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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機制演進及其對全球貿易格局的影響研究——碳稅研究系列(二)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4-03

【摘要】本文深入探討了碳關稅的起源、現狀、發展及其對國際貿易和相關產業的影響。通過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等具體政策的分析,闡述了碳關稅對全球貿易格局的轉變,產業結構的新調整,尤其對中國出口企業帶來的挑戰與機遇。同時,探討了中國在應對碳關稅過程中,如何通過技術創新、市場機制完善、國際合作等方式實現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碳關稅的發展是機遇也是挑戰,企業應做好充分的應對準備,打響未來出海的第一槍。


【關鍵詞】碳關稅 碳邊境調節機制 國際貿易 產業結構調整 綠色發展


一、碳關稅的概述


(一)何為碳關稅


碳關稅(Carbon Border Tax),全稱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指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是一種旨在通過經濟手段限制碳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特殊關稅形式,其核心邏輯是:一國對進口產品按其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強度征稅,以平衡本國與外國企業在碳成本上的差異,避免“碳泄漏”,即高碳產業向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轉移。征收碳關稅核心目的在于,通過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進行定價,促使進口商和生產商采取更積極的減排措施,以降低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


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24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報告,全球碳定價機制呈現加速發展態勢。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簡稱碳市場)自2021年7月16日上線啟動交易以來,發展態勢良好,但目前尚未與歐盟碳市場建立互認機制,這意味著我國企業出口到歐盟的產品暫時無法通過我國碳市場產生的碳減排量來抵免歐盟所征收的碳關稅。不過,依據避免重復征稅的原則,我國出口企業在出口國繳納的碳稅,作為其在出口國支付的碳排放費用,可以在歐盟征收的碳關稅中獲得相應的抵免。鑒于此,我國有必要構建一個完備且有效的碳稅制度,積極應對歐盟實施碳關稅所帶來的影響。


全球邁向碳中和的背景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率先實施嚴格的碳排放交易體系(ETS),要求本土企業為碳排放付費。但進口商品若來自無碳定價的國家,可能因成本更低而沖擊本土產業,同時導致全球碳排放總量未減少。碳關稅由此被提出,既是氣候政策工具,也被視為貿易競爭的新規則。


(二)碳關稅的背景


碳關稅的緣起可追溯至21世紀初,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博弈,其核心是發達國家試圖通過貿易手段將碳減排責任轉嫁給發展中國家,同時保護自身產業競爭力。


1.國際氣候協議的推動與矛盾


1997年《京都議定書》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2001年,以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先后退出該協議,開始尋求新的減排約束機制。2007年,法國前總統希拉克首次提出“碳關稅”的概念,主張對未履行減排義務的國家征收進口稅,以平衡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產業競爭劣勢。


2015年《巴黎協定》簽署后,全球氣候治理進入新階段,發達國家率先啟動碳減排規則體系的構建。以歐盟為代表的工業化經濟體通過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等政策工具,試圖建立基于自身減排標準的國際貿易新秩序。這一趨勢引發了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彈,因其認為現行制度框架未能充分考慮歷史累積排放的權責劃分問題,即:工業革命以來發達國家產生的溫室氣體占全球歷史排放總量的65%以上。面對爭議,歐盟等實施方以“應對碳泄漏風險”為政策辯護,主張通過碳關稅防止高碳產業向環境規制寬松地區轉移,但其政策設計中的單邊主義傾向仍持續引發國際社會爭議。


2.發達國家經濟與戰略需求


在全球化產業鏈重構背景下,出于貿易保護的需要,歐美發達國家傳統高碳產業,例如鋼鐵、水泥、化工等,正面臨新興經濟體低成本產品的市場競爭壓力。以美國為代表的工業化國家通過制度性設計,將帶著濃烈主觀色彩的碳關稅制度包裝為“氣候治理工具”,這種“綠色工具箱”的運用,在環境治理外衣下隱藏著深刻的產業保護訴求。典型案例可見2009年《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中嵌入的“國際儲備配額”條款,該機制要求進口商為碳排放超標產品購買配額,本質上構成針對發展中國家工業制品的變相關稅。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演進路徑清晰展現出規則制定權的戰略布局。該機制通過三重制度設計實現權力滲透:首先,建立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為基準的碳定價規則;其次,設置覆蓋鋼鐵、鋁業、水泥、電力及化肥等五大核心領域的監管網絡;最后,構建碳成本核算、認證核查、配額交易等配套制度體系。自2021年7月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立法提案,到2023年5月完成立法程序確定2026年試運行、2027年全面實施的路線圖,歐盟正系統性推進全球碳定價規則的建制進程,其戰略意圖在于重塑國際貿易秩序中的氣候話語權體系。


