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分拆回歸境內A股案例研究(中)
作者:何煦 杜倩 2020-05-15前言
在港股分拆回歸境內A股案例(上)中,我們分析了港股分拆的相關法律規定,并對研究案例進行了大數據分析,本篇我們將與各位一起,看看在港股分拆回歸A股的發行人股權結構設計和業務重組路徑該何去何從。
分拆上市重大關注問題分析 一、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 (一) 香港上市公司的分拆方案 通過參考案例的對比研究,我們發現香港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于境內A股上市,在分拆上市主體的公司性質、與香港上市公司其他業務主體是否存在直接持股關系等方面也不盡相同。我們將在本節對每個案例中分拆上市主體的設立、股權變更過程進行梳理,并在此基礎上對分拆上市的不同架構進行歸納總結,以期對正在籌劃分拆上市的企業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1、 香港上市公司為H股上市,由香港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分拆主體股權,分拆主體為內資企業 青鳥消防即屬于該種情形,通過青鳥消防在招股書中披露的股權結構圖可見,H股上市公司北大青鳥環宇直接持有青鳥消防51.02%股權,青鳥消防其他股東均為自然人。 北大青鳥環宇于2000年7月27日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于2001年1月,北大青鳥環宇、王欣、曾德生和楊瑋共同出資設立了青鳥消防,其中北大青鳥環宇持股75%,其他自然人股東持股25%(存在其他7名自然人股東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2007年,青鳥消防的自然人股東對其名下股權進行轉讓,本次股權轉讓主要為了解除設立時的委托持股關系,顯名股東將股權還原至隱名股東名下。同時,青鳥消防以溢價的方式增資,溢價的比例為1:1.5,注冊資本變更至1150萬元,增資方不包括北大青鳥環宇,增資后,北大青鳥環宇持股比例變更至65.217%,本次增資主要為了滿足公司擴大經營規模的需要。 2011年,由于公司流動資金緊缺,需通過增資擴股獲取現金,青鳥消防注冊資本增至1470萬元,增資方不包括北大青鳥環宇,增資后,北大青鳥環宇持股比例變更至51.02%。此后,青鳥消防自然人股東持股發生數次變更,但北大青鳥環宇持股比例仍保持51.02%不變。 2016年,青鳥消防以送紅股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式增資至18000萬元,增資后,北大青鳥環宇持股比例51.02%不變,根據招股說明書,本次增資的原因是因發行人經營規模不斷擴大、主營業務持續成長,增資系為進一步做大做強創造良好條件。 在該案例中,分拆主體青鳥消防系香港上市公司北大青鳥環宇與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自其設立至報告期末,香港上市公司北大青鳥環宇作為控股股東,對分拆主體青鳥消防保持直接控制的關系。青鳥消防的主營業務較為明確,與北大青鳥環宇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屬于同一行業,且在內地市場有可觀的利益前景,據此,香港上市公司可能出于控制權、業務前景、分拆可行度等因素將內資企業青鳥消防作為分拆主體進行分拆回歸境內A股的操作。 2、 香港上市公司為紅籌上市,香港上市公司為境外主體,由香港上市公司通過一系列境外控股公司設立的境內業務主體直接持有分拆主體股權 該類型的案例有新諾威和華寶股份,具體情況如下: (1)新諾威 新諾威系由石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石藥控股”)、石家莊制藥集團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石藥進出口”)于2006年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石藥集團于1994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新諾威設立時,新諾威與石藥集團的股權關系情況大致如下: 2008年新諾威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股東為石藥控股(98.69%)、石藥進出口(1.31%)。可見,在設立初期,新諾威并不屬于石藥集團控制的子公司,而與石藥集團同屬于石藥控股所控制。其后石藥控股和石藥集團經過了若干次并購重組以及內部股權調整,具體如下: → 2010年10月,石藥進出口將其持有的新諾威1.31%股權轉讓予中誠信擔保; → 2012年5月,石藥控股將其持有的新諾威98.69%股權轉讓予恩必普藥業; → 2012年6月,石藥集團進行改制,將創新藥業務納入上市公司主體,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取得康日控股100%股權,當時康日控股通過佳曦控股、恩必普藥業持有新諾威98.69%股權。恩必普藥業在2013年9月增加注冊資本及2016年2月吸收合并,由石藥集團及佳曦控股分別持股54.06%及45.94%; → 2017年10月,歐意藥業受讓中誠信擔保持有新諾威1.31%股權,歐意藥業系恩必普藥業全資子公司,從而,恩必普藥業通過歐意藥業間接持有新諾威1.31%股權,并形成石藥集團間接持有新諾威100%股權的架構。 上述調整完成后,新諾威上市時與石藥集團的股權關系情況如下: 根據招股書披露,思必普藥業控制的企業如下圖: 新諾威股權結構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石藥集團歷史上若干次并購重組、內部股權調整以及便于實際控制人對持有石藥集團股份的管理等原因逐漸形成,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華寶股份: 華寶股份所屬的香港上市公司華寶國際于1992年在香港上市,華寶國際于1996年通過其在境內間接持股的子公司華寶煙草設立了華寶有限(華寶股份前身)。 1997年華寶煙草將其持有的華寶有限100%股權轉讓給華烽國際,2015年華烽國際將其持有的華寶有限100%股權轉讓給子公司華烽中國,2016年4月,香悅科技認購華寶有限增資后持有華寶有限0.1%股權;2016年8月,華寶有限整體變更為華寶股份時,其股權結構如下: 2016年9月,華寶股份新增注冊資本,由共青城南土、共青城東證和曲水創新認購,增資后,華寶股份的股權結構如下: 根據招股書的披露,華寶股份在完成上述增資后至上市之日,其股權結構未進行調整。僅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為解決與發行人的實控人及其控制的企業間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進行了兩次資產重組,將部分原在發行人體系外的煙草用香精業務、卷煙新材料業務、其他香精及食品配料業務納入體系內,同時對再造煙葉、卷煙 新材料等非香精及食品配類業務進行了剝離,將發行人主營業務集中在香精及食品配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但上述資產重組并不涉及發行人的股權結構調整。 