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創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
作者:王清華 吳惠金 王沁怡 金憶馨 2023-09-26美東時間2023年9月19日凌晨,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01918.HK,以下簡稱“融創”)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5章(以下簡稱為“第15章”)向美國破產法院紐約南區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以下簡稱為“紐約南區破產法院”)申請了破產保護(案號:23-11505)(以下簡稱“融創破產保護”)。
本篇文章將就融創破產保護案件的情況做基本介紹,以期為中國投資者提供信息參考。有關第15章的概要介紹以及程序說明另可參見我們此前發布的文章:《從中國恒大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看美國〈破產法〉第15章》。
一、融創破產保護的基本情況
根據融創提交的第15章呈請(如下圖所示,以下簡稱“第15章呈請”),融創正推進其在中國香港地區進行的重組程序,因此,融創希望紐約南區破產法院裁定承認其在中國香港地區的債務重組計劃,以借此為融創的資產提供保護并最大化其價值,達到破產保護的目的。

(圖為融創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交第15章呈請的截圖[1])
根據融創公開披露的公告、第15章呈請及相關附件顯示,融創授權其首席財務官、副總裁兼公司秘書高曦先生擔任融創在第15章程序中的外國代表(Foreign Representative),負責根據第15章的規定遞交呈請、申請救濟或在必要時采取任何適當的進一步行動等事項。
融創在中國香港地區的重組計劃以及本次第15章呈請的重要事項時間表如下所示:

截至目前,紐約南區破產法院尚未確定針對本次融創破產保護的聽證會日期。如融創破產保護在將來被紐約南區破產法院裁定承認,則融創在美資產或訴訟情況可以取得凍結、暫停的法律效果,充分保護融創自身及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障融創在中國香港地區的債務重組計劃順利推進。
二、融創破產保護的管轄法院介紹
在美國,破產屬于聯邦事項,因此美國破產案件均由聯邦破產法院(Bankruptcy Court)行使專門管轄權,州法院不可以直接受理破產案件。根據美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第15章的規定在美國地區破產法院遞交呈請:(1)債務人的主營業地或主要資產在美國某地區;(2)聯邦或州法院正在針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其他程序;或(3)符合公共利益和當事人便利的情形。[3]
本次融創破產保護案件的管轄法院或為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根據紐約南區破產法院的官網介紹,其管轄范圍包括美國紐約州的多個縣區,如Bronx, Dutchess, New York, Orange, Putnam, Rockland, Sullivan以及Westchester,紐約南區破產法院在Columbia, Ulster和Greene等地區也擁有并行管轄權(Concurrent Jurisdiction)。[4]而根據融創的第15章呈請來看,融創屬于“債務人的主營業地或主要資產在美國該地區”的情形,且融創發行的13筆本金總額合計約為79.29億美元的優先票據系由紐約法律管轄。因此,融創向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交了有關第15章的呈請。
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此前曾受理過多起中國企業根據第15章規定提出的呈請。比如,不久前,中國恒大集團(03333.HK)也于2023年8月17日向紐約南區破產法院申請了破產保護(案號:23-11332,以下簡稱“中國恒大破產保護”)。紐約南區破產法院原計劃于美東時間2023年9月20日上午11點就中國恒大破產保護案件召開聽證會,但該聽證會目前已延期至美東時間2023年10月25日上午11點舉行。不過,與中國恒大破產保護不同,融創的重組程序僅涉及中國香港地區,不涉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此外,2022年,紐約南區破產法院還針對華晨電力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電力”)的第15章呈請做出了裁定:由于華晨電力擁有位于法院所在地區內的資產,其債券契約中約定適用紐約州法律,并且約定紐約州為管轄地,因此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具有管轄權并且是管轄華晨電力破產保護的適當法院(Proper Venue)。[5]
三、結語
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不斷加快,中國企業在全球市場所遇到的挑戰也越來越多,并需更多考慮不同國家和法域的規定。在遵守各國家和地區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妥善開展業務,實現合規運營。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也需要時刻關注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活動,特別是企業在各不同國家和地區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及合規事項的履行情況,及時防范風險。
為此,我們會持續關注融創破產保護和中國恒大破產保護的最新進展,以期為相關投資者提供信息參考。我們也建議,相關中國大陸債權人持續關注融創與中國恒大集團美國破產保護程序的推進情況,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注釋
[1] 參見https://cases.ra.kroll.com/Sunac/Home-Index,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9月25日
[2] 根據融創發布的關于“境外債務重組進展于2023年9月18日舉行之計劃會議結果”的公告顯示:合共2,019名持有投票計劃債權本金及應計未付利息總額9,922,717,051美元(占投票計劃債權未償還總額的97.30%)的計劃債權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計劃會議并投票,合共2,014名持有投票計劃債權本金及應計未付利息總額9,753,677,916美元(占在會議投票的投票計劃債權未償還總額的98.30%)的計劃債權人投票贊成計劃。因此,計劃已獲得所需的大多數計劃債權人批準。
[3] 28 U.S. Code § 1410
[4] 參見https://www.nysb.uscourts.gov/,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9月21日
[5] In re Huachen Energy Co., Ltd, [2022] Case No. 22-10005-lgb. (US. Bankr. S.D.N.Y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