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項目收購法律盡職調查關注重點
作者:詹磊 吳金冬 管磊 2022-05-12自2018年“5·31”新政實施以來,在有關政策調整的影響下,國內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容量呈現波動趨勢。以分布式光伏裝機容量為例,以2019年為低點,近年來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產業鏈價格也出現較大幅度的調整……
2021年是我國“十四五”首年,光伏發電也實現了新的突破,如分布式光伏突破1億千瓦,新增光伏發電裝機中,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占比首次突破50%,呈現出集中式與分布式發電并舉發展的趨勢,光伏產業必將成為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的重要力量。同時,在國家“雙碳”戰略目標的指引下,光伏新能源行業的并購也迎來了新的機遇,現階段,已有的部分光伏電站項目的轉讓交易市場趨于活躍,而其中以股權轉讓交易的方式更為多見。
在各類交易標的中,分布式光伏項目以其開發手續相對簡單、開發選址限制較少、單體項目投資強度小等特點逐漸成為該細分市場投資及并購的“熱門”標的。隨著國家“雙碳”戰略目標以及“整縣推進”[1]政策的出臺,對分布式光伏電站投入了更多關注。實踐中,采用收購現有光伏電站的方式相對于新建項目更具項目論證的確定性、時間成本可控等特點;同時,相對于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具有如轉讓手續相對簡單、時間成本低、可部分避免再次備案(待下文探討)等特點,但與此同時,整體股權收購所帶來的項目歷史遺留問題不易剝離、轉讓過渡期風險點把控、盡職調查難度和范圍相對更大等特點,也需要更多關注。
筆者根據自身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相關政策的整理及分析,并結合在實踐中參與的多起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項目收購中的法律盡職調查經驗為基礎,以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項目收購場景下的法律盡職調查為例,對律師在盡職調查中的對光伏行業細分領域下的法律關注重點進行了整理和分析,并提出分析思路及建議,以期對相關實務中并購雙方提供規范思路、降低非必要的交易成本。
一、關注標的項目資質、 備案及評估對收購后項目建設、運營的影響 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盡管與傳統建設項目相比,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建設和并網手續相對簡化,但收購方在標的項目盡調過程中仍需要根據標的項目公司的不同階段(建設、運營等)關注各項手續、資質的完備性:如,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電網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意見、并網驗收意見、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項目納入財政補助目錄或者補貼項目清單、環境影響登記表以及竣工驗收報告等文件。 筆者注意到,分布式光伏項目中標的項目公司是否已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2015年6月1日以前備案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易被忽略。實踐中,部分標的項目公司對《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理解認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不需要進行任何環境影響評價的。該條規定本意是從簡化程序角度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作為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時的必備文件,但這并這不能當然理解為分布式光伏項目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修訂版)之規定,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如未填報,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盡職調查中還應關注各類備案程序中易被忽視但必要的事項。 為股權收購交易順利完成以及此后繼續開發建設、運營的考慮,收購交易文件中,收購方往往要求轉讓方承諾就標的項目公司及項目已提供了真實、有效、完整、準確的資料,對尚未取得的手續(非關鍵但有處罰風險、或已過期的備案、資質等)不存在獲取(含續展)的障礙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承擔違約金、承諾股權回購等),盡管協議有此約定,相關約定仍是建立在前期項目相關備案手續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為假定前提的,鑒于此類項目法律法規規定較為零散以及部分細節且重要的問題暫無明確規定的實際情況,實踐中就各地方性政策的走訪、訪談工作就尤為必要,需要就地方性政策的連續性及穩定性充分了解并作為風險評估的依據,并結合法規及地方規定評估轉讓方違約導致股權收購合同無效、股權回購約定、造成損失后的訴訟可行性等風險。 收購方要結合各地的審批、建設實踐,評估未完成手續、續展的障礙,結合實際情況調整收購交易協議的交易安排(含付款條件、轉讓變更要求、交易后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二、關注標的項目及相關重大合同招投標程序的履行, 評估對后續合同履行及項目運營影響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以及按照《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第二條之規定 “……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分布式光伏項目屬于依法必須履行招標手續的基礎設施項目。然而實踐中項目應招未招的情況比較多見。 