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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海關筆記】海關價格確定與價格核查

【海關筆記】海關價格確定與價格核查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4-09-02

【摘要】對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確定是海關監管的重點,也是進出口活動中企業合規風險高發的領域。根據現行海關監管規定,企業負有如實、準確、完整地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價格的義務,海關對企業申報價格的真實、準確、完整性等有懷疑時,會進行價格質疑、價格核查、稽查乃至案件調查,經海關認定構成價格申報不實或者價格瞞騙的,企業輕則要承擔行政處罰等行政責任,重則可能會因為涉嫌犯罪被移交檢察機關,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價格問題很重要,不過由于價格的確定專業性強而且涉及諸多復雜因素,比如跨國公司關聯企業間的不同定價政策、代理進口模式下的責任界定等,實務中價格申報又常常是合規風險的高發區。有鑒于此,以下對海關價格確定、價格核查以及企業可能的法律責任、合規建議進行簡介。


【關鍵詞】海關審價  價格核查  法律責任


一、海關審價的主要依據、方法和程序


(一)主要依據


海關審價,顧名思義,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進行確定,以確認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過程。(作者注:《關稅法》將“完稅價格”改為“計稅價格”,實質含義未變。鑒于發稿時該法還未施行以及其他海關規定對“完稅價格”的稱謂還未修改,本文還是沿用“完稅價格”的說法,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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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海關審價依據圖示


如圖1所示,從法律效力層級上,海關審價的主要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以及海關規范性文件,鑒于海關規范性文件是通過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簡便起見,本文中我們將海關規范性文件稱為“海關公告”。

從海關審價依據的具體明細來看,較高法律位階(本文中指規章及以上法律效力的規范)的依據主要包括:《海關法》、《關稅法》(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進出口關稅條例》(2024年12月1日將被廢止)、《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將修改,海關正在征求意見)等。

除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在實務中海關公告在海關價格確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部分緩解了立法的滯后性與現實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也在原則性與靈活性之間架起了規范的橋梁。比如《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定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修訂飛機經營性租賃審定完稅價格有關規定的公告》、《關于內銷保稅貨物審價問題的公告》等都可以看做海關針對特定領域或關注事項通過公告的方式規范相關審價問題的范例。


(二)基本方法


海關審價的核心在于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下根據《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簡要歸納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1)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要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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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其中,“相同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大約同時”是指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的大約同時,最長不應當超過前后45日。


(3)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其中,“類似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4)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該銷售價格應當同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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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按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大約同時”是指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的大約同時,最長不應當超過前后45日。


而采用倒扣價格法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如果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沒有在海關接受進口貨物申報之日前后45日內在境內銷售,可以將在境內銷售的時間延長至接受貨物申報之日前后90日內。


(5)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下列各項的總和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一是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


二是向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三是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6)合理方法


當海關不能根據前述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可以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采用合理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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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三)主要程序


1.審查納稅義務人是否向海關如實申報價格,并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


2.如果海關要求,納稅義務人有沒有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海關要求的情形,比如貨物涉及價格調整項目的,或者發生審價辦法所列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有沒有如實向海關申報產生懷疑,此時海關會對貨物價格進行審核,并就相關情形是否影響成交價格進行確認。


3.海關在審核價格時,為確定申報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報關企業進行補充申報,比如,要求進一步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4.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將啟動價格質疑磋商程序,將質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的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


5.啟動價格磋商程序后,納稅義務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或者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則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按照相關規定依次使用前述其他估價方法來確定完稅價格。反之,海關接受企業的申報價格作為成交價格來確定完稅價格。


此外近年來海關、稅務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打造良好營商環境,圍繞著關聯企業進口貨物審價事項陸續探索并開展聯合評估、跨部門協同管理,協同管理的機制、流程屬于有針對性地量身打造,不同于前述常規程序,同時協同管理對于參與試點的企業來說既是政策利好又有合規挑戰,需要引起關注。


