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春節假期疫情防控勞動用工管理注意事項
作者:尤武軍 張倩 2021-02-19春節假期后的返工、返崗正在進行中,從春節假期前的“就地過年”規定開始,各地倡導勞動者不返鄉、減少流動,并頒布了若干就地過年的服務、工作、福利等政策,也號召企業配合政策措施的實施合理引導職工就地過年。現春節假期即將結束,用人單位從配合疫情防控角度和自身用工管理的角度,均需了解春節期間返鄉的職工返崗的相關管理問題。筆者故整理、總結了8個較為集中的問題,從法律合規角度進行集中回答,以求為企業對其關注的相關問題提供指引和參考。
一、相關法規或政策文件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冬春季農村地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021]11號 2021.1.19發布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做好人民群眾就地過年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25日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11月25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 二、“就地過年”后返崗相關8個常見問題Q&A Q1.基于“就地過年”倡導,企業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加班?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國務院關于春節放假的安排嗎? A:2021年2月12日至2月14日(正月初一至初三)期間可協商安排員工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其余調休時間可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和疫情防控情況做出安排。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人民群眾就地過年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稱“就地過年工作通知”)第五點提到:“引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錯峰放假或調休,以崗留工、以薪留工…”,“在春節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2021 年部分節假日放假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2021放假安排”)規定,2021 年春節期間的放假安排為“2 月 11 日至 17 日放假調休,共 7 天。2 月 7 日(星期日)、2 月20 日(星期六)上班”,且《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規定,春節假期 3 天,即正月初一(2 月 12 日)至正月初三(2 月 14 日)。也就是說,除了春節法定假期(2月12日至2月14日)外,其它時間均為雙休日或雙休日調休。所以,春節期間,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安排,在確保3天法定春節假期之外(或者該三日協商安排職工上班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余調休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Q2.2021年春節假期期間安排員工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A:2021年春節假期自2月11日開始至2月17日,共7天。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加班或者調休的,相關工資計算請見下表: Q3.企業如何配合“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相關嚴防嚴控政策的實施和管理? A:可要求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返回的員工進行返崗前的登記、申報,通過查看各地“健康碼”、“綠碼”方式查看和進行疫情防控措施。 對于春節放假前要求返鄉或者旅游目的地屬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員工,雖就地過年工作通知規定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嚴格控制人員進出,但春節假期期間畢竟不屬于工作日,用人單位沒有限制員工出行目的地或者途徑地的當然權力,但是對于員工假期期間的途徑地、目的地等企業應擁有知情權,這應屬于企業作為用人單位現有的用工管理權范圍之內。依據《民法典》中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員工在春節假期期間的目的地、途徑地是否屬于個人信息,則存在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問題,用人單位在要求職工登記、申報該等目的地、途徑地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基本原則,基于疫情防控和正當管理需要進行。目前,大量地區均有“本地寶”等小程序供大眾查詢、確認中高風險地區名單、防控隔離措施以及核酸檢測相關政策,企業和職工均可對應查詢。 Q4.員工堅持返回的“家鄉”屬于中高風險地區,后因隔離、居家健康監測等原因導致遲延返崗的,如何處理? A:在放假返鄉前已知曉員工返鄉目的地屬于中高風險地區,后因集中隔離、居家健康監測措施導致遲延返崗的,未出勤期間無需支付工資,若未及時申請假期或者事后補假的,可按曠工處理;在放假返鄉時目的地不屬于中高風險地區,春節后返回工作地前因相關政策變化或者疫情情況變化導致被隔離或者需居家健康監測的,用人單位應正常發放期間工資。 對于第一種情況,員工在假期返鄉時已經知曉其返鄉目的地屬于中高風險地區,其對于現有政策要求的隔離7天或14天,以及提供核酸檢測報告等要求是知曉的,不屬于因政策采取隔離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員工本可以自行控制出行安排也對于相關隔離政策已然知曉,在此情況下堅持返回中高風險地區導致未能按時返崗工作的原因在員工,并非疫情防控措施或者不可抗力,所以,員工應承擔因此導致的后果,即未能出勤的不享受勞動報酬,且應及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假期;對于第二種情況屬于職工在返鄉時無法預測或者控制的情形,因被隔離等屬于因政策采取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期間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 Q5.用人單位能否要求返鄉過年的職工提供核酸檢測陰性結果報告方可返崗? A:需視工作地的相關疫情防控要求確定,如果工作地有相應要求的,職工應當在提供核酸檢測合格的結論后方可返崗。 以廣東省深圳市的政策為例,僅要求對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旅居史的來深返深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對于從國內疫情低風險地區返深人員,持粵健康碼“綠碼”不用隔離,體溫正常且無相關癥狀者可正常出行、工作,個人做好健康監測即可。 因此,若工作地相關疫情防控政策未要求進行核酸檢測的人群,原則上用人單位無權強制要求職工提供。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返鄉過年前已經通過職工承諾、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或規章制度明確返鄉過年者返崗前需要提供核酸檢測合格證明的,則職工應當遵守這一要求。 Q6.用人單位能否要求返鄉過年的職工自行居家隔離? A:需視工作地的相關疫情防控要求確定,如果工作地有相應要求的,職工應居家隔離特定天數后方可返崗。 各地現有的疫情防控政策一般會根據春節期間旅居史、途徑史是否涉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確定不同的隔離等疫情防控要求,包括隔離的方式(集中隔離、居家觀察)和天數(7天、14天)。對于工作地沒有要求隔離的春節返鄉人群,若用人單位強行要求居家隔離的,隔離期間應當視為正常出勤處理。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也可以按照年休假、調休、事假等方式安排處理。 Q7.春節返鄉的勞動者在返回工作地后、要求返崗前自行隔離的,如何處理? A:如果自行居家隔離措施是工作地在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則用人單位應當遵守,職工自行要求居家隔離而未能按時返崗的,用人單位應允許。如果工作地沒有相應的要求且職工符合返崗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批準,勞動者拒不執行的,可按曠工處理。 Q8.員工違反企業制定的疫情期間相關管理制度,謊報、瞞報行程相關信息,違反隔離政策或社區健康管理規定,該如何處理? A:因員工謊報、瞞報行程導致隔離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若在春節放假前單位已制定并下發相關春節假期的疫情防控申報、登記等要求,且職工承諾確認遵守國家和地方疫情防控政策和用人單位春節假期期間相關規定的,則用人單位有權對違反該等規定的職工給予對應處理、處罰。 用人單位應在放假前下發相關規定、通知,要求員工遠離“中高風險地區”、減少外出、做好自我防護、不參加聚集性活動,若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應及時就醫并立即報告用人單位疫情應急工作小組。同時要求職工及時、如實申報自身行程,一旦存在瞞報或者違反疫情防控政策則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國家、地方政策規定,單位有權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