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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境外”“永住”“綠卡”背后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范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7-15

【摘要】近年來,全球化進程持續推進,“外籍”“境外”“永住”“綠卡” 相關群體的在華稅務問題也日益復雜。本文基于中國現行稅法及跨境稅收實踐,系統探討相關納稅群體的稅務申報相關核心問題,覆蓋了身份認定、免稅政策適用及合規申報等多個維度。本文是筆者撰寫的涉稅合規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八篇,前七篇文章分別為從李雪琴案透視公眾人物稅務合規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凈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稅合規指引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出口貿易海外收款涉稅合規指引-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境內人士海外收入涉稅合規指引-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企業破產稅收處理的關鍵流程及主要稅種應對實務指引-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企業破產稅收處理的關鍵流程及主要稅種應對實務指引-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網紅“甲亢哥”如何在國內交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研究-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身份是我國的稅基,本文從“外籍人士”與“境外人士”的區分引入,解析了“綠卡”“永住”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規則,辨析“身份證”與“住所”等納稅義務判斷標準,進而探討了港澳永居的特殊納稅爭議和免稅政策,分析納稅誤區,最后提供合規指引。通過閱讀本文,相關納稅群體在身份認定申報前可以先咨詢稅務顧問,做好安排、規避風險。


【關鍵詞】外籍人士與境外人士 綠卡與永住 無住所個人 港澳居民 免稅政策


一、引言



隨著全球化進程加快,“外籍人士”“境外人士”“綠卡持有者”“永居身份者”的跨境稅務問題愈發凸顯。比如美國籍高管因“外籍”身份需同時處理境內工資與境外股票期權申報;香港永居人士在深圳工作,卻因“境外人士”與“永居”的身份重疊,對自己的境內外收入納稅范圍存疑;持有加拿大綠卡的中國公民,誤以為“綠卡 + 無國內房產”可豁免全球納稅。這些困惑的核心,在于對“外籍”“境外”“永住”“綠卡”的稅務認知不清晰。本文在中國稅法框架下,系統拆解不同身份認定的概念邊界,并明確身份對應的納稅義務、免稅條件、合規指引等,從而幫助相關人士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中國稅法。


二、不同身份的認定與稅務申報的關鍵問題


(一)外籍人士與境外人士的概念區分


外籍人士是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其與中國的法律聯結基于“國籍缺失”。境外人士一詞是對非中國國籍人士以及港澳臺居民的統稱,強調的是地域屬性,其范圍比外籍人士更大,具體可以參見下表。外籍人士一定是非中國國籍,在稅務征管上適用“無住所個人”的稅法規則;而境外人士則可能具有中國國籍,比如港澳臺居民,在稅務上適用一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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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綠卡”、“永住”與稅務居民身份資格認定


在跨境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中,存在一類典型爭議:同時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與外國“綠卡”或港澳“永住”身份的納稅人,能否以實體居所缺失或境內實際居住時長不足為由,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無住所個人”稅務待遇?為了解答這一爭議,要厘清中國稅法對“綠卡”持有者及“永住”身份人士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


1.“綠卡”是永久居住證


“綠卡”就是某些國家發給外國人的永久居住證。這個詞起源于美國,因為美國政府給外國人頒發的長期居住工作證明的卡面是綠色的,故此得名。綠卡持有人可以在簽發國長期居住、工作和學習,并享受相應的權利和待遇,如教育優惠、合法工作權、更多就業機會、社會福利等。但要注意的是,綠卡并不等同于國籍,綠卡持有人仍然保留著原國籍。綠卡的申請條件在不同國家有所差異。以美國為例,雇主擔保、投資移民、家庭團聚移民等都是申請途徑。


2.稅法上的“住所”概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稅法意義上的“住所”系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形成的習慣性居住狀態。該定義具有三重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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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納稅人主張“國內無房產”。但這屬于物理居所缺失,不影響稅法對“住所”的認定。“永居”體現境外聯系,但不能推翻中國戶籍的法律效力。許多納稅人的誤區在于,混淆了“永居”與“稅務居民身份”,認為取得外國永居即自動喪失中國稅務居民身份。例如,張先生持香港永居身份證,但未注銷內地戶籍。他用內地身份證申報納稅,同時以“深圳無房”為由主張“無住所”,要求豁免境外投資收益的個稅。此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仍然會以其身份證為據,認定其為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需補繳境外所得稅款及滯納金。


