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未按章程規定召開會議,決議效力應如何認定?
作者:何周 姚娟 2022-12-09《確認民辦學校章程效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一文中,我們認為,民辦學校章程包括對民辦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舉辦者身份等行政許可的內容,確認章程效力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利害關系人無法通過民事判決確認章程效力,能否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對章程修訂與否的決議效力,特別是決策機構因內部矛盾導致決策僵局,確認決議效力則顯得尤為重要。下面以一則案例就該問題展開分析。
一、 案情簡介
2009年9月10日版白求恩學院章程規定,校委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校委會委員十一名,校委會終身委員五人,由張某某、郭甲、郭乙、郭丙、郭丁組成。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其中包括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等,但討論重大事項,應當經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召開校委會會議,主任或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委員,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校委會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無故不到者屬棄權。出席校委會的人數須為全體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不夠五分之四以上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委員追認的人數超過五分之四以上時,其決議有效。章程的修改,須經校委會五分之四終身委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報審批機關備案等內容。 2015年10月5日,張某某、郭甲、郭丙在郭丁以及郭乙沒有參加和正當召開校委會的情況下,作出新的白求恩學院章程一份,該章程加蓋有白求恩學院印章,主要變化內容為:本屆學院校委會終身委員四人:由辦學人張某某、郭甲、郭乙、郭丙組成;本屆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辦學人產生;新委員由主任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校委會終身委員同意通過。本屆校委會委員共九名,其中終身委員四名……出席校委會的人數須為終身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終身委員追認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時,其決議有效。章程的修改,需經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終身委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報審批機關備案。 在本案中,張某某、郭甲、郭乙、郭丙、郭丁為白求恩學院舉辦者。郭乙任期已滿和在任期間的錯誤表現,經校委會2015年8月10日的會議決定,推舉郭丙接任法人代表、校長職務,將郭乙改為郭丙為法人代表、校長。因章程修訂、法定代表人與校長人員的變動,郭乙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白求恩學院修訂的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無效。
二、 裁判結果
本案雖不及郭丁訴白求恩學院確認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無效一案坎坷,但仍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限于公開渠道未能查詢到本案最終生效法律文書,河南高院準予白求恩學院的再審申請的說理部分已充分表明其對白求恩學院校委會決議效力的傾向性意見。 (一) (2019)豫0103民初2248號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白求恩學院的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無效。 (二) (2020)豫01民終11150號 白求恩學院不服(2019)豫0103民初2248號民事判決,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鄭州中院認為,2015年10月5日修改制定的白求恩醫學院章程的參會人員僅為張某某、郭甲、郭丙三名終身委員,未達到章程規定參會人數,也未達到章程規定的通過決議人數,故該章程的修改違反了2009年9月10日版學院章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原審判決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無效依法有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 (2021)豫民申1844號 白求恩醫學院不服(2020)豫01民終11150號民事判決,向河南高院申請再審。河南高院認為,白求恩學院的再審申請理由成立。裁定:指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三、 案件分析 本案訴訟請求是確認章程的效力,究其根本是確認2015年10月5日校委會決議的效力。基于此,延伸出下列三個問題: (一) 確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效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我們認為,確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的效力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理由如下: 第一,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職權決定了其決策范圍,內部決策結果不影響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聘任和解聘校長;(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本條規定執行?!睕Q策機構的職權范圍更多側重于內部管理,即便涉及行政審批事項,還需報審批機關批準,如: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舉辦者等變更。經審查民辦學校報批的相關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備相關條件的,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有權不予批準。 第二,人民法院有權對非營利性法人或營利法人的決議效力進行裁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八部分“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第二十一條“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第270項“公司決議糾紛”包括:(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公司決議撤銷糾紛。而且,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等規定,人民法院是決議糾紛的裁判主體。因此,確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效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實現。 (二) 確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效力之訴的原被告主體范圍 我們認為,提起確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效力之訴的原告應為與決議相關的利害關系人,被告應為民辦學校。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等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董事或理事、監事等利害關系人可以作為原告。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人員不是所有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糾紛的適格原告。如決議內容未對該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施加任何影響,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決議效力之訴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概率較大。如(2019)豫民申3015號裁定書認為,關于將白求恩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郭乙變更為郭甲的問題,與郭丁無直接利害關系,可由直接利害關系人依法主張權利。 《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要求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還要求是基本的、必要的?!豆痉ㄋ痉ń忉屗摹返谌龡l規定,“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眳⒄涨笆鲆幎?,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決議效力的案件,應當列民辦學校為被告,其他有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第三人。 (三) 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未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決議效力應如何認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在本案中,白求恩學院設立校委會作為決策機構。2015年10月5日,張某某、郭甲、郭丙在原告郭乙、郭丁沒有參加和正當召開校委會的情況下,張某某、郭甲、郭丙三人作出修訂章程。(2021)豫民申1844號裁定書中,河南高院認為,“法院的裁判在學院實際運作陷入僵局時,應當秉持立法本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修改學校章程,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的規定,幫助學院走出困境與僵局,實現發展;同時家族成員之間也應該相互扶持,守望相親,友愛和諧,團結一致,共同促進家族事業發展,使家族成員共同受益。原審未考慮校委會終身委員只有4名,依據2009年《學院章程》規定的決議程序來考量認定2015年《學院章程》的修改,事實及法律依據不充分。綜上,鄭州白求恩醫學專修學院的再審申請理由成立。” 我們認為,河南高院未完全理解白求恩學院2009年9月10日版章程關于校委會會議的相關規定。根據2009年《學院章程》規定,修訂章程的決議有效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1)出席會議的人數應為全體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2)五分之四以上校委會委員同意;(3)五分之四終身委員表決通過。河南高院力求化解白求恩學院內部僵局的初衷值得贊許,但片面理解為“白求恩學院章程修訂有且僅需五分之四終身委員表決通過即為有效”有失妥當。在本案中,2015年10月5日,張某某、郭甲、郭丙在郭乙、郭丁沒有參加和正當召開校委會的情況下,張某某、郭甲、郭丙作出修訂章程的決定違反了章程規定的校委會召開程序、表決程序等要求,決議應為不成立。即便內部決策僵局,校委會仍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職,履行會議通知義務,各校委會委員按照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會議議題進行表決。在校委會會議不存在嚴重程序瑕疵的情況下,校委會委員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決確認決議的效力。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秉持立法本意,綜合考量決議效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