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的全面解讀
作者:王佑強 2022-05-26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中英文版)[下稱“區塊鏈應用意見”]。這是繼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并確認以“區塊鏈及其哈希加密”等技術手段認證的電子證據真實性可直接被法院認采用以來,針對區塊鏈技術及其應用在司法領域、社會治理、數字經濟等領域價值給予更全面的司法確認。
關于區塊鏈對于數字經濟的價值,早在2019年10月3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當中,就首次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2020年12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國家能源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新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20〕1922號),正式從國家政策層面提出“數據是國家基礎戰略性資源和重要生產要素。”并明確到2025年將形成現有算力資源、數據資源向“智力資源”高效轉化的基本態勢。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區塊鏈應用意見”的出臺,處于法律實踐一線的公安、檢察院、法院及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各信息、數字化經濟實體、服務機構和個人如何認識對于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經濟、數字生產要素化可能帶來巨大影響,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將結合“區塊鏈應用意見”的規定嘗試進行全面解讀。
最高院的“區塊鏈應用意見”全文分為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總體要求,堅持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應有之義。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人來執行,律師代理當事人辦案、法官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和意見依法認定法律事實和作出裁決都離不開對法律理解、適用,區塊鏈技術與法律司法適用相結合,可使立案、程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當事人主張與抗辯、證據和事實認定等電子化留痕并難以篡改。隨著區塊鏈技術與司法行政、司法裁量、執行等應用場景的不斷融合,鏈上司法程序正義保障更貼近當事人和社會,有助于最大限度避免司法腐敗和促進司法公正,進一步增強法官、律師、警察等職業群體和全社會的法律敬畏之心!
“區塊鏈應用意見”提出的總體目標是“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形成較為完備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標準體系,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區塊鏈跨鏈聯盟融入經濟社會運行體系,實現與政法、工商、金融、環保、征信等多個領域跨鏈信息共享和協同,主動服務營商環境優化、經濟社會治理、風險防范化解和產業創新發展;……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模式,為新時代我國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區塊鏈司法應用為我國“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高服務和保障是“區塊鏈應用意見”的工作目標。相比較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頒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強調區塊鏈技術對于電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服務和保障,這次的“區塊鏈應用意見”站在服務和保障國家數字經濟、社會數字治理、產業創新的高度作了更全面的規定,必將在“十四五”期間對各行各業產生深刻影響。首先,數字經濟本質是以“數據”為驅動的新型智能經濟,數據要成為生產要素必先確立法律上的產權形態,而法律上的產權確立需要有更多的“數據”應用場景及數據的流動方可體現其經濟和應用價值,因此“數據的市場”和“數據的產權”將是打通數據的法律確權和財務量化的兩個前提。
眾所周知,2021年以后京滬相繼設立了數據交易所,深圳的數據交易所也已在籌備當中,各地的數據交易所基本涵蓋了工業生產、商業貿易及城市基礎設施的各個領域,是“數據的市場”具體體現。隨著“區塊鏈意見”在司法領域的深入實施,各行各業的“數據孤島”有望被逐步打破。數據的價值交易和數據的產權流動將為數字經濟、社會治理注入新的巨大動力。當數據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交換價值,任何產生數據背后的行為都將受限于其作用下的場景規則,即“鏈上法治”,這會極大提高政府、企業及個人的違法、違規成本,便捷的可追溯特征和法律證據效力使得社會征信也更有現實意義。與此同時,基于法庭的證據規則意義上的“證其有”,可能將直接作用于政府反腐、權利(力)濫用、商業欺詐等諸多領域,并極大提高違法、違規和失信成本,有力促進信用中國、良好社會治理、營商環境建設。
另一方面,在新興產業和領域比如生物醫藥、人類基因、集成電路、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基于數據的研發、設計、產品化逐漸有了明確的司法保障基礎依據。數據的司法保障有助于逐步打破企業與企業、政府與企業、社會與企業之間的“數據孤島”狀態。隨著大數據的合法流動,產業的設計規劃、研發、數據驅動的智能制造、市場開發與銷售、客戶維護、供應鏈等將迎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經濟模式和運行狀態。隨著數據生產要素化的深入,服務業也將面臨不同以往的挑戰和改變,區塊鏈的司法應用極大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和使用價值,專業的服務機構和個人可能會面臨傳統“信息不對稱”收費模式下的沖擊。以往信息化時代的“數據”和“信息”在方便人們觸達“海量”專業信息的同時,也造成了人們“無效信息”決策困境,因為沒有人愿意為不具有真實性保障的信息買單,信息和數據欺詐大行其道,各類網絡詐騙層出不窮。正如前文所述,數據司法確權和數據市場流動是數據生產要素的“兩輪”,其基礎是區塊鏈技術服務和保障下的數據互通和共享、共治,這為區塊鏈技術保障下的DAO(去中心化社區)應用和DAPP(去中心化應用程序)打開了充分應用空間,新一代“價值互聯網”時代到來,包括律師、審計、投行、評估、咨詢等以專門知識為價值載體的服務機構可能面臨新的挑戰!數據的真實性司法保障對于權利主張、責任追溯方面的法律證據意義越大,基于行業資質、經驗和專門知識壟斷形成的競爭門檻也將受到更大的威脅,原因是“數據資產化”使得任何一個接近或掌握專門知識的個人能以區塊鏈加密合法證據狀態下的交易獲得更多安全保障。其實,大約在四年前,筆者在一次成都舉辦的國際數字化論壇上,就聽到來自英國的 專家斷言“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可能會消失”令人感到驚詫的觀點,時至今日,再看數字化的滾滾浪潮,未來的資本市場的主要物理設施“證券交易所”及“企業上市”融資方式必將面臨巨大變革,或許并非危言聳聽!
