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觸發(fā)的侵權案例法律責任簡析
作者:賈小寧 寧靜 蘇璟禎 2022-12-08【摘要】關于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及其基本制度,我們已經在往期筆記中做了簡要介紹,除此之外,海關啟動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機制后,企業(yè)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是另一個引發(fā)關注的議題,也是本期筆記所要介紹的內容。本期選取3個案例——都是海關啟動依職權保護模式后觸發(fā)的侵權案例,我們將通過案例對進出口環(huán)節(jié)侵犯知識產權(以商標專用權為例)被海關查發(fā)后,企業(yè)可能面臨的海關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甚至刑事法律責任進行簡析。
【關鍵詞】海關依職權保護 侵犯商標專用權 法律責任
依職權保護模式是當前中國海關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兩種主要模式之一,其工作程序大致為:海關在通關監(jiān)管中查發(fā)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該商標專用權已由商標權利人(下稱“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海關會向權利人發(fā)出確認知識產權狀況通知書,如果權利人申請海關采取保護措施并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或提供總擔保的,海關啟動知識產權保護程序,開展調查認定,一經認定侵權,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涉嫌構成犯罪,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涉嫌侵權貨物,除了通過海關維權,權利人還可以利用海關查扣的契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總之,以海關查發(fā)涉嫌侵權貨物為觸發(fā)點,相關侵權行為一經查實,侵權人不僅面臨著海關行政處罰,還可能招致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一、海關行政法律責任案例簡析
(一)案例情況
梅山海關查獲關于侵犯某外資運動品牌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6月24日,梅山海關在對義烏市某公司申報出口的一批頭套、帽子等貨物查驗時,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中有“NY圖形商標”商標的帽子,權利人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海關依法扣留了相關侵權嫌疑貨物,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了“NY圖形商標”,與商標專用權人注冊的“NY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專用權利人許可,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NY圖形商標”商標的帽子并處罰款。
(以上內容來自:寧波海關官網,政府信息公開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二)案例評析
1.海關執(zhí)法依據(jù)

2.簡析
(1)這是一起典型的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海關采用的是依職權保護模式,執(zhí)法程序如開篇所述,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查驗時發(fā)現(xiàn)有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貨物,遂向權利人發(fā)出《確認知識產權狀況通知書》,權利人認為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后,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經海關調查,認定侵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侵權貨物,并處罰款。
(2)海關對進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
3.提示
(1)權利人維權不當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若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需要承擔因為不當維權給進出口收發(fā)貨人造成的損失。這也提示權利人在向海關申請扣留貨物時,需要謹慎確認貨物商標專用權狀況,以免引發(fā)合規(guī)風險。
(2)和解制度為權利人與進出口收發(fā)貨人提供了第三種糾紛解決路徑
和解制度的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收發(fā)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xié)議,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協(xié)議,要求海關解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除認為涉嫌構成犯罪外,可以終止調查。”
此規(guī)定從制度上為當事雙方提供了解決糾紛的第三種路徑,也就是說,海關啟動知識產權保護程序后,允許雙方通過和解定紛止爭。不過需要注意,適用和解制度是有前提的,即和解申請應當在海關調查期間、尚未作出行政決定前提出,而且不涉嫌構成犯罪。
二、民事法律責任案例簡析
(一)案例情況
某外資公司、義烏某貿易公司商標專用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案件
2019年12月21日,義烏某貿易公司向大榭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注某外資公司品牌標識的皮帶。經調查,大榭海關最終認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決定沒收上述貨物,并處罰款。
該外資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包括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及因維權而產生的倉儲、運輸、銷毀費用、公證費、律師費等)。
法院關于侵權認定的論述為:原告系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專用權至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為皮帶,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皮帶構成相同商品。被訴侵權商品上突出使用該外資公司品牌標識,起到標示產品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某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
(該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2020)浙0782民初18121號,網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cc2269a678149c98a42ad1900b18c0d)
(二)案例評析
1.焦點法規(guī)

2.簡析
(1)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對商標侵權認定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被告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
(2)對于進出口環(huán)節(jié)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權利人除了在海關行政程序中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由海關調查認定并對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貨物并處罰款外,還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3)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下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侵權人除了面臨著海關行政處罰,“丟貨又罰款”以外,還可能會有涉訴風險,進而承擔民事責任。
3.提示
(1)權利人可以利用海關行政程序中獲得的資料信息為司法程序提供支持
根據(jù)《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需要海關協(xié)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jù)的,海關應當予以協(xié)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在行政程序中加強與海關的溝通,盡可能詳細地了解侵權貨物及進出口信息,留存好相關樣品、文件和單據(jù),以便為民事訴訟中的主張?zhí)峁┲С帧T诿袷略V訟階段,權利人則可以請求法院通過海關調取相關證據(jù),以證明被告的侵權事實等,從而更好地維權。
(2)報關公司未盡到對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合理審查義務的,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規(guī)定,報關公司在代理報關時應履行對進出口貨物的合理審查的法定義務,并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如報關公司未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申報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不實,則可能構成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幫助侵權,在劃定侵權責任時,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明確給報關公司的報關行為提出了規(guī)范性的要求,強化了其法定義務。
法條參考:
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tǒng)稱收發(fā)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fā)貨人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報關企業(yè)、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fā)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yè)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法律責任案例簡析
(一)案例情況
張某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刑事案件
2017年5月至6月間,張某杰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以人民幣706000元的總價格向他人銷售標有慧與(HPE)、惠普慧與(HP)品牌標志的服務器平臺、服務器內配置件硬盤、CPU及其他服務器配件。后上述物品在申報出關時被北京海關依法扣押。經查,上述物品中,有3臺服務器平臺、29塊服務器內配置件硬盤、11顆CPU均系假冒HPE 、HEWLETT PACKARD ENTERRISE、HP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價格共計人民幣577800元。張某杰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相關犯罪事實后,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杰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起獲扣押在海關的涉案假冒商品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杰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鑒于涉案假冒商品均已被起獲扣押,張某杰此次犯罪系初犯,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能自行到案接受調查,審查起訴階段及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認自己的基本罪行,認罪認罰,且在家屬協(xié)助下積極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獲得對方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該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2020)京0108刑初1020號/(2020)京01刑終460號,網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2d0a183c6514b56adddaca8009b0021,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9ed95e2eeb24131a44baca8009ac913)
(二)案例評析
1.焦點法規(guī)

2.簡析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2)進出口貨物侵犯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責任除判處罰金外,還包括有期徒刑。
3.提示
對于確有犯罪事實的,在刑事偵查階段及庭審中,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供認罪行,認罪認罰,配合公安和檢查機關的偵查,積極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賠償其經濟損失,爭取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從而從輕處罰。
筆記小結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把雙刃劍,對于權利人是極為有利的維權機會,權利人可以通過海關程序高效地維護自身知識產權,阻斷侵權貨物流入國際或國內市場,還可以利用海關程序中掌握的資料信息為司法程序中的訴求提供有力支持。
2.對于進出口收發(fā)貨人,則需要提高知識產權合規(guī)意識,及時防范和化解侵權風險,否則一旦被海關或法院認定為侵權,將面臨著海關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3.關于收發(fā)貨人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海關啟動依職權保護后可能觸發(fā)的法律責任,本期筆記通過3個案例進行了簡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