3、 香港上市公司為紅籌上市,香港上市公司為境外主體,由香港上市公司設立的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分拆主體股權 該類型的案例有心脈醫療和金山辦公,具體情況如下: (1)心脈醫療 心脈醫療所屬香港上市公司微創醫療于2010年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其在中國設立在的間接附屬公司上海微創(即心脈醫療業務收購主體)為其在境內的主要業務主體,曾在1998年成立之初便設立了冠脈介入業務、主動脈介入業務和神經介入業務三個獨立的業務條線。后微創醫療通過香港心脈及上海微創于2012年在中國設立控股子公司心脈醫療,定位為微創醫療下屬從事主動脈及外周血管介入醫療器械業務的獨立經營主體,于設立時,心脈醫療與微創醫療的股權關系如下: 后因整體經營發展的需要,并對各業務條線進行梳理整合,自2014年起,上海微創陸續將主動脈及外周血管介入業務轉移至心脈醫療處獨立運行,并且上海微創將心脈醫療的股權轉讓予微創投資。至此,心脈醫療與微創醫療的股權結構如下: 根據招股書披露,除心脈醫療及其附屬企業外,香港心脈未控制其他企業。根據網絡查詢,微創投資為微創醫療在境內的主要投資控股公司,旗下設有十多家經營主體,并持有上海微創85.6%股權。從上圖可見,微創醫療全部通過投資公司持有心脈醫療股份,心脈醫療與微創醫療旗下其他業務公司無直接持股關系。 (2)金山辦公 金山辦公所屬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軟件于2007年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因業務需要搭建紅籌架構,2011年12月20日,金山軟件附屬公司金山辦公香港在北京出資設立金山辦公(前身為“金山辦公有限”),持有其100%股權。于設立時,金山辦公與金山軟件的股權關系如下: 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間,金山辦公開曼實施了員工股權激勵及A輪融資,實施完畢后,金山辦公與金山軟件的股權關系如下: 在紅籌架構搭建之后,考慮到紅籌架構項下的實際業務活動及主要客戶主要在境內,經對境內、外資本市場進行慎重選擇,金山軟件經與各相關主體協商一致,決定拆除紅籌架構,拆除后的股權結構如下圖: 拆除紅籌架構過程如下: 紅籌架構拆除后,金山辦公未發生股權變動,根據金山辦公招股書顯示,申請上市時金山辦公的股權架構如下: 在該案例中,金山辦公股權架構的形成與其歷史上香港上市公司搭建、拆除紅籌架構密不可分,搭建紅籌架構時期,金山辦公作為香港上市公司于境內設立的WOFE負責與OPCO簽署VIE協議,對OPCO進行協議控制并納入香港上市公司體系;拆除紅籌架構時期,金山辦公被定位為香港上市公司體系下專門運營辦公軟件業務的板塊,與西山居集團運營的網絡游戲板塊、金山云集團運營的云服務板塊、獵豹集團負責的研究開發運營信息安全軟件、網絡瀏覽器、關鍵任務手機應用程序、并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及跨設備的互聯網增值服務業務(注:獵豹集團報告期內曾為香港上市公司附屬公司,后香港上市公司失去對其的控制權),共同組成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板塊。以上業務板塊均分別由獨立的境外控股公司持股,香港上市公司選擇金山辦公作為辦公軟件業務板塊分拆獨立上市的上市主體,我們認為系由其歷史原因及業務板塊布局而決定的。 4、 香港上市公司為紅籌上市,香港上市公司為境外主體,由香港上市公司設立的境外投資控股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境內運營實體共同持有分拆主體股權。 威勝信息屬于該類型的典型案例。 威勝信息于2004年5月,由威勝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威勝集團”,為威勝控股100%控股的WFOE公司,是威勝控股于境內的主要業務主體之一,曾用名為“威勝電子”)與海基集團有限公司(威勝控股100%控股的BVI公司)共同注冊成立。2015年12月,威勝控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時,與威勝信息的股權關系情況如下: 2006年3月,威勝集團將所持威勝信息75%的股權轉讓給海基集團,威勝信息成為由海基集團全資持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海基集團向威勝信息增資1000萬元。該次股權轉讓及增資的主要原因為:威勝控股上市募集資金擬用于當時重要子公司威勝集團和威勝信息的主營業務;同時,威勝控股因看好威勝信息主營業務的發展前景,擬對旗下各級子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因此,結合威勝控股募集資金用途和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調整,并為統一辦理資金匯入的外匯登記手續,威勝控股以海基集團受讓威勝集團持有的威勝信息股權的方式將 部分募集資金投入威勝集團,以增資威勝信息的方式將部分募集資金投入威勝信息。 2008年8月,出于內部戰略規劃及業務發展需要,海基集團將所持威勝信息股權40%轉讓給威佳創建(威勝控股100%控股的HK公司),60%轉讓給威勝集團。威勝集團重新成為威勝信息股東。在此之后,除威佳創建及威勝集團對威勝信息進行了數次增資及于威勝信息股改前進行了一次股權激勵外,威勝信息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變更。 根據威勝信息在招股書中披露的股權結構圖可見,于威勝信息上市前,威勝控股通過威佳創建直接持有威勝信息24.26%股份,通過威佳創建子公司威勝集團持有威勝信息40.74%的股份。根據威勝控股2018年年報所公示,威勝控股的主要附屬公司除威勝集團、威勝信息外,還有長沙威勝進出口有限公司、威勝能源產業技術有限公司、長沙偉泰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等,由威勝控股通過威勝集團或其他SPV公司持股。 在該案例中,分拆主體威勝信息于香港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即已經設立,為威勝集團旗下的重要子公司。威勝控股上市后,為募集資金用途和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調整,及統一辦理資金匯入的外匯登記手續的原因,威勝信息變更為由海基集團100%持股的外商投資有限公司,但兩年后又因“內部戰略規劃及業務發展需要”調整為繼續由威勝集團持股。威勝信息的主要客戶為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電力公司及各地水務公司,其大型訂單均需要通過招投標取得。我們不排除其客戶會在招標文件中對公司股東作出一定要求的情形,如股東為BVI殼公司可能無法滿足要求,因此,由香港上市公司的業務主體威勝集團直接持股威勝信息具有其特殊的考量。 (二) 分拆架構的類別及不同架構的差異分析 1. 