結合《民法典》《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委托方應招標而未招標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業務合同面臨的合規性風險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后果和行政處罰風險: 1、民事法律后果:參考招投標的要求及未履行招投標程序法律后果的相關規定,若標的項目及相關建設合同屬于應招未招情形的,存在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一旦認定合同無效將會影響項目收購目的的實現以及影響后續項目的繼續開展。雖然收購交易文件中可以約定因應招未招造成不利影響或收購方損失的違約責任,但這類補救措施往往需要耗費收購方大量的時間及占用資金,收購方如在交易開始前如能充分評估應招未招的可能后果及損失影響的,則是更為穩妥的做法。 2、行政處罰風險: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此,如標的項目公司未依法對上述應招標合同履行招投標程序的,或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三、關注項目所附著的建筑物、 土地資產等資產合規及其業主的資信 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部分建設于已建成的工業廠房或其他已建成的建筑物之上,標的項目公司通過與廠房業主簽訂屋頂租賃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等方式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因此,在盡調過程中還應關注擬收購項目所附著的建筑物及土地資產的合規及廠房業主的資信情況。 1、關注的主要資產瑕疵 (1)項目所附著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章建筑 與地產類法律盡調程序相似,律師首先會查看該附著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權是否已經取得房產證、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對應的土地權屬情況等。如未取得,則需要判斷轉讓方前期是否已經取得包括用地、工程規劃等籌建前期的必要許可,核實建筑物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其他施工要求等、核實土地資產的出讓、劃撥或租賃等信息。 如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或發現資產存在瑕疵的,則需要就該建筑物、土地等能否順利取得資產產權證明等程序與收購方一起向標的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規劃部門及城鄉建設部門等進行走訪或溝通確認。需要提示的是,除常規土地房產資產盡調關注事項外,諸如《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產業政策及各地方性規定中對光伏發電用地等的要求也要同時關注。 實踐中,開關站/中控室/配電室等建筑物是否屬于違章建筑易于被忽略。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標的項目公司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情況下建設建筑物可能被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無法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等措施,將導致收購目的無法實現。以上對違章建筑的規定在盡調中應被充分關注。 另外,部分電站項目的永久建筑對用地性質也有要求,如劃撥用地(含用地變更的審批、用途變更等手續較為復雜)作為項目用地用途轉變審批可行性等也要一并關注。 (2)建筑物是否已被抵押、查封等 如果項目所附著建筑物存在抵押(特別是在先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將對收購方收購程序完成或收購后運營產生影響。因此,盡調中,就項目所附著建筑物的產權通過產調信息核實也尤為重要。 (3)屋頂租賃合同 《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服務協議”。因此,就屋頂租賃合同的租期、租賃范圍及其他租賃條款等風險也需要關注。 2、關注業主的資信情況 法律盡調中,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查詢建筑物業主是否存在大額訴訟案件或被執行案件,關注其是否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盡調期間,通過查看相關發票、支付記錄以及轉讓方的書面說明等進一步了解建筑物業主是否存在欠繳電費、資不抵債、訴訟、行政處罰等情形,關注標的項目公司收購后的運營價值等。 四、關注標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的合規性 另一情況在法律盡調中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77號)之規定“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項目實施中,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規定,收購方對于投產前、已備案的光伏項目轉讓處理,要關注標的項目公司取得能源主管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至光伏電站并網發電期間,標的項目公司股權是否發生過變更,以及此前是否已經備案以及本次變更是否需要重新備案等。 標的項目公司股權變更同時也需要解決投產前及建設期標的項目投資主體變更的合規性問題。采取標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是否能夠合規的避免再次備案,是否屬于《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等情況。雖然實踐中通過轉讓公司股權方式收購項目的操作較為多見,但其合規性一直存在爭議。