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臺怎樣增信才合法?
作者:吳衛明 2015-09-29增信是任何一個P2P平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雖然從P2P的本質而言,是以借貸信息中介的方式替代信用中介模式,并且監管層的相關監管規則和監管精神也反對P2P平臺提供增信服務,但直接或間接的增信在行業內卻極為常見。
對于平臺直接提供增信,吳衛明博士認為應全面看待,不應片面理解,更不應一禁了之。既要看到當前P2P業務中增信的客觀成因與現實合理性,也要看到過分依然增信給行業長遠發展帶來的傷害。
一、 增信的成因與現實合理性
人民銀行牽頭十部委,在《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P2P平臺不能提供增信服務,但增信無疑也是當前P2P平臺較為常見的作法。甚至于一些主流平臺也會為借款人提供或多或少的增信,比如陸金所早期的彩虹產品即以平安旗下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為什么增信會成為P2P不約而同的選擇呢?吳衛明博士認為,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借款人身份識別困難,以及追究違約責任成本較高等因素是主要原因。
由于上述幾個因素,在純信用借貸的模式下,投資者缺乏安全感,導致P2P平臺傾向于提供增信,以增信成本換取投資人的信任。
二、常見增信措施及合法合規性判斷
常見的增信措施,包括P2P平臺自身提供的增信與借助第三方信用提供的增信。前一種方式,主要依靠P2P平臺或關聯方自身的信用;后一種增信方式則依靠第三方的信用。
當前常見的增信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保證擔保
常見于擔保公司或借款方的關聯方,擔保方承諾在借款方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墊付
一般由P2P平臺作出,平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提供資金墊付,并由平臺代理投資人向借款人追債。墊付與保證擔保在法律性質界定上相似。
3、債權收購承諾
此種方式,既有P2P自身的收購承諾,也有第三方的收購承諾,也包括債權出讓方的回購承諾。依據交易結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4、責任保險
P2P平臺為投資者購買履約責任保險,以投資者作為受益人,保險公司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承擔賠付責任。
5、抵押或質押擔保
借款人或擔保方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者質押物,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
6、風險基金
P2P平臺在每筆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風險基金;或者在每筆業務中,從借款人除收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風險基金;當債務人不能償還時,P2P以該筆基金給予投資人一定比例的補償。
對于上述各種增信方式而言,《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均未有禁止性規定。但是,在《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P2P平臺不能提供增信服務。這一規定將“P2P平臺提供增信服務”列入禁止范疇。也就是說,金融監管部門對于上述增信,采取了以增信主體作為合規判斷的標準。如果是P2P平臺提供的增信服務,將被認定違規;如果是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務,監管部門并不禁止。
三、增信是把雙刃劍
監管之所以不允許P2P平臺提供增信服務,主要是出于對P2P法律性質的理解。P2P的原理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而P2P提供增信服務與P2P的初衷背離。換個角度看,銀行之所以獲準成為信用中介,是基于商業銀行自身承擔信用風險的能力。按照法律、法規,商業銀行有較高的實收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這是其成為信用中介的基礎。當前大多數P2P平臺為輕資產運營,即使提供了增信服務,是否具備增信的實際能力,也值得推敲。這一點,估計是監管禁止增信的原因之一。當然,其中另一個原因,不能排除是對銀行業的一種保護措施。
吳衛明博士認為,P2P平臺自身提供的增信服務是一把雙刃劍。
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看,如果P2P平臺自身的資產充足、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風險與擔保資產匹配,P2P平臺提供增信對于社會投資者而言,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P2P平臺提供增信,可以提高平臺在征信和風控方面的審慎標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違約率。
但是,P2P平臺提供增信服務也有如下弊端:增加借款人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增信必然涉及成本,無論是備付金還是其他方式的資產撥備,都會產生資金占用成本,這一成本,必然轉嫁給借款人。而價款人的信用狀況,與資金成本具有一定關聯。接受高成本的借款人,通常違約率高于低成本資金的借款人。如果風控環節沒有做好,提高的違約率可能會抵消P2P增信帶來的好處。
對于P2P平臺而言,即使監管沒有禁止增信,也應全面客觀看待這一問題。既不能一概否認增信的積極作用,也不可因增信而放松對業務的審核,更不可以迷信增信。
四、P2P企業如何構建增信體系
如前所述,增信是當前階段P2P平臺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在監管部門明確禁止P2P平臺提供增信服務的前提下,如何為客戶進行增信呢?
1、關聯方增信是否可行?
平臺不能提供增信服務,對于平臺的關聯方是否可以增信,監管部門并未進一步明確。如果從法無明文禁止皆可為的角度出發,關聯方提供增信應該是可以的。但是,考慮到監管的本意,以及后續可能出臺的細化規則,建議P2P平臺盡量避免以關聯方提供增信。
2、風險基金如何處理
風險基金通常有兩種形成方式:一是在平臺自身的收入中撥出部分資金,設立風險基金;二是由借款人承擔,借款人根據每筆借款金額支付一定比例資金,設置專項基金,P2P平臺對基金進行管理。
對于上述對一種方式,由于基金的資金來源于平臺收入,形成平臺的自有資產,該基金的設立相當于平臺輸出了信用。且基金賠付與擔保在表現形式上近似,可能被監管部門認定為平臺提供增信服務。
對于第二種方式,由于資金來源于借款人,且不構成平臺自有資產,不能被視為平臺自身的增信服務。但是,卻面臨新的問題:該資金的屬性如何界定?如果是一種以投資人為受益人的信托基金,則P2P平臺是否有管理該信托基金的資質?以及風險基金的條款中,是否明確約定了信托法律關系的性質?如果信托關系在法律上無法認定,則此類基金的財產權利歸屬將成為P2P平臺難以解決的一個問題,甚至會引發司法爭議。
筆者認為,盡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有特定的資質要求,但P2P平臺仍應對此類風險基金做明確的合同約定,明確其受益人范圍,以及基金的信托性質。雖然約定不能必然排除無效風險,但至少能夠減少爭議。
3、引入第三方增信機構
通過合法引入具有擔保資質的融資擔保機構、保理機構,解決保證擔保和以債權收購方式實施的增信問題。由于融資性擔保和保理均需要專門的經營資質,在引入增信機構時,需要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