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登記最嚴出資要求:實繳不能為過橋,剩余認繳須有證明
作者:秦政、汪筱娜 2018-11-282018年11月13-14日,中基協會長洪磊在第十六屆《財經》年會上發表講話時透露協會將進一步明確股東真實性、穩定性要求。筆者認為真實性即不存在股份代持、虛假出資情況,穩定性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持穩定。
而近兩天筆者發現Ambers系統里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需要詳細披露工作經歷、學習經歷,且填報要求與高管一致。
2018年年初至今,在管理人登記時,申請機構就經常被反饋,股東需提供出資能力證明,2018年下半年開始,對于重大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受讓股權的新股東亦需要提供出資能力證明。除了那些看起來就很有錢的股東可以豁免(如有國資背景的法人股東),其他的股東,尤其是自然人股東,均難逃“法掌”。如果股東是法人機構,則直接穿透核查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的出資能力。
無論是股東出資能力的反饋還是要求完善Ambers系統里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這些都反映了協會越來越看重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的真實性和實力,避免出現股份代持等現象。
一、申請機構常見反饋意見
(一)請申請機構股東出具出資證明,出資能力證明應詳細說明股東的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此發表結論性意見(法律意見書應對各項收入來源合并計算并論述,其中銀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說明對應的收入來源,相關證明材料需掃描上傳;如涉及企業資產,應說明該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及申請機構從該企業獲得的資本來源),結論性意見應有相關盡職調查依據。
(二)(請根據以下意見,補充提供證明材料)請申請機構股東出具出資能力證明,出資能力證明應詳細說明股東的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此發表結論性意見(已出資部分及未出資的部分均請提供【資金來源的構成說明及來源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個人或配偶工資收入出具銀行流水或個稅繳納憑證;投資收益出具對賬單;不動產投資收益提供買入和賣出合同及銀行轉賬流水;不動產應說明是否存在抵押貸款等情況(請勿僅上傳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匯款記錄等);如為父母贈與,請提供無償贈與協議,并提供父母的出資能力證明)
(三)關于出資來源證明,請提供【資金來源的構成說明及來源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個人或配偶工資收入出具銀行流水或個稅繳納憑證;投資收益出具對賬單;不動產投資收益提供買入和賣出合同及銀行轉賬流水;不動產應說明是否存在抵押貸款等情況(請勿僅上傳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匯款記錄等);如為父母贈與,請提供無償贈與協議,并提供父母的出資能力證明)。法律意見書未核查并說明上述出資能力證明材料,且對兩股東持有房產的抵押金額及除權凈值未發表明確法律意見。
二、針對“出資能力反饋”的詳細解讀
例:某申請機構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實繳資本為1000萬元,則反饋中提及的認繳資金即為注冊資本3000萬元,在此情況下,申請機構需要提供兩大類材料:
申請機構需要向中基協證明實繳的1000萬元的合法來源,即對資金來源的構成進行詳細說明,并提供相對應的材料。目的是為了讓申請機構證明實繳出資并非來源于過橋貸資金或者股權不存在代持情形,即股東身份真實且具備真實的財力,因而此部分提供的材料系已經變現的,且證明材料的時間應該在實繳款入公司賬戶前。
申請機構已經實繳了1000萬元,仍有剩余2000萬元的實繳出資義務,因此需要向中基協證明其未來有2000萬元的后續出資能力,即需要提供2000萬元的未來變現能力材料。
1. 工資薪金:至少半年(時間越長越好)的銀行流水/個稅繳納憑證
(銀行流水中有進行明確備注“工資””獎金“)+勞動合同/單位出具的任職證明
2. 銀行存款:提供至少半年的銀行流水,且每月余額保持在一個能夠證明一定財力的
范圍。
3. 投資收益:
(1) 如果系股權轉讓所得,提供股權轉讓合同與轉讓收益的銀行流水
