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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稅務爭議,要不要請律師?——大數據下2017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三)

稅務爭議,要不要請律師?——大數據下2017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三)

 2018-06-25
[摘要]2017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56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50份[1],其中有169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87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3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聚焦稅企爭議各方是否聘請律師以及聘請律師對各方勝訴有何影響等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2017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56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50份[1],其中有169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87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3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聚焦稅企爭議各方是否聘請律師以及聘請律師對各方勝訴有何影響等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一、納稅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一)關于納稅人代理人身份的頻率分析


頻率表1: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頻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有效

非律師

133

37.5

37.5

37.5

律師

222

62.5

62.5

100.0

合計

355

100.0

100.0



從《頻率表1》可知,納稅人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為62.5%,納稅人不聘請律師(含代理人為非律師的,下同)的案件數量占比為37.5%。前者明顯高于后者,說明納稅人更傾向于不聘請律師作為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相對于2016年度納稅人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43.2%而言,2017年度納稅人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上升了19.3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納稅人不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56.8%而言,2017年度納稅人不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下降了19.3個百分點。這說明納稅人越來越重視律師代理人在訴訟中的作用,越來越愿意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二)關于納稅人類型與納稅人代理人身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納稅人類型*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納稅人類型

個人

計數

80

109

189

納稅人類型 中的 %

42.3%

57.7%

100.0%

企業

計數

53

113

166

納稅人類型 中的 %

31.9%

68.1%

100.0%

合計

計數

133

222

355

納稅人類型 中的 %

37.5%

62.5%

100.0%


從《交叉表1》可知,納稅人為個人的案件中,聘請律師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7.7%,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2.3%。前者顯著高于后者,說明個人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納稅人為企業的案件中,聘請律師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68.1%,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31.9%。前者明顯高于后者,說明企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相對于2016年度個人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34.7%而言,2017年度個人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上升了23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企業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51.2%而言,2017年度企業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上升了16.9個百分點??梢?,個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上升更多。


(三)關于納稅人類型、納稅人代理人身份和案件審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審級*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納稅人類型 交叉制表

納稅人類型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個人

審級

二審

計數

34

53

87

審級 中的 %

39.1%

60.9%

100.0%

一審

計數

43

53

96

審級 中的 %

44.8%

55.2%

100.0%

再審

計數

3

3

6

審級 中的 %

50.0%

50.0%

100.0%

合計

計數

80

109

189

審級 中的 %

42.3%

57.7%

100.0%

企業

審級

二審

計數

18

68

86

審級 中的 %

20.9%

79.1%

100.0%

一審

計數

33

40

73

審級 中的 %

45.2%

54.8%

100.0%

再審

計數

2

5

7

審級 中的 %

28.6%

71.4%

100.0%

合計

計數

53

113

166

審級 中的 %

31.9%

68.1%

100.0%

合計

審級

二審

計數

52

121

173

審級 中的 %

30.1%

69.9%

100.0%

一審

計數

76

93

169

審級 中的 %

45.0%

55.0%

100.0%

再審

計數

5

8

13

審級 中的 %

38.5%

61.5%

100.0%

合計

計數

133

222

355

審級 中的 %

37.5%

62.5%

100.0%


從《交叉表2》可知,個人納稅人在一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5.2%,相對于2016年度上升了14.9個百分點;在二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60.9%,相對于2016年度上升了33.2個百分點;在再審案件中聘請律師為代理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0.0%。企業納稅人在一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4.8%,相對于2016年度上升了12.1個百分點;在二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79.1%,相對于2016年度上升了9.7個百分點;在再審案件中聘請律師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71.4%。


二、稅務機關聘請律師的情況


(一)關于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的頻率分析


頻率表2: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頻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有效

非律師

133

37.5

37.5

37.5

律師

222

62.5

62.5

100.0

合計

355

100.0

100.0



從上《頻率表2》可知,稅務機關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為62.5%,稅務機關不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為37.5%。前者高于后者,說明稅務機關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相對于2016年度稅務機關聘請律師的案件數量占比56.3%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6.2個百分點。


(二)關于稅務機關隸屬類型與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3: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地稅系統

計數

103

97

200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中的 %

51.5%

48.5%

100.0%

國稅系統

計數

65

90

155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中的 %

41.9%

58.1%

100.0%

合計

計數

168

187

355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中的 %

47.3%

52.7%

100.0%


從上《交叉表3》可知,地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8.5%,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1.5%。這說明地稅系統稅務機關更傾向于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國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8.1%,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1.9%。這說明國稅系統稅務機關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相對于2016年度地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59.5%而言,2017年度下降11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國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52.1%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6個百分點。


