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數字化時代下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路徑
作者:賈麗麗 2023-12-18摘 要:隨著“數字化”手段的全方位應用,法律行業也開始了相關工作“數字化”的探索。在破產法領域內,人民法院不僅穩步推進著“破產審判數字化”的進程,更是通過頻繁出臺地方性法律規范的手段促進破產主體將破產拍賣與數字化有機結合起來,“破產財產網絡拍賣”應運而生。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利用了信息化手段、減少了拍賣環節,提高了流程公開度、擴大了拍品受眾范圍,最終實現了破產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因此在實踐中也日漸成為最主流的財產變現方式。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發展也因此助推破產財產處置更加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然而,破產財產處置規則欠缺,管理人往往參考或借鑒執行財產的司法拍賣規則來處理破產財產,而破產財產與執行財產的處置無論從性質、處置主體及保護的法益、對象上都有很大區別,因此探索并搭建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任重道遠。本文從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產生和發展入手,進行了相關實踐領域的立法、法律適用、具體規則方面的分析,旨在總結問題、尋找突破、有力推進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完善進程。
關鍵詞: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現狀;制度缺失;規則創新
一、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現狀管窺
(一)立法制度現狀
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緣起于司法拍賣,后者始于1991年開始的委托拍賣,再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首次提出的的網絡拍賣。2012年后,破產財產拍賣歷經了從司法拍賣中借用法院執行平臺處置到如今的管理人獨立發拍階段,具體發展歷程及重要時間節點如下圖所示:

在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可以尋得,《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原則上應當通過拍賣進行,只有債權人會議對變價方式另有決議的除外;以及,《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七條提出“要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積極引導以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破產財產,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益”,但以上內容均屬原則性法律規定,除此之外,破產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再無具體規則對有關問題加以指引。
面對破產拍賣領域制度層面頂層設計的缺失,越來越多的地方法院為更好的解決問題,結合破產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積極發揮能動性,陸續出臺了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規定。

在上述各項規定及其它輔助性政策的引導下,破產財產拍賣的數字化發展進程有了顯著加速,收獲了良好的實踐成果。但必須指出,上述規定的適用范圍均限于各地方,當超出規定適用的地域范圍后,問題可能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決。
不過,不得不說,當破產財產拍賣經過“數字化”包裝登上互聯網舞臺時,許多相關主體感到眼前一亮。這代表局限于小部分群體中的傳統拍賣困境有望得到突破?!跋到y更新”后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使傳統模式也獲取了更高的關注度、更多的潛在競拍人,而這些都是由“數字化”所天然具有的特點所賦予。得益于此進而有所發展的破產財產拍賣只有更好的將其利用,才能讓拍賣的效率更進一步的提高、成果更進一步得到保障。
2015年,在(2015)溫瑞破字第9號東沿食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瑞安市人民法院大膽嘗試,批準了管理人利用司法網絡拍賣平臺處置破產財產的申請,最終破產財產以高達135%的溢價率成交,取得良好成效。有鑒于此,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適時出臺了《關于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處置企業破產財產的會議紀要》(簡稱“溫州法院紀要”),率先提出利用網絡拍賣處置破產財產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對適用網絡拍賣的破產財產范圍、網拍流程等進行規范,有力地推進了破產審判工作[1]。與此同時,企業破產行業內的專業人士,特別是管理人也對這一現象提起了重視,當網絡和破產財產拍賣結合起來時,互聯網的高效性和廣泛性或許會給破產拍賣提供新的可能。