3.跨國公司供應鏈的碳約束


供應鏈碳約束正在悄然增加跨國公司的治理杠桿。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治理體系中,跨國公司的供應鏈碳管理正從自愿性舉措演變為強制性規制工具。以沃爾瑪為代表的跨國零售巨頭自2017年起實施的供應鏈碳足跡核查機制具有典型意義:通過建立覆蓋全球逾十萬家供應商的碳排放數據庫,要求供應商定期披露全生命周期排放數據,并將減排績效與采購配額直接掛鉤。這種基于市場支配地位的治理策略,使得碳約束穿透了傳統的國家邊界,在電子產品、紡織服裝等碳密集型產業鏈形成強制性傳導機制。


二、碳關稅的發展演變


(一)碳關稅制度的演進


1.第一階段:理論預見


1992年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將締約方分為附件一發達國家、經濟轉軌國家和非附件一發展中國家三類,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約于1994年生效后,1995年召開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COP1)正式啟動首個國際減排協議的談判進程。


2.第二階段:醞釀準備


在1997年,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在日本京都召開,會議期間通過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京都議定書》。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框架下首份具有可操作性的協議,《京都議定書》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首次為附件B國家(涵蓋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設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根據該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整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需要降低。與此同時,非附件B國家(發展中國家)則無需承擔強制性的減排義務。


然而,在2001年,美國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這一舉動給全球氣候治理的進程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盡管如此,在國際社會的持續努力下,《京都議定書》最終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作為該議定書的主要倡導者,歐盟早在2002年5月31日就率先完成了批準程序,并且著手構建系統性的減排政策體系。2003年,歐盟通過了具有開創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立法(2003/87/EC指令),該體系于2005年1月正式啟動,成為全球首個強制性的碳市場。在初期階段(2005—2007年),EU ETS主要針對能源、鋼鐵、水泥等重工業領域的固定排放源;從2008年開始,該體系逐步擴大了其覆蓋范圍,不僅納入了更多的溫室氣體種類,還將航空業等新的領域納入了監管范疇。值得注意的是,在推進自身碳市場建設的同時,歐盟也對其他國家減排力度不足的情況表示了關注,并且對可能出現的碳泄漏風險保持了高度的警惕。


3.第三階段:立法實施


在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COP21)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正式通過了《巴黎協定》。該協定開創性地確立了“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以內”的全球溫控目標,并且構建了“國家自主貢獻(NDC)+全球盤點(GST)”的雙軌機制,實現了自下而上的承諾與自上而下的監督的有機結合。《巴黎協定》在創紀錄的短時間內,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全球氣候治理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2021年11月,COP26通過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完成了《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的談判,推動各國進一步強化了氣候承諾。截至當前,已有超過150個國家提交了2030年的減排目標以及碳中和愿景,展現出全球氣候行動前所未有的共識。


作為氣候治理領域的積極引領者,歐盟率先提出了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的目標,并重新啟動了碳關稅議題的討論。2019年12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歐洲綠色協議》,明確將2030年的減排目標提升至50%~55%(以1990年為基準),并且推出了一攬子“減碳55”(Fit for 55)政策方案,重點改革碳排放交易體系,并引入了碳邊境調節機制。2021年6月,《歐洲氣候法》完成了立法程序,使減排承諾具有了法律強制力。碳關稅立法進程經歷了諸多波折:自2021年7月草案提出之后,歐盟委員會、議會和理事會經過了近兩年的多輪磋商與修訂,最終在2023年4月達成了一致。該法規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成為歐盟應對碳泄漏、維護產業競爭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各國碳關稅的發展


