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業稅務合規指引—談《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作者:全開明 謝美山 袁葦 2022-04-02根據《2022年中國電商直播行業市場前景預測及投資研究報告》顯示,2020年疫情的發生如同催化劑激發電商直播行業的活力,市場規模相較于上年增長121%,達9610億元,預計2022年中國電商直播市場規模進一步上升至15073億元。
2022年3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意見》內容100字速覽:從直播平臺與主播雙方入手,嚴厲打擊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中暴露出的網絡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營銷行為不規范、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要求直播平臺對直播賬號“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管。平臺及主播需嚴守底線,要依法納稅,多部門將針對違反《意見》者加強懲戒。
一、“意見”背后五大稽查重點,折射出未來合規方向 (一)進一步明確規范行為對象,即直播營利行為 目前,網絡直播營利主要涉及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主播等主體。網絡直播服務機構通過直播公會(相當于經紀公司)發現、包裝、培養、推廣主播,進而將其輸送到各直播平臺進行直播賺取直播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打賞、坑位費、帶貨分成等),后續多方主體據此進行利潤分成。 對此,此次《意見》監管目的更加明確。結合2022年1月19日,國家發改委等9個部門發布的《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明確提出“強化數字化監管支撐,建立違法線索線上發現、流轉、調查處理等非接觸式監管機制,提升監測預警、線上執法、信息公示等監管能力,加強和改進信用監管,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此次《意見》聚焦直播營利行為,要求網信、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共享網絡直播發布者認證登記等直播營利信息,強化數字化監管直播銷售數據、打賞數據等涉利數據,密切跟蹤數據流向,核查最終納稅數據是否合理。同時,對直播營利背后的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等組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其在個人所得稅納稅征管領域的責任。不僅對其提出了規范自身查賬征收行為的要求,同時,還對于其可能知情的主播或其他直播相關主體的偷逃稅行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否則將通過聯合懲戒的方式進行處罰。 (二)強化代扣代繳義務,明確了二個“不得”的禁止義務 在直播行業,較為常見的現象是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通過直播工會與主播進行合作,簽署合作協議對直播收益進行分成,而并不愿意與主播建立單純的雇傭關系。基于此種特殊的合作方式,大部分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認為自身與主播未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因此,不具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意見》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①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②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從企業合規的角度看,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需要自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公會組織,是否明確了代扣代繳義務,需要與直播發布者做權利義務的切割,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各類直播協議、經紀人協議以及勞務協議等合法審查,尤其是在涉及稅務處理上,需要更加謹慎。 (三)強化對特定主體的監管,“原則”字眼上值得推敲 2021年,頻發網紅主播通過工作室借助第三方企業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案件,疫情期間,直播行業爆炸式增長,產生了許多新興營業模式。而在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其所暴露的我國組織規范化運作和監管相對滯后的問題也不容忽視。伴隨著疫情相對常態化、平穩化,面對龐大的直播市場,相關監管規定、手段需要逐漸健全。 202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要結合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情況,對存在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網絡主播進行一對一風險提示并督促整改,對2021年底前能夠主動報告并及時糾正涉稅問題的明星藝人、網絡主播,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此次《意見》要求:“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切實規范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一是如何理解“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很關鍵。