(二)司法實務現狀
1.法律適用方面。在管理人獨立發拍模式下,目前無統一的司法拍賣規則制度,大多模式參考執行財產處置模式。
(1)實踐中,很多管理人根據網絡司法拍賣規則實施拍賣。因此很多管理人在競買公告中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如2022年10月31日浙江華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發布的《(破)浙江華豹家私制造公司位于十里牌的房地產、機器設備及附屬設施》中,管理人載明:“本《競買須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所制訂,競買人應認真仔細閱讀,了解本須知的全部內容?!庇秩纭渡钲谑懈L飬^人民法院關于東莞市廣源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東莞市德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3300萬股(第一次拍賣)的公告》第十三條,依照法釋〔2016〕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京東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
(2)但也有的管理人認為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司法解釋。如紹興曙光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14日發布的拍賣公告第十三條載明,“本次拍賣系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處置而使用法院司法拍賣網絡平臺,故不同于司法拍賣,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司法解釋,鑒于網拍平臺系統自身設定等原因,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p>
2.網絡拍賣規則均適用“出價逐升式拍賣”規則。目前我國網絡拍賣規則均適用的是“出價逐升式拍賣”規則。除上述筆者引用的拍賣公告外,筆者從近期拍賣公告中節選的如2022年11月2日中海先鋒化工(泰興)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中海先鋒化工(泰興)有限公司房屋及構筑物、土地使用權資產》發布的拍賣公告中第四條拍賣方式載明的:“本次拍賣為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即為起拍價,對競拍人數不設限制,一人應買即可成交。有兩人以上應買的,以競價方式進行,價高者得。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5分鐘內如有競買人出價,自該出價時點自動順延5分鐘?!?/p>
又如2022年10月17日江蘇石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江蘇石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季市鎮石榴村非住宅房地產機器設備》發布的拍賣公告第七條中載明:“本次拍賣采取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方可成交。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5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5分鐘?!?/p>
3.評估定價機制方面。鑒于破產財產的特殊性,目前有的管理人會對拍賣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價值作為拍賣依據。如上述浙江華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發布的《(破)浙江華豹家私制造公司位于十里牌的房地產、機器設備及附屬設施》拍賣公告中相關附件評估明細表載明了拍賣財產的評估情況;又如江蘇石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江蘇石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季市鎮石榴村非住宅房地產機器設備》發布的拍賣公告中附件亦載明資產評估明細報告書。
有的管理人基于成本、效率或其他考慮,不對拍賣財產進行評估,如2021年3月9日安陽縣水冶鎮供銷合作社管理人發布的拍賣公告中第二點直接載明起拍價格;又如2021年3月18日,晉煤冀州銀?;视邢挢熑蜗薰酒飘a管理人發布的拍賣公告第一點中也同樣直接載明起拍價格。實務中不采用評估手段的,管理人通常會通過定向詢價、網絡詢價以及日常經驗等提出處置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審議,也有債權人會議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4.資產包組合的現狀。債務人財產價值的最大化是財產變現永恒的追求目標,因此,當零散處置收效甚微時,整體處置的變現方法通常被賦予更高的期待。而“資產包組合”就是整體處置方案中最常見的選擇。在重整程序未能拯救困境企業的情況下,選擇維持企業經營的同時,把資產、人員、知識產權等整體出售,借助1+1>2的資產協同效應,使破產財產售價最大化,不失為一種良好的思維進路。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十大破產典型案例中,北京利達海洋館生物有限公司破產案的財產變價方案即體現了這一方法的運用。