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融合發展涉及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探析
作者:丁華 李博翔 王國鋼 2019-12-20內容提要:
本文[1]對軍民融合發展領域所涉及的主要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進行了分析和厘清,就目前軍民融合發展在知識產權領域主要面臨的問題進行了探析,并針對軍民融合知識產權領域面臨的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建議。
關鍵詞:軍民融合 知識產權
一、軍民融合的內涵、歷史沿革和時代背景 (一)軍民融合的內涵 軍民融合的內涵,就是將軍事領域和民用領域的各類資源(包括知識產權)進行合理的互通、利用、優化和整合,減少重復資源投入,避免資源浪費,提高軍事和民用領域總體資源利用效率,從而推動國防建設以及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通過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有利有效統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兼顧國家安全和發展全局,軍民融合是實現中國夢和強軍夢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軍民融合歷史沿革和時代背景 我國的軍民融合歷史沿革根據不同時期的歷史背景情況,大致可以分為毛澤東時期的“以軍為主,以軍帶民”、鄧小平時期的“軍品優先,以民養軍”、江澤民時期的“軍民融合,寓軍于民”、胡錦濤時期的“軍民結合,統籌發展”等各具特色的幾個階段[2]。 2015年3月12日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解放軍代表團全體會議上第一次明確提出“把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3]。 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設立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是中央層面軍民融合發展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統一領導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負責[4]。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部分,正式把軍民融合發展戰略與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一道確立為決勝全面小康的“七大戰略”,明確把軍民融合納入新時代的強國戰略體系,賦予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在國家戰略體系中的重要地位[5]。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進一步提出,要更加注重軍民融合,統籌推進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形成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軍民融合過程知識產權轉化問題是軍民融合大戰略深入推進的工作重心[6]。 二、我國軍民體系下主要知識產權類型分析 (一) 軍民體系下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法規 軍民兩類體系下主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 第一類是軍民兩類體系都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 第二類主要是軍事領域特別規定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專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軍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等。 (二)軍民體系下知識產權的異同點分析 1、專利領域軍民體系異同點分析 圖1:軍民體系專利融合示意圖 根據我國的專利制度,我國專利分為民事領域的普通專利和軍事領域的國防專利。 國防專利和普通專利雖然都受到《專利法》保護和調整,根據《國防專利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二種專利的主要區別包括:(1)保密要求不同,國防專利申請有保密要求,即申請國防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當是保密的,且絕密級發明不得申請國防專利,而普通專利并無保密要求;(2)類型不同,普通專利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國防專利只有發明一種類型;(3)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限制不同,首先,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不得向國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內的外國人和外國機構轉讓,而普通專利的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可以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其次,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經批準才可以向國內的中國單位和個人轉讓,而普通專利的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不需要經過批準,只有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4)公開程度不同,被授權的國防專利只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告該國防專利的申請日、授權日和專利號。國防專利機構應當將該國防專利的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并在《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而普通專利的授權文本會清楚、完整地公開出來,并且公開的程度是能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5)受理和審查機構不同,普通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查,國防專利由裝備發展部國防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查,具體工作由國防專利審查中心承擔;(6)專利代理要求不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國防專利的,必須委托國防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國防專利代理機構。[7] 如圖1(軍民體系專利融合示意圖)可以看到,軍用領域的國防專利屬于國家秘密,受到《保密法》的約束。屬于國家秘密的國防專利同民用領域的普通專利之間因存在保密制度藩籬,難以很好地互通和融合;只有依法定程序經由法定機關依法解密后的國防專利,才能被依法公開,進而同民用領域的普通專利進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優化和整合),才能促進和提高軍事和民用領域總體知識產權資源利用效率。 