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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供應商/客戶入股擬上市企業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供應商/客戶入股擬上市企業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彭春桃 許斐 王兆春 2022-01-06
[摘要]在擬上市企業中,存在供應商/客戶入股的情況較為常見,因為股權層面的深度合作使得雙方未來合作有了更加穩定的預期,對企業經營發展是具有一定正向意義的。

在擬上市企業中,存在供應商/客戶入股的情況較為常見,因為股權層面的深度合作使得雙方未來合作有了更加穩定的預期,對企業經營發展是具有一定正向意義的。但這種股權層面的合作,也容易讓人對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產生合理懷疑,因而也一直是IPO監管問詢中關注的重點問題。


本文將從相關的監管規定、典型案例反饋和我們的主要建議結論三部分展開,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啟發意義。


一、相關的監管規定


(一)發行人申報前后新增股東的監管規定


目前關于供應商/客戶入股擬上市企業事項尚未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鑒于IPO實務中供應商/客戶入股擬上市企業的情況較為常見,《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針對上述事項的核查和信息披露標準均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問題4、發行人申報前后新增股東的,應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鎖定如何安排?

問題26、基于企業發展考慮,部分首發企業上市前通過增資或轉讓股份等形式實現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員工、主要業務伙伴持股。首發企業股份支付成因復雜,公允價值難以計量,與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相比存在較大不同。對此,首發企業及中介機構需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答:1)申報前新增股東

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時,除滿足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外,如新股東為法人,應披露其股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如為合伙企業,應披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后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股份鎖定方面,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

2)申報后新增股東

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申報后產生新股東且符合上述要求無需重新申報的,應比照申報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處理。除此之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還應對股權轉讓事項是否造成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是否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答:發行人報告期內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編制申報會計報表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具體適用情形

對于報告期內發行人向職工(含持股平臺)、客戶、供應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向職工(含持股平臺)、客戶、供應商等轉讓股份,均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對于報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項,如對期初未分配利潤造成重大影響,也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有充分證據支持屬于同一次股權激勵方案、決策程序、相關協議而實施的股份支付事項的,原則上一并考慮適用。

通常情況下,解決股份代持等規范措施導致股份變動,家族內部財產分割、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導致股權變動,資產重組、業務并購、持股方式轉換、向老股東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導致股權變動等,在有充分證據支持相關股份獲取與發行人獲得其服務無關的情況下,一般無需作為股份支付處理。

對于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實際控制人/老股東以低于股份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入股事項,如果根據增資協議,并非所有股東均有權按各自原持股比例獲得新增股份,對于實際控制人/老股東超過其原持股比例而獲得的新增股份,應屬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資協議約定,所有股東均有權按各自原持股比例獲得新增股份,但股東之間轉讓新增股份受讓權且構成集團內股份支付,導致實際控制人/老股東超過其原持股比例獲得的新增股份,也屬于股份支付。對于實際控制人/老股東原持股比例,應按照相關股東直接持有與穿透控股平臺后間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計算。

2)確定公允價值

存在股份支付事項的,發行人及申報會計師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原則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在確定公允價值時,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①入股時間階段、業績基礎與變動預期、市場環境變化;②行業特點、同行業并購重組市盈率水平;③股份支付實施或發生當年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因素的影響;④熟悉情況并按公平原則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達成的入股價格或相似股權價格確定公允價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價,但要避免采用難以證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資者入股價;⑤采用恰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但要避免采取有爭議的、結果顯失公平的估值技術或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如明顯增長預期下按照成本法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價值或賬面凈資產。發行人及申報會計師應在綜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股份支付相關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充分論證相關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合理性。

3)計量方式

確認股份支付費用時,對增資或受讓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轉讓完成且沒有明確約定服務期等限制條件的,原則上應當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并作為偶發事項計入非經常性損益。對設定服務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費用應采用恰當的方法在服務期內進行分攤,并計入經常性損益,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結合股權激勵方案及相關決議、入股協議、服務合同等有關服務期的條款約定,充分論證服務期認定的依據及合理性。

4)披露與核查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及報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體對象、權益工具的數量及確定依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及確認方法。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首發企業報告期內發生的股份變動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核查,并對以下問題發表明確意見:股份支付相關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及結果是否合理,與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及原因;對于存在與股權所有權或收益權等相關的限制性條件的,相關條件是否真實、可行,服務期的判斷是否準確,服務期各年/期確認的員工服務成本或費用是否準確;發行人報告期內股份支付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

問題2.發行人申報前后新增股東的,應當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鎖定如何安排?

