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業知識產權訴訟趨勢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還遠嗎
作者:齊寶鑫 池振華 龔未云 方洪 2019-12-31知識產權賠償數額低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實施中的普遍問題之一,這極大損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嚴重挫傷其維權的積極性,也破壞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權威。反觀國外,美國等國家早已將懲罰性賠償運用于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之中,高額的侵權賠償使侵權人在面對利潤誘惑時也不得不衡量可能因此而付出的代價。近年來,在國家大力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也開始引入懲罰制賠償。本文便以汽車行業為例,看一看知識產權案件中是否已存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并從歷史眼光出發,看看侵權賠償數額是否有增長趨勢。
一、實際判賠數額與索賠額相差懸殊 以“汽車”為關鍵詞,限定案由為“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在威科先行(https://law.wkinfo.com.cn)上共搜索到36起案件,去除不相關案件與重復案件,僅剩12起與汽車行業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其中8起為知識產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如表1)。 序號 案件 索賠額 法院判賠額 支持比例 1 寶馬股份公司與深圳市世紀寶馬服飾有限公司、傅獻琴、家潤多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000萬 50萬 1% 2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與盛泰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2722萬 1003萬 36.85% 3 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遠航動力工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 1021萬 300萬 29.38% 4 中國汽車工業配件銷售公司與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摩托車配件用品業商會、易通全聯(北京)國際展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216萬 106萬 8.72% 5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旭陽恒興經貿有限公司、江蘇卡威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3168萬 172.3萬 5.44% 6 株式會社京濱冷暖科技與一汽—法雷奧汽車空調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1150萬 484萬 42.09% 7 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金杯車輛制造集團有限公司、日照金通車輛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182萬 駁回 - 8 重慶小康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瑞馳汽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1520萬 駁回 - (表1) 事實上,這8起案件的標的額均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最高為第一起案件,達到5000萬元。但從實際判賠數額來看,第二起案件的判賠額最高,為1003萬元,這也是唯一一起判賠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此外,從當事人索賠額與法院實際判賠額的對比來看,法院對當事人索賠額的支持比例最高為42.09%,最低僅為1%。 從裁判理由中關于賠償數額的說理部分來看,法院目前仍然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賠償數額。例如上述第二起案件中,法院推算,被告每種輪胎每年的利潤約為人民幣705萬元。自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盛泰公司一直在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因此被告盛泰公司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約為人民幣2700萬元,這實際上就是原告索賠的金額。但法院根據該外觀設計在實現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輪胎的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僅對株式會社普利司通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而在權利人無法證明上述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將酌情在法定賠償額內確定賠償數額。例如上述第一起案件中,原告寶馬公司主張被告世紀寶馬公司、傅獻琴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但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具體的損失依據,亦未能提供被告世紀寶馬公司、傅獻琴侵權獲利的證據,因此法院根據被告世紀寶馬公司侵權時間較長、侵權范圍廣、侵權情節嚴重以及原告寶馬公司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及企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50萬元。 由此看來,在上述幾起大標的額的汽車行業知識產權案件中,法院在裁判過程中尚未采用懲罰制賠償,但在其他案件中已有相關案例。例如在(2018)蘇11民初502號案件中,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范圍、后果,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商業價值、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商業信譽損失等相關因素,尤其重點考慮以下因素:1、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經過持續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其中“沃爾沃”、“VOLVO”等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被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在汽車及相關配件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2、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被告于2014年在巴西汽配展上因展出涉嫌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產品、海報等收到原告的書面警告后,并未停止侵權行為,繼而于2015年、2016年、2017年三次在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展出侵害原告知識產權的產品,并在每次均書面承諾不再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繼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使用與原告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進行宣傳,其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綜上,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對原告索賠額全予支持。從中可以看出,若被侵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存在重復侵權等情況,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侵權,從而法院就有可能適用懲罰制賠償。 二、案件標的額不斷刷新 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動力”)是近年來汽車行業A股上市公司中涉訴數量較多的一家企業。經檢索,該公司在知識產權及競爭糾紛領域的裁判文書共有745篇,其中尤以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為最,共涉及703篇裁判文書。這745起案件的標的額分布情況如下圖所示。 (圖1) 由此看來,絕大多數案件的標的額均在10萬以內,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的案件不足5%,標的額在100-500萬元及1000-5000萬元之間的案件各有一起,裁判時間分別為2017年及2019年。 有意思的是,上述兩起標的額最高的案件中,法院均是在法定賠償額內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的,但具體數額卻相差甚遠,具體如下: 在(2017)川01民初127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因濰柴公司、歐潤公司未能證明其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德潤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法院根據案涉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公司聲譽、產品知名度、德潤公司拒不提交財務賬簿,以及濰柴公司、歐潤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德潤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二者共計50萬元。 在(2018)魯01民初235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因原告缺乏其侵權受損或被告侵權獲利的相關證據,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經營規模、銷售范圍、過錯程度,原告商標的聲譽及制止侵權行為、不正當競爭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當然,法院判賠數額與當事人索賠額存在正相關關系,這兩起案件的索賠額分別是120萬元與1021萬元。但從法院支持比例來看,后一起案件的支持比例反而有所下降,這也是受制于當時《商標法》中有關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規定,實際上已經達到最高標準了。 三、路漫漫其修遠兮 2019年11月24日發布并實施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加快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強化民事司法保護,有效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 事實上,《商標法》早在2013年修訂時便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2019年,《商標法》再一次修訂,提高了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將“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也意在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除此以外,《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也將對懲罰性賠償制度予以規定。 總體而言,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逐漸加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標的額也不斷創下新高。汽車行業的相關案件也反映出這一趨勢。今年,吉利起訴威馬侵害商業秘密一案的標的額高達21億元,成為目前國內知識產權界訴訟金額最大的糾紛案件。當然,索賠額僅代表一個開始,我們更希望懲罰制賠償能夠落實到越來越多的法院判決中,真正建立起一道牢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