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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元宇宙”可能帶來的法律挑戰和解決路徑

作者:李章虎 2022-01-14
[摘要]“元宇宙”時代的到來,不是未來時,而是現在進行時。作為律師,我們要緊隨或展望“元宇宙”相關產業鏈條發展動向,助力客戶法律合規運行。

“元宇宙”時代的到來,不是未來時,而是現在進行時。作為律師,我們要緊隨或展望“元宇宙”相關產業鏈條發展動向,助力客戶法律合規運行。所以,在具有歷史意義的新時代,研究“元宇宙”的法律規則以及關聯權益保護成為了必須要思考的話題。本文試圖從五個方面淺析“元宇宙”可能帶來的法律挑戰和解決路徑,以期對未來制定規則提供一些啟示。


一、元宇宙概念


1、元宇宙的出現


2021年3月,被稱為元宇宙第一股的羅布樂思(Roblox)正式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10月28日,扎克伯格宣布將Facebook更名為Meta(取自于“元宇宙”的英文詞匯Metaverse);11月,虛擬世界平臺Decentraland公司發布消息,巴巴多斯將在元宇宙設立全球首個大使館,暫定2022年1月啟用。12月27日,百度Create AI開發者大會與開發者和網民見面,在元宇宙分論壇中一款名為“希壤”的虛擬空間多人互動平臺正式面向開發者開放。[1]


“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呢?為何這些互聯網巨頭都紛紛開啟了“元宇宙”計劃。


元宇宙(metaverse)并不是一個新造詞,它最早出現在國外的一部科幻小說《雪崩》之中。在這部出版于1992年的小說中,作者尼爾·斯蒂芬用絢爛的文字和獨特的描述向讀者生動的展現了自己所想象的未來美國社會:在全球經濟崩潰后,美國曾經的強盛不復存在,社會資源由私營企業和特權階層把控,中下層勞動力艱難維持生計,而富人居住在有槍炮和軍隊保護的完全封閉的社區。但好在這里有一處完全沉浸式的虛擬“伊甸園”為絕望之人提供一個短暫逃離無法忍受的現實的機會,這個虛擬“伊甸園”就被稱為“元宇宙”。


2、元宇宙產生的原因


那么為何在30年后的今天,元宇宙會突然受到了眾多投資人士的追捧,吸引了一批互聯網、科技企業紛紛開啟元宇宙市場的布局,從最開始的游戲到虛擬社區,穿戴設備再到互聯網等都試圖跟元宇宙扯上關系?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受疫情政策的影響,人們外出時間減少,居家上網時間增多,“宅經濟”發展迅速;


(2)底層技術和硬件產品迭代突破性發展。例如,5G、AI、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以及新基建配套,可實現低延時、沉浸式、隨時性等元宇宙環境需求;


(3)為了尋找新的資本出口,謀求發展新動力。互聯網時代已經發展了30余年,傳統互聯網市場逐漸趨于飽和,投資者若想要進一步發展,就要尋找新的發展空間,而元宇宙——這個極有可能成為移動互聯網后繼技術的出現,就為投資者帶來了發展的契機,于是有遠見的企業家和投資者紛紛開啟了所謂的元宇宙布局,意圖搶先占領潛在市場,抓住新的發展機遇。


3、元宇宙的概念和內涵


目前關于元宇宙還沒有形成統一、權威的定義,北京大學陳剛教授、董浩宇博士將元宇宙定義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進行鏈接與創造的,與現實世界映射與交互的虛擬世界,具備新型社會體系的數字生活空間[2];清華大學新聞學院沈陽教授這樣定義元宇宙:“元宇宙是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它基于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以及數字孿生技術生成現實世界的鏡像,通過區塊鏈技術搭建經濟體系,將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在經濟系統、社交系統、身份系統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許每個用戶進行內容生產和編輯”[3];馬化騰提出的“全真互聯網”概念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對元宇宙的理解。總而言之,元宇宙并非一個簡單的虛擬空間,而是將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AR、VR等底層技術相融合。把網絡、硬件終端和用戶囊括進一個永續的、廣闊的虛擬與現實所并存的,極致開放、復雜、巨大的系統之中,在這個系統中既存在對現實世界的復制,又充滿著虛擬世界的產物。


二、元宇宙可能帶來的法律挑戰及解決路徑


為了推動元宇宙從抽象的概念走向現實,并在未來的全球競爭中搶占先機,我國應在技術、標準、法律規則3個方面做好前瞻性布局。此前,關于元宇宙的討論多是從其技術、標準展開,但是正如江蘇省法學會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法學研究會會長、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祿生表示:“如果未來元宇宙成為社會主場景,那么它所帶來對經濟安全、國家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的挑戰,都需要學界提前關注,做好隨時應對風險的準備,降低可能存在的負面影響”[4]。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同樣也應當受到法律和規則的約束。因此,從法律方面來看,隨著元宇宙的發展及成熟,有關于主體人格、虛擬財產、個人信息、數據安全、新型犯罪等一系列問題也將隨之產生,提前思考如何防止和解決元宇宙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將成為未來社會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環節。


