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基差貿易中的對手方風險及防范
作者:郭重清 姜毅 王芮 2021-09-03一、風險管理公司基差貿易的基本模式
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以下簡稱“風險管理公司”)是期貨公司設立或控股的從事風險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頒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的風險管理的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基差貿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場外衍生品業務、做市業務五大類。
基差貿易是風險管理公司重點業務之一,其基本業務模式是:進口商通過與風險管理公司簽訂協議,議定未來期貨合約的升貼水,借助點價等方式來固定現貨遠期交易價格,從而轉移現貨價格波動風險的一種套期保值策略,其中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的差額稱為“基差”,相比傳統現貨貿易采用“一口價”的定價方式,基差貿易定價是以期貨價格為基礎的一種定價模式,基差貿易的具體業務種類包括:期現套利、跨期套利、跨市場套利等等。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其豐富的期貨市場經驗為客戶發現基差交易機會。
二、風險管理公司基差貿易中的對手方風險
基差貿易的核心在于套期保值策略的運用。很多基差交易中,風險管理公司作為客戶的對手方簽訂合約,通過基差定價固定客戶的現貨遠期風險,實質是將客戶的風險轉移到己方,再由己方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對沖套保。對于風險管理公司而言,基差貿易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對手方風險、財務稅收風險,以及合規風險。
近幾年,基差貿易的交易對手方風險頻頻出現,交易對手方違約事件頻發,包括拖欠貨款、遲延或拒絕交貨、伙同倉庫出具虛假倉單等等。筆者曾代理一家風險管理公司處理一起該類案件,在該案件中,風險管理公司在2019年初與國內某大型橡膠行業貿易商簽訂了一系列橡膠基差貿易合同,約定風險管理公司從貿易商購入橡膠后按照浮動價格方式再遠期銷售給貿易商指定的第三方。合同簽訂后,風險管理公司先全額支付了近4個億的貨款,貿易商隨后通過存儲倉庫貨轉方式“交付”貨物并由存儲倉庫出具倉單,風險管理公司也在期貨市場相應建立了空頭倉位進行對沖套保,這一切看上去都很美好,但是到了2019年9月,貿易商突然告知終止雙方業務往來,相關合同不再履約,風險管理公司隨即赴倉庫準備提取全部貨物,但是卻被倉庫告知無法提貨,風險管理公司近4億元的貨權無法實現,由于沒有獲得貨物,風險管理公司不得不將原先建立的期貨套保頭寸進行平倉操作,現貨端和期貨端均損失巨大,此后風險管理公司不得不將倉庫及貿易商告上法庭。
此類案件在風險管理公司基差貿易及倉單業務中并不罕見,近幾年更是頻頻爆出現貨貿易商、交割倉庫及有關企業違約風險事件。在本案中,風險管理公司面臨的對手方風險出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該橡膠貿易商行業地位強大,天然橡膠貿易量占全國總消費量的三成,故合同議價能力很強,風險管理公司與其簽訂的合同約定了買方先付款后交貨的履約方式,因此在對方未交貨前就支付了全額貨款,存在較大風險敞口;
2、貨物的交付通過存儲倉庫貨轉方式,倉庫出具給風險管理公司的是非標準倉單,業內俗稱“非標”倉單,由于不是標準倉單,因此風險管理公司無法寄希望于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變現或追責;
3、貿易商與存儲倉庫存在合謀,存儲倉庫在貿易商未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出具了倉單,導致風險管理公司誤以為貿易商交付完成,即便此后風險管理公司也多次赴存儲倉庫查庫均未發現“己方”名下的貨物竟是存儲倉庫移花接木而來。
三、基差貿易對手方風險防范
如前所述,基差貿易中的對手方風險,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均可能出現,對于風險管理公司而言如何防范此類風險?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謹慎選擇交易對手,建立客戶信用審核和評估體系
風險管理公司謹慎選擇交易對手,是開展基差貿易業務首要條件,對于信用不佳的客戶自然應當排除在合作范圍外,但是對于信用尚佳,特別是行業內具有一定地位的企業也不能掉以輕心,而應建立客戶信用審核、評估及跟蹤體系,對于客戶的信用變化進行動態跟蹤與評估,對于信用發生惡化的企業,要及時采取風控措施,必要時“踩剎車”,采取包括追加擔保、進行保全,中止履行等方式把控風險。
2、建立存儲倉庫信用評估體系
存儲倉庫是基差貿易的一個重要風險點,存儲倉庫在基差貿易中承擔貨物的保管責任,如果存儲倉庫出具虛假倉單,甚至盜賣存儲貨物的,則會對交易雙方帶來巨大的風險,而實務中存儲倉庫與賣方一旦存在合謀,對買方而言風險尤為巨大。風險管理公司,特別是在作為買方的場合,如何把控此類風險?
風險管理公司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盡量選擇己方熟悉的存儲倉庫或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等規范的存貨點,如果合同存貨地非己方熟悉或非指定交割倉庫,則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對合同約定倉儲倉庫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包括了解其存儲規模、行業信用、存儲地點是否自有或租借等幾個方面。合同履約過程中,還要不定期進行查庫、巡庫、驗貨并定期與倉庫進行核對,確保存貨的安全,合同履行出現風險之時,要第一時間采取保全措施或提貨。
3、嚴格控制非標倉單業務
基差貿易中,如果合同履約涉及的是標準倉單交付,則相應的交貨風險比較可控,但實務中,很多基差貿易涉及的是非標倉單。所謂“非標倉單”,概括的說,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以外的倉單均可以視為非標倉單,其與標準倉單最大的區別是非標倉單不是期貨交易所認定簽發的提貨憑證,由于沒有交易所的“背書”環節,其安全性、流通性大打折扣。實務中如果基差貿易合同標的現貨履約是通過非標倉單的流轉完成,則相應交易履約風險比較大,因此風險管理公司對于基差貿易、倉單服務等業務開展中要控制非標倉單規模,如果不能在非標倉單的業務方面建立嚴格、有執行力的風控制度,則應當避免開展此類業務。
四、基差貿易與貿易融資
基差貿易作為風險管理公司的重點業務一直發展迅猛,但近幾年,業內部分風險管理公司基差貿易業務卻出現了“變味”,一些貿易融資活動披上了基差貿易的外衣。部分風險管理公司開展的所謂基差貿易,名為基差貿易實為貿易融資:貿易商通過風險管理公司買賣合同履約付款借入款項,并在約定的還款期到來后回購貨物,或通過指定第三方回購貨物,中間的合同差價便是風險管理公司的融資收益。該模式帶來的重要變化之一便是合同履約環節風控的進一步放松,首先是標的貨物的交付成為了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貨物更多的僅在存儲倉庫內流轉而無需出庫,風險管理公司對于貨物是否真實存在,是否發生存貨風險的關注度降低;其次是風險管理公司不再尋求期貨市場對沖等方式控制履約風險。從根本上看,風險管理公司開展此類貿易融資背離了風險管理業務的本質,實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