2、著作權領域軍民體系異同點分析 圖2:軍民體系著作權融合示意圖 對于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方面,除涉及國家秘密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外,不涉密或解密后的軍事領域作品著作權亦適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8]。對于國防計算機軟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方面,筆者也暫未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關于國防計算機軟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著作權的特殊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外,原則上適用按照《著作權法》和《軟件登記條例》一般規定。 如圖2(軍民體系著作權融合示意圖)可以看到,軍用領域的作品如果屬于國家秘密,受到《保密法》的約束。屬于國家秘密的作品同民用領域的普通作品之間因存在保密制度的藩籬,難以很好地互通和融合;只有依法定程序經由法定機構依法解密后的國防作品著作權和不屬于國家秘密的軍事領域作品著作權,才能同民用領域的普通作品著作權進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優化和整合),才能促進和提高軍事和民用領域總體知識產權資源利用效率。 3、國防領域國家秘密和民用商業秘密的異同點分析 圖3: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 國防領域所涉及的國家秘密適用《保密法》調整和保護,民用領域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和保護,如圖3所示二者的關系既有相交重疊部分(即同時屬于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也有不同部分。結合公開資料及筆者總結,二者的主要不同點包括以下方面:(1)涉及的利益不同。國家秘密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其內容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外交和外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國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領域。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而商業秘密僅僅是涉及權利人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的信息,其內容也局限于與科研、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泄露,損害的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2)確定的程序不同。國家秘密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確定,依據國家有關部門保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商業秘密的確定沒有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商業秘密的基本條件,權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3)處置權不同。國家秘密是一種公權,而商業秘密屬于私權。國家秘密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轉讓。而商業秘密只要權利人自己決定,就可以參與市場交易,進行有償轉讓或隨意轉讓給他人,除非這種轉讓會對他人的權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否則是不受法律限制的;(4)法律責任不同。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損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侵害的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對泄密行為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商業秘密一旦被泄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主要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9](5)保密期限不同。國家秘密存在一定的解密期限(絕密30年、機密20年和秘密10年),隨著一些技術的公開,原本作為國家秘密來保護的技術已經沒有必要繼續作為國家秘密來保護。商業秘密只要不公開,不被公眾所知悉,就可以一直以商業秘密的形式來保護。 圖4:軍民體系商業秘密融合示意圖 如圖4(軍民體系商業秘密融合示意圖)可以看到,軍用領域的商業秘密如果同時又屬于國家秘密,則受到《保密法》的約束。屬于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同民用領域的普通商業秘密之間因存在《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制度的藩籬,難以很好的互通和融合;只有依法定程序經由法定部門依法解密后的國防領域商業秘密和不屬于國家秘密的軍事領域商業秘密,才能同民用領域的普通商業秘密進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優化和整合),才能促進和提高軍事和民用領域總體知識產權資源利用效率。 4、國防和民用領域的商標異同點分析 商標注冊和保護在軍用和民用領域并無區別,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均可依法注冊和使用商標,都統一適用《商標法》調整和保護。 現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19)》第13類為火器、軍火及彈藥、爆炸物和煙火,軍用企業和民用企業均可依法在包括第13類在內的全部45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 在注冊商標領域,不存在《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制度的藩籬,國防和民用領域可以實現很好的互通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優化和整合),提高軍事和民用領域總體知識產權資源利用效率。 三、軍民知識產權融合目前存在主要的問題 (一)“重保密、輕解密”問題。 如前文介紹國防專利是軍事領域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防專利與普通專利制度的“公開性”不同,國防專利的“保密性”是其重要的特色,普通專利都是通過“公開”的形式換取對其壟斷權利的保護,而國防專利由于關乎國防安全,所以在“保密”的形式下給予其專利權利的保護。 我國國防專利從“申請—受理—審查—轉讓—實施”的流程中都具有嚴格的保密程序規定,但對于國防專利解密程序的實施細則規定不足,另外《保密法》和《保密法實施條例》對泄露國家秘密相關法律責任有多條規定,但缺乏對不依法解密的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對導致了我國在包括國防專利在內的軍事知識產權領域“重保密、輕解密”現象的普遍存在。繁瑣的保密程序以及不明確層層嚴格審批,困難重重的解密程序,嚴重阻礙了包括國防專利在內的軍事領域知識產權的實施、運用,也不利于實施知識產權軍轉民,產生了大量“國防沉睡知識產權”,造成了軍事領域知識產權資源的閑置和較低的利用效率。[10] (二)“軍轉民”和“民參軍”信息交流不順暢問題。 