1.碳關稅領域的代表——歐盟


目前,全球碳關稅機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歐盟推行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作為全球氣候治理的先行者,歐盟通過這一創新性政策工具,旨在平衡氣候雄心與產業競爭力。2023年4月25日,歐盟理事會正式批準CBAM立法,標志著全球首個跨境碳定價機制進入實施階段。該機制實質上是對進口至歐盟的特定高碳產品,根據其隱含碳排放量征收相應費用。


根據2023年8月17日公布的過渡期實施細則,CBAM將分階段實施。


過渡期安排(2023年10月1日-2025年底):進口商僅需履行碳排放數據報告義務,暫不實際繳納稅費。


正式實施階段(2026年起):初期覆蓋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氫能六大高碳行業。采用漸進式配額分配方案,免費配額比例逐年遞減,至2034年完全取消。建立碳成本抵扣機制,允許扣除產品在原產國已支付的碳價。


值得注意的是,CBAM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形成政策協同,共同構成歐盟碳定價機制的雙支柱。當進口產品的碳排放強度超過歐盟標準時,進口商需購買相應CBAM證書,確保國內外企業承擔同等的碳成本。這一設計既體現了“污染者付費”原則,也有效防范了碳泄漏風險。


2.碳關稅領域的代表—其他諸國


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于2023年11月發布《碳邊境調整機制實施路線圖》,明確將于2027年1月1日實施覆蓋鋼鐵、鋁業、化肥等六大行業的碳關稅制度,其核算體系創新性地納入了間接排放計量標準。加拿大則通過修訂《溫室氣體污染定價法》,計劃將碳關稅嵌入現有碳定價體系,目前正處于行業影響評估階段。


這些政策演進背后,折射出發達國家在氣候治理領域的雙重訴求:一方面,各國通過建立綠色貿易壁壘遏制“碳泄漏”現象,另一方面,各國借機制定權爭奪重構國際產業競爭規則。不過,政策差異也暴露出各國在產業保護力度、國際規則協調等方面的立場分歧。這種政策態勢預示著全球低碳轉型進程將面臨更復雜的國際規則博弈。


3.他國碳關稅對中國的影響


全球碳關稅機制的加速推進,正從貿易成本、產業鏈重構、規則話語權等多維度對中國形成系統性挑戰。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率先落地,疊加美、英、加等國的政策跟進,直接沖擊中國高碳產品出口競爭力。以鋼鐵行業為例,若按歐盟當前碳價全額征收碳關稅,中國出口成本將激增預估23%~28%。而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基于國內碳強度基準的計稅方式,更使國內重點行業達標率不足。這種成本壓力呈現顯著分化:頭部企業通過綠電替代和工藝升級可將成本增幅控制在合理區間以內,但是,中小型企業若完全承擔碳成本,部分產品出口利潤率將跌入負值區間。


更深層的影響在于產業鏈的重構壓力。英國將間接排放納入核算范圍。同時,歐盟要求2026年前完成數字產品護照認證的技術壁壘,進一步抬高了出口門檻。與此同時,越南、墨西哥等“碳洼地”國家憑借自貿協定優勢吸引產業轉移。特斯拉更要求中國供應商2025年前實現綠電認證,凸顯產業鏈綠色重構的迫切性。


國際規則博弈的復雜性更為嚴峻。各國碳關稅核算標準的分歧形成“隱性壁壘”:歐盟堅持ISO14064標準且拒絕互認中國綠電憑證,美國采用EPA體系并排斥中國CCER碳信用,英國則以供應鏈追溯技術構筑壁壘。


這種嚴峻影響,既揭示了碳關稅帶來的顯性成本壓力,更凸顯出隱藏在技術標準、數字認證等領域的隱性規則挑戰。中國需在守住發展底線的前提下,將外部壓力轉化為低碳技術創新和全球氣候治理能力建設的戰略機遇。


三、我國碳關稅發展現狀


在碳市場法治化建設中,強化數據質量監管與市場交易規范成為碳市場發展的雙輪驅動。以甘肅省為例,2023年全省完成發電、石化、化工等7大行業123家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印發《甘肅省貫徹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強化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若干措施》,從制度層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2024年,甘肅配合生態環境部完成第一階段碳排放報告質量檢查,十四條問題線索全部整改銷號。在全國碳市場2023年度第三個履約周期中,甘肅發電行業22家企業提前完成0.94億噸配額清繳履約率100%;全年碳排放配額交易量達268.03萬噸,交易額2.31億元。此外,甘肅正推動水泥鋼鐵、電解鋁等重點行業開展碳市場模擬交易,為2025年納入全國碳市場夯實基礎。通過嚴格執法與市場激勵,企業從“被動減排”轉向“主動求變”。


