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作者:邱夢赟 倪好 2023-10-30一、 引言
美國時間2023年10月17日,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發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為“2023年10月17日新規”),更新了對先進計算集成電路、半導體制造設備以及支持超級計算應用和最終用途的物項向包括中國在內的武器禁運國家的出口管制措施,并將中國的13家實體列入了實體清單。
曾在去年2022年10月7日,BIS也曾首次發布有關限制中國獲得先進計算集成電路、開發和維護超級計算機以及制造先進半導體的能力的規定,并相應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進行針對性的修訂(以下簡稱“2022年10月7日新規”)。而本次10月17日新規在2022年10月7日新規基礎上的進一步修改。
2023年10月17日新規分為如下三個板塊:
概述 | 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的章節 | |
1. | 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與超算新規 | 《實施額外出口管制:某些先進計算物項、超級計算機與半導體最終用途;更新和修改臨時最終規則》(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又稱《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新規》(AC/S IFR)。 |
2. | 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 《半導體制造物項出口管制暫行最終規則》(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又稱《半導體制造物項新規》(SME IFR) |
3. | 將13家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并標注為“腳注4”。 | 需關注有關“實體清單-腳注4——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 |
本系列將會分成如下部分分別詳述:
針對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級計算機新規:分別見《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之上篇(見本文如下)與中篇。
針對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見《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之下篇。
本文為上篇,上述中篇與下篇也將陸續發布。
二、逐條詳述《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新規》(即:《實施額外出口管制:某些先進計算物項、超級計算機與半導體最終用途;更新和修改臨時最終規則》(AC/S IFR))
《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新規》主要分為如下11個部分內容:
1. 修改ECCN 3A090和對 3A991.p 的相應更改
2. 為具有AI功能的消費級IC,添加了“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NAC)(修訂了EAR第740.8條款)
3. 通過積極識別相關ECCN物項并采用“z段落”,以替換《商業管制清單》(CCL)中滿足或超過3A090或4A090性能參數的任何其他物項的標準。
4. 擴大了“地區穩定(RS)”許可證要求,并采用額外的“推定許可”的許可證審查政策(presumption of approval license review policy),但某些例外情況將適用“推定拒絕”的許可證審查政策。(修訂EAR第742.6(a)(6)條款)
5. 進一步明確了對“美國主體”最終用途管制(修改了EAR第744.6(c)(2)條、第744.6(c)(3)條)
6. 修訂了“超級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條款”(修訂EAR第744.23條款)
7. 為ECCN為3A991.p.z、4A994.l或.z增加許可例外,即:消費品通信設備 (CCD)(修訂EAR第740.19條款)
8. 擴大了“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的國別/地區范圍(修改了EAR 第734.9(h))
9. BIS明確了示范證明可被用于遵守所有的“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修改了第734條款附錄1之示范證明)
10. BIS的合規建議:增加了五項合規警示信號(Red Flags)(修改了EAR第732條附錄3)
11. 修改減少對供應鏈的短期影響的措施——就先進計算物項建立臨時通用許可證(TGL)(修改了第736條款附錄1)
本所律師注釋:本文《【上篇】萬文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BIS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將逐條解讀上述第1至第5項,具體請見下述第(一)至第(五)項。
剩余部分第6至第11項逐條解讀,敬請期待《【中篇】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一) 修改ECCN 3A090和對 3A991.p 的相應更改
如本文如上所述,BIS曾于2022年10月7日在《商業管制清單》(CCL)中創設了3A090物項,增加了3A991.p的技術描述。
而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進一步修訂了3A090以及3A991.p的技術描述。