國防工業長期處于封閉和半封閉狀態,民用企業不了解軍工先進研發成果,使民營企業難以利用到軍工先進研發成果。另一方面,進入軍工領域而軍品采購范圍小,招標信息傳播渠道少,配套產品的市場開放和競爭度不夠,特別是在競爭性采購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軍工集團為了擴大自身經營規模只將相關任務內部消化,使民營企業更加難以進入軍工領域。[11] 軍工先進研發成果用于經濟建設和民營企業參與軍工科研生產,知識產權信息溝通機制不順是主要障礙。 (三)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有待進一步完善。 當前我國已經建設了一些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例如“國家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12]”。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已經開始探索促進軍民領域的相互融合,取得了初步了效果,但仍存在如下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1.網站內容缺失。 以“國家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網站為例,筆者檢索時發現,部分欄目如政策法規等較為重要的以及標題欄目,其中沒有文字和具體文件,僅是空白欄目,難以獲取相關信息; 2、網站欄目設置缺失。 網站欄目主要面向“民參軍”和軍事保密系統內容信息交流,而“軍轉民”欄目尚缺失。 3.網站“技術需求”項下公告內容過于簡單。 對于“技術需求”等涉及信息發布欄目項下的公告,部分信息公告敘述較為簡單,僅用一句或是兩句話概括項目的大致情況,缺乏必要的對接信息,不利于軍民融合對接轉化。 (四)知識產權成果產權歸屬和權利主體認識不清晰。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而《國防法》第三十七條又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進而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不明晰,難以有效開展國防技術轉移,制約軍轉民最核心的問題是權利歸屬問題,頂層法律規定籠統,不具有操作性,缺乏促進知識產權轉化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13]。 (五)軍事領域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和對知識產權創造者激勵問題。 有觀點認為,收益分配不明確,影響國防知識產權轉化。一般專利利益分配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依據,但是目前國防知識產權轉化的收益分配還不明確,主要在于針對國防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現行法律涉及甚少,即使有所提及,也大多不具有激勵性[14]。 因此對于國防知識產權在取得的成果轉化收益方面,如何在國家、承研承制單位以及研究人員之間進行合理分配,避免知識產權分配失衡問題,也是當前軍民融合知識產權成果轉移轉化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解決軍民融合發展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路徑探析 (一) 需厘清國家秘密的邊界。 厘清國家秘密的邊界是促進軍民知識產權融合的前提。現行國防專利的解密方式,可以由國防知識產權局主動進行解密;也可以由國防專利權人向國防知識產權局提出解密申請,經國防知識產權局審查后決定是否解密。負責解密的機關為國防知識產權局、國家專利局。申請解密的主體為國防專利權人。 為響應軍民融合的時代形勢,國防知識產權部門自2015年開始對已授權的國防專利開展密級審核工作,2017年3月已集中解密3000余件國防專利,以及通過全軍武器裝備采購信息網陸續發布解密國防專利信息2346件。[15] 雖然集中解密的方式效果明顯,但筆者建議相關機關依據《保密法》第16條、19條和《國防專利條例》第6條規定,完善涉及軍事領域知識產權解密的程序性和制度性規定,使解密工作常規化,明確負責解密的機關職責,完善解密評估流程,定期審查需要解密的國防知識產權;及時發布解密的國防知識產權信息,促進軍事領域的解密后的知識產權向民用領域轉化和融合。 (二) 融合統一國家秘密之外的軍民知識產權的制度。 (1)需明晰軍民領域統一的產權制度。 筆者認為《國防法》第三十七條“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實際上同《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規定并不矛盾。 如圖5所示,在軍事領域的知識產權完全可以參考地方國資管理法律法規,明晰軍事領域知識產權的產權監管制度和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制度。 即:在軍事領域知識產權行使制度方面,應當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確定的軍事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相關軍事科研機構和軍工企業),由軍事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相關軍事科研機構和軍工企業)依法對外在行使知識產權相關權利,同其他民用領域的民事主體進行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等交易;在軍事領域知識產權的產權國資監管制度方面,在進行相關軍事領域的知識產權交易之前,如果涉及到國資監管關系的,相關軍事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需依法履行向相關軍事領域的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國資登記、評估、產權交易及備案手續。 圖5:軍事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和 國資監管關系示意圖 (2)需統一知識產權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對知識產權創造人員的獎勵和激勵制度安排在已經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例如:《專利法》第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專利法實施條例》第78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國防專利條例》第27條和第31條規定,屬于職務發明的,國防專利權人應當將不少于50%的補償費發給發明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 在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的激勵程度最高。筆者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內容分析,軍事領域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獎勵和激勵也應當適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筆者建議應當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統一軍事和民用領域知識產權的激勵政策,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軍事領域知識產權獎勵和激勵具體操作細則,促進軍民領域知識產權更好的融合。 (三) 需完善由政府主導,眾多專業第三方機構參與軍民融合知識產權管理信息交換交易,促進網絡平臺做大做強發展。 