(三)關于稅務機關隸屬類型、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和案件審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4:審級*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地稅系統

審級

二審

計數

44

51

95

審級 中的 %

46.3%

53.7%

100.0%

一審

計數

53

44

97

審級 中的 %

54.6%

45.4%

100.0%

再審

計數

6

2

8

審級 中的 %

75.0%

25.0%

100.0%

合計

計數

103

97

200

審級 中的 %

51.5%

48.5%

100.0%

國稅系統

審級

二審

計數

21

57

78

審級 中的 %

26.9%

73.1%

100.0%

一審

計數

42

30

72

審級 中的 %

58.3%

41.7%

100.0%

再審

計數

2

3

5

審級 中的 %

40.0%

60.0%

100.0%

合計

計數

65

90

155

審級 中的 %

41.9%

58.1%

100.0%

合計

審級

二審

計數

65

108

173

審級 中的 %

37.6%

62.4%

100.0%

一審

計數

95

74

169

審級 中的 %

56.2%

43.8%

100.0%

再審

計數

8

5

13

審級 中的 %

61.5%

38.5%

100.0%

合計

計數

168

187

355

審級 中的 %

47.3%

52.7%

100.0%


從《交叉表4》可知,地稅系統稅務機關在一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5.4%,在二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3.7%,在再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25.0%。這說明地稅系統稅務機關在二審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國稅系統稅務機關在一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1.7%,在二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73.1%,在再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60.0%。這說明國稅系統稅務機關在二審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總體來說,稅務機關在一審中聘請律師的案件占比為43.8%,顯著低于在二審中聘請律師的案件占比62.4%,這說明稅務機關在二審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四)關于稅務機關職能類型與稅務機關代理身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5: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稽查局

計數

72

100

172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中的 %

41.9%

58.1%

100.0%

征管局

計數

96

87

183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中的 %

52.5%

47.5%

100.0%

合計

計數

168

187

355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中的 %

47.3%

52.7%

100.0%


從《交叉表5》可知,稽查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8.1%,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1.9%。前者顯著高于后者,說明稽查局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征管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7.5%,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2.5%。前者低于后者,說明征管局更傾向于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相對于2016年度稽查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74.1%而言,2017年度下降16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征管局聘請律師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51.5%而言,2017年度下降了4個百分點。


(五)關于稅務機關職能類型、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和案件審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6:審級*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稽查局

審級

二審

計數

27

64

91

審級 中的 %

29.7%

70.3%

100.0%

一審

計數

43

34

77

審級 中的 %

55.8%

44.2%

100.0%

再審

計數

2

2

4

審級 中的 %

50.0%

50.0%

100.0%

合計

計數

72

100

172

審級 中的 %

41.9%

58.1%

100.0%

征管局

審級

二審

計數

38

44

82

審級 中的 %

46.3%

53.7%

100.0%

一審

計數

52

40

92

審級 中的 %

56.5%

43.5%

100.0%

再審

計數

6

3

9

審級 中的 %

66.7%

33.3%

100.0%

合計

計數

96

87

183

審級 中的 %

52.5%

47.5%

100.0%

合計

審級

二審

計數

65

108

173

審級 中的 %

37.6%

62.4%

100.0%

一審

計數

95

74

169

審級 中的 %

56.2%

43.8%

100.0%

再審

計數

8

5

13

審級 中的 %

61.5%

38.5%

100.0%

合計

計數

168

187

355

審級 中的 %

47.3%

52.7%

100.0%


從《交叉表6》可知,稽查局在一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4.2%,在二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70.3%,在再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0.0%。這說明地稅系統稅務機關在二審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征管局在一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43.5%,在二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53.7%,在再審案件中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數量占比為33.3%。這說明國稅系統稅務機關在二審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總體來說,稅務機關在一審中聘請律師的案件占比為43.8%,顯著低于在二審中聘請律師的案件占比62.4%,這說明稅務機關在二審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三、納稅人是否聘請律師與案件裁判結果的關系


交叉表7: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裁判結果 交叉制表

 

