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相對優勢地位下,企業競爭合規的“進”與“退”—兼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相對優勢地位下,企業競爭合規的“進”與“退”—兼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作者:全開明 袁葦 謝美山 2022-12-22
[摘要]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正式施行,后在2017年、2019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訂;此次修訂,更是對多項亟待解決的問題進行回應。

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正式施行,后在2017年、2019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訂;此次修訂,更是對多項亟待解決的問題進行回應。


隨著時代發展,原有的競爭法秩序不斷受到挑戰,數字經濟、交易模式和技術變革等因素的交織下,各類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識別與規制難度攀升,沖擊著傳統模式尤其是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給企業競爭合規帶來新挑戰。在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政策背景下,《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邊界厘清與規制配合,備受理論與實務界的重視。本文以《征求意見稿》關于“相對優勢地位”之規定為核心,討論其相比于傳統《反壟斷法》而言,企業競爭合規的進退權衡。


一、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之理論難點


(一)數字經濟背景下互聯網企業市場支配地位認定難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企業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傳統模式下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需要經過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界定以及濫用行為的認定。但在數字經濟背景之下,《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規范,面對互聯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在適用時顯得力不從心,故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及規制模式亟待完善。


1.   相關市場的界定難


界定相關市場的傳統方法主要采用“壟斷者測試法”,通過目標商品的價格對市場供需關系產生的影響來界定相關市場。“壟斷者測試法”是指假設A商品的經營者是壟斷者,在保持其他商品價格不變時,若被假設的壟斷者在一定時間里小幅提升A商品的價格,消費者能購買可替代A商品的其他商品,從而導致被假設的壟斷者的A商品的銷量下降,使得被假設的壟斷者無利可圖,則A商品與其替代商品構成相關的商品市場。


然而,傳統的界定方法并不契合數字經濟時代的經營模式。一方面,傳統界定方法是以價格影響供需關系為前提的,而當前互聯網企業的競爭具有“零價格”的特性,難以通過傳統界定方法去界定互聯網企業尤其是平臺企業的相關市場。此外,企業多跨界營業也使得相關市場的邊界模糊化。[2]


所謂有需求就有市場,基于上述情形,目前已經有很多專業社會機構,通過出具報告的形式彌補了一部分數據缺口。這些機構往往收取高額的費用,且此類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說服力都有待商榷,其是否具有被權威機構所認可的專業資質也是重要問題。部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回應消費者、監管機構等各方需求,花費大量支出購買報告,但是這些報告的結論以及判斷方法大多缺乏專業性,內容、形式等各方面漏洞百出。一方面,此類數據報告通過一個簡單結論就向客戶提供市場份額評價或者出具沒有事實依據的宣傳語;另一方面,此類報告也常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


因此,目前無論是從市場需求還是政府監管的角度,都亟需具有資質的中介主體能夠出具類似具有代表性的意見,這里面就涉及到如何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或者商業機構如何與行政部門進行有效的數據溝通與共享,以及企業與監管機構的對接反饋等重要問題。


2.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難


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傳統規制路徑中,要判定企業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通常的做法都是先計算該企業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通過市場份額的占比多少來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占有的市場份額越多,該企業經營者的市場支配能力、市場控制能力就越強。但是這種傳統的市場份額計算方法卻無法適應數字背景下的互聯網企業間的競爭模式。


一方面,數字經濟背景下互聯網企業發展具有網絡外部性和動態競爭性,通過免費的商業模式迅速吸引聚攏起大量的用戶,大量用戶帶來的不僅僅是市場份額的提高,還有海量的數據信息,通過對海量的數據信息所整合成的大數據技術可以讓互聯網企業不斷提升自身價值,優化產品和服務,進而不斷鞏固和提升自己的市場份額。但是因為其屬于網絡技術型企業,他們之間的競爭是動態性的,如若企業怠于改進自己的技術,或在大數據技術的競爭中處于劣勢低位,那么其所取得的市場份額隨時隨地都可能會被后來的競爭者所取代,因此盡管該企業擁有較大的市場份額,但是它的市場支配能力相較于傳統市場所體現的市場支配能力要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市場份額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互聯網企業的市場控制能力,因為其發展不僅具有網絡外部性和動態競爭性,還具有鎖定效應。隨著企業用戶規模的不斷擴大,它的大數據技術也越發成熟。這種大數據互聯網產品所帶來的影響一方面使用戶依賴于大數據技術所構建起來的生態圈,在這個生態圈里,用戶可以基于原來產品的個人信息、使用習慣、個性喜好等來使用或體驗不同的產品功能和服務,形成用戶粘性。


