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比較探究
作者:羅民 邵曉瑩 2025-08-28摘要: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作為現代租賃業的兩大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設備流通等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本文基于《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從定義性質、設立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框架、法律關系及財稅處理等維度,系統比較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差異,分析二者在經濟體系中的功能定位,為行業規范發展提供參考。
引言
租賃作為連接資金與資產的重要紐帶,已成為企業融資與設備更新的核心方式。我國租賃市場呈現“雙軌制”發展格局,以金融租賃公司為代表的金融機構類租賃主體與以融資租賃公司為代表的商事主體類租賃機構并行發展。二者雖同屬“融資租賃”業務范疇,卻因主體屬性、監管規則等差異,形成了不同的業務模式與市場定位。厘清二者的本質區別,對于優化資源配置、防范行業風險具有實踐意義。
一、定義與性質的本質差異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的核心區別源于主體屬性的不同,這種差異決定了二者在功能定位與監管邏輯上的根本分野。
(一)金融租賃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屬性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24)》,金融租賃公司是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需持有金融許可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管。其核心功能是通過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為承租人提供大型設備、基礎設施等長期租賃服務,兼具“融資杠桿”與“資產運營”雙重屬性。例如,在航空租賃領域,金融租賃公司可憑借充足的資金實力,購入價值數億元的飛機,通過長期租賃實現資產增值與資金回籠。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24)》,未經批準不得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也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二)融資租賃公司:普通商事主體的“融物+融資”屬性
融資租賃公司的法律定義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1,其本質是通過“融物”實現“融資”的商事服務主體,無需金融牌照,受《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范。這類公司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設備購置需求,例如為制造業企業提供生產線租賃、為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設備租賃等,直接對接實體經濟的普惠性融資需求。
二、設立與準入的門檻差異
兩類公司的設立審批、注冊資本及股東資質要求存在顯著層級差異,反映了監管對其風險控制的不同標準。
(一)審批與注冊資本
金融租賃公司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原銀保監會)審批,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實繳);而融資租賃公司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內資試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7億元人民幣(實繳),外資公司為1000萬美元(實繳),門檻明顯低于金融租賃公司。這種差異體現了金融租賃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更高風險管控要求。
(二)股東與治理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大型租賃公司或產業龍頭企業,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良好信譽和充足的資本實力。例如,若主要股東為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此外,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并制定健全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5年以上金融或租賃行業相關經驗,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要求,且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違法違規行為。
相比之下,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資質要求較為寬松。內資試點公司的主要股東可為大型企業(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金融機構;外資公司的主要股東則可為境外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美元)。
三、業務范圍與模式的市場分野
基于主體屬性與資源稟賦的差異,兩類公司形成了互補的業務格局。
(一)業務定位與租賃物
金融租賃公司聚焦大型、長期、專業化項目,租賃物多為飛機、船舶、能源設備等價值高、周期長的資產,租賃期限通常為5-10年;融資租賃公司則側重中小企業的短期、小額設備租賃,租賃物包括工業設備、醫療設備等,租賃期限多為1-3年。
(二)業務模式與禁止性規定
金融租賃公司可開展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租賃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但禁止“低值高買”,即以明顯高于市場價值購買租賃物;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賃、售后回租、轉租賃等,但不得從事非法集資、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這種差異源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金融機構資質,使其可運用更多金融工具,而融資租賃公司需嚴守“商事服務”邊界。
四、監管框架的層級差異
監管強度與范圍的不同,是兩類公司風險防控體系的核心區別。
(一)監管主體與強度
金融租賃公司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實施全流程強監管,覆蓋“準入-運營-退出”全流程,包括準入、資本、業務、風險、退出等方面,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業務(如境外飛機租賃)也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
融資租賃公司則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框架、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實施、中國融資租賃企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如《融資租賃企業合規經營指引》)進行自律監管,監管強度適中,更側重“底線監管”,引導企業合規經營。
(二)信息披露與風險處置
金融租賃公司需定期報送詳細財務及風險指標,監管部門可主導接管、重組等風險處置。融資租賃公司僅需按地方要求報送基本信息,風險處置以地方監管部門主導的整改、注銷為主。
五、法律關系與風險控制的差異
兩類公司的債權性質、所有權效力及風險控制手段存在顯著區別,影響其違約處理能力。
(一)法律保護與所有權效力
金融租賃公司的債權屬于金融債權,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法規保護,且租賃物所有權經登記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為商事債權,受《民法典》保護,若未辦理租賃物登記,所有權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在租賃物被擅自轉讓的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可憑借登記證明追回資產,而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因未登記喪失所有權主張。
在違約責任認定方面,金融租賃公司合同中通常約定較高的逾期利息;融資租賃公司的逾期利息通常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LPR的4倍),過高可能被法院調整。
(二)風險控制手段
金融租賃公司實行“全流程管控”,事前對承租人進行嚴格信用評估,對租賃物進行價值評估,事中監控租賃物使用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事后若承租人違約,可通過已登記的租賃物所有權實現優先受償,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融資租賃公司更依賴“承租人信用”與“租賃物變現能力”,因無金融牌照,資金來源有限,抗風險能力較弱,若承租人違約,因租賃物未登記,優先受償權可能無法實現,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或保證,但中小企業往往缺乏足夠抵押物,風險增加。
六、會計與稅務的處理差異
財稅政策的不同適配了兩類公司的主體屬性,影響其經營成本與收益。
(一)增值稅處理
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時,適用“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若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租賃物為有形動產的,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為不動產的,適用9%的稅率。
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性租賃業務上的增值稅政策與金融租賃公司一致,同樣適用“貸款服務”稅目,并可享受差額征稅優惠。但由于其不具備金融牌照,業務必須嚴格符合“融物+融資”的雙重實質,租賃物需真實存在且權屬清晰,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視同貸款”,導致無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在經營性租賃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與金融租賃公司相同,但其計稅基礎更注重“租賃物的實際成本”。稅務機關會對其“融物”真實性實施更為嚴格的核查,以防止企業借租賃之名行變相放貸之實。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金融租賃公司作為持牌金融機構,其“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壞賬損失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核銷標準相對寬松。例如,單筆應收款項逾期超過1年即可申請核銷。在收入確認方面,利息收入(即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攤銷部分)需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由于其金融機構的屬性,金融租賃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相比之下,融資租賃公司的壞賬損失扣除需遵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更為嚴格的證明材料,如法院判決、破產清算文件等,且核銷門檻較高,通常要求單筆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不過,若融資租賃公司符合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可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征收;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5%征收。
七、結論與展望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作為租賃市場的“雙支柱”,分別服務于大型項目與中小企業,形成了互補的市場格局。未來,隨著監管體系的完善,兩類公司可在各自領域深耕。金融租賃公司可依托金融牌照優勢,拓展綠色租賃、跨境租賃等專業化領域;融資租賃公司可聚焦普惠金融,通過數字化手段提升中小企業服務效率。同時,租賃物登記制度、優化財稅政策需進一步統一,以推動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兩類公司的差異化發展,最終將共同促進租賃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作用,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1] 第七百三十五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