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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正案及相關配套征求意見稿發布后的啟示

作者:朱林海 顧曉 朱陽 羅橋 2022-06-28
[摘要]《反壟斷法》修正案(以下稱“22版”或“新法”)于2022年6月24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

《反壟斷法》修正案(以下稱“22版”或“新法”)于2022年6月24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自2008年8月《反壟斷法》(以下稱“08版”或“舊法”)生效以來,歷經十四年,迎來了首次的修訂。本次22版的《反壟斷法》仍然維持八個章節(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


而為了貫徹落實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更好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6月27日發布了六個配套法規的征求意見稿[1],各項征求稿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7日,分別為:


(1)《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

(2)《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

(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4)《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

(5)《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征求意見稿)》

(6)《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


本文也將按照反壟斷法章節的順序,就修正案及意見稿中的部分重點關注內容進行解讀和梳理。


一、關于確定平臺經濟等新型態的壟斷行為


針對于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自2020年起針對于互聯網領域的執法顯著加強。包括出現了市場監管總局針對于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壟斷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指導書。(參考文章:《從阿里巴巴集團的反壟斷罰單—淺析企業反壟斷合規的關注重點》[2]);第一起互聯網企業禁止集中的公告(禁止虎牙公司與斗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合并的公告[3]);以及關于互聯網企業對于應當申報而未申報,且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案件處罰的公示案例等(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共計44起,參考文章:《經營者集中審查加強力度,企業反壟斷合規刻不容緩》 [4])。


關于數據、算法、技術等而發展出的新型態的壟斷行為在本次修正案和意見稿中均進行了明確和補充,分別涉及到總章、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審查等,概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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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相關征求意見稿目前還在向各界征求意見期間,最終需交有關部門進行最終的審議,內容也可能發生調整。目前發布的相關內容主要用于立法趨勢的參考和研討。


啟示:


互聯網行業的執法今后應當仍是重點的監管行業對象,鑒于立法層面及相關意見稿意見已對具體行為進行了明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依據。互聯網企業、與平臺經濟、技術算法等所相關的企業應當著重加強企業內部的人員培訓和相關制度、協議文本、運營模式的改善,避免通過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違反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則。


二、關于引入“安全港”制度及“軸輻協議”


1、關于引入“安全港”制度


(1)何為“安全港”制度?


本次反壟斷法的修正案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明確出現關于“安全港”這三個字的表述。那么,何為“安全港”?在2019年1月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第十三條有所涉及,“安全港規則:為了提高執法效率,給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的預期,設立安全港規則。安全港規則是指,如果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通常不將其達成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認定為《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但是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協議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除外。(一)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20%;(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受到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影響的任一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30%;(三)如果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難以獲得,或者市場份額不能準確反映經營者的市場地位,但在相關市場上除協議各方控制的技術外,存在四個或者四個以上能夠以合理成本得到的由其他經營者獨立控制的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


綜上,可以看出“安全港”主要是指在反壟斷法體系中對于壟斷協議的豁免情況,即在何種范圍內,雖然在形式要件上符合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事由,但基于豁免的規則將不被予以禁止。需特別注意的是,本次修正案中就“安全港”制度的內容而言,僅涉及了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協議),并未在橫向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協議)中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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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港”一定就安全嗎?


反壟斷法修正案暫未對縱向協議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進行明確,然而從本次《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可能是今后一個立法的方向,最終還有待各方的意見反饋和修訂。


但是,我們也能從意見稿第十六條的內容看出對于是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的舉證責任在于經營者,因此我們認為不能非常簡單的就認為只要市場份額在該規則以內,就可以當然適用安全港制度規則,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協議在相關市場不會排除、限制競爭”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證明以及提供的證明資料是否充分,是否可以被監管部門認可,仍然存在諸多的爭議。


啟示:


