省贛州市稅務稽查部門依據大數據分析,查處大余縣某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底退稅和偷稅案件。經查,該企業通過個人收款不申報隱匿銷售收入818.15萬元,還通過注冊空殼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違規享受低稅率或者免征優惠轉移銷售收入1337.3萬元,共計偷稅365.04萬元,擬處1倍罰款、加收滯納金;追繳企業騙取的留抵退稅78.64萬元,擬處2倍罰款。


【河北查處一生產企業騙取留抵退稅案】


稅務總局駐北京特派辦組織河北省承德市稅務稽查部門,根據稅收大數據篩選的疑點線索,聯合公安部門查處某生產企業涉嫌取得虛開發票虛增進項稅額、騙取留抵退稅案件。經查,該企業取得虛開發票29份,騙取留抵退稅19.31萬元。目前,稅務部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依法從重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遼寧查處一交通運輸企業騙取留抵退稅案】


遼寧省遼陽市稅務稽查部門依據上級大數據風險推送線索,查處遼陽市雙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案件。經查,該企業通過利用個人銀行卡收取運費隱匿公司營業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等手段,減少銷項稅額,騙取留抵退稅10.81萬元。稅務稽查部門依法追繳該企業騙取的留抵退稅款,并依相關規定,擬處1倍罰款。


從上述經典案例可以看出,在大數據分析監測和多部門涉稅信息共享下,稅務機關不僅可以通過稅務方面掌握信息,還可以通過其他部門掌握納稅人大量的經濟數據信息,徹底打破了信息壁壘,稽查范圍更廣,且稅務機關可以多維度的分析比對,使得推送案源更為精準。多個曝光案件已經證明,以“信用+風險”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已然是稅務部門嚴厲打擊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力助手,納稅人必須對此做好充分準備,落實企業稅務合規。


第二,以廈門為例,看稅警機制的快速發展。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斷提高涉稅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效率,廈門稅務部門持續加大與警方合作力度,通過制定協作制度、加強信息交互、共同搭建警稅人工智能作戰平臺等舉措,構建警稅合成作戰機制,實現警稅雙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協作,有效增強涉稅違法犯罪打擊效能。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4年,警稅雙方已通過信息數據交互平臺交換分析涉稅疑點數據78批次,雙方攜手共同查辦偷逃稅、虛開騙稅案件751件,查補稅款25.85億元,打掉違法犯罪團伙48個,對270名涉案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6]。廈門稅務將在總結以往警稅協作經驗的基礎上,持續拓展部門協作“朋友圈”,通過探索建立深度合作、運轉高效的部門協作機制,構建多部門一體化合成作戰中心等措施,逐步實現公安、稅務、海關、市場監督等部門數據信息,以及管理資源的高效合成利用,以此促進部門協作和涉稅違法犯罪聯合打擊工作不斷取得新突破,助力廈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四、當前在營商環境指標上財稅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律規范內部沖突有望解決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實施,將對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產生重要影響,主要體現在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與上位法存在沖突的情況下主動審查機制的引入。稅收法律體系中存在多層級的法律文件,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實際操作中與上位法之間常出現沖突,例如稅前扣除憑證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當可以稅前扣除,并沒有嚴格規定合法扣除憑證取得的必要性。但部分稅務機關依照下位規范性文件(如國稅發〔2009〕114號)要求,因企業未能取得合法合規的憑證,而拒絕稅前扣除。這種情況導致企業在合法支出未被認可的情況下被要求補繳稅款。


通過《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中的備案審查機制,納稅人可以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建議,審查下位文件是否與上位法律相抵觸。一旦審查結果確認某些規范性文件違背了上位法,相關文件可能會被撤銷或修改,稅收法律規范的內部沖突將逐漸得到解決。


(二)司法解釋與實務操作的差異:兩高解釋與當前稅務執法實務的分歧


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稽查案件實務中,一般先由上游稅務機關認定上游企業虛開發票并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并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屬稅務機關發協查函,然后下游稅務機關以上游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理作為重要依據,對下游受票企業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面對上游稅務機關作出的已生效的稅務處理決定,下游受票企業被要求補稅的可能性極高。如果直接對下游稅務機關提起行政救濟,根據《征管法》第88條的規定,應當先解繳稅款滯納金,才能提出復議,對無力承擔稅款、滯納金的下游受票企業來說陷入了救濟無門的困境。一些下游受票企業寄希望于起訴上游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意圖“曲線救國”。但在司法實踐中,下游受票企業對上游稅務機關所作稅務處理決定是否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這一法律問題仍停留在理論層面,各地司法機關的觀點不盡相同,下游受票企業陷入了一種救濟困境。