答:(一)申報前新增股東

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時,除滿足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外,如新股東為法人,應披露其股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如為合伙企業,應披露合伙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后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股份鎖定方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3年;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二)申報后新增股東

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上市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申報后產生新股東且符合上述要求無需重新申報的,應比照申報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處理。除此之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還應對股權轉讓事項是否造成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是否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問題12.發行人申報前后新增股東的,應當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鎖定如何安排?

答:(一)申報前新增股東

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時,除滿足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外,如新股東為法人,應披露其股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如為合伙企業,應披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后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股份鎖定方面,申報前 6 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

(二)申報后新增股東

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 36 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申報后產生新股東且符合上述要求無需重新申報的,應比照申報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處理。除此之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應對股權轉讓事項是否造成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是否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二)入股可能引發的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定


1、關聯方認定


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一致行動人”、“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應當認定為關聯方。因此,若供應商/客戶入股后持股比例高于5%,那么依法應當被認定為關聯交易;若入股后持股比例低于5%,則實務中監管機構通常會結合入股的具體比例、交易金額占銷售/采購比、行業慣例、雙方合作歷史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并非只要持股低于5%就不會被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2、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定


根據《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公司關聯交易應當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中對于企業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的核查和信息披露標準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問題16、首發企業報告期內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關聯交易,請問作為擬上市企業,應從哪些方面說明關聯交易情況,如何完善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應注意哪些方面?


: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企業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確實有必要的經營行為,如存在關聯交易的,應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項,基于謹慎原則進行核查,同時請發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體如下:


(1)關于關聯方認定。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認定并披露關聯方。


(2)關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還應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3)關于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發行人應當披露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4)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


二、IPO案例中監管機構對于該事項關注的主要問題舉例


發行人名稱/股票代碼

供應商/客戶入股情況

監管機構對于供應商/客戶入股事項反饋的主要問題

申報進度

炬光科技(688167

發行人潛在客戶的關聯方哈勃投資持股2.96%

1、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對供應商、客戶入股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發表明確意見;

2、說明哈勃投資、聚宏投資入股的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哈勃投資入股發行人是否以采購發行人產品等合作方式為前提條件,聚宏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閆小明是否為歷史股東閆小明,其短期持股后又通過聚宏投資入股發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哈勃投資、聚宏投資入股發行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市

宏微科技(688711

發行人客戶匯川投資直接及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持股10.42%

1、匯川投資入股發行人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技術合作或者商業合作,與發行人在技術研發、市場開拓方面是否有協議安排,與發行人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戶或供應商是否存在權益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是否為發行人的戰略投資者;

2、匯川投資入股發行人的入股價格、定價依據及公允性,有無潛在利益安排;說明發行人股東中產業投資者的情況,其入股價格與非產業投資者相比是否存在差異,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

3、蘇州匯川與發行人的合作歷史及獲客方式,發生關聯交易的商業合理性;匯川投資入股前后發行人業務、財務發生的變化,報告期內向關聯方銷售金額及占比上升是否與匯川投資入股相關,發行人的業務獲取方式是否影響獨立性,發行人與關聯方客戶銷售協議中關于產品定價、銷售數量、信用政策、收付款政策等主要條款在入股前后是否存在變化,與其他客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條款;結合發行人與關聯方在手訂單和簽訂合同的情況,說明關聯交易的發展趨勢,并作相應風險提示;

4、區分 IGBT 模塊與整流二極管模塊,說明發行人向蘇州匯川銷售產品的定價原則及公允性,與向其他客戶銷售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52020 5 月匯川投資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價格公允性,受讓方的基本情況,與匯川投資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轉讓價款的實際支付情況及資金流轉憑證,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出讓股權后和發行人的業務是否具有持續性,出讓股權是否使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上市

格科微(688728

存在較多供應商、客戶入股情況,相關持股較分散

1、請披露常青藤藤科中合伙人的身份,并比照《招股說明書準則》關于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補充披露與對應供貨商、客戶的交易情況;