本文對比了2022年10月7日新規及2023年10月17日新規,為直觀地了解BIS今年核心關注之處,以便未來更好預測監管走向。
1. ECCN 3A090 物項描述、技術注釋、管制理由、許可證要求 | ||||
2022年10月7日規則 | 2023年10月17日新規 (以下紅色字體體現與2022年10月7日新規不同之處。藍色字體是BIS的修訂說明) | |||
物項描述 | a. 除易失性存儲器外,所有輸入和輸出的總雙向傳輸速率達到或可編程達到600 Gbyte/s或以上的集成電路,以及以下任何一種集成電路: a.1. 一個或多個執行機器指令的數字處理器單元,其每個操作的位長乘以以TOPS為單位的處理性能,所有處理器單元的總和為4800或以上; a.2. 一個或多個數字“原始計算單元”,但不包括有助于執行與計算3A090.a.1的TOPS有關的機器指令的單元,其每次運算的位長乘以以TOPS衡量的處理性能(所有計算單元的合計數)為4800或以上; a.3. 一個或多個數字‘原始計算單元’,但不包括有助于執行與計算 3A090.a.1的TOPS 有關的機器指令的單元,其每次運算的位長乘以所有計算單元合計的TOPS 處理性能為 4800 或以上;或 a.4. 數字處理器單元及‘原始計算單元’的任何組合,其根據3A090.a.1、3A090.a.2及3A090.a.3的計算總和為4800或以上。 | (本次修訂BIS解釋:在本次修訂中,BIS刪除了左側原“a”段落,增加了如下簡化的“a”與“b”段落) a. 具有一個或多個數字處理單元的集成電路,其數字處理單元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1. 4800或更高的“總處理性能”,或者 a.2. 1600 或更高的“總處理性能”和5.92或更高的‘性能密度’。
b. 具有一個或多個數字處理單元的集成電路,其數字處理單元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b.1. “總處理性能”為2400或以上但小于4800,“性能密度”為 1.6 或以上但小于 5.92,或 b.2. “總處理性能”為1600或以上,‘性能密度’為3.2或以上,但低于5.92。 (本次修訂BIS解釋:與2022年10月7日新規相比,上述修訂的段擴大了管制范圍。 BIS認為這是必要的,以確保低于2022年10月7日ECCN 3A090參數的IC將得到管制,這些參數對于訓練具有軍事應用的高級AI仍然有用。) 技術說明(節選) 1.“總處理性能”(“TPP”)為 2 בMacTOPS ’ד操作的位長”,是集成電路上所有處理單元的總和。 2.“性能密度”是“TPP”除以“適用芯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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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 注釋:3A090.a 指明的集成電路包括圖形處理單元(GPU)、張量處理單元(TPU)、神經處理器、內存處理器、視覺處理器、文本處理器、協同處理器/加速器、自適應處理器、現場可編程邏輯器件(FPLD)及專用集成電路(ASIC)。集成電路的例子見 3A001.a 的注釋。 | ? 注釋1:3A090指明的集成電路包括圖形處理單元(GPU)、張量處理單元(TPU)、神經處理器、記憶體處理器、視覺處理器、文字處理器、輔助處理器/加速器、自適應處理器、現場可編程邏輯裝置(FPLD)及特定應用集成電路(ASIC)。集成電路的例子見 3A001.a的注釋。 ? 注釋2:3A090不適用于并非為在數據中心使用而設計或在市場銷售,以及‘總處理性能’并非達4800或以上的物項。至于并非為數據中心而設計或在市場上推銷,而其‘總處理性能’為4800或以上的集成電路,請參閱許可證例外NAC。 (本次修訂的BIS說明: (1) 滿足注釋2中所述的某些性能閾值的IC不受3A090管制。但是,此類IC可能需要另一個ECCN下的許可證。 (2) 在 ECCN 3A090 中,本次修訂在3A090中添加了上述新的注釋2,以確定3A090不適用于以下非數據中心集成電路:(a) 不是為數據中心使用而設計或銷售的; (b) 不具有 4800 或更高的“總處理性能”。 (3) BIS正在就如何完善這些參數,以更精細地覆蓋其他IC征求意見,讓這些IC不會引起對用于訓練大規模AI系統的擔憂。 (4) 本注釋2的目的是確保隨著未來的實施,擴張內容的ECCN 3A090.a 和 .b 管制參數不會越來越多地控制某些非數據中心IC) ? 注釋3:對于根據3A090注釋2或注釋3不屬于ECCN 3A090的集成電路,該等集成電路亦不適用于根據 ECCN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5A992.z、5D002. 5D992.z、5D002.z 或 5D992.z,因為這些其他《商業管制清單》(CCL)中分類是基于符合 ECCN 3A090 下的管制參數,或以其他方式符合或超過管制參數或ECCN 3A090或4A090。請參閱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5A992.z、5D002.z或5D992.z 的相關管制段落。 | ||
管制理由 | ? RS管制(特別適用于中國大陸及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請參見EAR第742.6(a)(6)條款)。 ? AT管制。 | ? RS管制(特別適用于出口到或者在《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0部分的附件1中指定的國家/地區組D:1、D:4和D:5的目的地(注釋:中國被列國家/地區組D:5),但不包括在國家/地區組A:5或A:6中指定的目的地。請參見EAR第742.6(a)(6)(iii)條款。 ? AT管制。 | ||
許可證例外 | ? LVS:N/A ? GBS:N/A