針對當前我國已經建設的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例如“國家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促進了軍民領域的相互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筆者就該公共服務平臺進一步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1)建議將負責審查解密和保密的國家機關加入到軍民融合交易平臺。 在軍民融合交易中會經常涉及到保密和解密問題,如果能將相關審查解密和保密的國家機關加入到軍民融合交易平臺中,及時對交易中是否存在涉密和解密問題做出判斷和處理,將會顯著提高軍民知識產權交易融合的效率。 (2)可邀請專業第三方機構加入現有軍民融合交易平臺。 可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之下,有計劃地引入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其他知識產權交易促進機構參與軍民融合交易平臺,有利于完善和提升軍民融合平臺的功能和服務能力。 (3)可聯合其他專業技術交易平臺,促進軍民知識產權融合交易。 考慮到國內民用領域已經存在從事技術交易的專業機構,并且已經建立了不少從事技術交易的專業信息平臺,例如“中國技術交易所”(網址:www.us.ctex.cn)、“上海技術交易所”(網址:www.stte.sh.cn)、“湖北技術交易所”(網址:www.hbjsjys.com)和“澳門高新技術交易所”(網址:www.macauex.org)。 筆者建議軍民融合交易平臺可以考慮同“中國技術交易所”、“上海技術交易所”、“湖北技術交易所”、“澳門高新技術交易所”等技術交易平臺進行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交易平臺資源,促進軍民技術轉化和交易。 [1] 本文根據2019年11月24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丁華律師在上海軍民融合發展研究會和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第三屆法治戰略論壇軍民融合法律保障分論壇”的主旨發言整理。 [2] 任勝君.中國軍工企業軍民融合發展路徑探析[J]. 中國軍轉民2011(4) : 36-39。 [3]手機央廣網:習近平:把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來源:http://m.cnr.cn/news/20150313/t20150313_517988703.html,2019年12月18日訪問)。 [4] 新華網:重磅!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設立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來源:http://www.xinhuanet.com/mil/2017-01/22/c_129457879.htm,2019年12月18日訪問)。 [5] 十九大報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部分,把“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作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主義的“基本方略”,強調要“確立新時代黨的強軍思想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的指導地位,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軍民融合作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建設世界一流軍隊的路徑與方式,被納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強軍思想的科學體系,明確了軍民融合在我們黨的指導思想中的理論地位(來源:http://www.qstheory.cn/wp/2017-10/28/c_1121870331.htm,2019年12月18日訪問)。 [6] 十九大報告“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全面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部分,明確了新時代軍民融合發展的目標任務。具體內容可概括為:“一個原則、四個強化、一個深化、一個目標”。“一個目標”,就是“形成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構建一體化的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這是新時代軍民融合發展的總目標(來源:http://www.qstheory.cn/wp/2017-10/28/c_1121870331.htm,2019年12月18日訪問)。 [7] 參見《國防專利條例》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及第18條。 [8]人民出版社與孟昭瑞、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抗美援朝軍事攝影作品著作權一案)-(2004)高民終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確定該案所涉及的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屬及其權利分配,應參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應考慮作品的創作條件和歷史背景。涉案9幅攝影作品系抗美援朝期間孟昭瑞以原解放軍畫報社記者的身份受解放軍畫報社的指派拍攝的,應屬于職務作品。孟昭瑞作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及一定范圍內的著作財產權利。 [9] 個人圖書館:商業秘密與國家秘密有哪些聯系和區別,來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303/18/9009195_633697776.shtml,2019年12月18日訪問)。 [10] 參見東方網:軍地代表委員熱議國防專利解密:喚醒“睡美人”,來源:(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70309/u7ai6579545.html,2019年12月18日訪問)。 [11] 參見王海佼. 民用企業進入軍工領域的障礙及其應對措施初探[J]. 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 2007(3):27。 [12] 國家軍民融合平臺網址:http://jmjh.miit.gov.cn/index.shtml,主辦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承辦單位: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信息中心(國家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運行管理辦公室)。 [13] 焦文慧等. 軍民融合領域知識產權雙向轉化實踐問題分析與建議[J]. 航天工業管理,2019(5):32。 [14] 焦文慧等. 軍民融合領域知識產權雙向轉化實踐問題分析與建議[J]. 航天工業管理,2019(5):32。 [15] 國防部:軍委裝備發展部助力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首次集中發布國防專利解密信息,(來源:http://www.mod.gov.cn/topnews/2017-03/07/content_4774683.htm,2019年12月18日訪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