3.身份證的法律證據效力


中國居民身份證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法定身份證件,其簽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戶籍登記為前置條件。在稅務行政程序中,該證件因此產生兩項關鍵效力:其一是作為持證人已被依法納入中國戶籍管理體系的證明,從而構成對個人在中國境內住所存在的初步證明;其二是直接用于依法認定持證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定義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從而自動構成中國的稅收居民。


部分納稅人雖持有國外永久居留權,但仍使用中國身份證進行稅務申報。根據中國稅法,若使用中國身份證申報,會推定為在中國“有住所”,不能主張“無住所”身份,進而無法享受相關免稅政策。所以,以中國身份證申報的“綠卡”或“永住”身份的納稅人不能以“無住所”進行申辯。


4.“無住所個人”特指外籍/無戶籍者


只有不具備中國戶籍的個人,如外籍人士、已注銷戶籍的華僑,才屬于稅法定義的 “無住所個人”。這類人群的納稅義務取決于是否滿183天居住時長及“六年規則”。部分持有外國綠卡或港澳永居身份的中國公民,若未主動注銷中國戶籍,即使長期居住境外,仍屬于 “有住所”稅收居民,必須就全球收入納稅,不能主張“無住所個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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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住所個人不一定就能享受境外所得的免稅待遇,還得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在中國境內年度居住時間不滿183天;第二,在中國境內年度居住時間達到或超過183天,但在過去六年內任一年度出現過居住時間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超過30天(此情況可中斷連續居住年限的累計)。與之相反,有住所的個人,即中國身份證持有者,則并不適用上述規則,可能需要對全球所得進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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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澳永居納稅爭議及港澳地區免稅政策變化


在前一部分界定了“外籍”與“境外”人士的文義區別及綠卡相關稅務認定規則后,港澳永居身份的稅務判定因為仍具有特殊性,下面需要進一步單獨分析。港澳永居身份作為中國特殊的居民身份類型,不同于一般外籍人士與中國的“無國籍聯結”,也與單純的境外地域屬性有所差異。其稅務身份的認定不是以永居證件為唯一依據,還要結合實際居住天數這一動態因素綜合判斷。這種“證件效力+居住天數”的雙重判定標準,使得港澳永居人士的納稅義務呈現出與其他身份類型截然不同的復雜性。


(一)稅務實務爭議解讀


1、爭議一:持有“回鄉證”即決定港澳稅務身份?


“回鄉證”即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的法定出入境證件。但持有回鄉證并不直接決定稅務身份。本質上看,回鄉證相當于港澳居民在內地的“旅行身份證”,能用于購買交通票據、辦理住宿登記、銀行開戶等日常事務,保障港澳居民在內地正常活動。比如,香港居民持回鄉證從深圳口岸入境,無需再辦理其他入境簽注,這體現的是其在跨境出行中的身份憑證角色。


而稅務身份的判定依據是稅收法律法規,與通行證件無直接關聯。稅務身份主要用于明確納稅人在境內外的納稅義務,其核心判定標準包括:是否為稅收居民(如香港稅收居民需滿足“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永久住所”等條件)、收入來源地(許多國家或地區實行屬地征稅原則,僅對境內收入征稅)、居留時間(如在內地累計居住滿183天可能構成內地稅收居民)等。可見,回鄉證解決的是“能否往返內地”的通行問題,而稅務身份則由居住時間、收入來源、國籍等稅收規則決定,二者分別屬于不同體系,不能混為一談。


2、爭議二:港澳永居如何結合居住天數判斷是否屬于“港澳居民”?