裁判結果

合計

納稅人撤訴

納稅人勝訴

稅務機關勝訴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63

2

68

133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7.4%

1.5%

51.1%

100.0%

律師

計數

41

10

171

222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8.5%

4.5%

77.0%

100.0%

合計

計數

104

12

239

355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從《交叉表7》可知,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納稅人撤訴案件占全部案件(以下簡稱撤訴率)的18.5%,納稅人勝訴案件占全部案件的(以下簡稱勝訴率)4.5%。納稅人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納稅人撤訴率47.4%,納稅人勝訴率1.5%。這說明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能降低其撤訴率,提高其勝訴率。


相對于2016年度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撤訴率41.5%而言,2017年度下降23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8.2%而言,2017年度下降了3.7個百分點。


四、稅務機關是否聘請律師與案件裁判結果的關系


(一)關于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與裁判結果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8: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裁判結果 交叉制表

 

裁判結果

合計

納稅人撤訴

納稅人勝訴

稅務機關勝訴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71

1

96

168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師

計數

33

11

143

187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計

計數

104

12

239

355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從《交叉表8》可知,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其勝訴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6.5%;稅務機關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其勝訴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為57.1%。前者顯著高于后者,說明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能提高其勝訴率。


相對于2016年度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57.0%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9.5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稅務機關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33.5%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23.6個百分點。


(二)關于稅務機關隸屬類型、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和裁判結果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9: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裁判結果*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隸屬類型

裁判結果

合計

納稅人撤訴

納稅人勝訴

稅務機關勝訴

地稅系統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36

1

66

103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35.0%

1.0%

64.1%

100.0%

律師

計數

24

8

65

97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4.7%

8.2%

67.0%

100.0%

合計

計數

60

9

131

200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30.0%

4.5%

65.5%

100.0%

國稅系統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35

0

30

65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53.8%

0.0%

46.2%

100.0%

律師

計數

9

3

78

90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0.0%

3.3%

86.7%

100.0%

合計

計數

44

3

108

155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8.4%

1.9%

69.7%

100.0%

合計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71

1

96

168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師

計數

33

11

143

187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計

計數

104

12

239

355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從《交叉表9》可知,地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67.0%,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64.1%。國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86.7%,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46.2%,前者顯著高于后者。


相對于2016年度地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50.0%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7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國稅系統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67.1%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9.6個百分點。


(三)關于稅務機關職能類型、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和裁判結果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0: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裁判結果*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職能類型

裁判結果

合計

納稅人撤訴

納稅人勝訴

稅務機關勝訴

稽查局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36

0

36

72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50.0%

0.0%

50.0%

100.0%

律師

計數

15

6

79

100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5.0%

6.0%

79.0%

100.0%

合計

計數

51

6

115

172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7%

3.5%

66.9%

100.0%

征管局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35

1

60

96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36.5%

1.0%

62.5%

100.0%

律師

計數

18

5

64

87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0.7%

5.7%

73.6%

100.0%

合計

計數

53

6

124

183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0%

3.3%

67.8%

100.0%

合計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71

1

96

168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師

計數

33

11

143

187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計

計數

104

12

239

355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從《交叉表10》可知,稽查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79.0%,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50.0%。前者顯著高于后者。征管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73.6%,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為62.5%。前者顯著高于后者。


相對于2016年度稽查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48.2%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30.8個百分點;相對于2016年度征管局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60.3%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3.6個百分點。


五、稅務機關聘請律師與納稅人聘請律師之間的關系


交叉表11: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稅務機關代理人身份

合計

非律師

律師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非律師

計數

102

31

133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76.7%

23.3%

100.0%

律師

計數

66

156

222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7%

70.3%

100.0%

合計

計數

168

187

355

納稅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7.3%

52.7%

100.0%


從《交叉表11》可知,在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中,稅務機關也聘請律師的占比70.3%,顯著高于稅務機關未聘請律師的案件占比29.7%。這說明對有律師代理人納稅人的案件,稅務機關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納稅人不聘請律師的案件,稅務機關不聘請律師的占比76.7%,明顯高于稅務機關聘請律師的案件占比23.3%。這說明對納稅人未聘請律師的案件,稅務機關更傾向于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六、稅務爭議,要不要請律師?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結論:


(一)個人納稅人和企業納稅人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二)無論是國稅系統還是地稅系統,也無論是征管系統還是稽查系統,稅務機關均在二審案件中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三)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顯著高于納稅人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


(四)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勝訴率顯著高于稅務機關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


(五)對納稅人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稅務機關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對納稅人未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稅務機關更傾向于不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


綜上所述,稅務爭議中,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均更傾向于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的勝訴率均更高。



[1] 以裁判文書案號為標準確定案件歸屬年度,裁判文書檢索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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