分拆架構的類別 通過對上述分拆案例的架構進行歸類及簡化處理,香港上市公司在分拆所屬子公司于境內A股上市的過程中,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案: (1)如為H股上市,分拆主體為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內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 (2)如為紅籌上市,其分拆架構的可能為: 架構一:由香港上市公司通過海外夾層公司設立的境內業務主體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擬上市公司為內資企業(如:新諾威、華寶股份) 架構二:由香港上市公司通過海外夾層公司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擬上市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如:新諾威、華寶股份) 架構三:由香港上市公司通過海外夾層公司及境內業務主體共同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擬上市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如:威勝信息) 2. 不同架構的選擇 對比前述架構,可見不同架構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香港上市公司是通過海外夾層持股擬上市公司還是通過海外夾層在境內設立境內業務運營主體持股擬上市公司。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說,在設立擬分拆業務的運營主體時可能并未有分拆上市的計劃,但如在擬分拆業務的運營主體設立時即有該等安排的,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及主要需求出從以下方面考慮,選擇更為合適的架構: (1) 在重組方面: 對于有意登陸境內A股資本市場尋求更高的市盈率、交易量的香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來說,如果擬分拆上市主體短期內無法達到境內上市標準,亦可以考慮將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后在境內整體上市。 如選擇整體上市,需將相關業務主體整合,如選擇架構一,擬分拆業務(擬上市公司)仍保留在香港上市公司境內業務主體內,如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成功,境內業務主體可直接尋求整體上市。如選擇架構二,還需將擬分拆業務(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其他業務進行整合在同一境內主體,將產生一定的重組成本。因此,架構一相比于架構二更具有靈活性,對于香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來說多出了一種可選方案。 (2) 在獨立性方面: 在籌劃分拆上市時,擬上市公司一般會進行一系列的重組過程,將擬上市公司業務從香港上市公司體系清晰的劃分出來,以滿足獨立性的要求,常見的重組種類為: → 收購香港上市公司體系內與擬上市公司業務的相同或相似的公司股權; → 控股股東將擬上市公司業務需使用廠房、土地通過股東投入或資產重組等方式納入擬上市公司體系; → 香港上市公司體系相關主體將擬上市公司業務所需之相關知識產權及資質均轉讓給擬上市公司。 若選擇架構二,新設海外夾層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其他業務線保持獨立運營,除共同受香港上市公司控制外,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其他業務主體沒有持股關系,有利于向審核機構解釋獨立性問題。但若擬上市公司的業務確實與香港上市公司其他業務主體具有某些關聯,且擬上市公司的客戶、合作方對其股東背景有一定的考核要求,采取架構一可能對擬上市公司初期發展更有幫助。 3. 不同架構的稅務差異分析 (1) 擬上市公司分紅的稅務差異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在架構一項下,擬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東為境內居民企業,其獲得分紅可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永久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所得稅應按其來自中國境內的收益的10%繳納。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安排》及其他適用的中國法律,如一家香港居民企業被中國稅務主管部門認定為符合該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及其他適用法律的相關條件及規定,于接獲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該香港居民企業自中國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適用的預扣稅稅率可由10%減至5%。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應構成適用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優惠規定的理由,納稅人因該交易或安排而不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可知,在架構二項下,如擬上市公司分紅則直接匯出境外,需繳納5%或10%的企業所得稅。 (2) 轉讓擬上市公司的稅務差異 在直接轉讓擬上市公司股權時,架構一、架構二因直接股東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的不同所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具體區別同上述擬上市公司分紅的稅務差異。但在架構二下,擬上市公司股東為海外夾層,其股權轉讓還可以在境外通過間接轉讓的方式完成。如果該等間接轉讓屬于《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7號文”)所定義的“合理商業目的”則無需在中國境內繳稅。根據7號文第六條的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內部重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內部重組條件:交易雙方互相直接或間接控股、或者為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控股80%以上的;如果是不動產公司(50%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則控股比例要求為100%。 