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探討
作者:劉寶 沈曉雯 2020-02-24問題的提出
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是指票據權利人在票據權利時效經過時轉而獲得的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未付利益的民事權利。持票人因未在期限內行使喪失票據權利后,出票人或承兌人應支付而未支付,從而取得本應歸屬于持票人的利益,故持票人基于此取得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該利益返還請求權系基于原先的票據權利喪失之后才產生,系一般的民事債權請求權,受到民法上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持票人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 裁判觀點 1、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從票據權利消滅之日起算 此觀點認為,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自然消滅。依照《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因此,時效的計算起點不僅包括權利人主觀上實際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時間,還包括權利人“應當知道”。票據作為一種請求他人在指定日期或者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給持票人的支付手段,對于持票人而言,其應當知曉票據到期日。也就是說持票人于票據到期日還未請求義務人支付時即應當知道其該票據項下的權利已經受損,持票人自此喪失票據權利。此時持票人應積極行使票據權利到期后轉化為票據利益返還的請求權,其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然應始計算。近年來,江蘇各地中級人民法院持此觀點。 2、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因持票人請求付款被拒絕之日起始受到侵害,故訴訟時效自拒付之日起算 此觀點認為,在出票人出票后,持票人通過依法連續背書轉讓取得票據,作為最后合法持票人,票據到期日2年后即喪失票據權利,但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民事權利并未喪失。其可依法主張返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而這種權利在持票人請求銀行付款,銀行拒絕支付之時才受到實質性侵害,訴訟時效自此開始計算。關于該觀點,江蘇省內部分基層法院持該觀點。 3、因銀行未將收取的票據款退還屬于不當得利,銀行拒絕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構成侵權,訴訟時效自此時即拒付之日起算 此觀點的結論與觀點二一致,不同之處在于此觀點認為銀行拒絕付款的行為構成侵權。即在票據過承兌期及票據權利期后,承兌銀行因未將收取的票據款退還給出票人,因而承兌銀行構成不當得利。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持票人既不知道承兌銀行構成不當得利,也無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持票人向承兌銀行要求承兌才得知此款仍被銀行持有,但承兌銀行拒絕付款,構成侵權,故持票人主張票據利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持票人提示承兌銀行付款被拒之日。江蘇高院在常州市洪莊金屬構件有限公司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 (2017)蘇民申1892號】中持這個觀點。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雖然《票據法》第十八條賦予持票人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系出于公平、誠實信用考慮,防止出票人或承兌人因此而獲得不當得利,但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據權利,對票據權利滅失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票據權利人應知曉行使票據權利的期間,如果在相應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的,即應知曉自己已經取得了《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且權利已經受損。《票據法》第十八條亦規定了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義務人,不存在不知曉義務人的情形。如果持票人因自身懈怠導致票據權利滅失后,認為訴訟時效應從案涉匯票被承兌人拒付之日起計算,則意味著其可在票據權利消滅之后無期限任意時點主張權利,這顯然與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相悖,也與公平、誠實信用的利益衡量相沖突。 關于此觀點,南通中院在北京高麗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2012)通中商終字第0282號】、常州中院在揚州興洋船務有限公司與江蘇玉蘭木業有限公司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2017)蘇04民終491號】以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懷德支行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2017)蘇04民終2713號】、鎮江中院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丹陽支行與北京歐蒙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2018)蘇11民終3334號】、無錫中院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開氏集團有限公司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2019)蘇02民終2410號】以及開氏集團有限公司與無錫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案【(2019)蘇02民終2904號】中持相同觀點。最近,在筆者代理的某銀行與某集團公司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一案【(2019)蘇01民終8681號】中,南京中院也持相同觀點。南京中院采納了筆者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某銀行的上訴請求,撤銷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應該說,在江蘇地區,自2012年以來,各地中級法院對于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認識上比較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