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十國投資之印度尼西亞篇
作者:王清華 施珵 頡音 2022-06-062020年以來,印尼政府先后頒布和修改《綜合性創造就業法》和《投資法》,大幅開放外商投資領域,放寬外資持股比例限制,體現出印尼政府希望大力吸引投資的態度。本文將就印尼現行外商投資政策、印尼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投資方式做重點介紹,幫助中國企業了解印尼目前投資法規情況,并建議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充分考慮擬投資領域、投資預算等要素,降低投資風險,實現商業目的。
一、印尼投資的優勢
印尼因其穩定的政治環境、豐富的自然資源、持續向好的經濟發展前景、豐富和廉價的勞動力成本、廣闊的市場和日益增強的消費需求,為外國投資者帶來投資機遇,將繼續吸引外資涌入。根據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數據顯示,2020年印尼落實投資826.3萬億印尼盾,同比增長2.1%,完成當年投資目標的101.1%。按投資類型分類,國內投資(DDI)413.5萬億印尼盾,同比增長7.0%;外國投資(FDI)412.8萬億印尼盾,同比增長-2.4%。(匯率:1元人民幣兌2175印尼盾)。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20年,中國對印尼直接投資流量22億美元,截至2020年末,中國對印尼直接投資存量179.4億美元。
從國內政策角度看,印尼通過逐步取消或放寬更多投資領域、完善投資一站式服務、推動稅收優惠等方式,不斷改進本國投資環境,促進并吸引外商投資。印尼頒布《投資法》(2007年第25號法案)規范外商投資活動,對在印尼進行投資的法律形式、投資待遇、經營領域、投資者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投資鼓勵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印尼工業部、財政部出臺稅收優惠,以外商投資企業自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實行退稅、特定行業和大規模投資所得稅減免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為應對疫情挑戰,印尼于2020年11月出臺《綜合性創造就業法》(以下簡稱“《綜合法》”),對《投資法》進行修訂。根據《綜合法》要求,印尼于2021年3月推出《投資法》配套的《關于投資清單的2021年第10號總統條例》(PR 10/2021)(以下簡稱“《新投資清單》”),列明“優先發展的行業”,取代原有的投資負面清單,在重點投資領域取消或放寬股權比例等對外商投資限制?!毒C合法》和《新投資清單》的頒布代表了印尼市場進一步開放的趨勢,也意味著印尼外商投資法律制度將更加復雜。
從對外合作角度看,截至目前,印尼締結了73個雙邊投資條約(BITs)、22個帶有投資條款的多邊協定(TIPs)。其中,多邊協定包括:于2009年2月27日簽署的《東盟—澳大利亞—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AANZFTA)》,于2009年6月2日簽署的《東盟—韓國自由貿易協定》,于2009年8月15日簽署的《東盟—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于2014年11月12日簽署了《東盟—印度自由貿易協定》,于2019年3月4日簽署的《澳大利亞—印尼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AI-CEPA)》,于2020年11月15日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于2020年12月18日簽署的《印尼—韓國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IK-CEPA)》。截至目前,印尼正在談判的自由貿易區協定有印尼—歐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IEU-CEPA),印尼—土耳其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IT-CEPA)等。[1]
二、印尼對外商投資的限制
(一)外國投資項目需取得許可
在印尼,負責外商投資監管的主要政府部門是投資部(原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財政部、能礦部。2021年4月,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升格為投資部。
根據印尼2013年第5號資本投資協調委員會主席條例(第5/2013號BKPM條例)及2017年第13號資本投資協調委員會主席條例(第13/2017號BKPM條例),印尼取消了資本投資登記證和原則性投資許可證(In-principle approval)的要求,簡化了許可流程。[2]
根據《綜合法》及配套的《關于實施基于風險的許可制度2021年第5號政府條例(GR 5/2021)》,印尼引入了基于業務活動帶來的對健康、安全、環境和/或資源利用率等方面的風險和潛在風險確定的許可證制度(如表1所示)。在基于風險的許可證制度下,并非所有業務活動都需要獲得營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許可流程得以簡化。
