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清單2021》對赴美上市的影響
作者:黃晶晶 林懇 余心朵 2021-10-222021年10月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意見的公告》[1](“《準入清單2021》”),《準入清單2021 》列有禁止準入事項 6 項,許可準入事項 111 項,共計 117 項,相比《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 年版)》減少 6 項。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分為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準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
對于擬赴美上市企業,就《準入清單2021》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準入清單2021》中的“市場主體”不分內資還是外資,而是一律適用;
2、《準入清單2021》中的禁止準入類事項盡管只有6大項,但第1項在附件一中又詳細列出了十五類、157小項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3、《準入清單2021》的許可類事項是指須獲得審批后才能從事的業務,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因股東變更被要求重新審批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上市過程中的重組不會導致原有審批的失效;
4、《準入清單2021》中對原赴美上市的一些熱門行業做了限制性的規定:
(1)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額貸款”、“金融”、“資產管理”、“網貸”、“網絡借貸”、“P2P”、“互聯網保險”、“支付”、“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基金管理”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實踐中主要涉及未經批準的“金融+互聯網”企業;
(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從事持牌機構的資本市場業務,如發放貸款、代銷金融產品、股權眾籌等活動。---實踐中主要影響助貸企業;
(3)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新聞采編播發業務。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報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站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機構等;非公有資本不得經營新聞機構的版面、頻率、頻道、欄目、公眾賬號等;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重大社會、文化、科技、衛生、教育、體育以及其他關系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等活動、事件的實況直播業務;非公有資本不得引進境外主體發布的新聞---實踐中可能涉及一些訊息傳播類平臺企業;
(4)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實踐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科類培訓機構和幼兒園不得在境外上市;
(5)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實踐中與虛擬貨幣、礦機有關的業務基本暫停赴美上市。
綜上,擬赴美上市的企業除需要中國律師確認主營業務不屬于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外,還需要確認是否存在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及經地方細化規定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甚至就上市前重組與原資質審批部門進行溝通,以確保赴美上市不會使公司喪失現有業務資格。此外,即使在各類負面清單生效前已經從事的業務,無論是否獲得資格,一旦落入負面清單,需要中國律師就該等業務能否赴美上市做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就業務調整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