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達公司破產。基于對利達公司下屬的北京海洋館經營事業進行拯救的目的,北京高院指導管理人采取在企業持續經營的狀態下,將利達公司的全部財產、業務、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體打包,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變價處置。該變價方案在債權人會議表決中獲全票通過。經過公開拍賣,北京信沃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體承接了利達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接后,北京海洋館名稱不變。拍賣價款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職工債權、稅收債權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37.60%,307名企業職工全部得到了安置。在破產財產分配工作全部完結后,2014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利達公司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予以注銷[2]。
再如江蘇捷程機動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0月14日發布的(破)江蘇捷程機動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資產整體打包拍賣的競買公告中載明:“本次拍賣的江蘇捷程機動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資產位于昆山市玉山鎮城北富士康路1135號,主要包括未登記房產及裝修附著物、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無形資產等,拍賣標的:江蘇捷程機動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的未登記房產及裝修附著物、機器設備及辦公設備、無形資產。(整體拍賣,按現狀交付,由競買人自行拆除、裝運,具體情況詳見附件蘇州市安嘉禾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蘇州)安嘉禾【2022】PC002號”及資產評估報告“安嘉禾資評報字【2022】第004號”)”
可見,破產財產拍賣中的資產打包方式已備受關注并得到鼓勵。但如何將打包方式優化、如何在合理合法保證公平的前提下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仍然需要討論。
二、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的現實困境
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來源于執行拍賣,而破產財產拍賣的性質為“概括執行”,而執行財產拍賣為“個別執行”。因此執行財產的拍賣方式、規則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破產財產拍賣。
(一)制度缺失
除前述規范文件以外,實踐中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大多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簡稱“拍賣變賣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為主要依據來執行和規制破產網絡拍賣。但筆者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與破產財產網絡拍賣應當分別屬于不同的網絡拍賣類型,后者不應受到《拍賣變賣規定》及《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的限制。
首先,司法拍賣的性質仍然屬于廣義的財產執行行為,其操作模式雖然具備私行為的特點,但其本質上仍然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強制執行行為,行為主體是人民法院,行為對象是特定當事人的財產,行為依據是生效法律文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背附國家強制力。因此,司法拍賣行為并受財產權利人意志的控制,其最終目的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價值變現,并以此保障申請執行人實現權利。也正是因此, 拍賣人與競拍人并不受合同法調整,因拍賣主體的不當行為導致競買人利益受損的,競拍人無法提起違約或侵權之訴,只能申請國家賠償[3]。
反觀破產財產拍賣,其在性質上屬于針對債務人財產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進行處分的行為。無論是傳統拍賣方式或是網絡拍賣方式,實際上都是具有私法性質的法律行為,行為主體是債務人或管理人,行為對象的債務人財產,行為依據是債權人會議或其他有權機關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形成決策后發生效力的財產變價方案。因此,破產拍賣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行為。而且破產拍賣的主體為管理人,管理人與競拍人成立合同關系,因管理人不當行為導致競拍人利益受損的,競拍人可以提起違約或侵權之訴[4]。