編號 | 風險類型 | 許可要求(在開展業務前須取得以下文件作為注冊證明) |
1 | 低風險業務活動 | ·業務標識號(NIB) |
2 | 中風險業務活動 | 中低風險業務活動: ·業務標識號 ·標準證書(Standards Certificate):由申請人保證其滿足所有經營活動要求 中高風險業務活動: ·業務標識號 ·標準證書:須經中央/地區政府核準標準證書 |
3 | 高風險業務活動 | ·業務標識號 ·營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須經中央/地區政府核準后頒發營業執照 ·標準證書 |
表1:基于風險的許可證要求清單
投資部自2021年6月起實施在線單次提交許可申請系統(OSS),借助數字政務簡化審批流程,加快許可審批。外國投資者在印尼設立公司需要通過OSS系統進行注冊,以獲得業務識別號(NIB)及營業執照(如需要),詳細設立流程請見下文。
(二)行業準入限制
印尼外商投資活動受到《投資法》、《綜合法》以及2021年3月發布的《新投資清單》的約束。[3]《新投資清單》列明了積極投資清單,開放了運輸、能源和電信等245個“優先發展行業”(priority sectors),取代了原有的負面投資清單和原2016年《投資清單》設置的禁止或有條件開放投資的規定。[4]除中央政府保留經營權的以及《投資法》第12條規定的6大領域之外,《新投資清單》對所有行業均開放投資,為投資者提供公平的商業環境,但是盡管如此,《新投資清單》中仍有部分行業是禁止外商投資,僅對印尼國內投資者開放。
1、一般行業限制
根據《投資法》和《新投資清單》有關規定,禁止印尼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如下6大行業:
1) 麻醉品種植和生產;
2) 賭場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賭博活動;
3)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列明的魚類捕撈活動;
4) 利用或采集珊瑚用于建筑材料/石灰/鈣、水族館、紀念品/珠寶或從自然界獲取近期已死亡的珊瑚;
5) 化學武器制造;
6) 工業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
同時,印尼政府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環境、國防、國家安全和其他國家利益的標準,可依據總統令對印尼國內與國外投資者規定禁止行業。[5]
2、外商投資限制
《新投資清單》將投資產業劃分為優先發展行業、外商投資限制行業、專為合作社及中小微企業保留行業、必須與合作社及中小微企業合作的行業和允許投資的行業共五大領域,具體內容如下:
1) 優先發展行業:列明了245個對投資者開放的行業,投資優先發展行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如企業所得稅減免、進口關稅優惠等)和非財政優惠(如便捷取得營業執照、提供配套基礎設施、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等)。投資者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00%減免(若投資額達到5000億印尼盾以上)或企業所得稅50%減免(若投資額達到1000億印尼盾至5000億印尼盾)。
2) 有條件開放的行業(外商投資限制行業):列明了46個行業,對外商投資的限制措施包括以下任意一項:a)禁止外商投資,僅對印尼國內投資者開放;b)對外商開放,但設有投資限額(如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為49%);c)對外商開放,但需要特殊許可。
3) 專為合作社及中小微企業保留行業:列出了112個行業,要求有三:a)不使用技術/僅使用簡單技術的商業活動;b)配置專業工藝流程,如勞動密集型、特殊工藝流程、傳承文化遺產的商業活動;c)投資額不超過100億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價值)的商業活動。外國投資者和印尼大型企業不得從事該行業投資活動。
4) 必須與合作社及中小微企業合作的行業,列明了51個行業。通過與前述企業簽訂強制性合伙協議,該等領域可向外國投資者或印尼大型企業開放。合伙安排可以是運營合作、利潤分享、分包、外包或分配等形式。
5) 允許投資的行業:前述各項以外的其他行業對所有投資者開放,如新開放的批發業和零售業(此前為有條件開放的行業,外資持股比例受限)。
3、其他規定
《新投資清單》強調,不適用于銀行和金融業的投資,該等領域應遵守專門的法律規定。
《新投資清單》特別設置了外國投資者最低投資門檻,即投資于至少100億印尼盾的大型企業(不含土地和建筑物價值)。該條款旨在保護中小微企業,同時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更強的法律確定性。[6]
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2項“有條件開放的行業(外商投資限制行業)”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1) 在經濟特區開展投資,即在經濟特區的科技創新行業進行外商投資,將不再適用100億印尼盾投資門檻要求。目前印尼有15個經濟特區,為在園區經營的企業提供優惠政策。
2) 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非直接投資。
3) 根據印尼與外商所在國簽署的條約,外國投資者享有更優惠的待遇。
(三)印尼的外商投資審查制度