二、業務重組的路徑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回歸境內A股時,為什么需要進行業務重組?各個案例中關于業務重組路徑的選擇有何不同?在完成業務重組的過程中,擬上市公司應該采取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收購時如何定價?對此是否涉及稅務問題?本節將主要分析參考案例的業務重組路徑,并逐一解答以上業務重組路徑相關問題。 (一) 業務重組的原因 首先,分拆上市時擬上市公司進行業務重組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如果香港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在業務重組前直接在A股上市,那么旗下子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很可能存在從事同類業務的情況,因而構成同業競爭(關于同業競爭的限制或禁止規定分析,詳見本章第三節)。 同時,擬上市公司也很難向監管機構闡述其獨立性的問題。因此,一般擬上市公司需要將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人擁有的與之經營的同類業務收購過來,并剝離自己從事的非主營業務,由此來構建一個完整、獨立的擬上市業務體系。值得注意的是,擬上市公司收購香港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相關業務時,還需要保證母公司同時符合《應用指引》中“母公司經分拆后余下之業務足以獨立符合上市條件”這一原則。 (二) 業務重組路徑 分拆上市時采取的業務重組路徑主要分為由擬上市公司購買香港上市公司體系內的業務、擬上市公司購買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業務、及擬上市公司購買非關聯企業的其他業務三種方式;完成業務收購之后,擬上市公司中再對其體系內的非主營業務進行剝離,以此達到業務重組整合的目的。 對此,在不同案例中,擬上市公司采取不同重組路徑的具體分析如下: 1、 擬上市公司購買香港上市公司體系內的業務 在金山辦公案例中,金山辦公向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軟件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山數字娛樂科技有限公司收購金山詞霸業務相關資產,屬于擬上市公司購買香港上市公司體系內的業務。新諾威剝離石藥集團的非主營業務以單獨進行上市,心脈醫療購買香港上市公司微創醫療體系內的上海微創的主動脈及外周血管介入業務進行重組上市,均屬于擬上市公司購買香港上市公司體系內的業務的重組路徑。 2、 擬上市公司購買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業務 由香港上市公司華寶國際分拆的華寶股份在上市前對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擁有的煙草用香精、食用香精(食品用)相關業務主體進行收購,之后,再對華寶股份體系內的從事非主營業務的主體和與實際控制人存在競爭的卷煙新材料和再造煙葉業務進行剝離,則屬于擬上市公司購買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業務的重組路徑。 除此之外,由威勝控股分拆上市的威勝信息也是采取的收購控股股東擁有的水氣熱傳感終端納業務主體,并剝離了威勝信息體系內與其主營業務存在顯著差異的房地產開發及經營主體的方式完成業務重組。 3、 擬上市公司購買非關聯企業的其他業務 青鳥消防在由北大青鳥環宇分拆上市前即開始收購非關聯企業的國有資產和企業,分別于2000年收購無線電廠和凌云安全作為其主要業務,于2004年取得原涿鹿煤炭集運站部分資產,后又于2007年收購久遠智能、于2013年收購惟泰安全、正天齊等公司關于消防安全系統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銷售業務,2013年至2014年開始出售全國各地的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以剝離非主營的業務,同時規范經銷商的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由此可見,青鳥消防的分拆方式為收購非關聯企業的相關業務,并同時進行業務整合后再以被收購的業務作為主營業務申請上市。 綜上可見,擬上市公司收購業務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為了避免同業競爭并減少關聯交易,因此多為擬上市公司從香港上市公司中直接剝離業務或者收購實際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業務,完成收購后再進行擬上市公司非主營業務的剝離,由此達到某一類業務的完全獨立運營。 (三) 選取不同路徑收購/出售業務的考量因素 序號 案例 收購方式 主要原因 1 青鳥消防 自2000年至2004年期間進行的國有資產收購主要采取資產收購方式; 自2007年至2013年期間業務重組的主要方式為股權收購。 (1) 其收購國有資產采用前述收購方式的考量因素主要基于當地政府的政策指引; (2) 通過收購該標的公司的股權,可以達到間接持有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的目標公司股權; (3) 招股書對發行人采用該等收購方式的考量因素的表述為:該等收購能夠幫助發行人建立完整的消防報警產品線,拓寬消防產品線,提高生產能力。 2 華寶股份 發行人在2015年和2016年進行的兩次關于業務重組的規模性收購主要為股權收購。 (1) 雖然收購的標的公司直接從事的主營業務為投資控股業務,但收購時該等標的公司持有從事煙草用香精業務、和煙用原料業務、日用香精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企業的股權,因此通過收購該標的公司的股權,可以達到間接持有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的目標公司股權。 (2) 招股書對發行人采用該等收購方式的考量因素的表述為:該等收購仍然能起到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產生協同效應等積極作用。 3 金山辦公 資產收購方式 鑒于金山詞霸業務非轉讓方的主營業務,而金山辦公只意圖收購與其業務高度相似的金山詞霸業務,為避免股權收購導致新增其他不相關業務類型,采用資產收購方式更為合適。 4 新諾威 同時涉及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 新諾威的重組為同一控制下對于相同業務的戰略整合,其核心在于將與新諾威主營業務(維生素類功能食品的研發、生產)相關的子公司股權及生產經營所需的資產(廠房、倉庫以及配套設備)全部歸至新諾威項下。 5 心脈醫療 資產收購方式 心脈醫療與上海微創簽署了關于主動脈及外周血管介入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的《采購協議》、《大動脈及外周業務原材料轉移協議》、《知識產權轉讓協議》等資產購買協議。 