綜上可見,破產財產拍賣與數字化的結合雖然已經日益密切,但作為一種新型破產財產處置途徑,從制度層面來看,其合法性和規范性仍然有待完善。筆者認為,在數字化處理方式的認可度和必要性日益增加的當下,我們迫切需要一部具有統領性、引導性規范性文件,為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定性,為全國范圍內的相關行為提供統一的標準及程序要求。
(二)操作失范
1.現有的破產財產拍賣規則引發的難題
(1)拍賣規則導致的處置效率低下。在現有破產財產拍賣規則下,目前我國采用的是有保留價的增加拍賣規則,受保留價過高的影響,無人競買導致流拍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由于司法拍賣的程序限制,流拍后會降低下一次拍賣的起拍價,即使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于拍賣物的評估價值準確、上架起拍價格合理,一些有需求的競買人也會在前期拍賣過程中持觀望的態度,以期未來以更低廉價格拍得競品,使得網絡司法拍賣多次流拍,再次拍賣時,需要重新提前公布拍賣公告,拍賣周期被拉長,法院、管理人、債權債務人的時間成本增加,拖慢了處置效率,降低了破產案件的辦理效率。
(2)評估定價機制未發揮應有之義。實踐中,雖現有相關規范文件中最終確定起拍價格的有權主體系債權人會議,但管理人系參考處置價的提出的。而管理人定價方式主要有委托評估、管理人詢價或估價幾種方式,其中對于價值稍大的資產,管理人多數會參考執行財產的司法拍賣程序,也會事先選擇評估機構,對擬出讓財產進行評估,以此為標準確定起拍價,但評估必然產生費用,且往往較高。節約網絡拍賣成本也是管理人考慮的因素之一,如某地法院在 2014—2015 年間對 373 件財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總額為 170677 萬元,評估機構收取的評估費高達 682 萬余元②。這些費用最終都要從拍賣價款中抵扣,如在破產程序中會作為破產費用。關鍵是,在花費如此高昂的評估費后,成交價格往往會跟評估價格嚴重偏離,特別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拍品的價值最終是由市場來驗證的,評估機制并未能發揮特別大的價值,反而由于評估費用的產生無形中降低了債權人的實際清償率。
特別是一些生產型的企業,如租賃的廠房,會產生租賃成本。而實踐中大多數管理人在處置生產設備或庫存商品時,會選擇以評估值為起拍價,而市場價值又往往低于評估值,如此經過多輪降價,勢必不僅拖冗了處置效率,租賃成本作為共益債,亦會稀釋債權人的清償率。
(3)成交率降低。如上所述,基于現有破產財產拍賣規則,有些管理人為了提高效率,會采用較低的價格作為起拍價,但隨之而來的是,保證金會隨著起拍價的降低而降低。如此,在拍賣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有些競拍者會因一時沖動或因摘牌后的違約成本低下,出現拍得后不支付尾款的情形,這樣一來,破產財產實際上并沒有被有效處置,出現了流拍的情形,若再次拍賣,一般也只能在前一次流拍的價格上再次降價,這樣周而復始,有可能會再次流拍或成交價格嚴重低于首次成交價格。實際上,從買受人心理角度講,這是一種正常的心理預期,因為買受人會認為拍品之所以流拍,很可能會因為拍品固有瑕疵或權利瑕疵導致,使得自己摘牌時亦會小心翼翼。無形中不僅影響成交率,而且也影響了成交價格。
2.資產包組合的合理性問題。除前述案例外,資產包的組合過程并不完全由人民法院監督控制,管理人往往有更大的自主權。而債務人往往分屬于不同行業,管理人的實務經驗也未必能支持其組合出最符合市場需求的資產包。此時,管理人的信息不對稱將有可能使資產包的最終組合方案偏離市場期望,進而降低處置成功率、導致流拍;更有甚者,會出現潛在競買人利用破產財產拍賣這一契機與管理人達成默契,使管理人為成功處置破產財產而針對個別競買人制定資產包,而在此過程中,相關利益主體之間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另外,實踐中經常面臨的情況是,如在生產性企業中,有證廠房與無證廠房混同,房產與土地權屬不統一,資產體量過大、難以分割,生產性設備、庫存、配件種類繁雜等情形,擺在管理人面前的問題即是如何合理組成資產包,而破產財產資產包組成是否合理對處置價值有重大影響。
廣西有色金屬集團破產清算案中,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提出將7家有色集團下屬公司的股權與集團對這些子公司的債權捆綁,一并以掛牌轉讓方式變價。管理人認為捆綁拍賣的方案,是基于下屬子公司目前經營困難,如果即刻追索債權,下屬公司將難以為繼,甚至走向破產,不利于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債權人認為股權與債權一起拍賣,相當于變相的債轉股,相當于放棄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有失公平。還有債權人認為相近資產是否需要捆綁拍賣,以及部分債權是應打包拍賣還是由管理人追償有爭議,最終導致變價方案被亮紅牌。[5]
當前,尚未建立資產包組成方案,資產包的組成始終是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三)糾紛難免
