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畫詐騙的罪與非罪
作者:方亮 鄧欣瑋 2021-10-12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長,字畫作為中華文化最重要的傳承之一,逐漸成為最受投資者關注的藝術品。字畫交易與一般商品交易不同,字畫交易市場無保真保質義務,系買賣雙方知識和眼力上的較量,受“打眼”與“撿漏”行規的制約,無論是買家買假了還是賣家賣漏了,均不能退貨或找后賬。然而,字畫交易市場魚龍混雜,不乏有人打著字畫交易之名行詐騙之實,在全國各地掀起“字畫收藏熱”的同時,涉嫌字畫詐騙的案件也大幅增加。司法實踐的難點在于,“買家打眼”情況下,應如何區別合法交易與刑事詐騙?
一、“買家打眼”,賣家構成詐騙么? 文物、古董、字畫、藝術品及寶石原石等屬于特殊商品,歷史形成并傳襲至今的民間古玩藝術品交易規則為:物品的年代、材質、工藝等并非合同可以窮盡明確的內容,主要由買賣雙方通過實物查看進行判斷,無法達至絕對保真,雙方按自愿買賣、當場驗貨、錢貨兩清、不得反悔的原則成交。作為買方,交易時應憑借自身積累的知識,通過對實物的鑒賞從而得出自己的評判結論,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為何會產生這種交易規則?原因在于:該類商品主要是用于裝飾、鑒賞,滿足收藏者精神層面的某種需求,不同于糧食布匹之類的日用品,重在物質消費價值,其交易價格往往由收藏者或交易者個人對標的物的認可、喜好程度以及市場認可度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一規定也是上述交易規則的體現,實踐中拍賣行也不會對字畫絕對保真,而是由拍買人在展示期內自行觀察決定。 故在字畫交易市場,即使買家花費巨額買回贗品,也應自擔風險,不能以“詐騙”為由追究賣家刑事責任。 二、賣家“知假賣假”,構成詐騙么? 司法實踐中,基于字畫市場不保真保質的特殊交易特點,即使賣家“知假賣假”,也不能當然認定構成詐騙罪,關鍵在于賣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果賣家主觀上懷疑、或明知交易字畫為贗品,但未采取隱瞞、虛構等欺騙行為誘使買家誤以為系真跡,而僅僅是將交易字畫交由買家自行判斷,即使賣家出售的系贗品,由于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構成詐騙,買家需憑眼力自行鑒別真偽,并自擔風險。 但如果賣家明知交易字畫為贗品,仍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誤導買家相信系真跡。此時的字畫交易已超出字畫市場“打眼”規則的內涵,不再是買賣雙方知識及眼力的較量,而是賣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精心設計的“騙局”,應當用刑法予以規制。 三、如何判斷賣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作為一種主觀目的,難以揣摩,需要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進行判斷,司法實踐中,因字畫交易涉嫌詐騙的案件數量不少,筆者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深入的檢索與分析后發現,被認定為詐騙的字畫交易案例,賣家除主觀明知外,通常還實施了以下幾種欺騙行為,我們可據此判斷賣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是否具有偽造或購買廉價次品加以包裝冒充高檔字畫的行為 表現形式:偽造通常表現為以極低成本仿造真跡,如自行制作贗品謊稱是名門大家作品、雇請具備書法或繪畫特長人士臨摹真跡等;購買廉價次品既包括低價購買他人仿造的廉價贗品,也包括藝術及經濟價值較低的真跡;常見的包裝方式如舉辦或參加書畫展、將交易字畫放置于高檔場所等等。 2.是否對字畫的來源作虛假、夸張陳述 表現形式:字畫藝術品的價值與其來源具有緊密關系,具有“較好出身”的字畫往往能賣出更高的價格,賣家如果故意對來源作虛假、夸張陳述,往往會導致經驗欠缺的買家對字畫價值進行嚴重誤判,如謊稱家中祖傳、與名人大家私交甚好、名人大家贈送、盜墓獲得等等。 3.是否謊稱具有較高投資價值,承諾幫忙拍賣或進行其他投資等等 審查要點:此時不能僅憑買家沒有獲得約定的投資收益就認定賣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同時考慮賣家是否具備幫助投資的能力,以及投資失敗是否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無法預見的因素、又或者買家自身過錯。