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篇(三)| 申請登記相關要求(下)
作者:周鵬 唐紀遠 2023-09-15目錄
一、基本設施和條件相關要求
二、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相關要求
三、名稱及經營相關要求
四、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及出資相關要求
五、關聯方相關要求
六、結語
私募驛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相關要求進行了全面梳理,第四至六章部分整理如下。
第一至三章內容已在上期[募集篇(二)| 申請登記相關要求(上)]中發布,點擊閱讀。
申請登記相關要求(下)
推薦閱讀13分鐘
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及出資相關要求
(一)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定義及認定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主要出資人的判斷標準較為直接清晰,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權或者財產份額的股東、合伙人。
相對而言,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則更加復雜,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際控制人的具體認定路徑由《登記指引2號》做出詳細規定,具體可參考下表:
申請機構 基本情況 | 認定路徑 |
公司性質的 | 1.持股50%以上的; 2.通過一致行動協議實際行使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 3.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或者能夠決定執行董事當選的。 實際控制人應當追溯至自然人、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大學及研究院所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等。 通過一致行動協議安排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協議不得存在期限安排。不得通過任何方式隱瞞實際控制人身份,規避相關要求。 不得濫用一致行動協議、股權架構設計等方式規避實際控制人認定,不得通過表決權委托等方式認定實際控制人。 |
合伙企業性質的 | 認定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最終控制該合伙企業的單位或者自然人為實際控制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無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對合伙事務的表決辦法、決策機制,按照能夠實際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為的合伙人路徑進行認定。 |
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 | 實際控制人應當追溯至有效履行相關職責的相關主體,包括追溯至財政部、各地財政廳(局)或者國務院國資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國資委等直接控股企業主體。 因層級過多或者股權結構復雜,導致前款主體無法履行實際控制人職責的,應當充分說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夠實際有效履行實際控制人責任的主體。因行政管理需要導致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股權層級與行政管理層級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 |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外機構的 | 追溯至與中國證監會簽署合作備忘錄的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 |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外機構或者自然人的 | 應當追溯至與中國證監會簽署合作備忘錄的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
通過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一致行動協議以及其他協議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 | 共同控制人簽署方應當按照《登記指引2號》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穿透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直接認定單一實際控制人的方式規避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要求。 |
出資分散無法認定實際控制人的 | 應當由占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穿透認定并承擔實際控制人責任,或者由所有出資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資人,穿透認定并承擔實際控制人責任,且滿足實際控制人相關要求。 |
需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股權或者出資份額質押、委托第三方行使表決權等方式變相轉移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
(二)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規定
出資資格要求
《登記備案辦法》及《登記指引2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資格作出了規定,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了禁止情形以提高私募基金行業的準入門檻,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適用 對象 | 監管措施 | 適用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 加強核查 | 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中基協加強核查,并可以視情況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1.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公開譴責、限制業務活動、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 2.被協會中基協采取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不得從事相關業務等紀律處分措施; 3.在因《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被終止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主要出資人、未明確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4.在因《登記備案辦法》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主要出資人、未明確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5.在存在重大風險或者嚴重負面輿情的機構、被協會中基協注銷登記的機構任職; 6.需要加強核查的其他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 禁止任職 | 1.有《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 2.被協會中基協采取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措施,自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3.因《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所列情形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終止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4.因《登記備案辦法》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5.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6.從事的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7.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尚未修復; 8.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 | 禁止任職 | 1.未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違規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 2.治理結構不健全,運作不規范、不穩定,不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和杠桿比例不適當,不具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狀況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年;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或者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 5.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
出資能力證明
根據《材料清單》,鑒于相關規定對私募基金資本金的要求,申請機構在申請登記時,出資人需要提交相關材料說明出資人對申請機構已實繳資金的合法來源并具備相應的出資能力,出資能力材料應當能夠覆蓋其全部認繳出資。其中:
①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出資的,應當穿透至最終履行相應出資義務的主體,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②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材料包括: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當提交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固定資產(應當提交非首套房屋產權文件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等材料;
③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當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說明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交審計報告等材料。
出資合法性要求
出資人應當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境外出資人應當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出資人應當以合法的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嚴禁股權代持。不得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
出資及股權轉讓相關要求
(1)出資架構要求
根據《登記指引2號》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架構應當簡明、清晰、穩定,不存在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特殊目的載體設立兩層以上的嵌套架構,不得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等方式規避對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的財務、誠信和專業能力等相關要求。
此外,《材料清單》對于出資架構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規定申請機構,不得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出資架構設計。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SPV設立兩層及以上嵌套架構,特殊情況下通過SPV設立兩層及以上嵌套架構的,應當提交合理性、必要性說明材料。通過SPV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財產份額的,中基協按照股東、合伙人相關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核查,上述間接出資人應當提交其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是否從事沖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登記指引2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從事沖突業務的,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合計不得高于25%。
(2)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要求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及《登記指引1號》,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均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且合計實繳出資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實繳資本的20%。(金融機構控制、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控制的及其他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適用此規定)
(3)資管產品出資限制
為避免資產管理產品引發的股權架構不穩定的問題,《登記指引2號》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主要出資人原則上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但省級以上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4)股權轉讓限制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持資本充足,滿足持續運營、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
②股權、財產份額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但未改變實際控制人地位;
④因繼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⑤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從事沖突類業務要求
及競業禁止、敏感行業要求
①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不得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
②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最近5年內不得從事過民間借貸、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以《登記備案規定》第八十條為準);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資行為涉及金融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其他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定;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在金融機構任職的,應當出具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并符合相關競業禁止要求。
集團化運作要求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
①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的規定,具備充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合規、有效展業;
②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范圍,并就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等內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③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
關聯方相關要求
(一)關聯方的定義
根據《登記指引2號》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聯方包括: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機構;
②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擔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業,已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③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機構、投資咨詢企業及金融服務企業等;
④其他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對關聯方的規范要求
避免同業化競爭要求
在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下,很有可能在集團內引發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等情形,因此《登記備案辦法》要求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范圍,并就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等內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信息披露要求
申請機構在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應當如實向中基協披露關聯方工商登記信息、業務開展情況等基本信息。因人員、股權、協議安排、業務合作等實際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相關方,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披露。
申請機構的關聯方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的,應當向中基協披露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申請機構與關聯方存在資金往來的,應當就是否存在不正當關聯交易進行說明。
隔離機制要求
申請機構應當完善防火墻等隔離機制,有效隔離自有資金投資與私募基金業務,與從事沖突業務的關聯方采取辦公場所、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結語
在私募基金合規管理的時代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也日趨嚴格,登記門檻不斷提高,這體現了監管機構“從嚴規范”的治理決心以及“扶優限劣”的監管原則。對于申請機構而言,加強審核雖然會使得申請登記難度提升,但長遠來看,規范治理下煥發新活力的基金市場也將為基金從業者帶來更良好的市場環境以及更多的市場機遇。申請機構應當嚴循新規,調整姿態,順勢而上,成為私募新時代中的“弄潮兒”。
實習生朱瀚天亦有貢獻。
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擬就相關內容進一步探討或咨詢,歡迎與我們聯系。
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請私信與我們聯系,并于轉載時注明來源于公眾號“私募驛站”及作者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