上述種種,導致根據市場份額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出現了邏輯與技術上的困難;此外,即便企業占據的市場份額達到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由于消費者在企業之間切換的成本極低,也難以達到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阻斷競爭的效果。例如,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中,[3]盡管騰訊在通訊市場上占有絕對優勢,法院仍然認為在互聯網競爭激烈的當下,騰訊難以支配整個市場。


由此,對于當下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即數字經濟下的互聯網企業,傳統反壟斷方式難以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及時識別和有效規制,亟需新的制度加以補充。


(二) 眾多中小企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難規制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合理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實質性地限制競爭,違背公共利益,明顯損害消費者利益,損害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或者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反壟斷法視角下,上述行為若要受到規制,需要企業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也就是說,對于眾多中小企業來說,即使其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會因市場份額有限等原因達不到支配地位,從而落入法律適用的空白地帶,使得企業競爭合規是“進”是“退”缺乏明確的指導標準,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立。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實踐痛點


如前所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理論上存在多項認定困難,導致實務件中存在證明標準模糊、交易相對人舉證責任過重的問題。由下表可知,大多數案件法院都以“原告沒有提供被告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判決原告敗訴。


image.png


通過分析上述判例,發現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相關市場劃定及支配地位的證明標準較為模糊。大多案件中對相關市場的劃定存在較大爭議,不同級別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相關市場的認定也存在差異。另外,雖然法律上規定了諸多認定支配地位的參考因素,但實踐中仍以市場份額為首要標準,這就導致很多案件因被告“市場份額不足”被一票否決。除此之外,在互聯網領域,由于司法人員在認定支配地位時,大都秉承“寧寬勿緊”的理念,[4]無形中也提高了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


第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過重。若交易相對人依據反壟斷法提起訴訟,則需對被告所在的相關市場及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經營者對反壟斷法相關概念及證明標準難以準確掌控,證明能力極其有限,這也是導致原告難以勝訴的重要原因。


綜前述,立法上制度設計的缺陷直接影響著司法實踐,相關案件不能進一步區分,全部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邏輯進行審理會面臨相關市場界定不清晰、支配地位認定困難、交易相對方舉證責任過重的困境,從而導致難以勝訴的現狀。此情形下,在立法和執法中,相對優勢地位規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三、  相對優勢地位簡述


相對優勢地位,是指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交易一方雖在相關市場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對于高度依賴其的交易相對方而言,卻在資金、技術、市場準入、銷售渠道、原材料采購等方面,擁有控制相對方“難以轉向”的比較優勢地位。[5]


這種市場優勢地位是在交易的二維空間中形成的,故只發生在上下游企業之間。例如在零售市場上,沃爾瑪等大型零售商對中小供應商而言,就具有交易上的相對優勢地位,如果其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限制供應商的交易對象、限制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條件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則可能構成相對優勢地位之濫用。[6]


(一)  相對優勢地位立法沿革


我國立法引入“相對優勢地位”概念最早始于2016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但當時學者對于引入相對優勢地位制度的爭議很大,有的學者認為通過合適地界定相關市場便可以在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實現相對優勢地位制度的效果,[7]相關內容在最終的正式稿中被刪除;此后,2019年出臺的《電子商務法》第35條間接地包含了對相對優勢地位的規定;[8]而本次《征求意見稿》第47條則再次明確地提出了“相對優勢地位”的內涵:包括經營者在技術、資本、用戶數量、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等。