通常,符合印尼《投資法》和《新投資清單》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活動,印尼不對其采取額外的外商投資審查。以收購為例,外國投資者依據印尼《公司法》要求,準備收購計劃、進行收購公告,在公證處的見證下起草收購文件并經印尼法律人權部批準后,方可進行收購。但前提是,投資者應確保投資領域不違反《新投資清單》關于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如有),否則印尼投資部有權拒絕該收購交易,不予通過公司注冊申請,直至投資者調整收購計劃至符合規定。
(四)土地使用權方面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
印尼實行土地私有,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印尼都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但可以擁有以下3種受限制的權利:建筑權,允許在土地上建筑并擁有該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權,允許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開發權,允許為多種目的開發土地,如農業、漁業和畜牧業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長25年。外商如欲購地或租地,可直接向印尼投資部申請批準即可。
印尼頒布第2/2012號土地征用法案,該法案涉及的項目有鐵路、港口、機場、道路、水壩和隧道等,隨后經《綜合法》進行修訂。該法建立了市場公允價值補償和上訴機制,明確政府會將土地用于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通過給被征地人更合理的補償,來獲取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根據該法案,國家機構所需土地可在與權利人協商后征用,而且權利人有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有義務在74日內解決法律糾紛。獨立評審小組將對土地進行估價,土地所有人得到的補償將基于土地價格以及認為因放棄土地而造成的損失,也可進行上訴?!毒C合法》旨在通過基于風險的方式簡化許可證辦理程序,減少中央和地方政府職權帶來的不確定性。
(五)外匯方面的注意事項
印尼貨幣為印尼盾。印尼實行相對自由的外匯管理制度。印尼盾可自由兌換,在資本、利潤和股息的匯出方面沒有外匯管制限制。根據《投資法》的規定,投資者能夠以外匯的形式匯出資本、利潤、銀行利息、股息等收入。盡管如此,投資者從印尼境內向境外轉移資金時負有報告義務,違反報告義務可能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印尼投資的法律形式和投資流程
(一)印尼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
在印尼外國人在印尼設立企業的形式包括有限公司(PT)和代表處(RO)。
其中,根據印尼法律規定,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產生利潤和收益或直接銷售的商業活動,其被允許從事的活動僅限于宣傳或推廣工作、市場研究。若投資者希望在印尼從事商業活動的,則需要在印尼設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外國投資者在印尼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根據《投資法》第5(2)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國商業投資活動應當以有限公司(PT)的形式進行,并在印尼境內注冊。
根據外國人在印尼公司的持股比例,有限公司可分為外商投資公司(PT PMA)和印尼本土公司(PT PMDN)。根據《投資法》規定,外國投資者計劃在印尼從事商業活動的,僅能通過外商投資公司(PT PMA)的形式開展業務,同時需符合《新投資清單》投資領域和外商投資限制有關規定,且最低注冊資本為100億印尼盾。[7]
實踐中,外國投資會選擇設立外商投資公司(PT PMA)公司或收購印尼公司的方式來實現對印尼的投資。被收購的印尼目標公司既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即PT公司,收購流程見下文),也可以是上市公司(PT Tbk)。[8]根據印尼《公司法》,允許在印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公司(PT),但并未對印尼本土公司(PT PMDN)或外商投資公司(PT PMA)作出明確要求。2020年1月,BKPM與印尼證券交易所達成“合作備忘錄”,以推動位于印尼的外商投資公司(PT PMA)尤其是中資企業在印尼上市。[9]由此可見,外商投資公司(PT PMA)也可以在印尼上市。
(二)投資程序
如果中國投資者投資印尼,則主要面臨的印尼審批機關是印尼投資部和法律人權部(簡稱“MOLHR”)。其中投資部是主管外商投資事項,中國投資者在印尼設立的公司、合資公司、擬收購印尼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后的合資公司,都將被視為是外商投資公司。
1、新設公司
外國投資者在印尼設立外商投資公司(PT PMA)的程序為:
· 成立前:投資者在印尼投資前,首先應查閱《新投資清單》,確保其投資領域并非印尼所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如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的業務范圍以及是否存在投資比例限制。
· 成立時:除《投資法》和《新投資清單》規定的須經有關部門的特別批準的特定行業(如銀行業)外,印尼對外國投資者的審批要求與本國投資者無異。但是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外商投資公司(PT PMA)的形式在印尼展開投資活動,須滿足《公司法》提出的必須有2個以上股東的要求,并符合《投資法》關于注冊資本不低于100億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價值)的規定。經確認設立PT PMA公司的條件滿足的,在公司成立階段,申請人應預留公司名稱、簽署公司成立契約、提供公司住所證明、取得印尼法律和人權部(MOLHR)的審批。
· 成立后:獲批后,申請人應從稅務總局獲得納稅注冊登記號(NPWP),通過OSS系統申請業務識別號(NIB)、標準證書或營業執照(如需要)。
PT PMA公司的設立流程及預計辦理時間如表2所示,成立階段通常需要大約2至4周的時間。
序號 | 設立流程 | 主管機構 | 計劃時間(工作日) |
1 | 公司名稱 | 法律和人權部 | 1-2 |
2 | 公司成立契約(含公司章程)并公證 | 公證人 | 1-7 |
3 | PT PMA注冊批準書 | 法律人權部 | 3-10 |
4 | 公司住所證明 (若公司設立在雅加達,無需提供) | 辦公樓業主和地方議會 | 3 |
5 | 申請業務識別號(NIB) | OSS系統 (投資部) | 3 |
6 | 取得納稅人識別號(NPWP) | 稅務局 | 3 |
表2:PT PMA公司的設立流程和時間表
2、收購現有印尼公司的股權
根據《投資法》規定,在印尼從事任何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資活動須以外商投資公司(PT PMA)的形式進行。除新設一家PT PMA公司外,外國投資者還可收購印尼本土現有的公司(“PT”)并將其轉變為PT PMA公司,從而實現投資目的。
外國投資者收購印尼本土PT公司的優勢在于,投資者可以借助其現有的客戶群和品牌知名度而免于從零開始,還可以利用當地企業的現有許可證、辦公場所、員工、經驗、技術和分銷渠道。
(1)收購的前提
若外國投資者計劃收購一家印尼本地PT公司,首先需要考慮的是:由于印尼本土PT在被外國投資者收購后會轉為PT PMA公司,進而將受限于印尼《投資法》及《新投資清單》關于外資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因此投資者在作出收購決定前首先需要確定該目標PT公司在轉為PT PMA公司之后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投資股權比例上是否受到限制。
其次,印尼對PT PMA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100億印尼盾)同樣適用于外國投資者收購印尼本地PT公司的情形。前述最低資本要求適用于單個行業,若投資者希望PT PMA公司在兩個單獨的業務領域中發展,則投資計劃將翻倍,且無論投資者計劃持有該PT PMA公司的100%或1%的股權。因此,若印尼本地的目標PT公司的資本少于PT PMA公司所需的資本金額,則投資者需要增加資本方能完成收購。
(2)收購程序
(a)收購/合并非上市公司的主要流程
交割前:
1) 簽署附條件的股份購買協議(CSPA)(定義見下文)。
2) 收購/合并公告。董事會必須在批準收購/合并的股東會(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 GMS)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家全國范圍流通的報紙上公布該收購/合并計劃,并應以書面方式向被收購/合并公司的員工宣布擬議的收購/合并,并賦予員工選擇是否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如員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則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10]
3) 股東會批準收購/合并交易。
4) 債權人批準擬議交易。[11]債權人有權自公告之日起14天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債權人同意擬議交易。
5) 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作出批準收購/合并的決議。
另需注意,如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方式是采取通過目標公司增發股份使得外國投資者獲得控制權的,則需在上述第2)步之前由目標公司董事會額外準備收購/并購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各方名稱及住所、收購方或合并方董事會執行收購/合并的原因和解釋、收購方和被收購方最近一年財務報告/每個參與合并的公司的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在股份支付情形下的置換股份的評估和轉換程序、收購的預估時間、收購完成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有)等。
交割:
6) 支付價款(與SPA簽署同步或早于SPA簽署)。需要注意的是,與中國法律實踐不同,在印尼,交易價款需要在交割時候完成100%的支付。印尼一般的實踐是,在CSPA簽署時,收購方先行支付一筆首付款,進而在CSPA簽署至交割完成期間內分期付款,在交割時(即簽署SPA時)支付時剩余全部價款。
7) 簽署SPA(定義見下文)。在CSPA中約定的交易先決條件全部完成后,雙方可以簽署SPA。需要注意的是,在收購情況下,即控制權發生變更,則SPA必須公證。即在公證員的見證下準備收購文件,包括批準擬議收購計劃的股東大會決議和由股東直接簽署的收購契約等文件,均應以印尼語撰寫。[12]其他情況下,SPA并非必須公證。在印尼,SPA的簽署以及目標公司在股東登記冊中作出新股東登記,即意味著交割完成。
交割后:
8) 法律人權部簽發批準或簽發收購通知回執。目標公司是需要取得MOLHR簽發的批準還是僅收到MOLHR的通知回執即可,系取決于哪些章程條款發生了變更。
· 需取得MOLHR簽發的批準的情況。如果注冊資本、實繳資本或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則必須先經公證員公證相關條款的變更,并進而由公證員向MOLHR提交相關文件,進而取得MOLHR簽發的批準。時間為公證員提交相關文件后一個工作日。
· 僅取得MOLHR的通知回執即可的情況。如果公司信息發生變更,比如股東、董事會成員(board of director)、監事會成員(board of commissioners),則在公證向MOLHR提交相關文件后,MOLHR將簽發通知回執。時間需要一個工作日。
9) 依法履行公司注冊手續,前述在線單次提交許可申請系統(OSS)有關流程同樣適用。[13]
10) 向印尼競爭委員會(簡稱“KPPU”)申報(視情況而定)。如果交易滿足印尼反壟斷申報的條件,則目標公司需要在該兼并、合并或股權收購發生(即交易完成或交割之日)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KPPU,辦理經營者集中申報。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內容見下文。
(b)收購上市公司的主要流程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金融服務管理局第9/POJK.04/2018號條例》(“第9/2018號OJK條例”)的規定,收購印尼上市公司是指通過被收購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如下行為:i)該股東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ii)通過任命或解雇公司的董事等人員或修改公司章程,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決策。
關于收購事項,有關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規定基本相同,但收購上市公司存在強制性要約收購等特別規定。下文主要就收購上市公司的特別流程進行介紹:
1) 收購意圖的公告。收購方在作出收購目標上市公司的決策后,需要在至少一家全國范圍流通的報紙上發布公布,并向目標公司表示收購意圖。
2) 收購方取得目標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收購的決議。(根據公司章程相關程序進行)
3) 取得MOLHR的批準。(與前述非上市公司收購流程類似)
4) 收購成功的公告。收購完成后,收購方人應當在至少一家全國范圍流通的報紙上公布該收購,并在收購完成的一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服務管理局(“OJK”)。收購公告應當包含以下信息:收購股份數量、被收購的股東姓名、每股收購價格和股份所有權總數;收購方姓名、地址、監事及高管等信息;收購的理由;
5) 強制要約收購(MTO)。收購上市公司后導致其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方或其代表(收購方的控股子公司)必須購買公司的剩余股份。
a) 在發出收購成功公告后2個工作日內,向OJK和上市公司提交MTO申請、MTO信息披露公告文本及相關文件;
b) 在收到OJK授權披露回執的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全國范圍流通的報紙或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MTO公告;
c) 在MTO公告發布的30天內(“要約期”)進行MTO,目標公司股東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該要約。收購方需要在要約期內取得該要約已被接受的所有股份;
d) 在發行期結束的至少12個工作日內,通過轉賬方式完成交易;
e) 在MTO交易完成的5個工作日內向OJK提交MTO執行報告。
此外,如果涉及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收購發生控制權變更的,則也會在發生諸如交易價值占上市公司權益達到20%-50%之間,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OJK報告;如果交易價值占上市公司權益達到50%之上,則構成重大交易,上市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取得股東會對該交易的同意。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大約35天,包括至少14天向股東發出的股東大會召開公告(在向股東發出召集之前),以及至少21天的向股東發出參加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