筆者通過檢索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相關糾紛案例發現,近年來,有很多買受人在繳納保證金后,不繳納尾款,即悔拍的案例呈上升趨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一來是因為網絡拍賣日趨成熟,基數大了,難免會產生爭議。二來可能是因為保證金過低,在逐利且存在競爭對手勢在必得的心理態勢下,有很多買受人在競價時并非冷靜。因此導致了這方面案例的增多。如重慶市涪陵石沱頁巖磚廠與宮海波,任奎寶拍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22)渝0102民初2444號】,管理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向悔拍人提起訴訟,雖然法院均支持了破產企業的訴訟請求,但實際上拖冗了拍賣效率。再如邢國新、南通九百裝飾門窗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蘇民申4514號】,同樣的,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破產企業的訴訟請求,但實際上不僅拖冗了破產程序,也為破產企業增加了訴累。
三、域外拍賣模式的借鑒
(一)拍賣增降價規則
1.介紹 。目前主要有增價、減價拍賣兩種方式:(1)英式拍賣:也叫“出價逐升式拍賣”,是目前最流行的網上拍賣方式。出價由低開始,一個比前一個要高,出價最高即最后一個競買人,將以其所出的價格獲得該商品,這種方式的拍賣,競買人有時會過于興奮陷入競價游戲,以高出預估價的情況拍下。(2)荷蘭式拍賣:和英式拍賣相反的拍賣方式,也叫“出價逐降式拍賣”,先由給出一個潛在的最高價,然后價格不斷下降,直到有人接受價格。
2.思考。域外成熟的拍賣模式,有其固有的優勢,如荷蘭式拍賣,與傳統的“出價逐升式拍賣”模式反向而行,采取“出價逐降式拍賣”的拍賣規則,以潛在的最高價不斷下降,只要有需求方,在不設置價格下限的情況下,需求方必然會在到達心理價位時出價競拍,避免出現常見的“出價逐升式拍賣”模式下起拍價無人問津而導致流拍的尷尬局面。
根據我國網絡司法拍賣的實務現狀,筆者認為以目前傳統網絡司法拍賣為主,借鑒荷蘭式拍賣,對于市場需求度不高、流通性差或多次流拍的破產財產,采取“出價逐降式拍賣”,以潛在的最高價起拍,價格逐漸下移,以期有人拍得競品,此種情況下,即使成交價低于市場價值,但只要有人成交,則該破產財產就不會淪落為無效資產,有利于資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實現債權人的利益,況且,最大程度上提升了破產財產處置效率,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二)假馬規則
1.介紹?!睹绹飘a法典》第363條出售和假馬競標規則(staking horse bid)設定了投資人招募機制。采用“假馬競標”方式,具體是指,債務人在重整程序啟動后確定具有購買出售財產意愿的收購方作為“假馬”,對出售財產確定出價,同時通過契約約定“假馬”的權利,以吸引潛在的收購方競價購買該財產,便于債務人在多個競標人之間確定最終的中標人。如果最終中標的并非“假馬”,則給予保護與補償:成本補償、分手費補償、協商投標程序、排他性競價權。
上述國外相關法律規定中提到術語“假馬”,該名詞最初來源于獵人在跟蹤獵物時使用真馬或者道具馬為自己作掩護,用以接近獵物。在破產法語境下,“假馬”指與債務人達成投資協議的潛在投標人(假馬投資人),并且雙方簽訂的協議構成拍賣資產或招標過程的部分,從而引出出價更高的競標人,為債權人帶來更大的回報。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假馬”的存在意義是吸引“真馬”出現。假馬競價人在開展獨立盡職調查后,會與債務人磋商交易價格,并且提交一份初始報價作為競標基準價,該基準價將向市場披露,從而推動資產的拍賣[6]。
2.思考。假馬競買人的出現為破產拍賣各方利益主體提供了保障,引入“假馬”使破產拍賣“志在必得”,只要各方自愿通過協議確定以上事項,債務人的資金回流就有了保障,而假馬競買人也能以心儀的價格取得拍品。假馬的出現為破產財產的成功處置提供了兜底的保障,有效防止流拍發生。同時,由于假馬的來源系不特定的市場主體,其對于破產財產的競拍意愿和價值預判極大程度代表了市場的需求。這就使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與市場之間建立了有機關聯,讓破產財產拍賣事項更加的“市場化”。
四、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突圍路徑
(一)規則層面:設置科學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則
目前除了筆者在前文表格中列示的關于地方性破產財產網拍的相關法律規定,尚缺乏全國性網拍規范及規則。而隨著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在各地不斷建立試點,相關從業人員和各方利益主體不僅沒有發出反對或抵制的聲音,甚至貢獻了日益提高的參與度和活躍度。由此可見,破產網絡拍賣已經成為了一種能夠有效解決實務問題的處置方式,贏得了業內人士的認可,也獲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點贊[7]。因此,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應順勢而為,在廣泛征集問題、握準痛點的基礎上,在法律依據和配套制度上予以完善,出臺破產網絡拍賣的實施細則,統一基本的操作原則與規范。為管理人履職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引與制度保障,優化行業環境、提升處置效率。
1.創新網絡拍賣模式及競價規則。目前我國現有的破產財產拍賣模式主要由英式拍賣規則演變而來,在此基礎上可引進荷蘭式拍賣模式,針對適當破產財產,采取以高價格為起拍價,“出價逐漸降低式”的拍賣方式,設定逐次降低的標準單位和時間頻率,無下限的逐次有規律的降低價格,直到有買者競拍成功。也可以設定最低拍賣成交價,若達到此價格,依然無人競拍,則此次拍賣流拍。