如果賣家具備投資能力,交易字畫本身也具備投資價值,投資失敗系其他原因所致,則不宜認定賣家構成詐騙罪。 上述行為的核心在于:賣家明知字畫作品為贗品或藝術、經濟價值較低的廉價次品,仍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讓買家誤以為系真跡或具有較高投資價值而決定購買,賣家因此獲取了遠高于市場慣例的利益,足以證明其非法占有之目的。 四、以案說法 近期,筆者也辦理了一宗涉嫌字畫詐騙的案件,當事人張某以200萬元的價格從李某手里購買了一副明代文徵明的《木涇幽居圖》,李某聲稱該畫為其家祖傳。張某購得該畫之后,邀請國內著名字畫鑒定專家林某為該畫題跋,林某的題跋未道明真假,但卻對該畫的藝術及經濟價值給予了高度評價,同時指出該畫卷前后有清乾隆至光緒年間多名著名鑒藏家的題跋。后經朋友介紹,張某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收藏愛好者顧某,并承諾七天內可無理由退貨。顧某七天之內未提出退貨,而于一年之后,將該畫送去鑒定機構鑒定,鑒定結果為贗品,顧某因此要求張某退款,張某予以拒絕。顧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張某惡意詐騙其錢財,后一審法院認定張某犯詐騙罪并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 “打眼”與“撿漏”規則,是字畫等古玩藝術品市場延續上千年的交易慣例,對此類特殊商品的交易規則我們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應謹慎處理,在判斷字畫等古玩藝術品交易是否涉嫌詐騙時,應嚴格遵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牢牢把握住核心問題,即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若客觀事實及行為不能證明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刑法具有謙抑性,不應以刑事手段干預合法經濟交易。
審查要點:此時應同時考慮賣家獲取交易字畫的成本以及交易字畫本身價值,不能僅考慮交易字畫是否為真跡以及賣家是否使用了夸大的宣傳方式。如交易字畫雖不是真跡,但卻系名門大家的臨摹書畫,又或者系賣家花了大價錢從別處購買,一般不宜機械地認定賣家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需結合其他客觀行為綜合判斷。
審查要點:此時應注意考量賣家是否同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以“驗證”其虛假陳述,如謊稱與名門大家交好的同時,向買家出示其合照、聊天記錄等。若賣家僅是口頭上做了夸張、虛假的宣傳,但并未以實際行動加以“證明”,則不宜認定為刑事詐騙,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糾紛。
表現形式:出于投資目的的買家在進行字畫交易過程中,并不在意購買字畫是否為真跡,其更看中交易字畫是否具備良好的投資價值,有的賣家在出售字畫的同時還會與買家簽訂委托拍賣協議,或對買家的投資收益作出承諾。如果賣家并無幫助拍賣或進行其他投資的能力,故意虛構、隱瞞事實誘騙買家購買字畫,則可能涉嫌詐騙。
筆者認為,本案張某與顧某系正常字畫交易,張某不構成詐騙,理由如下:其一,該畫系張某以200萬元的高價從李某處購買,李某告知其系祖傳,且林某的題跋對該畫的藝術及經濟價值給予了高度評價,張某以其自身鑒賞能力,有理由相信該畫系真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張某主觀上明知該畫系贗品。其二,張某在向顧某出售該畫時,并未向顧某承諾該畫一定為真跡,也未實施任何欺騙、隱瞞的行為,顧某是基于自身判斷后決定購買,并非受張某誤導。其三,該畫雖非真跡,但林某的題跋足以證明該畫至少系明代作品,其具有價高的藝術收藏和投資經濟價值。其四,張某以500萬元的價格將該畫出售給顧某,其賺取的利潤差符合字畫藝術品交易市場慣例,無畸高情形。其五,張某給予了顧某七天反悔期限,但顧某于一年之后才提出退貨要求。以上事實及客觀行為足以證明張某不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不構成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