當前,我國碳關稅的應對呈現“被動防御”向“主動布局”過渡。一方面加速國內低碳轉型,完善碳市場;另一方面深化國際博弈,平衡貿易保護與氣候責任。未來需進一步整合政策、技術與國際合作,以在全球綠色貿易浪潮中占據主動地位。


四、國內視角:碳關稅發展下的挑戰與契機


(一)挑戰:多重壓力倒逼產業變革


1.出口成本飆升與國際競爭力下降


歐盟碳關稅(CBAM)覆蓋鋼鐵、鋁、水泥等六大行業,中國對歐盟出口的鋼鐵、鋁等產品需支付歐盟碳價(約90歐元/噸)與國內碳價(約60元/噸)的差額,導致企業成本大幅增加。例如,2026—2040年中國對歐出口的CBAM相關產品預計達8.69億噸,需支付的碳排放成本約2.01億噸。鋼鐵行業噸鋼成本將增加8%~29%,直接影響出口利潤。


2.貿易壁壘與“羊群效應”風險


歐美主導的碳關稅政策正在形成全球性綠色貿易壁壘,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已跟進立法。發展中國家可能因高碳出口結構成為主要受沖擊對象,例如中國鋼鐵對歐盟出口依賴度達15%。此外,碳關稅可能引發反傾銷調查,加劇國際貿易摩擦。


3.數據安全與碳市場地位隱憂


歐盟要求出口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數據,但中國部分高碳行業(如石油化工)的碳核算體系尚未完善,存在數據泄漏風險。同時,中國碳市場僅覆蓋電力行業,與歐盟規則不互認,導致企業需額外支付碳差價,削弱國內碳市場地位。


4.產業鏈重構與供應鏈壓力


歐盟計劃2030年前將CBAM擴展至所有受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約束的行業,包括石油化工、塑料等。中國石化行業因產業鏈長、碳排放強度高,面臨貿易格局調整和技術升級的雙重挑戰。上游供應商若無法滿足低碳要求,可能拖累“中國制造”的全球供應鏈效率。


(二)契機:綠色轉型催生新動能


國際碳金融工具創新,同時碳金融市場擴容與機制完善。中信證券推出“配額回購+遠期清算”組合產品,摩根士丹利設立專項碳基金吸納零售投資者,碳資產質押融資、跨境綠證交易等工具加速普及。中國CCER機制若納入歐盟抵扣體系,潛在市場規模將突破萬億。中國計劃2025年將碳市場擴展至鋼鐵、石化等八大行業,交易規模或達千億級。碳配額質押融資、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等工具創新,可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例如,中信證券推出“配額回購+遠期清算”產品,降低企業履約成本。


千億級交易規模爆發。中國碳市場預計2025年擴展至鋼鐵、石化等八大高耗能行業,年交易額將從百億級躍升至千億級,日均交易量增長5-10倍。歐盟碳價當前約90歐元/噸,中國碳價(約60元/噸)與之差距顯著,跨市場套利空間推動國際投行加速布局碳期貨、碳信用交易。同時,零碳園區與區域協同發展帶來新的發展契機。中國計劃2025年建成300個零碳園區,通過“風光儲+智能制造”模式整合產業鏈。例如,鋼鐵廠利用園區分布式光伏直供電,降低外購電碳足跡。此類園區可享受專項債、綠色信貸等政策紅利,成為區域經濟新增長極。