(2) 如果系不動產買賣獲取收益,提供買入合同(或房產證)和賣出合同及銀行轉賬流
水,用賣房收入-買房成本=賣房收入
(3) 如果是股票投資收益(提供近半年證券公司交易流水/交割單)
4. 理財產品:需要上傳購買理財的合同、銀行轉賬記錄/銀行或證券公司出具的資產
證明材料(理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建議提供6個月以上理財產品收益記錄或銀行流水)
注:建議提供已經購買了一段時間的理財產品及相關證明材料,不然容易被懷疑借錢買銀行理財產品,充當財力,最后仍被要求證明購買理財產品的出資來源
5. 公司股權:擁有股權的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公司審計報告、公司
財務報表、出資憑證等材料)
6. 知識產權:書面證明文件+估值作價
7. 車輛:購車合同、購車時開具的發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繳
納保費的發票等,同時需要進行初步估值
8. 家族企業財產:需上傳家族企業的名稱、經營情況及家族企業的財報)
9. 配偶的上述資產:需上傳結婚證
10. 他人贈與財產:需上傳贈予人的財產來源說明、贈與的原因說明、贈與的銀行流水
記錄
11. 企業的出資能力證明:以審計報告為準,外加基準日的賬面流動資金、流動資產為
宜,如果涉及房產或土地、項目等,需要進行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并考慮折現的市場價值
12. 其他可以證明出資來源的財產類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針對“出資能力反饋”的總結:私募登記/重大變更最嚴出資要求—實繳不能為過橋,剩余認繳須有證明!
1. 股東出資分成兩部分,已實繳部分和尚未實繳的認繳部分。
2. 對于已實繳的出資,需股東說明資金來源及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3. 對于未實繳部分,需要詳細說明股東的變現能力。
整體出資能力證明材料需完全覆蓋公司認繳資本,即回應協會的反饋“出資能力證明應詳細說明股東的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此發表結論性意見”。
1. 股東出資款為自有資金出資的“股東承諾函”
2. 股東實繳出資款的來源說明+相對應證明材料
3. 股東未實繳部分的出資能力說明+相對應材料
針對股東出資能力說明,需股東詳細說明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房產證明、投資收益、理財產品、股權、知識產權、車輛、家族財產、配偶財產等。詳情見前述舉例。
1. 房產可以作為出資證明
(1)需要明確是否存在房產抵押情況,剩余房貸金額多少,除權凈值多少?【剩余房貸金額可以在個人信用報告中的“購房貸款”處獲取數據】
(2)如尚未變現為資金,需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合同或房產證,并對房屋市值進行初步估值;如已變現為資金,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
2. 投資收益要有對賬單及投資時簽訂的憑證,計算方式為目前資產-成本=投資收益;
3. 公司出具的工資證明、收入證明已經不可以充分證明出資能力,需要工資部分需要上傳銀行的工資流水
4. 出資能力證明需要證明的是認繳金額,即申請機構注冊資本多少,就要提供相應的財力證明,筆者認為申請機構注冊資本規模視股東出資能力而定,建議500-1000萬元為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無法提供相對應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律師亦無法幫申請機構通過這個常規反饋。
5. 出資能力證明材料應力求多樣化,且合計總額要高于認繳金額
四、法律意見書關于此處論述的架構參考
詳細列示審閱的各種資產證明材料
1. 股東實繳資金的來源說明
2. 股東未實繳部分的出資能力說明
3. 論述合計出資能力如何與申請機構的認繳資金相匹配
4. 股東出具出資款為自有資金出資的“股東承諾函”
針對上述盡職調查結果,逐一發表結論性法律意見。
筆者建議,律師在第一次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候,應主動對自然人股東的出資能力進行詳細披露,避免浪費一次反饋機會,如股東為法人股東,且為國資背景,可選擇不披露,看進一步反饋情況,如股東為一般實力的法人股東,建議主動披露公司實繳資本來源及未來出資能力。
嚴格審查股東出資能力,不斷提高私募登記門檻已是大勢所趨。這也將是中基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完善私募行業合規運作的必經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