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責任概覽—一作為+兩不作為
作者:王騰燕 2024-01-15股東責任一直是股東視角下的公司法重要問題,將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相比現行《公司法》而言,在出資責任、控股股東義務等股東義務層面均有較大調整,本文在原文[1]基礎上進一步梳理創始股東的股東責任,供公司創始團隊參考。
一、股東責任的場景和類型
根據筆者服務企業的經驗,股東責任在三個場景里最為常見:
第一, 公司因經營產生對外債務,創始人是否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第二, 小股東起訴公司創始人,訴請創始人損害了公司利益或其小股東利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該種訴請能否被支持?
第三, 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創始人準備申請公司破產,因存在創始人與公司往來帳務不清等情形,破產能否順利推進?
這些場景看似不相關,實際上都指向了股東義務和股東責任,從目前公開的裁判信息來看,股東責任可概括為四個類型:出資責任、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如下圖示)。隨著新《公司法》生效和未來配套規定的實施,相關案由和裁判規則可能發生調整,但可以肯定地是,新《公司法》下的股東責任是趨嚴態勢(見表1總結),現有判例中所包含的股東責任內涵不會發生變化,因此我們仍以現有判例作為研究基礎。

(一) 出資責任
股東承擔出資責任的類型既包括應在認繳期內或法定期限內繳足出資,亦包括出資不當或抽逃出資后的補足出資,根據Alpha統計的數據,案由為“股東出資糾紛”的糾紛情況如下:


(二)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主要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這類糾紛的案由不僅包括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在其它民商事糾紛如債權人與公司的合同糾紛中亦可能涉及,為直觀理解,我們來看一下Alpha統計的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整體情況。


(三)賠償責任
此處所述的賠償責任是指股東對內即對公司和其它股東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通常是由于股東實施了某種不當行為所導致的責任,案由包括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下表為Alpha統計情況。




(四)刑事責任
股東違反法定義務不僅將產生前述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與股東責任相關的刑事罪名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虛假破產罪等。根據Alpha公開信息檢索,2013年至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一審案例182個;2014年至今虛報注冊資本罪一審案例525個。
二、股東義務履行情況??有限責任防火墻厚度
從有限責任公司發展的歷史來看,有限責任的防火墻作用是公司蓬勃發展的根本原因。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的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便于陳述,后面僅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展開)這種組織形式,在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之間建立了天然的防火墻,制度性地解決了股東投資的后顧之憂,達到保護股東個人財產的目標,新《公司法》第四條亦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規定明確了股東有限責任的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防火墻的保護是建立在股東履行股東義務基礎上的,一旦股東履行股東義務存在瑕疵,防火墻可能就會失效,股東個人資產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防火墻失效的情形如前述第一條股東責任的發生場景,可包括: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出資不足需要承擔補足責任;抽逃出資時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等,總結新《公司法》關于防火墻失效的相關規定如下表1:

既然股東責任是一個非常現實的課題,那么,股東應當如何避免股東責任的發生呢?筆者認為,股東首先應當建立“股東義務履行情況=有限責任防火墻厚度”的意識,即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對股東的保護取決于股東履行其股東義務的情況,如果股東義務得到完全地履行,那么法律對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就是徹底地,股東的個人財產(家庭財產)受到防火墻似地保護;如果股東義務地履行存在瑕疵,則有限責任地根基不穩,對股東個人財產保護的防火墻隨時可能坍塌。
三、股東義務的核心:一作為+兩不作為
建立防火墻的關鍵是明確股東義務,明確股東義務才有可能妥善地履行股東義務。那么,如何理解龐雜專業的法條中所包含的股東義務呢?根據新《公司法》對股東義務的規定以及實務經驗,筆者認為,股東的核心義務可以總結為“一作為+兩不作為”。
(一)“出資到位”一作為
“一作為”指股東要出資到位,出資到位包括出資金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出資后管理等多個內容,其關鍵點是“作為”,該義務需要股東主動行為方能完成。新《公司法》在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四條集中規定了股東的出資義務,與現行《公司法》最大的變化即明確了股東出資的認繳期不超過五年,雖新《公司法》仍賦予公司章程對出資期限的自主規定,但該自主規定的期限應符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的強制性規定。對于目前已設立公司中出資期限長于5年的情形,新《公司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條予以規定,將由國務院給出具體的過渡辦法。
股東出資不僅是法律上公司作為法人獨立的財產基礎,亦是商業上公司開展運營的財產基礎,因此向公司繳納注冊資本金可以說是股東最根本的義務。如股東不能出資或者出資瑕疵(例如逾期出資、過橋資金出資、出資后抽逃等),一方面該股東仍要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出資及可能的公司損失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該股東可能面臨經董事會催繳后失去股權的風險,此外,出資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時可能還會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等刑事犯罪。
關于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催繳后股東失權等關于股東出資義務的具體內容將在下一篇文章新《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責任之二展開。
(二)“不侵害”兩不作為
“兩不作為”是指公司股東尤其是公司控股股東不應實施侵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其關鍵點是“不作為”,即公司股東實施行為時不觸碰法律底線即能被動完成,新《公司法》對該不作為的義務集中在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的股東權利行使限制以及分散在公司董事高管管理及財務管理等章節, “兩不作為”其中之“一”是指股東不能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得到保護,潛在地公司債權人利益會得到保護,這種不侵害可簡單總結為:股東不能對公司資金伸手,不能對公司業務伸手。這就要求股東首先將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來對待,屬于公司的業務機會、屬于公司的財產都應當歸屬于公司,即便你是創始人,也不能隨意在關聯公司之間安排財務往來,更不能使用公司資金來滿足個人消費,股東與公司的所有帳務往來都要建立在一個平等的透明的框架里,并且要充分地反映在雙方的財務報表中;“兩不作為”其中之“二”是指創始人作為公司大股東不能侵害小股東利益,這一層面是公司股東內部的安排,除了《公司法》的規定外,股東投資協議等內部文件亦是有效約束,一方面,大股東不能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來實施謀取超出法定或約定利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大股東和其所能控制的董事會等公司組織要尊重和保障《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文件賦予小股東的權利,不能當然性地利用其持股優勢或管理優勢來打壓小股東,限于篇幅,關于股東兩不作為的具體內容將在下一篇文章新《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責任之三展開。
注釋:
[1] 2022年4月24日《創始人100問》公眾號文章《股東責任體檢指南1.0版本發布》,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pFrrCP1EKJmhHAZTLo0IC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