2、客戶和供貨商及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入股發行人價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的影響,是否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和獨立性產生重大影響、發行人向其銷售、采購的產品定價、數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發生變化,與其他供貨商、客戶是否一致,并對比分析采購/銷售價格的公允性,有無潛在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條款;

上市

浩歐博(688656

發行人客戶金域醫學實控人控制的金闔投資和鑫墁利投資分別向發行人增資 4,597.21萬元和500萬元,持有發行人4.85%股權

1、增資協議是否存在附帶采購義務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發行人細分型號產品中,是否存在僅有金域醫學一家客戶的情形,若存在,存在此種情形的原因,具體型號、定價的公允性、該等產品收入在同類型產品的占比。

上市

新巨豐

發行人客戶伊利股份作為戰略投資者,入股發行人,持有20%股份,后經稀釋、轉讓,截至申報前,伊利股份共持有發行人4.8%股份

1、簽訂戰略投資者協議前發行人和伊利的合作情況和入股的背景;提供與伊利簽署的戰略投資者協議,并補充披露戰略投資者協議的主要內容;本次入股是否存在對賭協議、業務交換協議或其他與入股相關的特殊安排,是否存在規避監管的情況;結合伊利持有的發行人股權變動具體情況、委派董事情況、伊利作為戰略投資者的主要權利義務、限售期承諾安排等,充分披露伊利逐步減持發行人股份但同時承諾限售時間較長的原因;明伊利減持發行人股份是否實質影響發行人獲取伊利訂單及業務合作,是否影響十年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效力和存續期等;

2、說明與伊利、其他客戶(如:新希望乳業、夏進乳業)在銷售政策、信用政策、返利條款、結算方式與其他客戶相比是否存在顯著差異;

3、結合伊利、其他客戶新希望乳業、夏進乳業無菌包裝采購供應商及采購比例、客戶獲取方式、發行人產品與競爭對手的單價、產品質量衡量指標等對比情況,進一步分析并披露發行人客戶集中度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

4、伊利等主要客戶是否設置排他性合作條款,是否存在通過綁定銷售買斷發行人產能的情形,是否符合行業特性;結合對伊利銷售金額及占比情況、下游行業主要企業的市場份額情況等,分析并披露發行人不對伊利構成重大業務依賴的依據是否充分。

上市委審核通過,待證監會注冊

華泰永創

發行人客戶建龍集團持有發行人16.85%股份,發行人供應商秦冶重工持有發行人11.44%股份,

1、補充披露建龍集團在2020年發行人IPO申報前最后一次增資中,作為唯一增資方入股發行人的原因;其作為發行人重要客戶,在本次增資后變為發行人關聯方,上述安排是否違背了股東和董監高關于"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是否不利于發行人業務的獨立性;

2、按照《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問題26的內容,補充說明建龍集團入股發行人價格的公允性,對股份支付會計處理的適用情況,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

3、補充披露在剝離原子公司盛德實業(鞍山焦耐)的安排中,選擇將盛德實業(鞍山焦耐)剝離至實控人徐列名下,而非將鞍山泰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剝離給實控人徐列的原因;由于剝離的目標為盛德實業(鞍山焦耐),其導致了后續一系列的關聯交易,上述安排是否違背了股東和董監高關于"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是否不利于發行人業務的獨立性;

4、結合2017年至2020年各項關聯交易和資金拆借、創始團隊股東與關聯方實控人的借款、創始團隊股東的經歷背景,補充披露自發行人成立之初,關聯供應商和客戶(如秦冶重工、濮耐、酉島、建龍)在發行人發展過程中扮演的角色,發行人是否主要依靠上述關聯供應商和客戶的設備材料、工程項目業務、資金支持而發展壯大,發行人關聯交易規模不斷增長,關聯方成為發行人前五大客戶、供應商,上述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獨立性。

上市委審核未通過


綜合上述案例,監管機構對于擬上市企業供應商/客戶入股事項普遍關注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供應商/客戶入股發行人的商業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2、供應商/客戶與發行人的合作歷史,及其對于發行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支持作用,是否影響發行人獨立性;


3、供應商/客戶入股發行人價格是否公允、與其他投資者相比是否有顯著差異、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有無潛在利益安排或者其他特殊安排;