二、海關價格核查的重點內容和手段


現行法律規定賦予海關相應權力以確保職責的履行,前述介紹審價主要程序時已經涉及了部分審價領域的海關職權,比如海關有權對申報價格提出質疑,要求解釋和補充材料,進行價格磋商等,此外海關還可以開展價格核查、價格稽查,如果發現存在違法嫌疑,將移交緝私部門開展行政案件調查或者刑事偵查,本部分對海關價格核查進行簡要介紹,價格稽查后續專題介紹。


(一)海關價格核查的重點內容


價格核查是海關核查關注的領域之一,是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成交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等情形進行的驗核查證。


在價格核查中,海關實際上是針對進出口貨物的貿易實際和成交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審查和核實,通常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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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應當計入的有關費用是否全部計入完稅價格,這里的費用比如特許權使用費、買方免費或減價提供的“協助”費用、在境外發生的運保費、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其他傭金和經紀費、與進口貨物構成一體的容器成本、包裝費用(勞務及材料成本)、賣方因進口貨物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收益等。交易中是否存在影響成交價格的特殊安排,比如有無搭售、互售等情形。


(二)海關價格核查的主要手段


1.海關通常主要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來進行價格核查。


以下是海關在價格核查中的主要手段:


(1)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2)向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及與其有資金往來或者有其他業務往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調查與進出口貨物價格有關的問題;


(3)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或者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者化驗;


(4)進入納稅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和生產經營情況;


(5)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且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6)向稅務部門查詢了解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繳納國內稅情況。


2.海關根據價格核查的情況,還可以決定是否啟動稽核查、調查甚至刑事偵查等手段對進出口貨物及企業進出口活動進行查證,以查實企業的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法律規定。


三、企業違反海關審價規定的法律責任及合規建議


1.法律責任


來看個案例:


當事人委托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海關申報自中國臺灣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汽車處理器SA8155P系統模組142千克,申報價格FOB324729.6美元,申報商品編號8529909090,進口關稅率0,進口增值稅率13%,進口報關單號****。


經查,實際進口貨物價值FOB457891.2美元。經海關核定,違法貨物價值人民幣3657532元,應征稅款人民幣420778.02元,漏繳稅款人民幣122170.86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23年3月20日,經當事人自查發現后主動向海關報明。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182號)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8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shgk78/423512/423514/5913660/index.html)


前述案例來自上海海關官網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當事人低報了涉案貨物價格,被海關認定為申報不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最終被行政處罰。


案例中的情形不在少數,實務中企業違反海關審價規定,被發現存在沒有如實申報價格、偽瞞報價格、偷逃稅款等行為的,一經海關查實輕則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企業有主觀故意的還有可能構成走私行為,由海關依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如果企業被證實既有逃稅(低報價格涉及少繳稅款)的主觀故意同時漏繳或少繳的稅款又達到起刑點的,海關在刑事偵查后將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進出口收發貨人委托中國第三方企業代為辦理報關物流業務時,需要如實、準確、完整地向第三方企業提供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相關單證資料(包括價格資料),否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參見“延伸知識”。


【延伸知識】


《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有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合規建議


一是合規經營是王道,合規的前提在于企業能夠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海關價格確定和申報的規則和要求,在進出口活動中如實、準確、完整地申報貨物的價格。《關稅法》即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需要關注相關海關規章的更新以及細化規定的動向。


二是針對海關審價專業性強不易把控的特點,企業需要學會借力。比如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申請價格預裁定;面臨海關價格質疑或者發現有海關價格核查、稽查風險的,及時邀請律師介入,合理預判并充分運用價格磋商、主動披露等政策,從而搶占先機,止損減損。


三是不斷健全企業合規機制,定期而且有針對性地開展自查以防范和化解風險,同時不忘加強對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合規監督,防止因第三方的違規行為引發風險。


【律師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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