此次《征求意見稿》第13條對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經營者進行了規制,不得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方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影響公平交易,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并具體列舉了以下幾種行為:(一)強迫交易相對方簽訂排他性協議;(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對方的交易對象或者交易條件;(三)提供商品時強制搭配其他商品;(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銷售時間或者參與促銷推廣活動;(五)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六)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擾正常交易;(七)其他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影響公平交易的行為。以列舉的方式指明了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實施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行為的典型形式,更有助于處在相對優勢地位的企業對照著進行競爭合規分析。


(二)  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區別


本質上來看,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都是對“壟斷力”這種特殊經濟力量的濫用,都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限制了其他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權,但如下表所示,兩者還是存在諸多較為明顯的區別。為有效規制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區別。


image.png


(三)  引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必要性


1. 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仍有發生,增設相關條款具有現實必要性


當前實踐中,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仍有發生,如果將其劃歸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執法中存在諸多認定上的困難,當事人也往往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有必要引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來填補這一規制空白。


隨著我國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國內營商環境漸趨寬松,產品、技術更新換代趨于頻繁,部分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面臨著市場份額被壓縮的問題,其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也逐漸轉變為相對優勢地位,具有這種介于支配地位和平等地位之間的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實施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的現象仍常有發生,例如社會關注較多的電商平臺“二選一”行為、大型零售商收取高額“通道費”、平臺封殺物流公司等。這說明近年來,我國已經出現了諸多具有介于市場支配地位與平等地位之間的相對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地位損害弱勢交易相對方利益,急需引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制度予以規范。


2. 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損害交易相對人公平交易權


交易過程中,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憑借其資金、銷售渠道、技術等優勢,對交易相對方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不合理的低價、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等,直接損害了交易相對方公平交易權,使其遭受經濟損失。由于交易相對方對優勢方具有依賴性,面對不合理的條件不能“瀟灑地轉身離開”,只能被迫接受,這將導致其利潤空間減少,資金積累速度緩慢,設施設備更新周期變長,創新投入能力降低,面對激烈的同行競爭,往往面臨著“出局”的風險。


3.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


首先,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會損害優勢方所在市場的同行業競爭者的公平競爭權利。公平競爭權利內容包括公平競爭資格和不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排擠。[10]若具有一定規模的經營者利用自身競爭優勢,限制相對交易人與其他同行業競爭者進行交易,則減少了其他同行業競爭者的進貨渠道,剝奪了同行業競爭者的公平競爭資格,使其受到不正當的排擠,難以保障其公平競爭權利。


其次,提高了優勢方所在市場的進入壁壘。優勢方不僅能夠獨占該進貨渠道,而且能夠憑借其對銷售市場的掌控壓低進貨價格,從而降低產品銷售價格,甚至以遠低于市場的價格進行銷售,其他同行業競爭者不得不通過降低自身產品價格來獲取存續機會,[11]由于利潤空間不斷縮小,資本積累的速度不斷減緩,規模難以進一步擴大。與此同時,想要進入該市場的新的同行業競爭者也面臨進貨渠道減少、競爭力不足的問題,新進市場主體數量不斷減少,市場進入壁壘不斷提高。


最后,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還會導致市場創新枯竭。若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僅憑借其規模優勢就可以保證其能夠獲取豐厚的利潤,則其創新積極性就會銳減,該行業的競爭力隨之減弱,長期如此,該行業會面臨被取代的風險。


4.   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從短期來看,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通過談判,可以降低中小型供應商的利潤,為消費者提供價格低廉的產品。但從長遠角度來看,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最終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優勢方可能與中小企業交易,也可能與消費者直接交易。優勢方與消費者交易時,若采用提高商品價格,搭售商品等方式濫用其優勢地位,則直接損害了消費者利益;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對象是中小型供應商,從行為表面看,遭受濫用行為侵害的是交易相對方,不會涉及消費者利益,但事實上,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后果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處于劣勢地位的經營者為了維持自身正常的運營,他們便會想盡辦法通過其他渠道降低經營成本,其中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將這種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交易相對方可能通過降低產品質量及產品售后服務水平,來抹平優勢方對其剝削而產生的損失。另外,由于利潤空間減小,中小型企業創新投入不足,將導致市場產品更新減緩,可供選擇的商品或服務范圍縮小,消費者的選擇權將受到限制。[12]