如何判定是否需要查賬征收,是否從營業額、社會影響度以及人員安排,是否有歷史違法行為、包括企業法人、股東以及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角度去判斷,值得研究;二是后續會從網絡直播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開展重點監管協查,從合規的角度來看,需要企業作為上述主體進行合規自查,明確風險點。 (四)利用稅務大數據平臺,強化對自然人的征管力度 《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從金稅四期及智能稅務系統的建設來判斷,目前“稅務風險圍欄”已經建立。 一是稅收大數據和風險管理局風險特征庫已經完成建模、驗證及推廣。2019年12月稅收大數據和風險管理局成立,該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云平臺建設、相關業務需求和運行管理、相關系統應用和業務層面運維工作;組織實施稅收大數據和風險管理戰略規劃;管理稅收數據,負責稅收數據交換和共享;統籌開展全國性、綜合性風險管理特征庫和分析模型建設、驗證和推廣。 二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能夠大數據稽查發現相關線索。某知名帶貨主播逃稅案件即是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大數據稽查發現,通過稅政二股在系統內查詢發現大額欠稅疑團,隨后通過多方監控收入來源,確定主播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稅政二股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與稅務分局進行溝通,最終鎖定。(具體參見往期文章:《經紀人被罰3227萬元“網紅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稅務稽查趨勢分析》 ) 一般而言,明顯偏離行業整體數據特征的納稅主體、存在風險特征的企業自然人、行業頭部企業、高收入人群均是稅務部門大數據監管重點關注的對象,即使相關數據未公示也可以從銷售數據大致推導相關的銷售額。對于直播行業而言,其銷售數據是相對公開透明的,銷售主體、關聯公司也簡單可查,因此稅務部門大數據十分容易監測到。 三是金稅系統識別虛開風險特征功能已經落實。金稅四期及智能稅務系統不局限于金稅三期的稅務方面,會更進一步地納入“非稅”業務,實現對業務的更全面的監控。與此同時,搭建了參與機構之間的高效信息互通和核對審查通道,使得各部委、央行和各銀行等參與機構實現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稅狀態、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相比于之前的稅務稽查系統,智慧稽查功能升級,建立5大智能分析系統:虛開增值稅發票智能分析系統、騙取出口退稅智能分析系統、偷逃稅智能分析系統、重點行業涉稅違法智能分析系統和主要稅種涉稅違法智能分析系統。無疑,金稅四期時代的到來將使直播行業偷逃稅行為更加無處可藏。(具體參見往期文章:《金稅四期下信息共享“云化”的稽查剖析》) (五)強化對中介組織等曝光和查處,扎緊了“信用圍欄” 《意見》規定,對為網絡直播發布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同時還規定,加強聯合獎懲。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絡直播發布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鄭爽偷逃稅事件被曝光后,2021年10月18日,上海市稅務局發布公告,在鄭爽偷逃稅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張恒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的經紀人,負責相關演藝合同簽訂、片酬商談、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體策劃起草“增資協議”,設立“掩護公司”,掩蓋“天價片酬”,規避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幫助鄭爽逃避履行納稅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對張恒處以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偷稅額(4302.7萬元)0.75倍的罰款,計3227萬元。在同類型的范冰冰偷逃稅案件中,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可見對于幫助實施偷逃稅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稅務部門將實行多主體聯合懲戒,絕不姑息。 2021年12月27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審議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發布,系作為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的修訂,結合此次《意見》與此前發布的16個文件,構成了監管信用圍欄。在寬進嚴管的監管策略下,聯合懲戒被反復提及,由此帶來的是大量企業因為關聯上下游企業的違法問題導致其信用受損,從而影響其正常經營,國家38個部委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具體參見往期文章:《以票管稅到以數治稅"—上海監管新模式下企業數字化財稅合規新策略》) 可見,在稅務信用圍欄之下,對于偷逃稅務進行策劃、協助、幫助等行為將會產生嚴重的法律后果。對于直播等涉及多方主體的行業,各主體必須樹立稅務風險意識,以免在巨大的利益洪流中被裹挾最終得不償失。 二、針對直播營利行為的監管趨勢 (一)“對高收入調節,規范資本性所得管理”形成制度共識 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要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同年10月16日,《求是》雜志將習近平總書記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講話的一部分整理發表名為《扎實推動共同富裕》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文章在總思路及第四點“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均強調了對高收入人群的規范與調節:“總的思路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第四,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在依法保護合法收入的同時,要防止兩極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范資本性所得管理。