| ? LVS:N/A ? GBS:N/A ? 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License Exception Notified Advanced Computing,簡稱“NAC”)):若在3A090.a的情況下,如果該物項未被設計或銷售用于數據中心,并且具有800或更高的“總處理性能”,則NAC許可證例外適用;若在3A090.b的情況下,如果該物項被設計或銷售用于數據中心,則NAC許可證例外適用。(本所律師注釋:有關“? 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具體分析請見下文) | ||
2. 3A991.p 物項描述、技術注釋、管制理由、許可證要求 | ||||
2022年10月7日規則 | 2023年10月17日新規 (以下紅色字體體現與2022年10月7日新規不同之處。藍色字體是BIS的修訂說明) | |||
物項描述 | p.具有下列任何一種特性的集成電路,未另作規定的: p.1. 處理性能8 TOPS 或以上;或 p.2. 除易失性存儲器外,所有輸入及輸出與集成電路之間的雙向傳輸速率總和達150 Gbyte/s或以上。 | p.具有下列任何一種特性的集成電路,未另作規定的: p.1. 處理性能8 TOPS 或以上;或 p.2. 除易失性存儲器外,所有輸入及輸出與集成電路之間的雙向傳輸速率總和達150 Gbyte/s或以上。 | ||
技術注釋 | 1.本ECCN包括但不限于中央處理單元(CPU)、圖形處理單元(GPU)、張量處理單元(TPU)、神經處理器、內存處理器、視覺處理器、文本處理器、協處理器/加速器、自適應處理器和現場可編程邏輯器件(FPLD)。 2.TOPS是每秒一萬億次操作,即10^12次操作。 3.TOPS速率應按所有處理元件同時運行時理論上可能達到的最大值計算。TOPS 速率和總雙向傳輸速率假定為制造商在集成電路手冊或宣傳冊中宣稱的最高值。運算包括標量運算和復合運算的標量成分,如向量運算、矩陣運算和張量運算。標量運算包括整數運算、浮點運算(通常以 FLOPS 度量)、定點運算、位操作和/或位運算。 | 1.本ECCN包括但不限于中央處理單元(CPU)、圖形處理單元(GPU)、張量處理單元(TPU)、神經處理器、內存處理器、視覺處理器、文本處理器、協處理器/加速器、自適應處理器和現場可編程邏輯器件(FPLD)。
2.TOPS是每秒一萬億次操作,即10^12次操作。 3.就 3A991.p而言,TOPS是2×集成電路上所有處理單元累積計算的“MacTOPS”。 a. 對于3A991.p,“MacTOPS”是乘累加運算(D=AxB+C)的理論峰值,以每秒一萬億次(10^12)操作為單位。 b. 公式中的“2”是基于行業慣例,即為了數據表的目的,將一次乘法累加計算(D=AxB+C)算作2次運算。因此,2דMacTOPS”可能與數據表中報告的TOPS或FLOPS相對應。 (本次修訂的BIS說明: (1)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對于對技術說明進行了多項修訂,以解決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中3A090的技術說明不足以對如何計算TOP提供一致的解釋。 (2)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訂了五個技術說明。最重要的是,用“總處理性能”(“TPP”)值取代了“bits x TOPS”,并定義了可用于計算“TPP”值的清晰、客觀的標準。 (3) 相應的,在ECCN 3A991 中,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訂了上述3A991.p的技術注釋第3段,以符合ECCN 3A090技術注釋的更改。) | ||
(二) 為具有AI功能的消費級IC,添加了“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NAC)(修訂了EAR第740.8條款)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增加了一項新的許可證例外,即“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NAC),規定在EAR第740.8條款。
適用“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NAC)需滿足如下“物項范圍”、“目的地范圍”以及“程序要求”,且存在如下許可例外NAC的適用限制。具體見下表所列:
序號 | “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NAC)的適用條件 | 適用條件詳述 |
1. | 物項范圍 | 許可證例外NAC允許出口、再出口和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地區內轉讓ECCN 3A090、4A090、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 或 5D992.z的物項,但不包括被設計或銷售用于數據中心且符合3A090.a參數的物項。 |
2. | 目的地范圍 | ? 許可證例外NAC允許向國家/地區組D:1或D:4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在其境內進行出口、再出口和在前述國家/地區境內轉讓左側物項,以及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的境內轉讓左側物項,前提是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在境內)符合第740.8條款(b)(限制條款,見本表格第(4)部分)中確定的所有標準。(在境內)轉讓無須向BIS通知。或者 ? 許可證例外 NAC 允許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向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的實體出口和再出口左側物項,前提是出口或再出口符合符合第740.8條款(b)(限制條款,見本表格第(4)部分)以及(c)(提前通知程序要求)中確定的所有適用標準(如適用)。 |