在反壟斷執法領域,由于壟斷協議原則上系禁止,因此無論企業的規模如何,相關協議是否有可能會排除、限制競爭均是執法的對象。本次引入“安全港”制度可以適當的減輕執法部門的壓力,同時也給予市場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依然需要提示企業,即使今后的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得以審核通過,也不能盲目的以市場份額低于標準就任意的制定、簽訂與交易相對方之間的“壟斷協議”,仍應當以原則禁止、特殊情況豁免的視角對待相關協議,以確保企業的行為可以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不會排除、限制競爭。


2、關于軸輻協議


本次反壟斷法的修正案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明確出現關于“軸輻協議”這四個字的表述。那么,何為“軸輻協議”?在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發布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第八條有所涉及“軸輻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內經營者可能借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分析該協議是否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制的壟斷協議,可以考慮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內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本次反壟斷法修正案和意見稿中主要體現“軸輻協議”的相關內容概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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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相關征求意見稿目前還在向各界征求意見期間,最終需交有關部門進行最終的審議,內容也可能發生調整。目前發布的相關內容主要用于立法趨勢的參考和研討。


啟示:


本次“軸輻協議”在修正案的推出,將“組織者”納入了簽訂壟斷協議的范圍。并且,本次意見稿中也對“組織”行為進行了細化,對于雖不參與協議簽署但具體主導作用或者在為各具有競爭關系經營者起到“中介”作用的第三方納入到監管對象。對于大型企業,特別是具有平臺職能的企業而言,更應當謹慎對待與不同的、但具有競爭關系的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合作。避免起到組織該等交易相對人簽署壟斷協議、或為該等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三、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變化


在此次《反壟斷法》的修訂中,賦予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于未達申報標準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具有要求經營者申報的權利,新增了停表制度與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并要求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另外《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擬提供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并引入新的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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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在互聯網行業等新興行業中,可能會存在集中行為本身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需要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前干預審查,但基于行業的特殊性及其他因素導致該集中行為未達法定申報標準,在未經審查的情形下實質性影響競爭公平。而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動要求符合上述情況的經營者進行申報的權利則能大大降低對相關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另外,反壟斷執法機構要求相關經營者進行申報的行為,使得該經營者承擔了必須進行申報的義務,若違反該義務仍可能面臨反壟斷局的處罰。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有效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已經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擬提高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這有助于減輕經營者的申報義務,使得資源配置在市場中起到決定性作用。


四、法律責任變化


作為此次《反壟斷法》的修訂中新增、修改最多的部分,法律責任所發生的變化增加了各行為的違法成本、完善了處罰體制并新增了民事公益訴訟作為救濟手段,值得企業、法律工作人員及社會大眾給予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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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相關征求意見稿目前還在向各界征求意見期間,最終需交有關部門進行最終的審議,內容也可能發生調整。目前發布的相關內容主要用于立法趨勢的參考和研討。


啟示:


此次《反壟斷法》的修訂提高了除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外所有行為的行政違法責任,并且對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行為的加重處罰更是增加了《反壟斷法》的威懾性。


與此同時,此次的修訂彌補了我國《反壟斷法》對刑事責任及個人責任相關規定的空白,這使得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大大增加,有助于減少壟斷行為的發生。而賦予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也意味著反壟斷民事涉訴風險提升,消費者、其他競爭者的民事權利得到進一步保護。


五、結語


本次的新法的修訂可以說是十四年以來的一次重點修訂,很多內容也順應了經濟和時代的變化。包括目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也可以看出對修訂內容的細化和完善。當然,任何法律的修訂也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包括此次的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也有很多內容還需要通過實務操作進行實踐。我們相信并期待國家將會逐步的“健全完善反壟斷規則制度,強化反壟斷監管力量,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加強反壟斷執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壟斷案件,健全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5]


注釋

[1]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征集調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


[2] 從阿里巴巴集團的反壟斷罰單—淺析企業反壟斷合規的關注重點

https://mp.weixin.qq.com/s/uBbn6HH50WBoAkJ_KsijIQ


[3]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禁止虎牙公司與斗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合并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10_332525.html


[4] 經營者集中審查加強力度,企業反壟斷合規刻不容緩

https://mp.weixin.qq.com/s/djKQc2FRIpzv8jmWV50ggw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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