(3)經營者集中申報
在印尼,并購控制受2019年第3號條例(新并購控制條例)以及《綜合法》相關條款(合稱《競爭法》)規范,對符合條件的并購交易提出了交易后強制申報要求(post-transaction notification)。當觸發以下一項或多項門檻條件時,在收購依法生效日[14]起30個工作之內,收購方應當通知KPPU,未在期限內申報的可能被KPPU處以高額罰款處罰:[15]
· 收購完成后的全球資產總價值超過2.5萬億印尼盾;或
· 收購完成后的印尼營業額超過5萬億印尼盾。
KPPU在收到申報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期間有權要求申請人解釋說明,KPPU將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質性評估并發表意見。
此外,只要KPPU認為該交易可能導致印尼市場反競爭效果,其仍可以對該交易展開調查。因此,盡管印尼目前僅設置了收購后的強制通知制度,收購前的通知具有自愿性質,KPPU仍建議收購方在交易前通知或咨詢該機構,以便KPPU在得出該交易可能違反《競爭法》結論時,可以加快通知流程避免重新評估已完成的交易,從而將交易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
(4)收購涉及的主要交易文件
與中國一般法律實踐不同,印尼的交易文件主要由以下文件組成:
· 附條件的股份購買協議(簡稱“CSPA”)
CSPA系指附條件的股份購買協議,顧名思義,在CSPA中主要約定交易的先決條件以及陳述保證條款。僅在CSPA中約定的先決條件全部滿足之后或者交易雙方予以豁免之后,才能進入交割環節。
· 《股份購買協議契約》(Deed of Shares Sale and Purchase,簡稱“SPA”)
與中國交易文件不同,在印尼,SPA中僅規定股份購買事宜(比如價格和數量),而不能規定其他內容,尤其是不能規定任何的交易先決條件。
· 《主要合同》(Master Agreement,簡稱“MA”)
基本上,MA類似于框架協議,其中會包含一些不適合作為CSPA先決條件的條款,以及CSPA約定形式、SPA約定形式、其他交易文件的約定形式。一般在MA中對CSPA、SPA和其他交易文件作出約定后,在真正簽署CSPA或SPA時就無需再次進行深入談判了,而是基本可以直接簽署。MA也可以與CSPA同時簽署。
· 《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簡稱“SHA”)
SHA中一般約定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簡稱“BOD”)、監事會(Board of Commissioners,簡稱“BOC”)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以及職權。需要注意的是,印尼的BOD是公司的執行管理人員,啟動、執行公司經營活動和政策,因此印尼的CEO、COO和CFO多半都是BOD的組成人員;BOC監督BOD的行動,并對BOD作出建議。這點需要注意與中國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作出區分。
此外,根據具體交易情況的不同,交易文件還可能包括回購協議(put option agreement)。而中國實踐中視為交易文件的公司章程在印尼則不構成交易文件。印尼的實踐中,新的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原股東在交割前作出章程變更的決議,由老股東簽署新的公司章程,收購方并不需要簽署。
3、收購現有印尼公司的資產
收購資產在符合下列條件時被視同為收購公司股份,且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當向KPPU報告,對于需要向KPPU報告的資產轉讓門檻標準與股份收購相同:[16]
· 導致資產控制權或占有權轉移;和/或
· 導致收購方對某一市場的控制能力增強。
資產轉讓交易還需要結合被收購方的公司章程就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判斷是否需要取得股東大會批準。此外,如果因資產轉讓而導致公司股本減少,需要遵循《公司法》規定辦理減資程序,包括公告、債權人無異議以及取得印尼法律人權部的批準。
四、投資路徑選擇
(一)獨資,抑或合資?
外國投資者在印尼設立PT PMA公司既可以選擇外商獨資企業,也可以選擇合資企業。投資者需要結合擬投資領域是否被印尼政府限制投資(即限制外資持股比例)來選擇新設實體的形式。
1、獨資
《新投資清單》附錄一列明的245個“優先發展行業”對投資者完全開放,外國投資者可以設立獨資企業直接投資該領域,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進口關稅優惠及非財政激勵等優惠政策。
2、合資
根據印尼《投資法》和《新投資清單》規定,46個“有條件開放的行業”中部分行業對外商投資設置了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條件。例如,對于國內客輪和不定期船活動、國內海上旅游運輸等行業,外資最大持股比例49%,外國投資人可通過合資方式進入該等領域。
此外,對于報紙雜志出版業等領域,投資者需尋找到印尼方合作伙伴先行設立公司,待在合資公司設立并具備經營條件后以投資方式參與公司發展。
(二)是否設立離岸公司作為SPV?