3. | 程序要求 | (A) 書面采購訂單。出口或再出口是根據書面采購訂單進行的,除非EAR第740.8條款有明確規定。商業樣品的出口或再出口不受此采購訂單要求的限制,但此類交易必須遵守下述(B)的規定; (B) 通知BIS。在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之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通知BIS。對于多次出口或再出口,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只需在首次出口或再出口前通知BIS。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進行轉讓(國內)無須根據本段作出通知。BIS將在政策指引中提供有關通知程序的進一步資料。 |
4. | 許可例外NAC的適用限制 | 許可例外NAC不適用于下述(A)或(B)。 (A) 禁止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 ? 不得依據許可證例外NAC,出口、再出口或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地區境內轉讓《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章節(管制政策:基于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或746章節(禁運和其他特別管制)規定的許可證要求的物項。根據 EAR第744.23(a)(3)條規定,向除了國家/地區組D:1、D:4或D:5指定目的地以外的任何目的地(但不包括同時被列A:5或 A:6 國家/地區組指定的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且向總部設在或者最終受益母公司總部設在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目的地的實體出口、再出口,不適用NAC許可證例外,而是適用許可證規則。 (B) “軍事最終用途”或“軍事最終用戶”。不得依據許可證例外NAC,向EAR第744.21(f)節定義的“軍事最終用途”或EAR744.21(g)節定義的“軍事最終用戶”進行出口、再出口或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地區境內轉讓。 |
(三) 通過積極識別相關ECCN物項并采用“z段落”,以替換《商業管制清單》(CCL)中滿足或超過3A090或4A090性能參數的任何其他物項的標準。
BIS解釋,在2022年10月7日新規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2.6(a)(6)節(即“地區穩定”管制)以及其他條款中,使用了“或在CCL的其他地方被確定為符合或超過ECCN 3A090或4A090性能參數的標準”這樣的標準。如上所述,對于這種一刀切的文本,引起了市場嚴重批評,市場認為在2022年10月7日新規的前述表述偏離了《商業管制清單》(CCL)的常見結構,對于許多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轉讓商來說合規義務可能是繁重的,甚至難以實施,而且可能會導致關于CCL上物項的適當分類和管制方面的混淆。
基于上述理由,BIS在本次2023年10月7日新規中,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做了如下4項修改:
序號 | 4項修改內容 (本所注釋:以下紅色字體標出的ECCN編碼,需要在今后合規中重點關注) |
1. | 在九個ECCN中的物項描述中添加“.z”段落,這九個ECCN分別為: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 |
2. | 修訂3A090、3A991、4A090、4A994和上述九個ECCN的相關管制內容,使其相互參照,以協助分類。 |
3. | 因增加“.z ”段落而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進行其他必要的符合性修改。 |
4. | 修改出口清關要求,以提高.z、3A090和4A090貨運的透明度。 |
針對上述4項修改內容的具體修訂說明如下:
1. 在9個ECCN編碼中加入“z”段落,這九個ECCN分別為: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
2. 修訂3A090、3A991、4A090、4A994 和上述九個ECCN的相關管制內容,使其相互參照,以協助分類。
就上述第1項與第2項修訂,《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受控物項清單(CCL)”部分中包含了相關管制的段落,以提醒對物項進行分類的人了解可能適用的相關管制要求。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改了ECCN 3A090和4A090中的相關管制段落,根據需要添加帶“.z”段落的九個ECCN的引用。由于正在處理的交叉引用在這九個ECCN中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所有情況下,對相關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的修改也并非完全相同。
序號 | ECCN |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訂 (本所注釋:以下ECCN編碼,需要在今后合規中重點關注其管制要求) |
(1) | 3A001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A090。 |
(2) | 3A090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3A001.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和5D992.z。 |
(3) | 3A991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5A002.z、5A004.z和5A992.z。 |
