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腐敗納入監察法關注重點領域
作者:曾崢 陳伊韜 2020-08-13近日,據浙江蕭山監察委公布,北京費森尤斯卡比(Fresenius Kabi)醫藥有限公司原浙江大區經理錢某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在接受杭州市蕭山區監察委調查。網傳此案件與浙江省麗水市中心醫院麻醉科主任雷某受賄案([2020]浙1102刑初43號)有關聯,而行賄人中就有北京費森尤斯卡比醫院有限公司銷售代表孔某。根據相關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孔某為了感謝雷某對其公司藥品使用的關照,并希望與雷某搞好關系以繼續得到關照,先后五次在雷某參加學術會議期間送給雷某共計1.7萬元。錢某此次被查,或許和雷某一案中孔某行賄行為相關。[1]
在一般人看來,監察委的調查對象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公職人員,這次外企員工怎么也會涉及到監察委調查呢?
8月4日,中紀委發文《重點領域正風反腐觀察,深挖徹查醫療腐敗》。文章指出,要深入整治醫療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斬斷醫療領域腐敗利益鏈,不斷壓縮灰色空間,進一步擴大醫療反腐覆蓋面。從各大公立醫院,到臨床試驗機構、醫藥研究所,再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均被列入嚴查范圍。在這其中,收受藥品耗材回扣作為醫療領域腐敗中出現頻率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額高,牽涉主體廣,是紀檢監察機關重點查處的對象,尤其是針對藥品耗材采購中的索賄受賄、收受紅包和吃回扣、違規非法接受捐贈等問題。
《監察法》的適用對象 監察委作為國家監察機關,《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其監察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參照《監察法》第十五條對于監察范圍的界定,這里的公職人員定義外延應當廣于《刑法》第九十三條和《公務員法》第二條,不僅包含“依法履行公職的公職人員”,還包括“依法履行公職的有關人員”。這里的“有關人員”,以是否“行使公權力”為判斷標準[2]。因此,《監察法》在監察對象設計上采用了動態識別的原則,從“人”和“事”兩個方面結合辨析。《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可以看出,涉及到醫院管理、供銷采購、會計出納[3]等參公事務的相關人員,即使本身不屬于公職人員,但是擁有依法行使公權力的授權,也需要納入監察范圍之內。案件中的錢某并非公職人員,也不擁有依法行使公權力的授權。但是,大區經理的身份使其作為涉案人員卷入了下屬醫藥賄賂案件風波,以知情人身份接受監察委調查。 在涉及公共事業領域,或者行政管制較嚴,審批手續較多的行業(例如工程建設、國土資源開發、招商引資、醫藥醫療器械采購等)從事工作的非公人員也需要對可能受到的波及有足夠的警惕。 同時,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4],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同樣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涉案人員”并非公職人員,而是在公職人員相對方的一般企業人員。換言之,監察機關有權限對其認為有犯罪嫌疑的無身份共犯進行“留置”。這里的“留置”,依照《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也就是說最長可以達到六個月的留置期。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不是刑事訴訟法,因此留置措施不屬于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強制措施。留置過程中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和會見自由被嚴格限制,律師會見一般要等到案件從監察委移送給檢察機關,進入司法程序之后。此外,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這些強制措施均可用于相關涉案人員。 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監察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發生交叉時,監察機關享有主辦權,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移交監察機關,并予以協助。作為國家成立的專門反腐敗機關,《憲法》和《監察法》為監察委設置了超過其他調查、偵查機關的優先權限,實踐中,一起腐敗案件往往涉及多個當事人,每個當事人又有可能涉及多個罪名,而這些罪名往往不全是職務犯罪。即使全案只涉及部分職務犯罪,也可能要整體移送監察委。作為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的調查措施和調查力度可能要超過司法機關,如果卷入監察案件,情況可能比一般的職務案件更加復雜和棘手。[5] 醫療腐敗案件的新特點 醫療腐敗主要體現在商業賄賂方面。主要體現為醫藥生產廠家和銷售公司在產品購銷環節對享有審批、決定及選擇權的機關、單位、個人等行賄及后者的受賄、索賄行為,即存在于醫藥產品購銷領域中的“權錢交易”。