在稅收領域,司法解釋不僅關注企業的賬務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范,還特別強調了企業的合規性與風險管理意識。稅法合規不僅是關于納稅申報的正確性,還包括對稅收優惠政策、避稅、偷稅等問題的判斷和規制。而現有稅收執法實務往往集中于“做賬”,即確保企業按照會計準則和稅務規定正確記賬并及時申報。但這種“做賬”的思維往往缺乏更深層次的風險防控意識,忽視了企業在稅務合規、合規管理以及對潛在法律風險的評估。執法人員可能對企業的賬面審查較為嚴格,但對如何幫助企業識別和管理長期稅務風險,或者如何在稅法灰色地帶進行合規操作等問題缺乏有效指導。


司法解釋希望通過法律解讀強調企業的風險合規意識,將稅務問題上升到整體法治建設的層面,而稅收執法實務由于人員專業背景和工作重心,更多關注于賬務的規范性。這種“做賬思維”下,企業和稅務人員可能僅僅滿足于表面合規,忽視了更為深層次的法律風險。例如,企業可能僅關注如何在稅務審核中避免明顯的賬務錯誤,而未能認識到長期隱性避稅、稅收優惠政策濫用等潛在的法律后果。因此,這種分歧的本質在于,司法解釋更加注重從法律風險和合規的角度進行解釋,而稅務執法實務則更多停留在技術性操作層面。這種不同邏輯的背后反映了兩者在理念和實際執行中的差距。


(三)訴權的缺失


當前,稅收征管實務中,市場主體對《稅收征管法》的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頗具微詞,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在于市場主體無法以快速、經濟、高效率的法律救濟手段尋求涉稅爭議解決,該繳稅前置程序顯然為市場主體的爭議解決設置了過高門檻,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健康發展。因而,為了維護稅收征管體系項下各項規范的統一性,此次《關稅法》中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的取消極有可能倒逼《稅收征管法》廢除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構建與完善我國整體的稅收征納體系。在訴訟途徑上,《進出口關稅條例》僅規定了部分異議事項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和行政復議后的訴訟途徑,即納稅人只有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而對復議決定不服時,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稅法》則進一步規定除條文明確列明的事項外,其他情形并非必須遵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其他海關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知,當納稅主體與行政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時,納稅主體應當將行政復議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先決步驟。


五、數字化監管帶來的確定性與企業感知的不確定性


(一)數字化監管的基本方向和路徑不對外開放


數字化監管的基本方向和路徑是國家稅務部門為實現稅務合規、提升監管效率而設定的戰略目標。這些路徑的確立增強了稅務管理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使得整個監管體系更加精細化。然而,監管路徑的不對外開放,尤其是一些核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流程,增加了企業對監管規則的未知性。企業在稅務合規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無法預知稅務機關的具體行動、監管的側重點以及技術應用的變化趨勢。


這種不透明性不僅影響企業的日常財務規劃,還可能導致企業在執行稅務合規時采取更加保守的策略,增加運營成本。例如,企業在不清楚具體監管要求時,可能會過度準備相關文件和數據,以應對可能的突擊檢查或稅務審計。這種“過度合規”的現象雖然可以減少被處罰的風險,但也大幅提高了企業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人力資源壓力。


同時,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稅務領域的應用,企業的財務數據將越來越多地納入監管視野。雖然這為稅務機關提供了準確、實時的監管工具,但企業卻缺乏與之對應的監管信息,無法預先知道哪些行為會被稅務系統識別為風險。這種信息不對稱加劇了企業對稅務機關的敬畏心理,使企業在不確定的環境下做出更多的防御性舉措,反而可能錯過一些合法的稅務優化空間。


因此,盡管數字化監管提高了稅務管理的效率和精準性,但其路徑的不對外開放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信息不對稱,增加了企業在稅務合規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二)金稅四期等監管路徑和模型僅對內不對外


金稅四期系統是國家稅務總局基于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開發的一種智能化稅務監管體系,旨在通過實時監控和自動化分析企業財務數據,提升稅務稽查的精度和效率。該系統通過對企業財務行為的實時采集、分析和比對,能在早期階段發現潛在的稅務風險,從而有效減少逃稅、漏稅現象。然而,金稅四期的監管路徑和評估模型僅供內部使用,未對外公布,這加大了企業對監管系統的未知感。


對于企業而言,金稅四期系統帶來的最顯著影響是稅務合規的要求變得更加復雜和嚴格。企業必須確保自身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透明性,避免任何可能引發稅務機關自動預警的異常行為。然而,金稅四期的操作邏輯和評估標準并未向企業公開,導致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能觸發系統預警,從而引發稅務機關的進一步調查。這種無法預見的監管方式讓企業在財務決策時充滿不確定性,尤其是在一些灰色地帶,如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或跨境交易的稅務處理上。