很多跨國企業在開展業務投資時往往會尋求通過離岸特殊目的載體(“SPV”)實現對印尼的投資,包括在新加坡設立SPV,以完成對印尼的投資。外國投資者設立SPV主要是希望實現如下目的:
· 納稅籌劃,減少或避免稅負,特別是股權轉讓退出時被征收資本利得稅(比如可能征收5%資本收益稅,而新加坡是0%);
· 靈活退出,可以通過轉讓SPV實現從印尼的業務中退出;
· 避免在印尼直接轉讓股權面臨的監管合規要求;
· 風險隔離,通過設立SPV隔離母公司直接對印尼業務的責任。
(三)SPV,蘊含潛在的稅收風險?
如上所述,外國投資者采取SPV的一個非常重要考量因素是納稅籌劃。在印尼,非居民轉讓印尼居民公司的股份或印尼資產,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轉讓金額5%計稅(可根據協定減免),所以非常多的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SPV規避繳納資本利得稅。
但是,通過SPV間接購買印尼公司的股份或資產的印尼納稅人可被視為實際購買的一方,只要買方與SPV有特殊關系,且購買不是在公平基礎上進行的。此外,間接出售在避稅國[17]設立或注冊的SPV的股份,并與印尼納稅人或印尼的私人股本有特殊關系,可被視為出售印尼公司或私人股本的股份。財務特殊關系的標準為:(1) 另一方的直接或間接股權至少為25%;通過另一方的直接或間接管理或技術控制建立的關系;或通過血緣關系或直接或間接血統范圍內的婚姻建立家庭關系。因此,通過SPV間接購買或出售涉及SPV的印尼公司股份,只要其與SPV具有前述“特殊關系”,將被視為是實際購買或出售的一方而負有納稅義務。
在印尼,資本收益(包括出售或轉讓財產)被視為普通收入并須繳納所得稅,如果未申報相應資本收益稅款,則可能面臨如下風險:[18]
· 相關個人可能面臨因逃稅而遭受高額罰款和刑事處罰;
· 股權轉讓完成后,受讓方在與印尼當地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可能會面臨不可預測的困難,比如拒絕變更目標公司的公司名稱、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 該投資者及其所投資的企業將被印尼政府視為具有不良信譽,從而導致將來難以在印尼拓展業務。
(四)設立地選擇
雖然在稅務方面存在隱患,但是考慮到退出時的靈活性,通過設立SPV開展對印尼的投資還是值得推薦的。
外國投資者對印尼開展投資,對于SPV設立地的選擇也需進行評估,主要應當結合如下因素考慮:
· SPV注冊地是否與印尼簽署雙邊投資協定、雙重避稅協定;
· SPV注冊地日常維系的成本和費用。比如,香港SPV需要有設立費用和年費、委任會計師的費用,而塞舌爾和薩摩亞相對成本低廉;
· 是否存在導致喪失援引印尼提供的雙邊或多邊協定保護的可能性。出于這方面考慮,不建議選擇BVI和開曼此類稅收天堂作為SPV設立地。
實踐中,中國投資者主要選擇在香港和新加坡設立SPV,以開展對印尼的投資。
通過在新加坡設立控股公司的投資路徑的好處在于:在滿足新加坡外資公司免稅條件前提下,新加坡提供了非常優惠的稅收政策;控股公司設在新加坡,可以為未來拓展在東南亞、東盟地區以及太平洋地區的投資提供便利;對于印尼投資而言,特定的業務對于來自東盟國家的投資有更寬松的投資政策。這一投資路徑的劣勢有二:一是設立新加坡控股公司將產生一定的運營費用;二是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又投資設立公司,則可能因為無法滿足新加坡海外股息免稅的條件而產生額外的所得稅負擔。
通過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的投資路徑的好處在于:香港沒有股息及資本利得稅,且對取得的海外收入免稅;方便人民幣資金進出;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情況下,避免了無法滿足新加坡外資公司免稅條件的風險。根據印尼與中國、中國香港分別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不僅能夠降低股息預提稅從10%降為5%,而且能夠延遲因雙邊稅收協定無稅收饒讓而造成的在印尼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回中國補繳至25%的情形。[19]這種投資路徑的劣勢則在于:設立香港控股公司將產生一定的運營費用;設立香港控股公司還需要建立商業實質,以滿足未來融資需求。
五、中國企業赴印尼投資的法律建議
1、跟蹤印尼外商投資政策,關注投資清單更新
2020年以來印尼不斷修訂更新《投資法》及《新投資清單》,原有的負面投資清單不再適用。不論是選擇新設公司或收購現有印尼公司股權,投資者均應結合擬投資領域,
重點關注該領域是否屬于印尼禁止外商投資、限制外商持股比例的業務范圍,避免投資風險和不必要的投資損失。若投資者在印尼當地收購了一家公司后發現無法按原計劃開展經營活動,則將造成巨大的浪費。當然,若投資者在完成收購后才發現該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仍可通過轉讓部分股權給印尼個人或公司,或以名義股東(通常為不相關的印尼第三方)登記為剩余股權持有者的方式,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2、積極配置海外投資保險,保障投資者利益