產業鏈深度滲透與衍生需求。碳關稅倒逼企業建立全生命周期碳管理體系。例如,歐盟要求2024年后出口商必須使用實際排放數據,而非默認值,催生碳核算服務市場規模超百億元。同時,氫冶金、CCUS(碳捕集)等低碳技術投資激增,僅中國2025—2030年相關投資預計達130萬億元。同時,低碳技術革新與產業升級使得產業鏈整體升級改造。碳關稅倒逼企業加速氫冶金、CCUS(碳捕集)等技術的應用。例如,中國鋼鐵企業通過電爐短流程煉鋼可降低70%碳排放,目前該技術占比僅10%,未來提升空間顯著。光伏行業則通過鈣鈦礦電池技術提升能效,搶占綠色技術制高點。另外,歐盟要求2024年后企業必須使用實際排放數據,而非默認值,催生碳核算服務市場。安永預測,碳審計、區塊鏈碳追蹤等技術服務市場規模將超百億元。檢測機構如國檢集團、華測檢測已布局碳足跡認證業務。


五、企業視角:碳關稅出海的新需求


(一)國際碳市場互聯與合作


新修訂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于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提出建立長三角區域碳排放管理協作機制。企業未來可能以此為跳板,推動與全球碳市場的互聯互通。同時,企業可參與國際碳交易平臺(如歐盟碳市場)的對接,實現配額跨境流通,拓展海外碳資產配置。并且,通過輸出中國碳市場管理經驗和技術標準,幫助沿線國家建立碳交易體系,形成區域性碳市場聯盟。


(二)碳普惠機制國際化推廣


新辦法明確碳普惠機制,并且支持企業和個人減碳行為轉化為可交易的碳積分或減排量。企業可將此模式推廣至海外市場,例如:開發跨國碳積分兌換平臺,或與國際自愿減排標準(如VCS、GS)接軌,提升國際認可度,鼓勵企業開發海外適用的碳普惠場景,如綠色交通、可再生能源應用,通過國際認證后納入全球自愿減排交易體系。


(三)碳技術服務與咨詢輸出


企業可以借此“碳東風”,加快技術服務機構出海。國內成熟機構可輸出碳核算、核查、數據管理等技術服務,協助海外企業滿足國際合規要求。同時,企業可以提供碳排放智慧監測系統、區塊鏈溯源技術等,助力海外市場提升碳管理效率。


(四)碳金融產品創新與跨境應用


新辦法中提出鼓勵企業加快碳金融創新。企業可設計跨境碳期貨、碳期權等衍生品,吸引國際投資者參與;探索碳配額質押融資,為海外項目提供綠色資金支持。結合國際ESG標準,推動碳資產與國際綠色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鉤貸款(SLL)等金融產品融合,提升企業海外融資能力。


(五)自愿減排量(CCER)國際交易


企業可通過開發高質量國際自愿減排項目,如林業碳匯、甲烷回收,獲取CCER并在全球市場交易,滿足跨國公司的碳中和需求。推動中國自愿減排標準(如碳普惠)與國際主流機制互認,增強中國碳信用的全球流動性。


(六)綠色供應鏈與碳足跡管理


企業可要求海外供應商提供低碳認證,構建全球綠色供應鏈,同時輸出碳足跡核算工具,幫助海外合作伙伴提升透明度。依托國內在新能源、節能技術等領域的優勢,向海外市場推廣低碳解決方案(如光伏、儲能系統),帶動全產業鏈出海。


總而言之,碳關稅既是挑戰,更是倒逼中國產業躍遷的歷史機遇。麥肯錫預測,2025—2030年全球低碳技術投資將占據70%的新增市場份額。企業需從戰略層面融入綠色發展,以技術革命重塑規則,以制度創新打破壁壘。例如,通過“一帶一路”輸出智能光伏碳追蹤系統等中國標準,構建“氣候數據主權聯盟”,打破歐盟單邊數據霸權。


本文撰寫孫嘉浩、孫博寧亦有貢獻


注釋

1.陳迎:《碳公平視角下碳關稅的內在缺陷、深層沖突與國際協同治理》,載《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24年第34卷第7期。

2.崔志坤、王思雯、祖琪琦:《我國碳稅制度設計在歐盟碳關稅實施背景下的探討》,載《稅務研究》,2024年第11期。

3.蔡燕、王雅靜、趙紅霞:《歐盟CBAM對中國鋼鐵產品出口的影響及對策分析》,載《商業經濟》2023年第6期。

4.劉長松:《全球綠色貿易發展與碳中和進程對中國影響的分析與應對之道》,載《經濟與管理》2024年第38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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