6 威勝信息 股權收購/轉讓方式 (1) 威銘能源的主營業務為水氣熱傳感終端及配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僅收購資產并不能實現“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增強發行人的市場競爭力”的收購目的; (2) 在收購珠海中慧94.18%股權時,珠海中慧還有兩家全資子公司,其主要專注于集成電路、信息、通信技術及配套軟件的研發。為加強發行人在電子信息、通訊模組及配套軟件等相關方面研發技術實力,從業務、管理、人員等相關方面與珠海中慧進行了有效整合。 (3) 在出售嘉樂房地產100%股權時,嘉樂房地產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及經營,與威銘能源的主營業務存在顯著差異。公司為專注主營業務和高經營管理效率,將威銘能源旗下的房地產開發及經營業務進行了剝離,故此采取了股權轉讓方式。 根據以上案例中關于收購或者出售業務的方式可知,擬上市公司采取股權收購業務的原因主要在于更好地獲取相關業務資源,包括旗下子公司的同類業務等;采取資產收購的原因則是資產的可剝離性較高,例如知識產權、機器設備都具有可轉讓性,不存在對于某些資質或牌照不可轉讓的障礙,同時,也可能由于出售方還經營其他非擬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擬上市公司對這些非主營業務并無收購之必要性,因此選擇了資產收購。而在業務剝離的過程中,常見的是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出售子公司,這樣可以更加快捷簡便地剝離非主營業務,避免同業競爭的現象。 (四) 購買或者剝離業務過程中的定價問題 序號 案例 收購定價 其他 1 青鳥消防 定價方式主要為資產評估作價、注冊資本或原股東原始出資額作價轉讓。 關于本案中資產收購值得注意的是:發行人曾以1元對價取得收購煤炭集運站部分國有資產,對此,張家口市政府已確認該對價系政府稅收優惠承諾的替代,發行人本次交易行為履行了評估程序,雖未依法履行評估備案及國資審批程序,存在法律瑕疵,但鑒于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已對該等瑕疵下發批復補充確認該交易合法有效。 2 華寶股份 定價方式主要為注冊資本、已發行股份金額或原股東原始出資額作價轉讓。 擬上市公司根據對收購資產和出售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和交易對價進行比對后得出該重組過程中的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 金山辦公 在資產評估值基礎上考慮三年年化利率6.15%的資金成本確定的。 由于支付時間為簽署轉讓協議三年屆滿時或發行人啟動上市計劃時(孰早為準),實際款項支付時間為2016年8月,因此需要考慮付款利息。 4 新諾威 股權收購定價為經審計賬面凈資產;資產收購定價為第三方評估價格。 收購河北果維康和中諾泰州100%股權價格以審計的賬面凈資產作價;收購廠房、倉庫及配套設備的價格系以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 5 心脈醫療 定價方式主要以協議簽署日對應資產的賬面凈值及合理稅費確定。 關于本案中資產收購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雙方簽署多份資產收購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協議》,由于該批次知識產權的賬面價值為零,因此雙方協商該次轉讓對價為0元。對此,由于其他資產收購協議均以相應實際的賬面價值進行交易,監管機構并未特別關注知識產權的零元轉讓。 6 威勝信息 定價方式主要為資產評估作價、審計凈資產值確定。 (1) 在收購威銘能源100%股權時,進行了資產評估,收購價格為評估值8056.12萬元。 (2) 在收購珠海中慧94.18%股權時,均參考審計凈資產值。 綜上,重組過程中購買或剝離業務,如果是選擇的股權轉讓路徑,定價時主要采取的是經審計凈資產為依據,如果是選擇的資產轉讓路徑,主要采取的是資產評估作價。同時,還需要考慮交易時間是否需要加入年化率利息計算;合理稅費的承擔等因素。 同時,監管機構亦非常重視交易定價的問題,以下是參考案例中交易所和證監會對于交易定價的問詢及回復情況: 序號 案例 交易所/證監會對于業務重組及交易定價的問詢反饋 發行人回復 1 青鳥消防 請發行人說明購買國有資產的具體原因,是否履行評估及國資審批等程序,說明具體對價及支付情況,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 1、發行人的業務重組中共包括三次購買國有資產,其中通過收購無線電廠和凌云安全取得相應房屋、土地、設備等資產、相關消防報警器產品的全套制造技術以及生產和銷售消防電子產品所需的資質,為公司的消防產品相關業務發展奠定重要基礎;其后取得涿鹿煤炭集運站資產主要基于原場地無法滿足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收購完成后發行人將原取得的無線電廠等國有資產返還政府;其后發行人收購國有企業久遠智能以取得消防產品的相關開發技術。 2、發行人于前述三次國有資產購買中均已支付對價,具體對價為經審計后的資產賬面凈額及稅額或由發行人與政府協商所得,其中,發行人以1元的價格取得涿鹿煤炭集運站資產系此前政府稅收優惠承諾的替代,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 3、前述國有資產購買雖未按照規定履行評估備案及審批手續,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鑒于相關政府及其部門已對前述交易行為予以確認,發行人律師認為交易行為合法有效。 2 華寶股份 重組過程中部分企業的收購與轉讓為協議定價,未按照凈資產或評估作價。請發行人結合企業的業務、資產及財務狀況說明定價的依據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1、整合過程中,雖然部分企業以注冊資本、已發行股份金額或原股東原始出資額作價轉讓,但未損害發行人利益; 2、收購資產的凈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為4.84億元,交易對價為4.13億元;出售資產的凈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為14.91億元,交易對價16.57億元;購買和出售資產的凈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為19.75億元,交易作價合計為20.70億元。 