此外,由于金稅四期系統具備強大的數據處理和分析能力,企業不僅要確保其財務報表的合規性,還需對其內部管理流程進行數字化升級,以便更好地適應金稅四期的監管要求。然而,企業對如何有效應對這些新興技術的應用仍然知之甚少,尤其是中小企業在面對數字化轉型時,可能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持和財務資源。這進一步加劇了企業對金稅四期系統的未知感和不確定性,增加了合規成本和管理難度。


(三)處罰不是目的,核心如何實現企業對稅的敬畏


在數字化監管環境下,稅務機關的核心目標并非簡單地通過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效果,而是通過強化監管和提升透明度,促使企業形成對稅務制度的敬畏感,自覺履行納稅義務。這一理念反映了現代稅務管理的變化趨勢,即更多地依賴技術手段和數據分析來實現合規引導,而不是以處罰為主要手段。數字化監管系統如金稅四期等,正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通過監控企業的財務數據,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預防企業出現違規行為。


對于企業而言,這一監管思路的確定性在于,只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納稅義務,便可避免被處罰的風險。然而,這一過程中企業所面臨著稅務機關對于“違規”或“異常”行為的判斷標準并未完全透明化的不確定性。數字化監管系統的規則和算法不對外公開,企業無法準確預測其行為何時會被視為潛在風險。


這種情況下,企業往往選擇采取更加保守的財務策略,甚至避免申請一些合法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防止被視為異常行為。這導致企業在稅務合規過程中,雖知曉“處罰不是目的”,但依然感受到較大的壓力和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來自于數字化監管手段的高效性和廣泛性,使得企業在面對稅務機關時缺乏對自身行為的完全掌控感。因此,盡管數字化監管體系強調預防和引導的作用,企業在合規過程中依然感受到數字化系統帶來的不可控風險。這種不確定性促使企業對稅務制度更加謹慎,但同時也增加了稅務合規的復雜性和成本。


六、后續合規建議:實現企業與政府涉稅信息對稱


(一)對有關涉稅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地方性涉稅法規和規章的公平競爭審查對于實現企業與政府間的信息對稱具有重要意義。現階段,部分地方的涉稅法規和規章存在適用范圍不明確、執行力度不一等問題,容易導致企業在不同區域面臨不一致的稅務合規要求。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直接影響企業在不同地區的經營環境,增加了企業的稅務合規難度。因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確保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和實施符合國家稅務政策的統一性原則,減少區域性稅收政策差異,實現涉稅法規、規章的公開透明,確保法規的公平、公正性。在審查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公眾咨詢、專家意見征集等方式,吸納企業的反饋,從而使企業能夠參與到涉稅政策的制定和修訂中。這不僅提升了政策的透明度,還可以減少因政策不明而引發的稅務風險,增強企業對稅務政策的理解和認同。


此外,公平競爭審查還有助于消除地方保護主義,防止某些地方通過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或增加稅務負擔,扭曲市場競爭環境。對于企業而言,清晰且統一的稅收規則有助于優化稅務籌劃,降低合規成本,減少在涉稅信息方面與政府的差異,從而實現信息對稱。因此,通過對涉稅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僅能夠消除政策執行中的區域差異,優化市場環境,還能在法規透明化的過程中實現企業與政府在涉稅信息上的對稱,減少企業在稅務合規上的不確定性。


(二)對當前金稅四期的監管邏輯及監管路徑進行社會認知培訓及宣傳


金稅四期系統的監管邏輯和路徑是稅務機關利用數字化技術進行稅務監管的重要工具。為了實現企業與政府在稅務信息上的對稱,必須加強對企業的培訓和宣傳,幫助其理解金稅四期系統的監管邏輯。這一過程有助于企業更好地應對稅務合規要求,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合規風險。


首先,金稅四期系統的復雜性和技術性決定了大多數企業對其工作原理并不完全了解。系統中涉及的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技術使得企業難以預測稅務機關如何評估其財務數據。因此,開展針對企業的培訓活動,有助于提高企業對該系統的認知水平,使其能夠主動調整內部財務流程,確保合規。通過培訓,企業可以了解金稅四期的監控重點和分析標準,避免因不清楚系統運行機制而在合規過程中產生誤判或疏漏。


其次,通過大范圍的宣傳和社會教育,政府可以將金稅四期的優勢、監管目標以及合規要求公開化,使企業和社會對數字化稅務監管的理解更加全面。宣傳的目的不僅是告知企業如何遵守規則,更是為了讓企業明白稅務機關通過金稅四期系統采集和處理信息的過程是如何進行的。這種透明化的宣傳能夠增強企業對稅務系統的信任感,促使企業主動參與到稅務合規的數字化轉型中。


