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的工具:生前贈與和繼承
作者:王麗 2023-06-29一、 生前贈與
1. 什么叫贈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一章“贈與合同”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并且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贈與是一種直接、簡單的財產分配工具,系贈與人生前對其個人財產的傳承和處置的一種方式,通常情況下,贈與人會在生前自主完成贈與財產的轉讓和交付。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單務合同。
2. 生前贈與的任意撤銷權及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以下三類贈與不得撤銷:
(1)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2)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的贈與;
(3)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何種行為屬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行為,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3. 立遺囑后又將財產贈與他人,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遺囑人生前以贈與方式處分遺囑中所列部分財產的,遺囑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是遺囑視為被撤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民一庭意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立遺囑人也有權在有生之年通過贈與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受遺囑行為、內容的限制。因此,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
4. 先公證贈與后又公證遺囑,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上海二中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公證贈與和公證遺囑的案件,老人將房屋先公證贈與給孫子,后又以公證遺囑的形式將該房屋留給三個兒子,在后的公證遺囑能對抗在前的公證贈與嗎?答案是不能。因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被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應該說是贈與人經過慎重考慮的,不存在一時沖動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公證贈與,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5. 贈與與財富傳承
贈與是受很多中國企業家青睞的一種財富傳承方式,可以實現精準定向傳承,生前解決財產分配問題,避免一代突發死亡、失能等意外情況出現時給家人造成的慌亂,避免遺產未經梳理、喪失或者被人竊取的風險,避免子女之間對優質財產的搶奪紛爭,尤其是多子女家族,婚生、非婚生子女家庭。從財富傳承角度來看,贈與的缺陷在于:一代對財產失去控制,無法避免子女不孝和揮霍;如果二代婚變,可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難以防范外界“別有用心”之人對財產的覬覦,二代如果缺乏駕馭財產的能力,可能導致財產流失。筆者不建議一代在做財富傳承安排時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尤其是大額、重要的資產,一旦公證則很難再撤銷。
二、 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規定,繼承,是指一個人(被繼承人)的生命結束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是處理死者遺產的法律關系。
1. 繼承的方式:法定繼承、遺囑方式繼承、遺贈扶養協議
(1)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利用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及繼承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
(2)遺囑方式繼承,是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內容的要求,將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由指定主體予以繼承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方式繼承包括遺囑繼承、遺贈及遺囑信托。
(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
它們之間的效力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方式繼承>法定遺贈
三、 法定繼承
1. “法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法定的范圍和順序:第一順序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法定的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均等。
2. 法定繼承與財富傳承
法定繼承不是一種理想的財富傳承的工具,容易引起家族內部紛爭。此外,還存在諸多問題:遺產的梳理和分割難、復雜的身份證明手續、遺產落入非本人意愿的繼承人手中。
四、 遺囑方式繼承
根據遺囑的內容不同,其形成的法律后果不同, 遺囑方式繼承細分為遺囑繼承、遺贈及遺囑信托。自然人將個人死后的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即遺囑繼承;當然,遺囑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遺贈;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將其合法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在委托人身故后對遺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法律行為,即遺囑信托。
1. 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
(1) 遺產接收主體不同:遺囑繼承中,遺產的接收主體是被繼承人指定的 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而遺贈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受贈 主體是被繼承人指定的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
(2) 遺產接收主體意思表示不同:繼承開始后,遺囑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 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若沒有表示的, 則視為接受;而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后 60 日內作出接受的表示, 方可視為接受遺贈,否則將視為其放棄接受遺贈。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認為,60日的起算點,如果是死亡之前就知道的,從“死亡之日”起算。如果是死亡后知道的,從“知道受遺贈之日”起算。
(3) 取得遺產的時間不同:根據《民法典》第 230 條、1121條規定, 遺囑繼承的,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遺產的物權變動時間;而對于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其取得物權的 開始時間法律目前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共性: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的情形之下,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不再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力。舉例:A老先生立遺囑表示百年之后遺產全部由兒子B繼承,B先于A死亡,并且B死亡時A已經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A死亡后將按照法定繼承,不再執行遺囑。
2. 遺囑繼承與遺囑信托的區別:
(1) 遺產的權利屬性不同: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遺囑信托中的繼承人取得的是信托受益權;
(2) 繼承人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中,只有在世的自然人可作為繼承人;遺囑信托中,在世的自然人和尚未出生的人都可以指定為信托受益人;
(3) 遺產分配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中的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將直接分配給繼承人;遺囑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愿,將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條件、分步驟地分配給信托受益人;
(4) 形式要件不同:遺囑繼承中的遺囑形式要件應符合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法律規定,遺囑信托中的遺囑形式要件不僅應符合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法律規定,還要符合信托法中關于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遺囑在內容上應包含一個有效信托的全部條件。
五、 生前贈與和繼承的稅收后果
1. 不動產的贈與與繼承
在不動產的贈與和繼承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稅種:印花稅、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具體如下:
表5.1 不動產贈予與繼承中所涉及的稅種

具有免稅資格的特定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兩類主體:
第一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類,對轉讓人或被繼承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總結:關于房產,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稅賦最輕,向不特定的人生前贈與稅賦最重。向二代傳承房產,如果采用生前贈與則要征收契稅和印花稅;如果采用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則僅征收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不征收其他稅種。
2. 非上市公司股權贈與和繼承
在非上市公司股權贈與和繼承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稅種: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總結:一代向二代、三代傳承非上市公司股權,無論采取哪種方式,僅征收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不征收其他稅種。
3. 上市公司股票贈與和繼承
在上市公司股票贈與和繼承的過程當中,涉及到的稅種: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具體如下:

總結:對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的贈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是需要按照 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在實操中,其實稅負也是0或者很低。原因在于在依法繼承的情形下,根據財稅〔2010〕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轉讓方(即被繼承人)的轉讓收入,是以轉讓方取得該股票時支付的成本計算,故實際稅負其實為0。如果限售股的持有人將限售股以0對價或極低對價 轉讓給特定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這種贈與或者低價轉讓被視為有正當理由,因此實際稅負可以是0或者比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