綜上所述,無論是對法律制度的完善,還是對社會實踐需要的回應,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中引入“相對優勢地位”,都有其不容忽視的價值。


四、“相對優勢地位”之規制,需要細化并明確相關條款


根據上述分析可見,相對優勢地位概念的再次提出,是針對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順應互聯網時代數字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明確相對優勢地位的可歸責性在于其行為的不正當性,為企業競爭合規的進退做出指導。


本次《征求意見稿》第47條規定“相對優勢地位”,僅指出其判斷方法是經營者自身的優勢以及其他經營者對其的依賴,其中的關鍵概念“優勢”和“依賴”都屬于相對的定性概念,因案而異,判斷標準并不客觀、量化,每一個市場主體都可能相對其他更弱小的主體具有優勢地位,司法和執法人員對其的裁量權過大,法律適用過于寬泛,不能明確界定,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及相關執法司法實踐予以細化。[13]


對于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在考慮其具體適用規則時應突出對該行為各項構成要件的判斷,包括主體要件(相對優勢地位)、行為要件(拒絕交易等具體行為 + 濫用)、結果要件(擾亂競爭秩序)。[14]


(一)  相對優勢地位并非當然具有不正當性


市場主體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行為本身,并不當然具備不正當性。在認定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時,應特別注重把握保障經營主體和規制不正當競爭的界限。


首先,相對優勢地位主體亦是市場主體,享有自主經營權利。市場經濟的興盛與市場主體的參與和活躍息息相關,市場經濟鼓勵新興主體參與市場,雙方因進入市場的時間不同及處于產業上下游關系的特定性而處于不同地位,隨著競爭的演繹,優勢地位也在維持或發生變化。具備優勢地位的主體亦是市場主體,其并不當然負有更高的義務,保護競爭秩序的同時,不應妨礙其合理利用該地位,根據自身戰略選擇交易對象,附加交易條件。[15]


其次,相對優勢地位的構成是經營積累的過程,法律保障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各項攀附商譽、傍名牌、搭便車行為,在于保障經營過程的合法積累,避免不勞而獲。相對優勢地位主體通過合法經營,其形成的資金、技術、資源受到法律保護,其形成的優勢地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適用中,應避免將相對優勢地位本身作為原罪,嚴苛規制。[16]


最后,相對優勢地位的構成,某些情形下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從某種程度上說,相對優勢地位的運用,反而有利于降低成本,促進資源更優化配置。市場競爭往往都是基于相對優勢地位,不論是否出于真實的自愿,總要與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交易對方進行交易,只是在例外的情形下,才需要限制行為自由,正常情況下利用相對優勢地位進行交易,恰是市場分工和市場競爭的必然要求。[17]但如果因為依賴關系的存在,而限制被依賴方自主選擇更有利的行為或條件,則構成對市場競爭機制的破壞。


(二)限制交易等行為的不正當性邊界


《征求意見稿》列舉的濫用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如限制交易或附加交易條件等內容,一定程度上是經營者使合同自主權利的表現,并非當然是其受到否定性評價的依據。保障經營主體參與競爭,應賦予其必要的競爭自由。[18]因此,在對相對優勢主體行為進行評價時,應注意區分意思自治、經營自由與不正當競爭的界限。


在奇虎與騰訊壟斷糾紛案中,[19]無法直接判斷不兼容行為本身的不正當性。騰訊公司在該案中采用的產品不兼容行為,表面上是要求用戶在使用騰訊 QQ 與 360 安全軟件之間進行選擇,限制交易,但實質上是騰訊限定了自己QQ 軟件的使用環境。作為經營主體,若基于軟件配套使用需要或技術限制等原因,對其軟件使用環境進行限制,無可厚非。因此,不兼容行為本身的不正當性較難判斷,實施該行為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是否存在損害消費者和擾亂競爭秩序的后果,成為法院審查的重點。法院在該案中評價該行為合法性時,亦是考慮騰訊此行為系針對奇虎及其關聯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被迫回應,同時考慮了其對消費者利益的影響。但是通過二選一行為,將消費者作為要挾競爭對手之工具,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排斥競爭對手,則有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之嫌。