1、虛擬主體人格


Roblox的首席執行官Baszucki給出元宇宙的第一個關鍵特征是“身份”,且這種身份是可以自由設定并開發其“第二人生”的。現實世界的人可以通過某種設備或途徑為自己塑造出一個獨一無二的虛擬形象以供其進入到一個虛擬空間生產、生活。這個虛擬形象可以是與現實世界中個體形象相似,也可以是某個不限于性別和物種的全新的形象,但問題在于:我們該如何界定這種身份的法律屬性?


元宇宙中“虛擬形象”的法律責任是否需要由現實世界的主體承擔?元宇宙中的“人物”屬性如何獲得現實世界的認同?是擁有法律權利可以獨自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主體?還是作為一種法律關系的客體受到法律保護呢?當你發現自己在元宇宙的“分身”形象被他人模仿時,該怎樣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呢?是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保護、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保護、還是物權中的財產權來保護呢?或則,現有法律不足以應對上述問題,需要國家出臺新的專門規定來解決。上述問題聽起來有些抽象,但從根本上來說就是關于如何界定虛擬人物的法律屬性問題,由于當前社會也存在虛構角色,例如,漫威的超級英雄,羅琳筆下的哈利波特,西游記中的師徒四人等都是虛構角色,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現有法律對虛構角色的規定來展望今后元宇宙中的“身份”問題。


目前實踐中對于虛擬角色多用著作權法來保護。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確立了虛構角色可以獨立于作品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制度,并發展出了相應的可版權性標準。德國著作權法將虛構角色拆分為角色名稱和角色圖像兩個部分,角色圖像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日本也通過一系列判例確立了卡通形象獨立于作品的版權法保護地位[5]。


近幾年,我國法院在“虛構角色”法律問題上陸續也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第(2013)民申字第368號裁定書:“涉案虛擬人物形象,其表現形式既借鑒了真人的體格形態,又采用了虛擬夸張的手法,對頭、臉、眼、鼻、耳等部位創作出不同真人的特點,具有獨創性,屬于利用線條、色彩、圖案等表現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具有人物造型藝術的作品,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又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第(2015)津高民三終字第0018號判決:”動漫作品的判例中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且表達了創作者對線條、色彩、手法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的美學選擇和判斷,該動漫角色形象屬于具有審美意義、并且可以復制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應當認定為《著作權法》所稱的美術作品”。隨著虛構角色知名度的提升,一系列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虛構角色中具有識別性的部分與商品相結合來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也不斷出現,而著作權法很難將其保護延伸于角色的組成要素,但這種行為確實竊取了角色的商業信譽,實踐中當事人通常會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救濟。


但是,元宇宙世界中的“虛擬形象”畢竟不同于游戲或者影視中的虛擬角色,它還體現了現實世界中的主體人格。因此現有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宇宙中的“身份”問題。筆者認為隨著元宇宙的發展,我們可以通過擴大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外延,將元宇宙中的“分身”看作是獨立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關系的主體。


正如前面已經談到的,元宇宙里的“虛擬形象”就是現實世界的人在元宇宙的“分身”,其行為完全受到現實世界人的控制和影響,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現實世界的人格特征。就好比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每個人都擁有不同的社交賬號,這些賬號就是我們在互聯網的身份證,而我們在互聯網上的言行舉止也會波及到賬號后面處于現實世界的人。當你使用賬號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或受到他人侵害時,首先出面干預的往往是相關監管機構,嚴重的就會由現實世界公安、司法機關處理。例如有人在微博上對你進行了言語侮辱、造謠誹謗等毀損名譽的行為,你可以先向微博管理員投訴對該賬號采取禁言、封號等措施,如果該行為已經嚴重到違法犯罪程度,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賬號后的主體采取相應制裁手段。移動互聯網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元宇宙作為移動互聯網的后繼技術,一定是在移動互聯網的基礎上進行革新和發展,因此移動互聯網的很多規則原理都可以適用于元宇宙時代。所以,筆者認為,在關于“虛擬形象”問題上,我們可以在借鑒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加以完善,例如建立相應的“元宇宙準入”機制,形成“分身”與“實體”一一對應;成立有關的元宇宙監管機構;制定合理、有效的規則體系,形成“分身”與“實體”的雙重責任歸責原則。


2、虛擬財產


我們所暢想的元宇宙將會是一種高度發達的現實與虛擬交互的世界,“你”可以在元宇宙世界中盡情地發揮勞動價值創造出屬于自己的“財產”。


關于如何界定這些“財產”的屬性,該“財產”的歸屬和保護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簡單舉例,你在元宇宙中所獲得的土地和房產被人所侵占或毀損,那么你能通過怎樣的合法渠道來獲得救濟呢?