3、發行人2015年和2016年的重組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整體作價公允,不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 金山辦公 收購金山詞霸的背景、時間及具體過程;資產轉讓方的基本情況,股權結構、業務范圍及實際運營情況,與發行人業務的關系;各轉讓方轉讓予發行人相關資產的內容,轉讓對價、定價依據及價款支付情況,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1、發行人闡述交易背景:金山辦公的前身是金山軟件的辦公軟件業務板塊,金山辦公設立后的業務定位于辦公軟件的研發和銷售,金山詞霸業務與此高度相關,因此收購金山詞霸業務及相關資產并整合進入發行人體系; 2、發行人對收購金山詞霸的時間及具體過程、以及具體轉讓資產內容進行了詳細披露; 3、資產轉讓方為香港上市公司并表附屬公司,主營業務為房屋租賃、后勤服務和游戲產品初級版本的授權業務,與發行人業務不具有競爭關系; 4、轉讓定價、定價依據及價款支付:金山詞霸相關資產整體轉讓價格為4857萬元,由于支付時間為簽署轉讓協議三年屆滿時或發行人啟動上市計劃時(孰早為準),實際款項支付時間為2016年8月,因此協議約定的交易價格是在資產評估值基礎上考慮三年年化利率6.15%的資金成本確定的,價款已付清; 5、金山詞霸業務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2013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未超 過該次收購前金山辦公相應項目的50%。本次交易成交價格為4,857萬元,占收購前金山辦公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比例不超過50%,因此本次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 4 新諾威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業務合并,收購了保健食品相關資產……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上述事項核查并發表意見。 1、發行人收購河北果維康100%股權和中諾泰州100%股權價格均按照被收購公司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作價,轉讓方均為同一控制下的境內企業; 2、發行人收購廠房、倉庫及配套設備的價格系以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 3、實際控制人將其控制下其他主體名義持有的保健食品相關的專利、生產技術及批準文件、核心商標等無形資產全部以無償轉讓的方式納入了發行人體系內。 5 心脈醫療 請發行人說明業務重組時的決策程序,相關資產轉讓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是否符合微創醫療上市地相關法律規。 1、根據相關轉讓協議及相關人員訪談,發行人律師認為本次業務重組以資產的賬面凈值及合理稅費作為資產轉讓的定價依據,并詳細列明了本次業務重組的具體定價。 2、鑒于本次資產轉讓系微創醫療內部業務重組,重組前后發行人與上海微創均由微創醫療實際控制。該次業務重組實質上是將原獨立管理和運營的內部業務條線改以公司法人形式予以延續,具有商業合理性,資產轉讓定價公允反映了交易雙方的初衷和目的,且有利于原有業務延續和發展,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 6 威勝信息 威銘能源股權作價的定價依據及公允性,嘉樂房地產是否單獨評估及評估情況,相關評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發行人分次轉讓嘉樂房地產的原因,是否存在收購后高溢價售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不當利益安排;交易款項的資金來源,該等資金安排是否已經支付完畢,是否會導致發行人重大償債義務。 資產收購珠海中慧的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評估作價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等情形。 1.發行人收購威銘能源、威銘能源轉讓所持有嘉樂房地產股權定價系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作價公允;嘉樂房地產已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相關評估程序合法合規。 2.嘉樂房地產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及經營,與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存在顯著差異。發行人為專注主營業務和高經營管理效率,在收購威銘能源前,將威銘能源旗下的房地產開發及經營業務進行了剝離。同時,交易各方需對嘉樂房地產相關業務、資產及人員進行剝離,考慮到上述剝離工作耗時較長且部分事項仍需威銘能源對外進行溝通及處置,經威銘能源與威勝集團協商,威勝集團分兩次收購嘉樂房地產100%股權。威勝集團收購嘉樂房地產后溢價售出是由于嘉樂房地產所在地土地市場及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致使嘉樂房地產名下的主要土地資產市場價值增長幅度較大而導致,不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不當利益安排的情況。 3.發行人、威勝集團參與上述增資及收購事項的資金來源為企業自有資金,不涉及通過融資支付交易價款的情形,不涉及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亦不會導致發行人的重大償債義務。 4、2017年5月收購珠海中慧 50.05%的股權,交易雙方以珠海中慧截至審計基準日2016年10月31日的凈資產值為參考,協商確定對價為 3.00元/股;2017年12月收購珠海中慧44.13%的股權,交易雙方以珠海中慧截至審計基準日2017年6月30日的凈資產值為參考,協商確定對價為3.41元/注冊資本,上述轉讓價格均系參考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作價公允,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 (五) 業務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問題 業務重組過程中,除了關于收購方式以及定價方式之外,稅務方面也是重組過程中需要格外注重的問題之一。例如,紅籌企業由于涉及境外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的情形,是否可能涉及境外非居民企業的稅費,如涉及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行為等都需要關注。因此,本節將主要以華寶股份和金山辦公為例分析紅籌企業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問題。 1、 重組時股權轉讓的一般涉稅問題 在華寶股份的案例中,證監會反饋問題中提到“資產重組過程中,相關公司在涉外股權轉讓過程中,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補繳稅款的情況”,對此,發行人回復相關股權轉讓不涉及股權轉補繳稅款的情形。