“區塊鏈應用意見”第二部分提出“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要求”,從“加強區塊鏈應用頂層設計”、“持續推進跨鏈協同應用能力建設”、“提升司法區塊鏈技術能力”、“建設互聯網司法區塊鏈驗證平臺”、“建立健全標準規范體系”五個方面對法院的區塊鏈平臺建設提出了要求。從五個方面的法院區塊鏈建設具體要求看,基本涵蓋未來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庭前調解、證據提交、庭審、裁決、執行等司法全流程,除了能極大便利爭議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和解決外,也利于推動全社會的普法教育,起到減少實際糾紛和前置性“定分止爭”社會化效果。
“區塊鏈應用意見”第三部分提出“充分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從“保障司法數據安全”、“保障電子證據可信”、“保障執行操作合規”、“保障司法文書權威”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筆者認為,隨著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的深入和場景應用的展開,社會力量介入對鏈上主要“節點”的監督可能變得必要,最大限度發揮區塊鏈非對稱等加密技術可靠性、“時間戳”防篡改在鏈上作用,以防止鏈上建設方、維護方等重要節點濫用“公權力”和技術、信息的不對稱進行認為干預等不利影響。筆者人為,通過與律師協會、律所、律師、公正機構、檢察院、合格證人等介入鏈上“節點”監督,可能是一個值得探索的路徑。
“區塊鏈應用意見”第四部分提出“充分發揮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司法效率”,從“支持立案信息流轉應用”、“支持調解與審判流程銜接應用”、“支持審判與執行流程銜接聯動”、“支持提升執行效率”、“支持執行干警便捷辦案”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規定。這五個方面是對第二部分“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要求”的具體工作細化,這里不需贅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上五個方面的區塊鏈司法應用場景得以落實,法院法官、書記員的工作量、辦案質量、工作效率將得到極大改善,同時各地司法裁決統一法律適用、減少自由裁量帶來的司法錯誤、冤假錯案也大有裨益。
“區塊鏈應用意見”第五部分提出“充分挖掘區塊鏈互通聯動的巨大潛力,增強司法協同能力”,從“提高律師資質驗證協同能力”、“提高政法部門案件協同辦理能力”、“提高跨部門協同執行能力”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從具體司法實踐看,通過將司法鑒定、公證、產權資質等社會機構納入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將有助于律師辦案的證據驗證,也能提高司法監督和公正;通過公安、法院、檢察院及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的跨鏈數據互信和共享,有助于在辦案件多維司法監督和協同辦案效率,增加錯案、冤案、假案的前置全鏈條審查和透明度,可最大限度做到“辦即留痕”,促進司法行政公平公正和效率。
“區塊鏈應用意見”第六部分提出“充分利用區塊鏈聯盟互認可信的價值屬性,服務經濟社會治理”,從“保護知識產權”、“支持營商環境優化”、“支持數據開發利用”、“支持金融信息流轉應用”、“支持企業破產重組”、“支持征信體系建設”六各方面進行了規定。正如筆者在前文指出的那樣,這次的“區塊鏈應用意見”站在服務和保障國家數字經濟、社會數字治理、產業創新的高度作了全面規定,是對“數據是國家基礎戰略性資源和重要生產要素。”在司法保障工作上的全面落實,必將對中國的數字經濟轉型產生深遠影響,同時也將對各行各業產生深刻影響。
“區塊鏈應用意見”第七部分明確了“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機制”、“加大支持力度”、“注重應用示范”、“確保安全可靠”、“積極宣傳引導”六各方面進行了規定。這六個方面旨在動員社會各方資源和力量,推動區塊鏈技術司法應用,通過落實以“智慧法院”為核心的區塊鏈司法應用,構建“數據確權”為目標的合法、有效及安全的“智能合約”鏈上司法保障機制。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數字經濟的本質是以“數據驅動”為核心的智慧經濟。隨著“區塊鏈應用意見”出臺,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生活已經真實地走進了我們的工作和生活當中,期待“區塊鏈應用意見”成為數字經濟的法律保障之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