要清理規范不合理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堅決打擊偷稅漏稅等獲取非法收入行為。” (二)針對直播營利行為,積極面對四大稅務稽查方向 1、針對頭部主播主體的稽查 很多頭部主播自行注冊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以該工作室的名義與直播平臺(如淘寶、抖音等直播平臺)簽署相關協議,構成合作關系,所獲收入由主播以該市場主體名義自行申報納稅,可申請核定征收,經營所得適用稅率5-35%。但根據《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中規范文娛領域涉稅優惠管理的相關要求,各類違規設置或者以變通方式實施的稅收優惠將面臨稽查。明星藝人、網絡主播通過市場主體享受稅收優惠情況亦將受到相應的核查。 2、針對平臺宣傳推廣業務的稽查 主播以獨立身份工作時,若為平臺提供宣傳推廣服務,其與直播平臺間也是勞務關系而非雇傭關系。但也存在部分主播與平臺簽署勞動合同,主播領取工資薪金,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平臺預扣預繳。此類模式的風險也較為突出,監管部門可以從勞務關系的角度去考慮網紅的具體收入情況,然后匹配其個人所得稅。 3、針對主播背后經紀公司的稽查 直播行業中,經紀公司有著重要地位。有些平臺為了規避風險甚至強制個人(尤其是小主播)在入駐平臺時必須選擇經紀公司。而經紀公司與主播業務聯系緊密,往往掌握著主播簽訂合同的相關證據,且絕大部分流水通過經紀公司支付給主播。若經紀公司被查,則存在問題的主播難免面臨“拔出蘿卜帶出泥”的連帶風險。 4、針對相關靈活用工平臺的稽查 靈活用工被嚴密監管已成不可逆趨勢,不乏有多個大型知名靈活用工平臺如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福”員工福利平臺等受到立案稽查。實踐中,較多靈活用工平臺在發展過程中異化,以“用工”為名,行“用票”之實,涉嫌發票虛開等諸多風險。一旦一家被查,使用其靈活用工平臺的各類企業、個人難免面臨較大風險。(具體參見往期文章:《經紀人被罰3227萬元“網紅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稅務稽查趨勢分析》) (三)直播營利行為案件稽查的 “五步走” 以“薇婭”案件為例,公告中“稅收大數據”五個字對薇婭偷逃稅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稅收大數據一般是通過這樣五個步驟對網絡主播進行稅收監查: 第一步,從稅收起點出發,通過大數據信息智能技術對網絡主播在直播平臺上的每場直播進行監測,統計直播銷售數據,作為后續進行分析統計的基本依據。 第二步,基于監測統計的指定場次直播銷售數據,結合該場次直播中每件商品的銷售提成資料,經過簡單測算就可以大致預計出網絡主播的該場次銷售收入與應繳稅款的大致數目,也可以通過橫向比較,對其他直播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步,結合稅務系統打通后可查詢獲得的真實繳稅記錄,對比具體納稅主體的應繳稅款與實際繳稅額度。如果兩者之間出現較大的收入差距,比如“薇婭”這樣的,便可基本確定存在偷逃稅的情況。 第四步,針對有偷逃稅情況的“問題主播”開展針對性調查,比如進行銀行系統間資金額度等財務數據進行審核。如果發現資金情況與納稅比例嚴重不符,且無合理理由陳述,便可基本確定該人員是存在偷逃稅行為的。 第五步,針對上下游供應商的針對性調查。通過大數據平臺分析其上游主要供應商的基本情況,分析其進項發票的各類基本要素,包括金額、地域、應稅勞務或服務名稱以及發生時間等,通過數據關聯勾勒出其業務往來關系,去偽存真,還原其整個業務上下游的交易路徑和詳細內容。 2021年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發布文章提出,要嚴查“利用‘稅收洼地’和關聯交易惡意稅收籌劃以及利用新型經營模式逃避稅等涉稅違法行為”,而“直播平臺”被列為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可以想見,直播行業將會成為各地稅務部門的重點關注領域。沿著前述基本查處路徑,各地可能因地而異地作出具體實施手段。 三、直播營利行為的稅務合規指引 (一)引入外部專業服務,強化全稅務周期管理 薇婭丈夫董海峰致歉信中表示“我深知我們在稅務上并不專業,因此聘用所謂的專業機構幫我們進行稅務統籌合規,但后續發現這些所謂的合法合規的稅務統籌均存在問題。在更為專業的財務團隊到崗后,發現稅務統籌有極大風險”。 面對政府對海量數據的歸集,面對企業內部治理的現狀,在合規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企業家必須擺脫“僥幸心理”,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要有清晰的掌握和了解。在收到稅務部門監督提醒時應當格外慎重,這可能面臨全面檢查的風險,企業應該做好全面專業應對,尤其是對歷史成本問題要足夠重視,需要及時聘請專業服務隊伍,利用大數據合規財稅軟件進行系統梳理、及時發現潛在問題,做好風險評估與判斷工作。 (二)強化企業內部財稅治理,做好稅務風險合規分析 針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內部清查涉稅優惠政策的使用是否符合真實業務交易場景,杜絕或者提前防范各類違規或者以變通方式實現的稅收優惠,積極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依法依規應享盡享稅收優惠。 要定期開展內部稅務風險合規分析,強化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工作,對可能存在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網絡主播及時提醒和提示督促,避免遭受牽連。及時關注各類文娛領域偷逃稅典型案件,定期開展對旗下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稅務合規教育。