其主要分析論述如下:根據相關規定[1],僅在符合如下條件的情況下,非居民企業應就其轉讓居民企業的股權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情形1:香港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而境內企業的財產主要為位于境內的不動產所組成。其中:“境內企業的財產主要為位于境內的不動產所組成”的考查時間為:在轉讓股權之前三年內。“主要為境內不動產所組成”的判斷標準為:相關納稅年度終了時賬面數據為基準,境內企業財產中至少50%曾經為不動產。 情形2:香港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而境內企業的財產并不是主要為位于境內的不動產所組成,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內企業25%以上股權。其中“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內企業25%以上股權”的考查期間為:香港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之前12個月內。 由于華寶股份相關股權轉讓不適用上述兩種情形,因此無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2、 涉及紅籌架構調整的涉稅問題 金山辦公案例中,分拆重組涉及紅籌架構搭建、調整、拆除過程(主要過程詳見本文第三章“一、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中的“(一)香港上市公司的分拆方案”),就搭建、調整、拆除紅籌架構過程中的涉稅問題,監管機構也予以重點關注,我們總結如下: (1) 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自2009年8月起,王津、求偉芹共同出資設立珠海奇文、珠海奇文獨資設立珠海金山辦公,該過程中未發生股權轉讓的情形,因此,該境內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自2011年8月起,金山軟件設立金山辦公開曼、金山辦公開曼設立金山辦公香港、金山辦公香港設立金山辦公有限,該過程中未發生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企業權益的情形,因此,該境外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不涉及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2) 紅籌架構調整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A. 金山辦公開曼分別向WPS控股等發行普通股、向晨興中國等發行優先股 2012年7月,金山辦公開曼分別向WPS控股、CPY信托發行普通股;2013年10月,金山辦公開曼分別向晨興中國、金山軟件、順為科技、紀源資本、紀源資本家發行優先股;2014年11月,金山辦公開曼向CPY信托發行普通股,前述過程均為境外企業的發股行為,且不涉及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企業權益的情形,因此,不涉及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B. 金山辦公開曼向WPS控股回購普通股 2013年10月,金山辦公開曼以人民幣2,000萬元的對價向WPS控股回購3,000萬股普通股預留用于實施員工股權激勵。根據當時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 [2009]698 號,以下簡稱“698號文”)的規定,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境外投資方應當就其股權轉讓所得在境內進行所得稅申報并按規定繳納所得稅。該等規定未明確回購境外企業股權是否屬于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范疇。本次股權回購中,被回購方WPS控股未適用698號文的相關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但698號文未對未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此外,698號文未對回購方、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是否對境外轉讓方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具有稅款扣繳義務予以規定,也未對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是否對境外轉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所得負有申報納稅及/或繳納稅款的義務予以規定。 因此,中介機構認為,在上述股權回購過程中,WPS控股雖未適用698號文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但698號文未規定相應法律后果;金山辦公開曼作為回購方,不是698號文規定項下的扣繳義務的主體;此外,金山辦公有限作為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不是698號文規定項下的申報納稅、繳納稅款及/或扣繳的義務主體。 綜上,金山辦公在紅籌架構調整過程中不存在未依法履行申報納稅、繳納稅款、扣繳義務的情形。 (3) 紅籌架構拆除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紅籌架構拆除過程中相關主體主要包括原境外持股公司金山辦公香港、金山辦公開曼、新設立的境外持股公司WPS香港以及一系列的境內持股公司奇文一維等。 首先,在設立境內外新的持股公司WPS開曼及WPS香港時,因為未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關于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7號公告”)規定的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企業權益的情形,所以不涉及中國納稅行為。其次,在將金山辦公香港轉讓股權給新的持股平臺時,涉及間接轉讓境內權益因此境內持股平臺奇文一維等公司需要代境外轉讓股權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此,金山辦公披露均已按時繳納稅費合計3,610,000元。之后,金山辦公開曼回購并注銷所有股份、WPS香港認購金山辦公有限股份的行為均不涉及7號公告規定的間接轉讓境內權益的情形,因此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稅。 綜上,金山辦公認為其在紅籌架構搭建、調整、拆除過程中,不存在未依據當時生效的中國境內法律法規履行申報納稅、繳納稅款、扣繳義務的情形。因此,我們在紅籌架構搭建及拆除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的行為,需要由境內公司對境外公司所得進行代扣代繳。 (六) 收購資產占擬上市公司資產業務及收入比重 對于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最近3年)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證監會于2008年頒布了《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3 號》——即對于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3 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 具體執行比例為: 1、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 2、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并提交會計師關于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3、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參考案例中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3 號》的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案例 具體情況 1 青鳥消防 重組業務非同一控制下的業務合并,不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3 號》。 2 華寶股份 (1) 被重組方在報告期期初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實控人控制; (2) 被重組方的業務為煙草用香精、食用香精、卷煙新材料等,與發行人的主營業務(香精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相關性。 (3) 根據發行人重組對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的占比情況來看,被重組方前一會計年末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均未超過發行人相關指標的50%。發行人申報的財務報表亦已包括了重組完成后的最后一期資產負債表。 由此,結論為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所進行的重組業務未導致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 3 金山辦公 (1) 金山辦公與被重組業務為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 (2) 經測算,金山詞霸業務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2013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未超過該次收購前金山辦公相應項目的20%; 由此,發行人收購金山詞霸業務不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變更,對發行人申報運行期也不會造成影響。 4 新諾威 (1) 被重組業務屬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業務; (2) 被收購的河北果維康、中諾泰州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等指標合計占新諾威相應項目的比例均未超過50%;發行人首次申報基準日為2017年6月30日,已包含重組完成后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 由此,結論為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所進行的重組業務未導致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 5 心脈醫療 (1) 被重組業務屬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業務; (2) 被收購時間為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間,收購后重新計算報告期,不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3 號》。 6 威勝信息 (1) 被重組方威銘能源屬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業務; (2) 被重組方威銘能源的主營業務為水氣熱傳感終端及配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與發行人業務具有協同效應。 (3) 被重組方前一會計年末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均未超過發行人相關指標的50%。發行人申報的財務報表亦已包括了重組完成后的最后一期資產負債表。 由此,結論為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所進行的重組業務未導致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 發行人在報告期內發生業務重組,如被重組業務與發行人為同一控制下業務重組,應按照《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相關要求進行判斷和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再申請發行;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并提交會計師關于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如為非同一控制下業務重組,通常包括收購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吸收合并被重組方等行為方式,發行人、中介機構可關注以下因素: 1、 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是否具有高度相關性,如同一行業、類似技術產品、上下游產業鏈等; 2、 業務重組行為對實際控制人控制權掌控能力的影響; 3、 被合并方占發行人重組前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比例,業務重組行為對發行人主營業務變化的影響程度等。 [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6]884號)、《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85號)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