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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權為什么執行難?》下篇—股權執行的難點及突破方式

作者:李婷 顧婧妘 2021-02-05
[摘要]結合近期修訂的系列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民事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流程、難點及突破方式等進行梳理、歸納和總結。

結合近期修訂的系列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民事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流程、難點及突破方式等進行梳理、歸納和總結。


本文為專題系列原創文第二篇,圍繞股權執行的難點及突破方式展開敘述。


股權執行難點解析


難點一:股權價值評估問題


任何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強制執行,第一步都是價值的確定。注冊資本或者凈資產值往往不能正確反映股權的市場價值。在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法院必須通過委托評估以確定股權價值。


但實踐中,能夠得到公司配合的案件少之又少。根據不完全統計,司法實踐中股權能夠評估的只占總數的30%,有時甚至存在查封十年,就因無法評估一直沒有變價的情況。[1]在公司拒不配合的情況下,推動法院對公司采取強制措施的難度非常大。


評估材料收集難度大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第十一條對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需要收集的資料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需要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協議、章程、股權證明、業務、資產、財務資料等。前述均由目標公司自行掌握,通常不具有公開性。實踐中,目標公司受制于股東或出于信息保護等考慮,多以資料遺失等為由不予配合,使得股權評估缺少必要資料,股權價值難以確定。在缺乏有效證據證明目標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難以對其不配合行為采取強制措施,材料獲取難度大。


評估結果有效期短


評估報告通常只有1年的有效期限。考慮到法院執行程序普遍耗時較長,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評估數據有效期內正式啟動拍賣程序,一旦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該評估值可能會被認定不具參考價值,要求重新評估作價。


參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國美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呂國才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20)最高法執復52號)中認定:“執行中,鐵路中院經委托評估,評估機構于2018年2月26日對涉案股權出具新華鼎評報字[2018]第2003、2004、2005、2006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均為2017年8月1日,評估報告使用期限為1年,即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在評估報告已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再據此判斷涉案股權的價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于2017年進入執行程序,2018年對涉案股權評估完畢,但執行程序至今沒有實質進展,執行法院應加快推進執行進程。”


參考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中森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湖北徐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20)最高法執監103號)中認定:“根據武漢中院的事實,本案評估報告書有效期為一年,自評估基準日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2018年6月13日武漢中院向中森華公司送達了上述評估報告。2018年12月25日,武漢中院于公告欄張貼公告,將拍賣上述股權的相關情況予以公告,此時案涉評估報告并未失效。武漢中院屬于在評估報告書有效期內啟動拍賣程序,不存在損害申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中森華公司該項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李濤與張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258號)中認定:“評估報告僅是啟動拍賣時確定保留價的參考,后續的拍賣是根據前次拍賣的競價情況決定保留價,本案啟動拍賣時評估報告有效期尚未屆滿,并不影響當時股權拍賣的價值。鑒于河南高院已撤銷以物抵債裁定,且距拍賣時間相隔一年有余,申訴人反映市場行情變化或評估資產增減等可能導致股權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新情況,可以提供相應證據,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重新評估作價的請求,由執行法院依法審查認定,本院對此不進行審查判斷。”


股權評估成本高


股權評估由于審查資料多、評估工作量大、評估專業性強,評估費用往往較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明確規定,委托評估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這無疑加重了申請執行人的財務負擔。目前,有些地方按照評估價格的百分比計收評估費,使得評估機構傾向于將執行標的物的價格評得很高。相應的,后續拍賣就很容易流拍,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也因此受損。[1]


出于成本考慮,部分申請執行人拒絕墊付評估費。根據上海一中院《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一文[2]的精神,申請執行人拒絕墊付委托評估費用的,涉案股權會被視為無處置價值,法院原則上不啟動司法處置程序。


難點二:股權流通性問題


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出于人合性考慮,《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約定。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殊規定或限制,例如禁止股權對外轉讓、規定股權只能向特定人轉讓的,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應當尊重并遵守公司章程約定。若章程規定禁止轉讓,股權強制執行無法實現;若章程對股權轉讓有限制條件,則強制執行股權的成功機率將大大降低。


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系特殊財產,股東表決權對于股權價值具有較大影響,一般而言,股權比例越大則其價值較之相應資產凈值將有所溢價。上海一中院指出,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對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提起處置申請的相對較少,導致該類股權拍賣啟動率相對更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爭取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是影響股權拍賣成交率的重要因素,故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競買人相對更少,拍賣成交率亦相對更低;二是申請執行人需先行墊付委托評估費用,法院方可啟動股權處置程序。股權拍賣的低成交率使得該類股權的申請執行人普遍更不愿承擔委托評估費用以及無法受償的風險,故對于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權提起處置申請的意愿也相對更低。


總的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流通性遠不及公眾公司股份,處置的成功概率更低。


難點三:公司配合度問題


有限公司股權拍定人,不被公司所接納,無法進入公司參與經營是實踐當中的突出問題。[1]


如果受讓人是公司原有股東,轉讓手續相對比較容易;但如果受讓人是原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股權轉讓手續則困難重重。最突出的表現是公司不予配合


即使法院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公司進行強制變更,實踐中原股東對新股東的“不歡迎”也會使得新股東在公司內舉步維艱。


