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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那些事兒

作者:趙海清 張穎 2020-04-21

2020年初始,由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下簡稱“新冠疫情”或“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的持續蔓延,全國大部分地區的物資運輸及工廠復工等陷入窘境,各行各業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響,營業收入下滑,用工成本、租賃成本依舊居高不下等,導致合同履行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合同糾紛越來越多。如何在合同解除糾紛中,最大程度減少企業的損失或維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呢?本文主要探討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中常見的7類法律問題,以幫企業家們提供解決方案。



一、合同解除的定義



(一)合同解除的定義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合同解除的重要性


合同解除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合法有效的合同,既對當事人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又可以依據合同法中的規定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作為合同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終止合同的履行,最終達到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一)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


1、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


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1、約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條件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條件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生效時間


由上可知,單方解除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解除權包含兩種: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因此,單方解除的生效時間為協議解除或法定解除的生效時間。


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的生效時間:《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協議解除)、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協議解除的生效時間,自協議達成之日起生效。



三、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是否可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解除所有(不想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可見,不可抗力的構成必須滿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大要素。不可預見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該三個要素必須同時滿足,才構成不可抗力。


2、新冠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7日,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問題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為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宜認定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不能以新冠疫情為由解除合同的情形


(1)合同目的尚能實現,卻要求整體解除合同


對于因新冠疫情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障礙時,當事人一般可以根據新冠疫情原因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若合同目的尚能實現時,當事人并不產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法定解除權,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當事人遲延后發生不可抗力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結論:不能以新冠疫情為由,解除所有(不想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未遲延履行,且因新冠疫情的發生以及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二)發出解除通知后,合同就解除了么?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約定解除)、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紀要》第46條【通知解除的條件】規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結論: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發出解除通知且另一方當事人收到后,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就一定能解除么?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九民紀要》第47條【約定解除條件】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結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即使守約方發出解約通知并起訴到法院,若違約方不同意解除,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四)違約方有起訴解除合同的權利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九民紀要》第48條【違約方起訴解除】規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結論: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予以支持解除合同。


(五)如何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權產生爭議時,經法院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確有解除權的,有解除權一方的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權即產生效力,解除通知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經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無解除權的,則通知到達對方時并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


一般情況下,合同解除的時間可以分為四種情況:


1、協商解除: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2、有權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行使合同解除權并無不當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3、無權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通知到達對方時并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4、特殊情形——無權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即違約方提起的通過訴訟解除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解除合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守約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時間由法院酌情考慮并判決。


結論:一方當事人有解除權的,解除通知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的(無論有無訴訟),協商確定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一方當事人無解除權的,解除通知不發生效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特殊情況下,符合《九民紀要》第48條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時間由法院酌情考慮并判決。


(六)合同解除權,會消滅么?


權利因主張而成就,因放棄而消滅,合同解除權同樣如此。《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10〕2號文34條】合同解除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規定,在判斷合同解除權是否已經消滅,主要從以下四種情形分析:1、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權約定了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權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2、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消滅;3、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亦未催告的,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主張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該合理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年;4、由于未按時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具有合同解除權,但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權消滅。


結論:合同解除權會消滅,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需要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行使,否則,若逾期行使,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七)合同解除中,守約方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權,擴大的損失誰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結論:合同解除中,守約方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權,根據減損規則,如果造成相關損失或導致損失擴大,依法應由守約方自行承擔。



四、合同解除中的注意事項



新冠疫情后,當事人在處理合同解除糾紛中,首先雙方應當堅持合同嚴守原則,鼓勵合同按約正常履行;其次要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若雙方當事人雙方確實無法協商,雙方均需積極行使相關權利:有解除權的守約方應積極行使合同解除權;同時,無解除權的違約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再者,守約方一定要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擴大的損失需由守約方自行承擔。



五、結語



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糾紛越來越多。在處理合同解除糾紛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以共克時艱,共渡難關。筆者曾于今年4月16日以直播方式播出了《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那些事兒》,該直播中,筆者通過列舉了10個經典案例的形式,深入淺出地分析了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中的該7類常見法律問題。若大家有興趣,可以觀看直播回放,網址http://www.faweiedu.com/course/234。當然,合同解除糾紛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筆者沒能列舉出所有的法律問題,若大家在后續中,有其他合同法律問題需要討論的,歡迎和筆者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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