[6]2020年6月,國家衛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2020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明確提出,開展打擊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收取回扣專項治理,重點檢查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回扣的行為。同月,中紀委監察委官網發文《如何治理醫藥領域賄賂頑疾,多方聯手受賄行賄一起查》,要求圍繞醫療衛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整治。重點檢查醫療機構門診部、住院部、藥房等區域的藥企經銷人員進行業務商談是否合規,嚴肅查處違規營銷行為,禁止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7月2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所有藥企有賄賂、回扣、虛開增值稅發票等失信行為的,都會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國家多部門發出信號整治醫藥賄賂,針對醫藥行業的天網已經鋪開,相關企業需要審慎警惕自身經營行為中的不當之處,預先做好合規制度建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經簡單梳理,發現近年來認定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時,出現了幾個新的特點值得關注。 一、在行賄對象上,除了在藥品耗材購銷中有選擇權的科室主任,醫院行政崗上的管理人員也是醫藥代表的關照人選。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桂13刑終187號)中,被告人魏某為了持續穩定地獲得武宣縣人民醫院的藥品銷售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送給時任武宣縣人民醫院院長韋某1、韋某2好處費共計150萬元。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黔01刑終690號)中,被告人曹某為了在提高藥品配送量及結算款項等方面得到時任貴陽市烏當區人民醫院院長的許某、烏當區人民醫院黨支部書記曾某的關照,先后贈送二人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二、在行賄手段和方法上,除了常見的收受財物或藥品回扣外,還有組織國內外旅游([2018]皖07刑初3號),收受干股([2018]黔27刑初29號),學術會議活動經費([2017]鄂03刑終304號),提供性服務(2014年長沙市中院葛蘭素史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等等。其中性服務作為行賄手段具有特殊性,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賄罪的對象僅限于財產和財產性利益。“權色交易”行為難以通過數額量化,也就無法認定情節輕重。另一方面,性賄賂與兩情相悅難以區分,行賄人主觀上是自愿還是帶有目的性無法判斷,在入罪上具有技術難度。因此,這里的“提供性服務”特指行賄人組織受賄人嫖娼或包養情婦,自己承擔性服務開銷,這種可以轉化為財產性利益的行賄方法。在葛蘭素史克案中,醫藥代表有專項資金用于醫生嫖娼報銷[7],嫖資即可認定為行賄金額。根據《意見》第七條: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因此,只要涉及財產性利益、且雙方之間有請托關系,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就有被認定為行賄的可能。 三、在行賄目的上,商業賄賂的本質是公權者謀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權力尋租行為,醫藥產品購銷環節的每一道審批程序上都有著權錢交易的可能。但事實上,藥企行賄所涉及的刑事合規風險,除商業賄賂類犯罪以外,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1、政府招標 藥品具有“擬制公共產品”的屬性,不同于一般商品,事關國計民生,在生產、流通以及定價環節需要有行政干預,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政府主管部門(衛計委、醫保辦)是招標主體,中標藥品進入掛網采購目錄,掛網價為掛網藥品的醫療機構最高采購價(最高限價)。為了能夠高價中標,部分藥企會采取惡意串通招投標,對主事人員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招標舞弊行為對醫藥企業來說有涉及行賄罪([2019]黔01刑終400號),串通投標罪([2018]皖0303刑初205號、([2017]閩0402刑初304號)等罪名的刑事風險。其中,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2018]皖0303刑初205號)中,被告人章某與蚌埠市第一醫院檢驗科主任王某達成回扣協議,使王某在招標過程中對章某代理的產品提出傾向性意見順利中標,判處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而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2017]閩0402刑初304號)中,被告人詹某、黃某、王某等人,作為醫藥公司代表參與三明市梅列區衛生局對三明市梅列區醫院托管項目招標,并在正式招投標前私下以競價方式競標,由出價最高者給付其他競標者好處費。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判處罰金五萬至九萬元。 2、醫院采購 由于招采分離,即使藥品成功中標,想要進入醫院藥房還需要得到醫院認可。這一環節通常是由科室提要求、采購部門擬制采購計劃、院領導討論決定的。