股權執行難點擊破


與有關主體加強溝通,從其他渠道獲取評估資料


根據相關判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評估結果僅僅是確定股權價值的重要參考,責令公司提供甚至強制提取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并非法院必須采取的執行行為。在評估機構已經獲得其他評估資料(例如稅務機關存檔的財務申報表等資料)并依法評估得出評估結論的情況下,未強制提取相關資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從公司獲取材料受阻后,申請執行人可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例如稅務機關、信用合作聯社、銀行等)、評估公司積極溝通,窮盡一切可能獲取相關資料,在有限的條件下推進評估程序。


參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國信股份有限公司、霍起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復46號)中認定:“江蘇國信公司雖主張數據不合理,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評估機構在無法獲取綜藝公司全部財務資料的情況下,依據稅務機關存檔的財務申報表等資料進行評估,并無不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但在評估機構已經獲得其他評估資料并依法評估得出評估結論的情況下,未強制提取相關資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且,對擬拍賣財產進行評估,只是輔助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的參考依據,評估價格并非最終的交易價格,最終成交價格仍需市場檢驗。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已依法通知相關優先購買權人,涉案股權依法進行司法拍賣,并無相關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最終申請執行人霍起通過公開競價,以評估價競得涉案股權,也從結果上印證了評估價格的客觀性和合理性。”本裁定在《季風華、霍起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8)最高法執復61號)中再次印證。


參考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李軍、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出售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8)最高法執復10號)中認定:“第四,提取興棱礦業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有助于準確評估股權價值,本案中,在申請執行人及稅務部門、武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有關單位提供了相關資料后,本案已經初步具備了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的條件,評估公司根據現有資料已對股權價值做出了評估結論,因此,責令興棱礦業公司提供甚至強制提取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并非本案必須采取的執行行為,云南高院沒有采取該措施,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且,興棱礦業股權的評估結果僅僅是確定該股權價值的重要參考,股權最終價值,將通過公開拍賣由市場決定。”


與法院加強溝通,選擇更易變現的財產執行


申請執行人能夠向法院提供的執行財產線索有限,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更易變現的財產的話,執行成功幾率會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中亦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被執行人加強溝通,尋求以物抵債可能(如果股權未來有變現價值)


考慮到股權價值評估是實踐中的執行難點之一,當事人間可積極溝通,在不對股權資產進行評估的前提下,就以物抵債一事達成合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與匯統房地產有限公司、煙臺銀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85號)中的意見,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屬于執行和解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執行當事人抵債行為是否觸犯第三人權益。


經檢索相關司法判例,人民法院一般會通過以下幾點判斷沒做價值評估有無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1)有無其他債權人,是否取得前述主體的同意;(2)是否有合理的定價基礎。評估報告盡管非強制,但一旦有異議人/申訴人,做過評估的話可以有效避免執行回轉。


參考案例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正大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張小萍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粵執監11號)中認定:“其一、雙方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不經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過程合意抵債。該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可見,無論是執行行為發生時還是現行的司法解釋對于雙方當事人合意抵債的方式都是允許的。”


參考案例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與陜西西北林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陜西金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牛孝華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裁定的復議執行裁定書》((2019)陜執復82號)中認定:“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西安中院在對本案審查過程中,應當對當事人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否有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事實進行審查,而不能僅以以物抵債財產未經評估為由,撤銷西安中院(2015)西中執民字第00301-4號執行裁定書。”


參考案例三: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朱雨芝、姚成澤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中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即人民法院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的前提之一是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本案中,執行法院在有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姚成澤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財產可能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仍然依據姚維德與姚成澤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故對于姚維德提出的第1項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未來選擇債權擔保措施時,重新審視股權質押對債權的保護能力


首先明確,抵押權的設立并不意味著債務人僅在抵押財產范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除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豁免執行之外,都應當是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執行已抵押財產,也有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未抵押財產。[3]


在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形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享有擔保權利的,優勢立顯。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即便處于輪候查封順序,申請執行人對涉案股權享有質押權等優先受償權,且首先凍結法院自股權凍結之日起60日內未就涉案標的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該輪候凍結法院可以向首先凍結法院發函要求其移交處置權再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清償申請執行人后,若有剩余則退還首先凍結法院。


參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清峰、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行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8)最高法執監454號)中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本案中,執行依據已經確定浦發銀行對大笑鉛鋅礦采礦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德陽中院作為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大笑鉛鋅礦采礦權的查封雖然在后,但經與首次查封的法院即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協商并征得其同意后,有權對大笑鉛鋅礦采礦權進行拍賣,并應當將拍賣采礦權后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浦發銀行的債權。因此,申訴人仍以查封在先為由主張其應該優先受償,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注釋


[1] 執行行為研究會于2017年7月5日在微信公眾號“赫法通言”上發布的《執行行為研究會丨股權強制執行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討會》。鏈接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Dhzdy4ZQ_TG3B0GLT7_WCw


[2]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上發布的《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鏈接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l-_pOqa7Td6Rcc6Pluz6qg

[3] 最高人民法院《武威市賽諾農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武威武南支行與武威市賽諾農業有限公司、韓慧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5)執申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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