4、供應商/客戶與發行人之間的交易占發行人銷售收入、采購金額的比例,關聯交易發生的必要性和商業合理性,是否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和獨立性產生重大影響;


5、供應商/客戶向發行人銷售、采購的產品定價、數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發生變化,與其他供貨商、客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此外,通過分析華泰永創IPO案例,我們發現:華泰永創的客戶建龍集團2020年增資入股,共持有發行人16.85%股份,其在2017年系發行人第一大客戶、2020年系發行人第二大客戶。發行人供應商秦冶重工持有發行人11.44%股份,2017年系發行人第二大供應商,2018年系第三大供應商,2019年系第三大供應商。同時,在2020年的增資中,發行人客戶建龍集團作為唯一增資方“突擊”入股,入股后持股16.85%,引發了監管機構在全部三輪問詢中的重點關注。供應商/客戶入股事項引發監管機構對于關聯方利益輸送的擔憂可能是造成華泰永創IPO折戟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我們的主要結論及建議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供應商/客戶在發行人IPO申報前后入股發行人并不構成發行的實質障礙,在《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均有對于上述事項的具體核查指引。


(二)根據公開查詢,供應商/客戶在發行人IPO申報前投資入股發行人的案例較多,入股形式包括直接入股、間接持股、混合持股或者通過關聯方持股等。持股比例以5%為分界線,為避免被認定為關聯方,持股低于5%的情況較為常見。


(三)關于供應商/客戶入股擬上市企業的有關注意事項:


1、注意入股的商業合理性


在IPO過會案例中,主要供應商/客戶作為股東入股發行人的情形并不少見,其入股合理性的解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看好企業未來發展前景以及加強合作關系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商業邏輯和合理性。供應商/客戶基于什么理由入股公司,則需要結合過往合作情況、企業經營計劃、發展戰略、行業情況及趨勢等進行分析,具有合理邏輯以取得監管人員的認可。同時,在存在供應商/客戶入股的情況下,如實披露并解釋客戶入股商業合理性通常不會構成審核的實質性障礙,但不主動披露可能反而被監管質疑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2、確保入股價格公允


供應商/客戶低價入股往往是關聯交易的序幕,關聯交易關系到利益輸送,企業經營獨立性等問題,是上市委重點核查問題之一。如入股價格較低,可能會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是否以該供應商/客戶業務的換取低價入股?一般來說供應商/客戶入股價格(無論是否在報告期內)應與同次入股的其他股東保持一致,如無其他股東,根據實際情況參考公司最近一輪融資價格確定,避免存在以低價股權換取訂單的情形。


另外,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相關回復:“對于報告期內發行人向職工(含持股平臺)、客戶、供應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向職工(含持股平臺)、客戶、供應商等轉讓股份,均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因此,若報告期內客戶入股價格低于同期外部投資人入股價格或被認為入股價格明顯偏低,需要考慮進行股份支付處理,且若報告期內客戶突擊入股的,相關價格公允性及入股必要性等問題可能會被進一步關注。


3、持股比例不宜過高


入股比例關系到供應商/客戶入股后是否認定為關聯方,對企業生產經營是否產生影響。持股比例較低的情況下,供應商、客戶股東對于發行人經營管理的影響力有限,降低了利益輸送的可能性,避免對于企業經營管理決策程序及決策結果的獨立性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及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業或自然人應認定為關聯方。因此部分企業在上市前引入供應商/客戶入股更傾向于將持股比例控制在5%以下。同時,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及審慎性原則,部分供應商/客戶的持股比例略低于5%但存在其他關聯關系,也應當按照關聯方核查披露,相關交易需比照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4、業務往來應當真實公允


擬上市企業在供應商/客戶入股前后的交易應保持一貫性及穩定性,注意供應商/客戶入股后業務往來中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供應商/客戶入股東協助擬上市企業虛增收入、利潤的情形。同時要加強內控體系建設,若入股前后的采購/銷售金額及占比發生顯著變化或者存在入股后交易量顯著增加的情況將引發監管人員對于相關業務的獲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發行人及供應商/客戶入的內部規章制度的重點關注。同時,為緩解監管機構對于企業獨立性的擔憂,與供應商/客戶的交易金額、交易占比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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