考慮到對外投資的諸多不確定性,企業應積極利用保險、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保障自身利益。投資者可以選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信用風險保障產品,也可選擇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提供的商業擔保服務。若投資者決定收購印尼本地公司的,可以通過購買并購保證保險以維護投資者利益。
3、聘請專業的法律團隊,強化交易方盡職調查
若投資者計劃在印尼當地收購一家公司并希望承繼目標公司的資質、許可證,應當聘請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法律和稅務盡職調查。印尼本地有許多大型企業及中小微企業,但并非全部都妥善辦理了開展業務所必須的許可證,也有部分本地企業存在大量未繳稅款和未履行債務,甚至有可能涉及與第三方的法律糾紛,而盡職調查可以幫助投資者深入了解目標公司的業務資質、債權債務、法律和財務狀況。若印尼本地目標公司不具備外商投資公司所需業務活動的必要許可證,建議投資者提前安排時間辦理必要的許可證。在投資者最終確定赴印尼投資計劃后,建議聘請國際化的專業法律團隊,依賴其全球化資源,為投資者在商業談判、監管機構申報材料準備、公司設立文件或交易文件草擬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為投資項目順利開展賦能。
[1]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countries/97/indonesia?type=tips
[2] http://www.gbgindonesia.com/zh-cn/main/legal_updates/deregulation_in_capital_investment_licensing_and_non_licensing_processes.php
[3]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10 of 2021 regarding Investment Sectors, PR 10/2021
[4] https://www.aseanbriefing.com/news/indonesias-omnibus-law-the-positive-investment-list-and-the-liberalization-of-business-sectors/
[5] 《投資法》第12(3)條
[6] https://aksetlaw.com/news-event/newsflash/presidential-regulation-10-2021-revamps-investment-landscape-in-indonesia/
[7] https://www.indonesia-investments.com/business/foreign-investment/item5738
[8] 中國企業收購印尼上市公司(PT Tbk)的案例有:2016年9月28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對PT Bank Windu Kentjana International,Tbk.(“Windu銀行”)60%股份的收購,Windu銀行是一家在印尼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載:http://www2.ccb.com/cn/ccbtoday/newsv3/20160929_1475111977.html,訪問日期:2022年6月2日
[9] 中資企業也可以在印尼上市(IPO),載:https://www.investgo.cn/article/yw/tzyj/202112/571742.html,訪問日期:2022年6月2日
[10] 印尼《公司法》第127(2)條
[11] 印尼《公司法》第127(4)條至第(7)條
[12] 印尼《公司法》第128條
[13] 印尼《公司法》第21條、第132條
[14] 系指該交易所涉公司章程修正案已提交印尼法律人權部并獲批準。
[15] 根據《綜合法》及其配套措施規定,取消了對刑事處罰及行政罰款上限的規定,根據之前的條例,行政罰款上限為250億印尼盾。
[16] 《新并購控制條例》第5條
[17] 在印尼,避稅國是指公司稅率比印度尼西亞低50%的國家,或有銀行保密法且沒有與印尼交換信息規定的國家。
[18] 中國居民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投資稅收指南,載: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c2582395/5116207/files/a1b8cfd5267b482b8cd17e6677d8657d.pdf。
[19] 王素榮.中國企業投資印度尼西亞的稅務籌劃[J].國際商務財會,2019(03):10-1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