元宇宙中的“財產”不同于現實世界中的財產,它更像是我們現在所討論的“虛擬財產” 。學術界關于虛擬財產的定義主要有兩種,一部分學者采廣義說,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一切存在于網絡空間中的具有專屬性的虛擬財產,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箱、QQ號碼、虛擬裝備和虛擬貨幣等;另一部分學者采狹義說,他們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就是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指那些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集中體現在網絡用戶通過支付一定費用取得,并具有在離線交易市場內通過交易獲得現實利益的虛擬物品[6]。關于虛擬財產的問題,我國早已展開了激烈討論,比如微信賬號、游戲賬號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游戲里面的道具是否屬于財產權保護對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性質是什么?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就將比特幣(BTC)、以太坊(ETH)等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所以虛擬貨幣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廣義的虛擬財產范疇。目前我國《民法典》只對虛擬財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對于虛擬財產的定義、性質和保護模式卻并沒有詳細規定。學術界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保護方式產生了物權說、債權說、新型財產權說和知識產權說四種代表性觀點。其中物權說和債權說支持者最多。


筆者個人比較贊同對虛擬財產采取物權保護模式,尤其當發展到“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時代。屆時,虛擬與現實將高度融合,個人完全可以跨過平臺對虛擬財產進行處分,對于“物”的限制也不會只停留在現有的“有體物”上,虛擬財產權在基本屬性和權能上將完全符合物權的基本屬性和權能,因此在虛擬財產遭受侵害時,完全可以援用相關物權保護的規定。為此,隨著元宇宙的逐步建立,網絡虛擬財產在財產屬性方面需要盡快完成與傳統民事財產權利的保護客體范圍的對接,應當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物權保護范圍,并逐漸完善物權法的體系和內容。


3、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安全


2021年之所以成為元宇宙爆發的元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區塊鏈簡單來說就是“透明數據庫”,元宇宙的中心思想就是“去中心化”,即用戶可以越過平臺,實現自我管理。這種自我管理依賴與不同平臺之間的基礎數據共享,比如,在元宇宙中通過游戲平臺獲得的金幣、裝備等虛擬資產不用轉換成一般等價物而可以直接用到購物平臺去消費,甚至直接用于現實世界的消費。這種交易模式的實現依賴于底層技術的建立和成熟,比如大數據,區塊鏈技術。因此在元宇宙時代,數據信息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伴隨而來的問題就是個人信息的泄露和濫用。不要說元宇宙時代,就目前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泄露問題也十分嚴峻。據Risk Based Security統計,2019年上半年,世界范圍內發生了3813起數據泄露事件,公開數據達41億條,數據泄露事件的數量與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4%,全球各行業正在遭受高頻次爆發的數據泄露事件困擾,數據安全問題正成為各國共同面對的重要難題[7]。


我國對于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的態度經歷了由忽視到重視的發展過程,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標志著數據安全步入法治化軌道。從將個人、企業和公共機構的數據安全納入保障體系,到規范行業組織和科研機構等主體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數據安全法確立了對數據領域的全方位監管、治理和保護。《民法典》的頒布也是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標志性成果。不同于歐洲等大多數國家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權范疇加以概括性的保護模式,也不同于將個人信息看作為一種財產權的保護模式,我國《民法典》首次將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相區分,把個人信息規定為一項單獨人格權加以保護,《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權編還將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為單獨一章加以規定,體現了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正式生效標志著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邁向新的發展階段。因此,在構建元宇宙空間的同時,相關立法機構和行業主體必須繼續承擔起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促進立法完善,加強行業自治,提高監管力度,打造綠色、開放、安全、高效的數字化平臺。