或者在現有拍賣模式的基礎上有效嫁接荷蘭式拍賣模式,比如設定好起拍價,在拍賣結束前每最后5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將自動延遲5分鐘,直至成交為止。此時由于在“出價逐升式拍賣”模式下順利拍賣成交,則無需進入“出價逐降式拍賣”模式。如設定的起拍價無人成交的,則自動轉入”出價逐降式拍賣”模式。在轉入“出價逐降式拍賣”模式后,有人出價的,那么在該價格基礎上回歸“出價逐升式拍賣”模式。即以此價格作為基礎價保留一天,在保留日結束前每最后5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將自動延遲5分鐘,直至成交為止。為便于筆者理解,示意圖如下:

此種模式下,管理人無須發布多次公告,節省了公告時間,精簡了冗長的拍賣程序,可以有效提高財產處置效率。
2.創新競買人參與模式,積極引入“假馬”。我國立法中也可以借鑒國外法條,科學設定投資人或買受人招募機制使“假馬”競買人合法化,并使得管理人能夠基于此,充分了解市場、科學合理配置資產包,使資產包更加符合市場需求,降低管理人的履職風險,也更能保障各方利益。
(1)提高成交率。假馬競標規則可以有效解決前述提到的管理人為提高破產資產處置效率,在較低起拍價情形下,買受人因一時沖動或因摘牌后的違約成本低下,拍得后不支付尾款導致的流拍情形。因為,管理人完全可以假馬競標人提供的意向價格作為起拍價,避免了流拍情形。
(2)提升財產價值實現及資產處置效率。除此以外,基于假馬的盡職調查及意向買受價格,會吸引越來越多的“真馬”前來考察包內資產,在這一考察的過程中,將會產生更多的潛在競買人,隨著競買人基數的擴大,成交率也隨之提高。而且拍賣成交價格只可能等于或高于起拍價,無形中最大化了資產價值的實現。如此即提高了資產處置效率,同時提高了成交率,還會提高成交價格。
(3)助于合理設定資產包。處置方式和資產包的組成是相輔相成的。在資產結構復雜、體量龐大的情況下,資產包組成和拆分是否合理顯得尤為重要。如前所述,假馬競買人系市場培育出的不特定主體。針對其來源進行研究后,管理人能夠更大程度的鎖定相關市場、深入市場情況,更能夠引入資產包組成的合理性評估機制。在此基礎上再行揀選并配置出的資產包,將會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市場需求,更加容易收到“真馬”的關注。
有了“假馬”,不僅有助于幫助債務人找尋投資人,同時,有助于管理人科學合理的設定資產包。因為在假馬規則下,假馬競標人在開展過獨立的盡職調查之后,與債務人商談包括必要的陳述和保證在內的資產出售事宜,通過該種方式解決了管理人并非行業專家而設置的資產包不合理的問題。為了避免資產包的組合依市場需求而非單單投資人需求,因此可允許更優的投資人更改資產包的組合。因此,對于大型的生產性企業的資產包進行處置時,在資產包的組合上,存有爭議時。建議管理人可以對通過公開方式遴選“假馬競標人”。從而平衡各方利益訴求,避免管理人履職風險,更為了最大化債權人等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最大化。
(二)操作層面:優化路徑
1.探索新的起拍價確定方式?;谛侍嵘统杀竟澕s的雙重考慮,特別是在清算程序下,筆者認為,起拍價的確定應將評估方式作為兜底解決方式而非優選方式。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具有非常大的參考價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規定,基本上確立了當事人協商為主,人民法院自主定價以及委托評估為補充的起拍價確定方法。申言之,在確定起拍價時,可根據申請由當事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直接按照相關標準確定保留價(起拍價) ; 前兩者均不奏效時,則由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部門委托商業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筆者認為,江蘇省的這套規則前瞻性強,理念先進,兼顧了各方利益,代表了網絡司法拍賣的未來發展趨勢,值得推廣。為推動合意的形成,管理人可以通過詢價方式為債權人會議提供起拍價定價參考,詢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價格統計、二手市場價格、大型電商提供的大數據統計結果等。
2.破產財產處置把握債權人會議自治原則。破產財產處置中,起拍價、保證金、增加幅度、拍賣次數、降價幅度、保留價不應受《網拍規定》的限制,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破產財產網絡司法拍賣的次數不應受執行財產“兩拍一變賣”規定的限制。如關于起拍價的確定,可由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上闡述破產財產相關情況,由全體債權人共同商定基礎拍賣價格或者管理人詢價后給出價格范圍,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后,管理人即可執行。
3.提升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平臺的創新服務機制,滿足管理人需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確定的名單庫中共有七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分別是淘寶網、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中拍網、北京產權交易所和工商融e購。也就是說,網絡司法拍賣目前僅在上述七家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應的網拍平臺上進行。如要實現以上拍賣規則,現有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具備系統開放性、技術先進性和持續發展性,更能順應網絡司法拍賣發展需求及時提升擴展服務。