從身份屬性來看,港澳永居身份是通過法定程序獲得的一種永久性居民資格。根據《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港澳居民”的定義是“持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因此永居身份是認定“港澳居民”的前提條件,沒有永居身份則無法納入這一范疇。


但現實中,“港澳居民”的身份認定不是只以永居證件為唯一標準,居住天數也是判斷個人是否“實際屬于港澳居民”的重要參考。這一邏輯在稅收、社會保障、跨境業務等場景中應用頻繁。比如我國內地在確定港澳居民的納稅義務時,如果港澳永居人士因工作等原因長期在內地居住,并滿足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累計居住滿183天的條件,即便其持有香港永居身份證,但因為其實際生活和經濟活動重心已轉移至內地,所以可能被認定為“內地稅收居民”,不能只按“港澳居民”適用特殊稅收政策;不過只要港澳永居人士全年在港澳居住天數超過183天,且經濟活動主要在香港,則更符合“港澳居民”的實際判定,適用香港的屬地征稅原則。


總之,港澳永居身份是“港澳居民”的法定判斷基礎,但居住天數反映實際生活和經濟活動的重心,進一步細化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結合兩種標準,既能尊重法定身份的權威性,又可以通過動態的居住記錄,來確保“港澳居民”的認定與實際生活狀態相符,避免僅依靠證件機械化判斷而脫離實際情況。


(二)港澳地區稅務政策實務指引


1.香港優才計劃


香港優才計劃,全稱為“香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 ,是香港特區政府于2006年6月正式推出的一項移民吸納計劃。2024年11月1日,香港對優才計劃的條件進行了更新,這次變革是近20年來香港人才移民制度的最大變動。新規定通過了12項硬性標準,例如碩博學歷、STEM專業、100萬年薪、企業所有權等,從而將吸納的人群目標鎖定為高學歷、高收入、名企高管或創業者這類核心群體。


2.香港納稅政策


香港實行的薪俸稅類似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收入而需繳納的稅費制度。只要是在香港境內賺取的收入就需要繳稅,而來自香港境外的收入就不需要再在香港納稅了。例如工資、傭金、津貼、退休金、董事酬金等,只要收入產生于香港,就需要交稅。具體的納稅金額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區分,目前隨著香港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的實施,香港薪俸稅將采用兩級制:首500萬的入息凈額,繼續適用標準稅率15%,但超過500萬的部分稅率就變成16%了。而累進稅率還是按照以前的計算標準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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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年薪1000萬港幣,在不考慮有基本免稅額、稅費寬減等任何減免項的情況下,按照之前的標準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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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香港采用屬地征稅原則,只對來自香港境內的收入征稅。若優才人士的收入來自香港境外,且滿足特定條件,如在香港無經營活動、收入未匯入香港等,則無需在港繳納相關稅款。可見這項政策對于跨國工作或擁有海外業務的人才來說極具吸引力。


3.港澳居民的免稅條件(《2019年34號公告》)


原政策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滿6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需就全球收入納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現政策調整為“六年規則”從首次入境滿1年的年度開始計算,且若單次離境超過30天,可重新計算6年期限,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可享受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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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同身份的免稅條件與時間(香港/澳門)


不同身份境外人士的免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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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免雙重征稅與優化稅務申報的實務指引


(一)區分國內與海外收入


結合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華繳納稅款時,首先要明確自己的收入來源,準確判定所得是屬于國內收入還是海外收入。這是確定納稅義務、適用稅率及申報要求的前提,直接關系到稅務合規性。


國內收入的判斷標準在于“所得來源地”是否在中國境內,與境外人士的實際居住地、支付地無關。這些收入囊括勞務報酬、財產、投資所得等。不論境外人士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只要取得國內收入,就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存在免稅情形。具體稅率依據收入類型有所不同。不過如果中國與外籍人士所在國之間存在稅收協定,那么部分所得可能會有稅率的優惠。


而海外收入的納稅義務與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的居住時間密切相關,根據“居住天數” 劃分為不同情形,下表是具體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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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識別收入性質后,可以合理合法地規劃應稅所得,從而優化稅務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或免稅政策。按照我國稅法規則,勞務報酬、稿酬等收入可根據規定減除費用,比如勞務報酬超過4000元準予減免20%的費用;對于財產租賃所得,允許扣除實際發生的修繕費、物業管理費等合理支出。另外,部分境內收入還能享受特定免稅優惠,像外籍人士取得的符合標準且由境外負擔支付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憑借相關憑證就能申請免稅。但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扣除還是免稅,都需要留存完整的支付憑證,避免因資料不全而導致政策適用受阻。


