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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及銜接政策

作者:王麗 陳陽陽 2021-02-18

2016年10月11日,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簡稱“第189號文”)


2020年5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發布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簡稱“第27號文”)


2021年2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發布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簡稱“第3號文”)


2020年初,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及各省相關部門陸續發布了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名單,對比前一次發布的名單,我們看到獲得資格的組織數量有明顯的減少,又鑒于新冠疫情帶來的諸多影響,為此三部門聯合發布了3號文,對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費用管理比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評估等級等方面進行了調整,通過此次調整,將更有利于社會組織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從而促進公益捐贈事業的蓬勃發展,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消息。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全文)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讀:


1. 并非所有的捐贈都可以享受抵稅優惠,只有向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才能享受抵稅優惠。捐贈人直接向個人或者單位捐贈的,無法在稅前扣除。


2. 本市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可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政策文件——政策法規庫——企業所得稅欄目下查詢。


3.   稅法相關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如:A公司在2019年進行公益性捐贈100萬元人民幣,該年的年度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則A公司2019年度可扣除的捐贈額度為:1000萬*12%=120萬元,也即A公司捐贈的100萬元可以全額進行稅前扣除;若A公司該年度利潤為600萬元,則A公司2019年度可扣除的捐贈額度為600萬*12%=72萬元,那么剩余28萬元,可以在2020/2021/2022年度進行扣除。


(2)《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例如:李先生在2019年度的綜合收入為20萬元,在進行相應扣除后應納稅所得額為6萬元,2019年度,李先生捐贈了1.5萬元,李先生可以扣除的額度為:6萬*30%=1.8萬元,則他所捐贈的1.5萬元可以全額扣除,最終應納稅所得額為4.5萬元。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解讀:


明確了公益慈善事業的定義和范圍。


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行。


解讀:


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新亮點是社會服務機構亦可以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四、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解讀:


明確了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八項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解讀:


《慈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言下之意,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無需經過審計。但是,此處明確了若要獲得稅前扣除資格,則應報送經過審計的專項信息報告,而非財務會計報告,該條同時明確了專項信息報告的具體內容。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解讀:


對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該條規定明確了前兩年公益支出與總收入掛鉤,這與《慈善法》第六十條、189號文第七條規定的內容一致。比如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2010年度總收入是1000萬,那么依據該條,其2011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于700萬。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解讀:


對于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該條規定明確了前兩年公益支出與凈資產掛鉤。189號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益活動支出不低于凈資產的6-8%,可以看出,相比189號文,27號文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解讀:


1. 無論社會組織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該條規定明確了其管理費與總支出掛鉤;


2. 189號文第七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管理費應當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但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管理費應當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3%;


3. 189號文第八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2-20%;


4. 189號文第九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20%;


5.  可以看出,相比189號文,27號文中關于管理費的規定更為嚴格。這意味著公益性社會組織若想要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就要更多地開展慈善活動,且要更加節約管理費的支出。


6.  該條規定明確了社會組織前兩年的公益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支出符合比例要求成為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此條將帶來一個重大影響,27號文開始執行的時間是2020年1月1日,即對擬獲得2020年度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按照27號文的規定,其前兩年(2018和2019年)慈善活動和管理費支出就勢必應當符合比例要求,而27號文的相關規定又嚴格于189號文。實踐中就可能會出現某家社會組織的慈善活動和管理費支出雖然符合189號文規定,但并不符合27號文規定,那這家社會組織也就無法獲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針對這種情況,3號文作出了補充規定,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依然可按照189號有關規定執行。可喜的是,3號文同時明確,在確認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社會組織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依然可按照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解讀:


1. 該條明確規定免稅資格成為必備條件之一,這意味著如果不具備免稅資格就不能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由于免稅資格的審核確認需要時間,在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部分社會組織申請后還沒有獲得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針對這一客觀事實,此次發布的3號文作出規定,在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暫不考慮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只需在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內取得免稅資格即可。


2. 免稅資格的認定詳見財稅〔2018〕13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解讀:


限定了時間、主體、處罰種類,對于受到由登記管理機關在2年內作出的除警告以外的行政處罰的,不得獲得稅前扣除資格。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解讀:


該條規定將名單限定為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解讀:


1. 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成為必備條件之一。旨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等級評估。另外,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社會組織成立滿兩年才能申請參與等級評估。那就意味著,社會組織成立滿至少兩年才可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同時,此次疫情的原因,導致2019年度社會組織評估被大大的推遲。


2. 因此,為了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并考慮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此次發布的3號文給出了豁免條件,對于2019年成立的社會組織,確認2020-2022年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對于在2019年、2020年已經申請了評估,但評估等級結論在公告發布之日尚未出具評估結論的,確認2020-2022年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有了這個規定,讓更多因為無法參加等級評估或者參加了評估但尚未取得結果的社會組織有機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社會組織無需再評估等級了,3號文同時規定,在稅前扣除資格3年的有效期內,應取得3A以上(含3A)評估等級。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解讀:


對于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放寬了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慈善法》公布后設立的基金會,在設立時自由選擇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實踐中,包括基金會在內的很多社會組織并未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旨在鼓勵社會組織去主動申請。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解讀:


在全國范圍有效就解決了捐贈地域限制的問題,以前,異地捐贈帶來的問題是本地稅務部門不接受異地捐贈發票,比如一家上海企業向浙江某基金會捐贈,浙江基金會開出的捐贈票據并不能在上海作為抵稅使用。該條還明確了有效期為三年的時間起算點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為起算點。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解讀: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雖然為三年,但是如果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依然有被取消資格的可能。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解讀:


對于違反法律、社會公德、利益輸送的捐贈,不僅要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解讀:


對于從事嚴重違法活動的,不僅要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解讀:


該條明確了取消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流程及喪失資格的時間節點。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解讀:


明確了企業或個人在公益性捐贈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依據,是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解讀:


原始注冊資金的性質屬于捐款,可用于當年的稅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解讀:


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如果不能提供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就不能向其開具捐贈票據。又依據財〔2020〕9號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捐贈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政府指導價、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者類似商品價格等。


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解讀:


比如上海:登錄上海市稅務局官方網站可查詢到“關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登錄“慈善中國”,輸入慈善組織的名稱,也可查詢該慈善組織是否獲得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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