在格凱公司與玉柴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件中,[20]無法直接判斷拒絕交易行為本身的不正當性。該案中玉柴公司以供貨商的身份拒絕交易,理由在于格凱公司存在跨區域采購、惡意低價競爭行為,該低價競爭行為必將破壞玉柴公司的產品價格機制。法院亦認定拒絕交易行為本身并非不當,采用拒絕交易的方式維護其自身產品的價格體系和市場秩序,應認為具備正當理由,并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商業道德,這為利用相對優勢地位的不正當性判斷提供了思路。


因此,市場優勢地位一方實施的具體行為類型,其本身不應被苛責,只有行為與濫用相結合,才有可能產生可歸責性。


(三)濫用系不正當性的核心要件


“濫用”即構成不正當性,不正當利用即構成“濫用”。判斷是否屬于濫用,在具體審查中,可以圍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中對不正當性判斷的立法精神,該條既是原則性條款,其關于不正當性的判斷亦適用于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考慮適用該條款審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是否構成濫用,特別是該條中考慮的誠實信用、商業道德,以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重點審查其行為過程中是否伴隨或產生違背競爭法的情形。


針對原則性條款進行審查的過程中,需把握個案價值平衡,要妥當界定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界限,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正的競爭秩序、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福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競爭行為正當性的根本標準,以是否符合公認的商業倫理作為重要表征。[21]


(四)導致競爭者損害并非不正當性的結果要件


審查相對優勢地位的結果要件時,需明確的是,競爭損害系其結果要件,而非競爭者損害,或者說,競爭者損害是不正當競爭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不正當競爭可以產生其他經營者損害的結果,但并不是造成其他經營者受到損害的競爭即為不正當競爭。市場競爭行為本身以利益的此消彼長為常態,產生損害符合市場行為本身的屬性。


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侵犯的競爭,并不是指與交易相對方競爭,而是指經營者通過不公平的交易手段,為開展同業競爭攫取競爭優勢,如通過相對優勢地位壓縮產品的進貨成本,以損害相對交易方的利益為基礎,來獲取在同業競爭中的優勢。這種不公平地參與同業市場競爭的行為,無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容忍。[22]即該行為對競爭的損害,雖發生在相對關系中,但對競爭的損害在于其不公平的交易手段帶來的對競爭秩序的損害,不可混淆競爭損害與競爭者損害。


五、“相對優勢地位”對后續執法的影響和補充


(一)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執法要求與自由裁量權的統一


全國統一大市場是要求要素流動等進一步優化,但是相對優勢地位的執法更加具有自由裁量權,也會帶來不同的執法要求和執法案件,這個如何協調,如何實現公平正義的同時又能維護市場主體的競爭利益,值得研究。


(二)違法案件信息公示與類案處罰標準的統一


黑名單制度以及違法案件的公示,提供了社會參照標準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等;同時全國自由裁量權標準的出臺也為執法帶來了基本的統一,但是這二者如何去平衡和衡量也是后續執法的關鍵所在。(具體參見往期文章:《公平公正、立破并舉—“全國統一大市場”下的執法基準 深度解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反壟斷不處理案件與相對優勢地位案件的無縫銜接,是否會造成執法熱度的增加,從而給企業經營帶來一定的壓力,是否需要做整體社會價值的進一步評估。此外,從處罰大數據分析,目前的執法力量和能力是否能夠有效肩負起“相對優勢地位”執法的重任,需要進行合理評估。“相對優勢地位”所涉案件的執法領域和行業是否需要分類考量,比如對數字領域加強監管,以及對傳統競爭領域的修正,都是后續實務操作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監管力度逐漸加大,利弊尚需衡量


當前的執法重點轉為民生等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監管力度逐漸加大,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加大市場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打擊力度。近年來,惡意制造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呈易發多發趨勢,遼寧、河南、甘肅等地對仿冒企業標識的市場混淆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江蘇、四川等地查辦了牛欄山白酒標識混淆案件。檢察機關持續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戒,2019年起訴侵犯商業秘密罪同比上升51.9%。2017年至2019年,湖南共偵辦侵犯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2253起,涉案金額15.48億元。[23]