(二) 利用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


中國已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稅收協定/安排,這是跨境收入避免雙重征稅的重要工具,作用十分顯著。比如對于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跨境收入,協定通常會設定比國內法更低的預提稅率。就拿股息來說,國內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但在部分協定中,這一比例可降至5%-10%。當外籍人士從中國境內企業獲取股息時,若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相關協定,那么他可以憑借《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適用10%的稅率,而不是20%。同時,協定還會明確某項收入由“居民國”還是“來源國”征稅,例如外籍人士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若根據協定屬于“居民國征稅”,就無需在中國申報,從而避免了同一筆收入在兩國雙重納稅的情況。不過,要享受這些協定待遇,需提前準備好由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并向中國的支付方或稅務機關提交,以確保在申報時能直接適用優惠稅率。


(三)CRS有效選擇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是中國參與的全球跨境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機制框架,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布局實施,核心目標是通過國際間稅務信息共享,打擊跨境逃稅,提升全球稅收透明度。自2014年OECD發布CRS以來,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執行CRS。中國大陸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是承擔信息申報義務的責任主體,需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按統一標準收集、報送賬戶信息。其信息內容包括賬戶持有人基本信息、賬戶余額、年度收入及賬戶資金流動情況等。因此,在中國境內持有金融賬戶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居民,其賬戶信息可能被交換至對應稅務機關。


CRS機制的本質是“信息透明化”,旨在打破跨境賬戶信息壁壘,讓非居民在華收入、中國居民境外收入的稅務合規性接受雙重監督。對于納稅人而言,無需因CRS額外繳稅,但需確保跨境收入在中國大陸及居民國均依法申報,避免因信息暴露導致的補稅、罰款風險。該機制顯著提升了個人持有境外金融資產的可見性。


據此,高凈值群體應當在財富管理上保持高度審慎,確保自身資產配置符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規范。與此同時,CRS機制也推動納稅人強化合規意識與風險管控能力,避免因觸犯稅務條例而面臨的罰款或法律追責。值得注意的是,CRS機制 還可能延伸影響移民政策及投資方向,因為部分國家在評估居留或入籍申請資格時,會將申請人的稅務合規記錄作為關鍵審核因素。


(三)申報免稅金額過高引發ITS監控警報


1.ITS系統的定義


ITS,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ndividual Tax System),是由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搭建的,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啟用的重要稅務征管平臺。其服務范圍覆蓋個稅申報、扣繳、匯算清繳全流程。該系統基于大數據與智能算法,采集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信息,實行實名辦稅。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統一身份標識,構建居民稅收檔案和嚴密的風險識別體系。使用時,系統會自動比對申報數據,交叉核驗多方信息,從而精準發現異常申報稅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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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TS系統運行機制


ITS系統通過三重核查機制鎖定異常免稅申報:


(1)政策合規校驗:自動匹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等文件,判定免稅項目是否符合適用條件。


(2)數據關聯性分析:關聯社保繳費基數、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等信息,驗證免稅金額與實際收入的合理性。


(3)行業數據對標:將申報數據與同行業、同地區納稅人進行橫向比對,識別偏離度超閾值的異常數據。


3. 合規指引


若發現收入與支出不匹配、申報金額與行業平均水平差異顯著等數據異常情況,系統會自動發出預警,提示稅務部門進行核查。納稅人須自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否則,一旦被系統識別出虛假申報并觸發警報,將生成風險提示工單推送至主管稅務機關,隨即啟動調查程序,納稅人很有可能要面臨嚴厲處罰,其中包括滯納金,甚至罰金。


因此,納稅人在使用ITS系統申報免稅收入時,必須嚴格遵循“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的原則,精準適用政策,明確免稅項目的適用范圍,尤其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憑證,例如:租房發票、培訓合同、子女教育費用等原始單據,確保數據可追溯,以備審查。


五、結論與建議


跨境稅務的復雜性,集中反映在身份認定的多重性與跨境稅法規則的交叉性。無論是外籍人士、境外人士,還是持有境外永居、港澳永居的中國公民,在華納稅時既要以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為核心關注點,也要清晰界定境內外收入的邊界范圍,善用稅收協定卻不濫用優惠。在CRS機制與ITS系統構筑下的信息監管透明化時代,合規既是底線,也是最優解。強烈建議相關群體納稅時核查自身戶籍狀態、居住記錄等,將稅務規劃融入跨境布局,必要時適當引入專業團隊解讀政策細節,讓每一筆收入的申報都經得起合規檢驗。這既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自身財富的審慎守護。


本文撰寫邵雨沁、董安琪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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