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集”破冰,股權眾籌“牛市”來臨
作者:吳衛明、徐艷麗 2015-07-22《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系列解讀之二
千呼萬喚始出來,7月18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一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基本法”終于在萬眾期盼中問世。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指導意見》,確立了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基本方向,明確了“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并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進行了明確劃分。《指導意見》的發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指導意見》將當前互聯網金融業態劃分成了如下七個類別: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股權眾籌融資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的重要業態之一,《指導意見》更是將其定位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給股權眾籌行業注入了一針強心劑,“牛市”行情即將來襲。
一、首次賦予了股權眾籌融資“公開”融資的特征
1、“公開募集”高壓線
“公開募集”一直是股權投資行業及股權眾籌行業的高壓線,因為我國《刑法》、《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對于“公開募集”資金都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
如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況。該司法解釋第六條還規定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公開”募集資金,一直是非法集資的一個重要認定標準。
為了解決互聯網上募集資金的“公開”屬性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有關監管機構也作出過一定的努力。如證券業協會發布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列明:“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這一表述,將網上實名注冊用戶認定為“特定”投資者,面向實名注冊用戶的募集行為不屬于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這一管理辦法的初衷,依然是將股權眾籌作為“私募對待”。
2、“公開募集”破冰
而《指導意見》,在股權眾籌明的“公開”屬性方面有重大突破。《指導意見》明確定義,“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而此次《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股權眾籌融資可進行“公開小額”融資活動,結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的規定,股權眾籌融資在符合“小額”等前提下甚至可以向不特定對象融資。這讓融資企業將可以實現互聯網上的“IPO”,“公開”的意義非同凡響。
當然,募集資金總規模達到多少可以算作“小額”,《指導意見》并未規定。如果將金額上限作為約束條件,股權眾籌進行公開募集,其效果將等同于IPO。只是發行主體由證監會核準的上市公司,變更為小額融資的眾籌企業。
3、“200人上限”是否突破?有待進一步明確
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能高于200人,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能多于50人,有限合伙也有50人的限制。證券業協會去年公布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也限定,股權眾籌融資需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融資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對于眾籌的“公開募集”,人數是否能夠突破200人,尚需監管機構進一步出臺細則予以明確。
可以預見,隨著股權眾籌融資的繼續發展,其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同時,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股權眾籌融資的大發展也將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
二、鼓勵模式創新,探索多樣化業務模式
《指導意見》未對股權眾籌融資的業務模式進行限定,而是鼓勵從業者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從當前的實踐來看,股權眾籌融資仍沿用了線下私募股權投資的操作模式,即在完成線上募資后,全體投資人在線下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或其他持股平臺,并以持股平臺向融資企業出資的形式完成股權投資,該種業務模式實際上限制了股權眾籌的發展、削弱了股權眾籌的互聯網屬性。
《指導意見》給了從業者充分的創新空間,積極探索高效、便捷的業務模式將成為從業者未來工作的著力點及可能的業績增長點。隨著工商登記的逐漸便利化,如遠程登記、公證登記等措施的實施,將使投資人無需到現場也可直接被登記為融資公司的股東逐漸成為現實。通過股權轉讓、回購等方式實現投資退出、表決權集中行使等可能成為股權眾籌從業者探索的業務模式內容。
三、小額融資、服務小微、規范運行
《指導意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從運營載體上,將股權眾籌融資與線下私募股權融資、股票發行等進行了區分。規定股權眾籌融資金額應當為“小額”、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從融資規模及服務對象上,將股權眾籌融資與線下私募股權融資、股票發行等進行了區分。但《指導意見》并未明確“小額”、“小微”的范圍,待證監會出臺相關配套政策規定,進行細化。
《指導意見》同時對股權眾籌融資的規范運行提出了要求:首先,融資方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以使投資人根據融資方融資需求及自身投資偏好、投資能力進行投資決策。其次,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第三,客戶資金應當進行第三方存管。
四、股權眾籌服務公司將大量出現
早在兩個月前,上海工商部門即核準設立了首家以“股權眾籌服務”命名的公司——螞蟻達客(上海)股權眾籌服務有限公司。根據上海工商部門核準螞蟻達客的口徑,“股權眾籌服務”屬于一般經營范圍,無需前置審批。此次《指導意見》更是提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根據擬從事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登記公司名稱將成為現實。可以預見,已從事或擬從事股權眾籌服務的從業者設立或更名為“股權眾籌服務”公司的現象將大量出現。
綜上可見,在《指導意見》的重大利好之下,加之先前的實踐,可以預見股權眾籌的“牛市”即將來臨,爆發式的增長指日可待。并且,不排除傳統私募機構PE\VC等或轉行或擴張,以投身到股權眾籌融資的大潮中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