二是嚴打商業賄賂行為。公安機關自2018年以來共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42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近4000名,涉案總金額40多億元。河南持續加大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今年商業賄賂案罰沒款同比增加約60%。


三是各有關部門加強民生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2019年,針對天津權健事件等群眾反映強烈的“保健”市場亂象,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公安、工信、民政、衛生健康等13個部門,在全國范圍開展聯合整治百日行動,嚴厲查處保健品、醫療器械重點領域的虛假宣傳違法犯罪行為,共立案31684件,案值137.72億元,罰沒款11.57億元。針對瑞幸咖啡虛假交易案件,成立專案組直接查辦,對45家涉案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6100萬元。


四是查處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市場監管總局將網絡作為重點執法領域,部署開展專項行動,黑龍江、江蘇、浙江、四川查辦了網絡外賣平臺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市場競爭案件。各地加大對網絡虛假宣傳、“刷單炒信”、違規促銷等行為查處力度。今年以來,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辦不正當競爭案件5189件,罰沒款2.7億元。[24]


面對市場競爭亂象,此次新法修訂,引入“相對優勢地位”等規制條款,雖然對于立法完善、執法健全有不容忽視的作用,但是否會因此引發“強監管”,尚未可知,如何防范過度監管也直接影響統一大市場的建立。


結語


數字經濟下,交易模式不斷創新、企業類型日漸多元,市場競爭可謂日新月異、百舸爭流,各種類型的反競爭、過度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原有的競爭法秩序受到極大沖擊。正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時代背景,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對于厘清《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精準規制“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顯著價值。企業應當高度重視,只有做好競爭合規,能“進”能“退”,才能符合我國建設健康有序市場競爭大環境的要求的同時,實現企業長遠發展。


實習生魏安瑤、李舒益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 參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11/t20221121_351812.html。

[2] 參見單曉華:《數據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障礙與應對》,載《互聯網天地》2022年第7期。

[3] 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

[4] 參見焦海濤:《論互聯網行業反壟斷執法的謙抑性——以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規制為中心》,載《交大法學》2013年第2期。

[5] 參見龍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原理》,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

[6] 參見龍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原理》,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

[7]參見許光耀:《相對優勢地位與市場支配地位的法理辨析——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征求意見稿)>第6條的不同闡釋》,載《價格理論與實踐》2016年第5期。

[8] 《電子商務法》第35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9] 參見龍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原理》,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

[10] 參見朱一飛:《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載《政法論叢》2005年第1期。

[11] 參見鄧夢愿:《經營者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法律規制研究》,2018年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畢業論文。

[12]參見張靜:《論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2022年廣西大學碩士生畢業論文。

[13] 參見范凱:《反不正當競爭法征求意見稿的進步與思考》,載Internet Law Review官方微信公眾號2022-11-28。

[14] 參見江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法律規制》,載《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15] 參見江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法律規制》,載《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16] 參見張昕:《企業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規制研究》,載《競爭政策研究》2016年第3期。

[17] 參見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總論》,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2-133頁。

[18] 參見江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法律規制》,載《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19]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三終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書。

[20] 參見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浙8601民初9號民事判決書。

[21] 參見陶凱元:《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載陶凱元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2014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頁。

[22] 參見龍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原理》,載《法律科學》2017年第5期。

[23] 參見徐紹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2020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0年12月26日。

[24] 參見《關于檢查<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載里格律師事務所官方公眾號2021-04-02。


欢迎光临: 巴林右旗| 潞城市| 渝中区| 定日县| 汉中市| 酒泉市| 称多县| 库尔勒市| 乌审旗| 泊头市| 威远县| 米易县| 莱芜市| 绥芬河市| 岱山县| 景宁| 简阳市| 西乡县| 光山县| 彭泽县| 通道| 古蔺县| 瑞安市| 黎城县| 华坪县| 衡东县| 上犹县| 张家口市| 宁晋县| 舟山市| 石台县| 临城县| 东港市| 武功县| 湘阴县| 锡林郭勒盟| 应用必备| 波密县| 潮州市| 阿城市| 宝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