相當一部分低價中標品種因為沒有利潤空間淪為死標或僵尸標,處于優勢地位的醫療機構可以憑借采購權對藥品進行“二次議價”,部分藥企為了推銷中標藥品對醫院相關人員進行商業賄賂打開銷路,涉及單位行賄罪([2018]云0623刑初81號),對單位行賄罪([2018]蘇0321刑初20號),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4]嫩刑初字第187號)等罪名的刑事風險。 3、醫生處方 處方權是醫生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力,也是決定藥品銷量的核心環節。《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部分藥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醫生藥品回扣,作為對合犯,有涉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7]京01刑再2號)等罪名的刑事風險。 4、醫院統方 所謂“統方”是指醫院對醫生臨床用藥信息的統計。“統方”屬于醫院保密信息,國家明令禁止醫療機構向醫藥代表等企業人員透露“統方”信息。2014年國家衛計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醫療衛生人員不得違規參與統方行為,不得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及相關信息。嚴禁醫療衛生人員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統方便利,或充當醫藥營銷人員代理人違規統方。掌握統方就等同于掌握了醫院的藥品需求,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易形成圍繞統方信息交易的灰色利益鏈。部分藥企采用行賄手段獲取統方信息,或者購買醫院內部人員流出的統方信息,甚至采用黑客手段侵入醫院系統竊取統方數據,有涉及行賄罪([2017]皖0828刑初198號),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8]贛0123刑初22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20]蘇0281刑初365號)以及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9]粵01刑終850號)等罪名的刑事風險。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蘇0281刑初365號)中,被告人汪某作為醫藥代表,在明知連某通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犯罪行為得到統方信息的情況下,仍多次向連某購買,用于針對性的給予醫生藥品回扣,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9]粵01刑終850號)中,被告人龔某作為醫藥代表,與廣州市南沙區婦幼保健院工作人員劉某合謀,由劉某通過電腦軟件非法侵入廣州地區多家醫院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統方數據。龔某在獲得數據后又轉售醫藥代表王某、李某、周某等人。最終龔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而購買其轉售統方數據的一眾醫藥代表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可以看出,該兩種罪名屬于在統方數據非法交易中的上下游渠道犯罪。由于統方數據屬于醫院保密信息,正常手段難以獲悉,因此藥企醫藥代表需警惕不法分子兜售醫院統方,避免成為同案共犯。 2020年初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要堅決查處醫療機構內外勾結欺詐騙保行為,建立和強化長效監管機制。很明顯,醫療領域的反腐敗將是今年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一系列的收緊政策勢必會波及到相關企業的推廣業務,醫療行業高定價、高毛利、高費用、高回扣的推廣模式可能被扭轉勢頭。對于藥企們來說,市場調整期困難與機會并存,在持續高壓的合規態勢下,將“帶金銷售”轉型為“學術互動”,迎合分級診療政策,致力產品下沉基層,使醫藥代表的工作性質重返合法正軌,方是長遠之策。 附注: [1] 微信公眾號 法律評論LawReview 知名藥企Fresenius Kabi浙江大區經理被帶走調查 [2] 劉艷紅.《監察法》與其他規范銜接的基本問題研究[J],法學論壇,2019,34(01):5-15. [3]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監察法釋義(15)】監察對象范圍[EB/OL] 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4/t20180408_169484.html,閱讀時間:2020年7月25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 威科專題 《監察法》頒布后,對企業會產生的影響[EB/OL] http://lawv3.wkinfo.com.cn/topic/61000000520/3.HTML#a3,閱讀時間,2020年7月25日. [6] 王曉剛,劉蓮,朱莉姝,等.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犯罪研究:以國際立法比較分析為視角[J].醫學與法學,2016,8(2);84-88. [7] 騰訊新聞 葛蘭素史克行賄:醫生嫖娼報銷[EB/OL] https://wxn.qq.com/cmsid/HNC2013072601467900,閱讀時間,2020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