(具體參見往期文章:《直播帶貨全流程合規指南(三)—商家篇(上)》;《網絡直播八大風險點及全流程合規指南—主播篇(上)》 企業應該主動對逃稅避稅進行糾錯,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稅行為進行自查并及時到稅務機關提交補稅申請,配合調查主動補繳稅款,主動報告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以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進而爭取得到稅務部門的從輕處罰。 (三)強化進項發票合規管理,推進經營成本的精細化管理 進項發票的合規管理,是當前企業財稅管理的核心環節。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經手很多發票,財務人員需要對此進行系統整理。而隨著發票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發票合規問題也成為企業面臨的一大稅務風險。面對可能存在的虛開虛受的發票風險,通過簡單的驗證無法快速準確辨別這類合規風險,而且發票風險是動態的,發票收錄時正常,一段時間后因為各種原因變為異常、導致無法成為合法成本的問題屢見不鮮,因此需要強化對單一發票的合規預警和管理。 在查賬征收的背景下,企業的財務管理仍然存在較多問題,對企業各類成本、費用的合規性沒有做到全面把控,導致企業無所適從。而財務數據精細化的基礎首先是進項發票管理的精細化、大數據化,只有這樣才能為財務人員解決上述困難,才能360°全景了解企業內部財稅動態,實現動態控制業務成本。 (四)完成歷史成本的合規體檢,擺脫“僥幸心理”輕裝上陣 薇婭案中的稅務問題主要存在于2019、2020年。盡管后續薇婭等采取了注銷合伙企業等方式,仍無法避免被處罰。該企業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對歷史成本的合規問題沒有清醒認識,存在“僥幸心理”。企業要與“歷史財稅”問題進行有效切割,才能“輕裝上陣”。其中,做好對歷史發票的系統巡查尤為重要,務必做到對歷史發票中各類成本發票進行分析,避免不合理支出發生,尤其應對大額歷史發票進行巡查。在上下游企業因為經營狀態變化(如走逃失聯、經營異常、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稅務違法虛開發票等)開具發票被認定為風險發票時,及時采取財務進項轉出等措施避免企業風險。(具體參見往期文章:《2022年企業務必完成“歷史成本”的數字化合規體檢—談薇婭案件帶來的啟示》)(本文實習生徐娟、何秋霞參與了撰寫工作) 附:直播營利行為背后的法律責任 (具體參見往期文章:《“信用圍欄”之稅務及市場監管失信信用公示—基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亮點解讀》) (一)行政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有稅務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責任。 例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又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又如,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發票罪。根據2011年11月21日最高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補充規定》,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或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逃稅罪。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稅款、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達到上述標準,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扣繳義務人逃避繳納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三)聯合懲戒 為了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三十四部委《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798號),國家稅務總局在原有“黑名單聯合懲戒”的基礎上修改完善,發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主要內容是對符合偷、逃、騙、抗、走逃失聯等9類標準構成“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且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向社會公布案涉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信息,并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聯合懲戒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示; ——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外匯管理部門列為貨物貿易B類企業進行管理、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實施懲戒; ——出入境管理機關可按通知阻止其出境; ——限制擔任企業董、監、高; 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從嚴融資授信,限制公司發債和政府性資金支持,限制商品進口關稅配額; ——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 ——撤銷當事企業及責任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措施。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期限為3年,在公布后能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但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