(1)拓展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平臺。監管機構或評審委員會可以嘗試將創新能力設置為考核因素,倒逼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斷提升平臺研發能力,以滿足管理人需求,為破產財產處置的信息化建設貢獻力量。
(2)鼓勵新平臺突圍,完善平臺遴選機制。鑒于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對于網絡平臺有極大的依賴性,因此,為其建立嚴格的遴選制度尤為重要。這不僅出于交易安全角度的考量,更是為了將道德風險的發生提前遏制?,F階段,大部分的破產財產網絡拍賣都局限于淘寶網、京東網[8],雖然此二平臺功能已趨于完善,但過大的權利壟斷在僅有的少數平臺上,仍存在著較大風險,平臺存在著收取高額費用、高“分成”的可能,使已經陷入困境的債務人雪上加霜。因此,為加大公允程度,建議在細則中規定遴選的平臺,如將平臺信息載于具有公信力的主流媒體(報紙、官方公眾號)、全國企業重整信息網,并將費用、程序、優勢等平臺信息公示化,使平臺間的競爭透明,給參與主體更大的選擇空間,反向促進各平臺的優化提升。
(三)監管層面:明確參與者職責,強化各方監管
在討論拍賣平臺現狀的過程中我們得知,由于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具體方式和途徑各自大相徑庭,破產法院、管理人、平臺運營主體等各參與方的職責也相對混亂,模式的不同甚至都會使得天平更請傾向于法院的監管權限還是管理人的利益要求。這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即是相關規定并沒有為各主體設置清晰的規則、劃分職權的界限。但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作為一個整體已經日益走上正軌,這一現狀使參與方職責清晰化成了迫在眉睫的需求。因此,筆者建議,在規則細化過程中,明確參與主體的角色并列示職權和責任,例如:管理人查明職責的范圍(財產權屬、權利負擔、占有現狀)、管理人制作并發布公告的時間和平臺要求、管理人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利益保障(提前通知、未盡職后果);破產法院審查批準事項的范圍(平臺申請、管理人程序申請及理由)、破產法院對拍賣流程的全監控及罰責與執行;網絡拍賣平臺的數據保護措施、安全保密措施(支付系統、拍賣信息、競拍人信息的保密)、競拍程序的平等化措施(不設置競拍阻礙、不監視參與主體的操作)及措施執行瑕疵的后果。在此指引下,各方的履職行為“有法可依”,問責也“有據可查”。
此外,對于破產法院和債委會的監管職能,也建議在細則中加以明確。如上所述,隨著管理人職能得到強化,法院逐漸自然的“退居二線”,使得理應實現的監督職權名存實亡;而債委會基于與管理人的“親密關系”,其監督功效更不必說?;诖?,應健全監督主體,合理分配監督權。針對破產法院,可著眼于與司法機關“審判數字化”的工作進程相結合。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除緊鑼密鼓的制定前述網絡拍賣細則之外,同時還在嘗試將破產案件審判的全流程數字化。隨著技術手段越來越成熟以及疫情之下審判效率的直線下降,越來越多的破產法院將數字化手段運用起來,因此,監管職能的履行也可以同步線上化。例如,在管理人規劃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每一個環節都為法院設置“審批”或“知悉”流程,確保各節點得到披露;而競拍結束后成交結果之上為法院設置“通過”流程,確保競價依法進行。針對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币虼耍瑒t建議債權人委員會加強實質性審查,在拍賣過程中派員同步跟進,確保流程無疏漏。
結 語
縱使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尚存在著諸多問題,但從其產生和發展的進程來看,現有的狀態也確可屬于卓見成效。由于法律規定固有的滯后性,我們也應該客觀的看待破產財產網絡拍賣在法律規范方面的欠缺。同時,我們更應當著眼于流程執行的優化、實務問題的總結,基于此,在制度層面才能有效“止痛”,切實解決破產財產網絡拍賣的弊病,進而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使各主體通過后續的拍賣實踐提升破產財產拍賣的效能。破產財產網絡拍賣不僅是單純的“財產處置行為”,更是特殊企業主體在極端情況下得到“善終”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致力于優化這一行為,更致力于優化市場經濟的各參與主體和經濟結構,盡可能讓企業實現“風風光光的出現,體體面面的退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來,破產案件爆炸性增長,每年保持超過50%的增速,且在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肆虐下,破產案件更是急劇增加。在此宏觀背景下,亟待探索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規則的科學設置,推動破產財產處置的相關立法,制定切實合理的定價機制、豐富破產財產拍賣方式、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破產財產變價率,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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