4、人工智能


為了在元宇宙中實現更大限度的自由,AI技術要實現從傳統的決策樹和狀態機向更高級的深度學習、強化學習發展,從而營造出隨機生成,從不重復的體驗,擺脫人工腳本的束縛,達到真正的沉浸感和多樣化,但是人工智能尤其是超高智能機器人的出現會帶來一系列問題,例如人工智能的主體資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歸屬和保護、人工智能侵權甚至是犯罪的歸責原則都是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現目前,無論從司法實踐,還是對人工智能法律屬性的理論界觀點來看,盡管部分觀點承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屬性,但都無一例外拒絕承認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法律屬性。盡管部分學者以及法院承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但認定作品著作權應歸屬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或管理者”。另外,基于現階段人工智能技術還沒有發展到“超智能”程度,實踐中也沒有出現太大的問題,上述問題的緊迫性還不嚴重。但是元宇宙時代必定會伴隨著超智能機器人的出現,屆時,上述問題就會成為必須面對加以解決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現在對有關人工智能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時最好結合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動態,前瞻性的思考人工智能可能會帶來的問題及解決方案。立法機構也應當在合適的時候形成統一、權威的法律法規。


5、對于違法犯罪的監管


如前所述,元宇宙的實現要依賴于底層技術的高度完善,否則元宇宙只能是“鏡花水月”,永遠停留在暢想階段。就目前的技術來說,我們還無法在短期內實現元宇宙規劃。但是目前市面上已經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抓住元宇宙元年的熱潮,在有關監管機制還未形成之前,打著元宇宙的旗號,開發所謂的“元宇宙區塊鏈游戲”,這種游戲無一例外都需要用戶將人民幣兌換為USDT這種虛擬幣,再兌換成該游戲所使用的虛擬幣,但其實這些游戲只是開發成本很低的網頁小游戲,與真正的元宇宙概念游戲大相徑庭,其本質上是借著元宇宙概念吸引大眾投資的新型騙局。對于此類不法行為,現有的法律規范就可以有效應對,因為不管其表面如何變化,其本質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但是為了減少或者杜絕人們受到上述打著元宇宙旗號的新型騙局的傷害,我們有必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比如加大對于“元宇宙”相關概念、知識的科普,破除普通大眾對于元宇宙的錯誤觀念。盡管目前只有部分互聯網、科技巨頭公司開啟了元宇宙布局,大多數企業仍在觀望階段,但“元宇宙”仍然是一種發展趨勢,因此建立相關機構加大對市場監管、規范行業發展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此前受元宇宙概念影響而股價大漲的中青寶就受到了深交所重點關注,要求中青寶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相關文章,說明是否存在虛假或誤導性宣傳、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熱點概念炒作股價的動機。此外,深交所還要求中青寶進一步核實公司股價短期內漲幅較大與公司基本面是否匹配,并就股價較大波動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8]。同時,還要求公司披露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其次,元宇宙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勢必會對社會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就好比互聯網時代,互聯網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孕育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例如信息網絡犯罪、計算機系統犯罪、產生了新的犯罪手段,例如在網絡上施行侮辱誹謗行為。為了有效應對上述問題,立法機關對法律規范進行了及時的更新和調整,相應的監管機構陸續成立,互聯網企業也加強了對自身行為的規范。逐漸形成了國家監管與行業自治共同運作的良性發展模式。同理,隨著元宇宙計劃的展開,面對新問題、新需求的出現,我們依然要堅持統籌發揮各部門、各組織的作用,形成國家、社會、行業和個人的有機統一。10月13日,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元宇宙工作委員會在京成立,這是第一家元宇宙全國社團機構,代表了元宇宙行業自治的初探。


結語


回顧歷史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農耕時代、工業革命時代、還是電子信息時代,統治者們無一例外地都會制定一定的“規則”來維護統治、維持社會秩序。而今“元宇宙”的出現為人類社會實現最終數字化轉型提供了新的路徑,并與“后人類社會”發生全方面的交集,為全人類邁向下一個新時代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因此,無論是作為這一時代的法律人,還是作為見證歷史更替的參與人,相隨“元宇宙”元年,對其中的虛擬主體、客體、財產等研究,我們任重而道遠。


注釋

1、 參見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83%E5%AE%87%E5%AE%99/58292530#reference-[2]-33626919-wrap 最后查看時間2021年12月28日

2、參見:

https://m.gmw.cn/baijia/2021-11/19/35323118.html 光明社,北京大學學者發布元宇宙特征與屬性START圖譜,

3、參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6627582511122860&wfr=spider&for=pc 新華社,什么是元宇宙?為何要關注它?

5、 參見: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922271 元宇宙、區塊鏈、NFT!聚焦人工智能法學的時代命題!

5、參見:滕越,《虛構角色的法律保護困境及出路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6、參見:周玉斌:《淺議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合肥學院學報》2006年8月第23卷第3期。

7、參見:文章:網絡平臺、資產發行與管理、網絡空間安全:元宇宙三大法律問題

 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823A08Q8H00

8參見:央視財經,文章:集體漲停!元宇宙異常火爆,監管火速出手!

https://mp.weixin.qq.com/s/CYhxW-JrKCDRYWjxzfm6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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