因此,如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走訪或咨詢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的意見乃是股權收購模式中法律盡調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時收購協議中對此情況的特殊約定以及認定依據等,也要盡可能作出細致、完善的約定。 五、關注標的項目公司的幾類特殊合同的履行情況 標的項目公司的資產及負債合同不僅直接決定著收購價格,更是對交易能否順利實現有著重大影響。實踐中,標的項目公司歷史曾簽訂或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貸款合同、借款合同、能源管理合同、EPC合同、運營合同等往往呈現履行周期長、履約狀態復雜等特點,如對此類協議的關注不夠充分,可能對交易方案的可行性造成實質性影響。 1、融資租賃合同 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自有動產、設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并使用的情況較為常見,且融資租賃合同中多有關于承租人依約履行租賃合同至租賃期限屆滿并支付留購價款前,相關動產的所有權權屬實際歸屬于出租人的約定。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達到一定比例或次數的,出租人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盡調中,收購方除應關注融資租賃合同的履約情況,還應就現有資產權屬的歸屬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融資租賃合同與標的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綜合分析,掌握標的項目公司聲稱資產的真實性、權屬限制及歸屬情況,以及對標的項目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同時,為擔保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支付義務,承租人(標的項目公司)需要與出租人簽訂《動產抵押合同》《電費收益權質押合同》等,因此在法律盡調中,除要關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情況以外,還需關注《動產抵押合同》《電費收益權質押合同》等擔保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承租人股權轉讓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以及出租人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約定。 2、貸款合同及類似形成公司債務的合同 一般來說,貸款合同尤其是銀行對于公司在貸款資金本息全部清償前,往往有股權、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都不得發生變動或需要銀行同意為前提的約定。因此需關注的是,標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將引致的違約責任或股權轉讓效力(如撤銷權)的問題,并需要在收購協議文件中作出適當安排。 3、對外擔保合同等限制性安排的合同 對外擔保等要求對股權收購的影響事宜與一般法律盡調中對股權轉讓變更的影響要求并無較大差異,此處僅作提示項列出。 綜上,除常規業務合同外,就以上幾類特殊的業務合同對股權轉讓交易的限制或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等,如需要就收購方要求承租人在交易過渡期內取得出租人同意標的項目公司并購交易以及豁免因此導致收購方收購不能的違約責任的書面約定等都有必要進行明確的約定;與此同時,如銀行等信貸金融機構同意股權轉讓的審批要求或程序周期可能較長,需要就不同的交易安排要求,在過渡期內完成還款計劃或銀行批準同意計劃等,都建議在收購協議文件中加以明確。 六、關注標的項目公司股權權利限制及調查范圍 在股權并購的盡職調查中,如標的項目公司的股權演變背景較為復雜的,除應關注標的項目公司股權權屬是否清晰(如對股權代持、股權轉讓登記的潛在糾紛等)以及是否設置有股權質押、負債導致的股權糾紛、凍結查封等常規風險點外,還需要關注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對標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交易構成限制性影響或過渡期發生股權轉讓限制或被撤銷、認定無效等情形。 實踐中,股權轉讓實際無法完成的情形較為常見,此處提示收購方特別留意隱藏在股權質押或凍結等限制之外的情況,如公司與股東間大額不合理的現金流向、頻發的公司與股東、高管層、業務團隊、非常規業務客戶間往復大額的資金進出、非必要但頻發的合同簽署、變更以及咨詢類業務真實性等、與關聯方的業務開展等。通過不合理的事實及資金動向等外在表現,甄別發生股權糾紛或非真實業務的表現形式,以降低股權轉讓交易的風險。 結語 本文就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項目股權收購中自項目投資建設直至并網運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性的風險點進行了整理分析。除以上外,如將集中式光伏項目按分布式光伏項目名義批建等情況,又如項目批復、備案內容缺失、資料錯漏、資料連續性有瑕疵等情況也需要關注,甚至有些項目現場無法取得必要的盡職資料等。因此,該類項目的法律盡調中,不僅需要對常規的法律事項予以關注,同時要對該行業內高發且具有共性的風險點作重點的關注和風險甄別。如在資料審閱或訪談中發現的不合理、不合常規的操作要保持律師的專業關注和適當的超常規盡調范圍的調查(如結合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資金查驗、管理層及地方主管部門訪談、當地政策實踐、項目實地走訪等),通過與收購方聘請的多方專業機構充分交換意見,對標的項目公司及項目進行全面的調查,能夠為收購方的投資決策和運營風險防范,提供多角度的參考依據。 受限于篇幅,筆者就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項目的收購中較為常見多發的法律關注事項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未及展開或不當之處,還請專家批評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