最后,培訓和宣傳活動應當持續進行,伴隨金稅四期的升級和技術更新動態調整。這種持續的溝通機制可以確保企業始終處于稅務監管邏輯的知情狀態,有助于政府和企業在稅務信息上保持對稱。這樣,企業不僅能夠掌握當前的稅務政策,還能夠在政策調整時迅速做出反應,避免因信息滯后而產生合規風險。通過加強對金稅四期監管邏輯的宣傳和培訓,企業與政府在涉稅信息上可以實現更高程度的對稱,優化企業的稅務合規流程,促進營商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三)利用數字化財稅工具實現與監管邏輯同步


數字化財稅工具的廣泛應用是企業與政府在涉稅信息上實現對稱的關鍵手段之一。隨著財稅體制數字化改革的推進,企業必須通過升級內部管理系統,實現與政府稅務監管系統的同步。這不僅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合規效率,也能夠有效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數字化工具可以幫助企業將自身的財務數據與稅務機關的監管邏輯進行比對。許多企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由于數據分散、系統不統一,難以保證其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利用數字化工具,企業可以將所有財務活動整合到一個平臺上,實現數據的集中管理和自動校驗,確保數據的合規性。這種實時的同步性有助于減少政府在稅務監管時獲取的信息偏差,也降低了企業因信息錯誤而產生的合規風險。


企業利用數字化財稅工具可以更好地適應金稅四期等監管系統的要求。以“錦信一票通”為例。“錦信一票通”作為企業全方位的票據管理專家,已經實現了上述數據積累,完成底層數據庫的構建,能夠通過對成本發票的大數據審查,將中央八項規定中的大部分要求貫徹執行。如果公務人員進行了某項違規行為,開具的成本發票中存在系統限定詞匯、超過數額上限,該發票將會在大數據審查下被標記為存在風險,從而減少人工審查的疏漏。此外,“錦信一票通”也會繼續根據八項規定要求的側重、市場行情、處罰案例等,對收集的底層大數據進行實時的更新與調整,實現數據的流動性和準確性。因此,“錦信一票通”可以幫助國有企業通過成本發票審核的方式,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要求,降低不合規風險,使國有企業在大量財務款項支出中完成全面審查。國有企業可以利用“錦信一票通”的數字化發票管理系統進行大數據審查。通過利用上述底層數據,國有企業可以真正地將中央八項規定落地執行,不僅能夠提高成本發票的審查效率,而且能夠準確識別出風險支出。尤其對于大型國有企業來說,通過人工審查成本發票實現財務支出合規性是很困難的,難免會存在疏漏,使用“錦信一票通”能夠為大型國有企業創造更高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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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隨著政府在稅務監管領域中應用更多的智能化技術,企業也應當在自身的財務管理系統中融入類似的技術手段。通過大數據分析、區塊鏈技術等,企業不僅可以優化自身的財務流程,還能夠提升與政府監管要求的匹配度。例如“稅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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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述工具,企業可以自動化管理財務數據,實時跟蹤稅務政策的變化,從而確保自身的財務活動與稅務機關的監管邏輯保持一致。例如,通過與金稅四期系統的數據接口連接,企業可以及時獲取稅務機關的監管提示和預警信息,避免因數據不合規而觸發系統預警。利用數字化財稅工具實現與監管邏輯的同步,是企業與政府實現涉稅信息對稱的重要途徑。這不僅提升了企業的合規能力,還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減少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成本,優化整體營商環境。


本文撰寫燕然然、錢思涵亦有貢獻。


注釋

[1] World Bank, Doing Business 2020: Comparing Business Regulation in 190 Economies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20), https://doi.org/10.1596/978-1-4648-1440-2.

[2] 楊青龍, 柯達和邵艷紅, 《營商環境與經濟韌性:同頻分析與空間實證》, 統計與決策, 期 17 (2024年): 120–25, https://doi.org/10.13546/j.cnki.tjyjc.2024.17.021.

[3] 新華社,發改委:我國已初步構建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https://www.gov.cn/xinwen/2018-08/28/content_5317019.htm

[4]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對標國際 創新體系 2023年前海稅收營商環境測評報告正式發布,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qhswj/gzdt/202405/91fd38d49baa4e8d919b8df3b996973b.shtml

[5] 世界銀行,普華永道,普華永道與世界銀行聯合發布《2020 年世界納稅報告》--稅收營商環境優化助力企業在中國市場運營https://www.pwccn.com/zh/tax/paying-taxes-2020.pdf

[6] 中國稅務報,廈門:深化警稅協作,形成打擊合力,

http://www.taxrefund.com.cn/news/show-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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