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規定》解讀
作者:吳衛明 2018-09-10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互聯網法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該規定已經于9月7日施行。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根據會議精神,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2018年7月6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上述舉措,是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能夠提升審判效能,為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
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標志著中國的司法審判方式進入了新時代。《規定》的制定與施行,看似只是一個司法解釋,但其對中國司法,尤其是民事程序規則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本文將對《規定》所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解讀。
一、解決了遠程在線審理的幾大核心問題
《規定》最為積極的意義在于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解決了互聯網法院面臨的幾大問題:
1、互聯網法院審理方式的確定問題
雖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同意設立京、杭、深等地的互聯網法院,但這只是解決了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設立問題,互聯網法院應適用什么樣的審理規則?并未得到解決。通過《規定》的制定,解決了互聯網法院可以采取在線審判方式的問題。雖然在線審判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證據規則并無沖突,但仍需要專門規則加以規定。
2、在線遠程身份認證問題,也就是遠程可置信的身份確認問題[1]。這一問題雖然在金融交易、電子商務中已經成為通行做法,但訴訟規則中的面對面原則畢竟是法律的強制規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法律的授權做出明確。
3、遠程訴訟行為的證據效力。可置信的身份是前提,通過遠程行為的驗證手段,才能證明行為主體的訴訟行為,從而產生民事訴訟的程序效力,這也是需要最高法通過規則予以明確的。
4、法院程序行為的在線化
這一點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送達方式的變革上,《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司法文書送達方式也做了規定,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二、《規定》完善了直接言辭原則,彰顯司法規則順應社會潮流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直接言辭原則,按照該原則,法官應親自聽取訴訟雙方當事人、證人、其它訴訟參與人當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并據此作出裁決。
互聯網法院設立之初,學界即有對于互聯網審理與直接言辭原則不兼容的顧慮。《規定》對此做了明確“互聯網法院采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按照《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在線方式實施的審判活動,具有民事程序規則的支撐,具備合法性基礎。
事實上,隨著遠程電子認證技術、生物識別技術、多要素交叉身份識別技術、虛擬現實技術的發展,遠程身份識別早已經不是問題。這一點,在電子商務、網絡金融、在線仲裁領域早已得到了證明。最高人民法院以《規定》的方式將在線審理案件規則明確,是司法主動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舉措。
《規定》雖然當前僅適用于互聯網法院,但是司法規則的一致性是未來趨勢,并不能排除互聯網審理規則將來會成為法院系統通行的審判規則。雖然普通法院審理的部分傳統民事案件,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對于物證等證據的質證環節,當前較難通過網絡平臺來操作。但作為法庭辯論有益補充的書面辯論環節及民事訴訟的其他環節,則完全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完成。[2]
三、明確了受案范圍
事實上,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面臨的最大問題在于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對于傳統書證、物證而言,在當前技術條件下,完全通過互聯網手段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具有一定困難。但是對于交易全流程以電子商務方式在線實施的商務活動而言,證據主要是以電子數據方式在服務器中留存,該類案件的舉證、質證、認證方式通過當前的網絡技術可以得到支撐。因此,互聯網法院的受案范圍主要限于全流程可在線完成的交易。
《規定》對于受案范圍的界定為基層法院受理的如下案件:(1)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2)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3)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4)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5)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6)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7)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8)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9)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10)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四、確定人民法院在線取證權力
互聯網法院若干規定中非常具有技術規范意義的是第五條,該條規定“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并有序接入訴訟平臺,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臺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該條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在線調取證據的權利,這一規定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程序規定并不包括法院主動以在線方式調取證據,因此,證據調取環節成為制約互聯網法院在線審判的重要因素。該條款確定了法院需要的數據,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國家機關應當提供,由法院在線核實。如果配合上加密傳輸等手段,這一證據獲取方式的即時性、真實性、合法性都可以得到保障。
在線調取證據,意味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服務器數據應對法院開放。此前存在的法院調取電子數據困難、有關機構配合力度不高的問題,在《規定》實行后,將會得到很大的緩解。
五、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
長期以來,對于電子數據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由于其技術性特征,人民法院的規則不夠清晰,操作性不強,《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和完善。
1、舉證環節
主要體現為《規定》第9條和第10條,第9條規定了證據提交的具體方式,即“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后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2、質證和認證環節
主要體現為《規定》第11條,該條提到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1)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2)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3)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4)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5)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6)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這些審查標準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時,《規定》提到“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上述舉證、質證和認證的規定,對于案件事實的判定具有積極意義。
六、二審法院同樣采用互聯網法院審理規定
雖然當前只有北京、杭州、深圳設立了三家基層互聯網法院,但依照《規定》,三家基層法院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也將采用互聯網法院的審理規定。
《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此做了界定: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采取在線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在線審理規則參照適用本規定。
綜上,互聯網法院對于司法體系、司法審判規則影響是深遠的,《規定》拉開了中國司法審判方式變革的大幕,法院全面互聯網化的進程提速。
[1] 吳衛明,《互聯網法院的法律可行性與基本模型分析》,http://www.sdzjhg.com/info/83dda3e1be1241019e277e7b5090990a.
[2] 吳衛明,《電子審務的構架與程式》,《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06 , 31 (6) :8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