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慈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
作者:王麗 2022-07-07對于任何一家慈善基金會來說,設立之后就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地運用慈善財產,避免存在“僵尸”基金會,同時也應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這點亦是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顯著區別之一。關于慈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散落于包括《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筆者今對相關規定作了梳理,厘清其中的重疊、矛盾之處并作簡要分析。
一、基金會的各項費用支出應作如何會計處理?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基金會的費用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二、業務活動成本與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有何區別?
業務活動成本與企業會計制度中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類似,用于核算可以直接或間接計入項目或服務的支出;而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屬于期間費用,與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期間費用”作用相同,用于核算那些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于具體的項目或服務的支出。
三、如何對基金會的“共同費用”進行劃分?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基金會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四、基金會的業務活動成本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活動成本指基金會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如果基金會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果基金會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基金會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五、“業務活動成本”的明細科目設置有哪些?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未對“業務活動成本”的明細科目設置有統一規定,但是實踐中,基金會通常依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的規定,將慈善活動支出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核算和歸集。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成本。
六、基金會的慈善活動支出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的規定,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七、基金會的管理費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基金會管理費用是指為保證基金會正常運轉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八、基金會慈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具體法律規定

九、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是否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年末凈資產的平均數來代替上年的數字?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規定,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十、 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是否可以不受總支出比例的限制?
可以,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十一、基金會能否與捐贈人對單項捐贈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作出特別約定?
可以,基金會簽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規定的要求。
十二、基金會的慈善活動支出或者管理費用違反要求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的規定,將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