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解讀
作者:郭重清 姜毅 吳瓊麗 2021-04-21期貨居間人是我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群體和外部營銷力量,一方面,期貨居間人是期貨公司與客戶建立經紀關系的橋梁,另一方面也是各類經紀糾紛產生的源頭。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至2020年,涉及居間人的投訴逐年增長,至2020年投訴占比已達33%。期貨居間人之亂象已嚴重影響期貨行業經紀業務的穩定發展。對此,2020年12月,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了《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稿”),就加強期貨行業居間人管理,規范居間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提出了多項改革措施。本文現就該征求稿進行解讀如下:
一、明確居間人法律定位
征求稿第二條將期貨居間人界定為: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合同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因此,期貨居間人提供的居間服務應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中介服務,期貨公司與居間人就后者提供中介服務而簽訂的合同稱為中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期貨居間人即是提供期貨經紀中介服務的中介人,雖然接受合同任何一方委托并提供中介服務的都可算是中介人,但本次征求稿將期貨居間人限定為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或自然人。
二、提高居間人準入門檻
以往期貨居間人門檻較低,自然人居間的情況普遍存在。本次征求稿大大提高了居間人的準入門檻,并引入了舉薦機制。對于機構居間人,需經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的期貨公司舉薦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為聯系會員。另外,機構居間人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機構中負責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人,并已建立健全開展居間活動相關的業務規則、內控制度等制度。不僅如此,能夠和機構開展居間合作的期貨公司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也應當不低于B類BBB級,這意味著如果期貨公司最近一期分類評級降至B類BBB級以下的,則從最近一期分類評級結果公示之日起,期貨公司將無法和機構進行居間合作,存續的居間合同應當到期終止并不得與機構居間人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需要提及的是,證監會2007年頒布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該辦法中規定的證券公司即是提供期貨居間服務的機構,而本次征求稿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IB)業務,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執行。這意味著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建立居間合作關系仍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實施,并不受本次征求稿影響。
關于個人居間,征求稿要求應當品行端正,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并完成相應培訓課程。所有居間人至多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且所有居間人信息應當在中期協予以登記。
三、關于居間人行為規范
針對期貨行業居間人違規代客理財等普遍性問題,征求稿對于居間人行為規范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要求居間人以投資者利益優先,即在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其所介紹的投資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應當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和風險揭示程序,前者指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將合格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后者指居間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其居間身份,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誘導投資者。
二是禁止居間人違規行為,包括禁止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禁止代客理財;禁止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身份對外展業;禁止擔任掛名居間人;禁止隱瞞或誤導投資者或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禁止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交易等等行為。
上述規定從適當性、委托代理等多方面對居間人居間行為套上了規范的韁繩,將有力約束期貨居間人行為,充分保障投資者利益。
四、明確居間人報酬
期貨居間人報酬問題一直是行業的一個“痛點”,也是各類居間糾紛產生的根源之一。現實中,期貨居間人報酬早已不再局限于撮合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產生的一次性收入,而是來自于其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所產生的手續費返還。本次征求稿要求期貨公司與居間人訂立的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居間人在成功居間后獲得居間報酬的計算方式及計提比例,并規定期貨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確認的居間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所有居間人名下客戶產生的期貨經紀業務凈收入總額的50%。基于單個客戶支付給居間人的報酬不得超過該客戶所產生的期貨經紀業務的凈收入。此外,期貨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不得超額或者用其他費用名義變相向居間人支付報酬。該規定將居間人報酬從期貨公司整體及個人居間經紀業務收入二個方面進行了限定,并進一步杜絕期貨公司支付額外報酬的可能。另外,征求稿還要求期貨公司從居間報酬中留存一定比例的風險金。但征求稿對該風險金的性質及用途尚未予以明確,具體留置比例與使用方式由雙方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五、關于期貨公司內控管理
規范居間人行為只是一個方面,與之合作的期貨公司更應當律己。征求稿要求期貨公司制訂居間人管理制度,并在營業場所、官網等場所明示居間人信息。期貨公司還應當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者揭示居間人身份、權利義務及禁止行為等,并禁止誤導投資者。除此之外,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回訪,并對居間人名下客戶期貨交易賬戶進行有效監控。只有居間合同的二方面主體都進行規范約束,期貨居間行為才不會失控失范。
六、關于自律管理
征求稿要求期貨公司將居間人信息在協會予以登記,居間人還需要定期參與中期協的培訓。除此之外,糾紛處置、自律檢查、失信懲戒等等措施都意味著新政下,中期協將居間人納入了統一監管的范疇。對于居間人管理不善,內控失責的期貨公司,中期協也有相應的懲戒措施。
七、關于過渡期
征求稿對于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設置了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期貨公司不得新增與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機構或個人開展居間合作,并在過渡期內逐步解除與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居間人合作。
綜上,中國期貨業協會本次起草的《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旨在從根本上對期貨居間行業的一些亂象予以規范和清理,通過監管約束期貨公司及居間人,還期貨居間人“本來角色”是本次辦法征求稿出臺的根本目的,這對改善期貨公司競爭環節,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