(4) | 4A003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4A090。 |
(5) | 4A004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4A090。 |
(6) | 4A005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4A090。 |
(7) | 4A090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s 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和5D992.z。 |
(8) | 4A994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s 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 |
(9) | 5A002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A090、4A090。 |
(10) | 5A004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A090、4A090。 |
(11) | 5A992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A090、4A090。 |
(12) | 5D002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D001.z、4D001.z。 |
(13) | 5D992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D001.z、4D001.z。 |
(14) | 5E001 | 在ECCN描述項下管制物項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參考信息,以可以同時參閱ECCN 3A001.z。 |
3. 因增加“.z ”段落而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進行其他必要的符合性修改。
由于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在九個ECCN編碼(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物項中增加了“.z”段落,且由于這九個ECCN中的某些 ECCN(如5A002和5D002)在《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其他條款中被引用,因此,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需要對這些其他ECCN和《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中受影響的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為了確保目前適用于這九個ECCN物項項下管制的其他物項的規定不會因增加“.z”段而縮小或擴大。
BIS說明,雖然這是一次廣泛的修訂,但在大多數情況下,BIS意圖是確保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之前的管制范圍一般不會改變。這些更改的章節包括:
序號 | 《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相應修訂章節 (本所注釋: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訂了如下EAR的章節,是為了匹配九個ECCN編碼的修改而相應作的匹配性修改,建議需要在今后合規中重點關注修改后的條款) |
(1) | 第734.4(b)(2)條(最低美國成分) |
(2) | 第734.9 (h)(1)(i)(B)(2)及(h)(1)(ii)(B)(2)條(外國直接產品規則-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 |
(3) | 第740.2條(許可例外-對許可例外的限制) |
(4) | 第740.7條(許可例外-計算機(APP)) |
(5) | 第740.16條(許可例外-額外允許再出口(APR)) |
(6) | 第740.17條(許可例外-加密商品、軟件和技術(ENC)) |
(7) | 第742.6條(管制政策-地區穩定(RS)) |
(8) | 第742.15條(管制政策-加密物項) |
(9) | 第746.8條(針對俄羅斯與白俄羅斯的制裁) |
(10) | 第746.10條(針對俄羅斯和白俄羅斯以及俄羅斯和白俄羅斯寡頭和惡勢力的“奢侈品”制裁) |
(11) | 第748條附錄1 |
(12) | 第770.2條(物項解釋) |
(13) | 第772.1條(《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中使用的術語定義) |
(14) | 在ECCN 3D001、3E001、4D001、4E001、5D002、5E002和5E992中,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改了這九個ECCNs的許可要求部分,以添加與新增的這九個ECCN 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的“.z”物項相關的“軟件”和“技術”管制,以對相關的“軟件”和“技術”施加與此次10月17日新規添加的“.z”商品相同的許可要求。 |
(15) | 其他在CCL中的修訂:ECCN 3D001、3E001、5B002、5E002、5E992、9A004、9A515,以及第774部分附錄6——《敏感物項清單》(附錄6中所列的物項是根據ECCN的編碼規則,而不是根據《瓦森納安排》的編碼規則,但附錄6中所列物項的描述直接引用了《瓦森納安排》項下的《敏感物項清單》。如果在附錄6中所列的ECCN的文本中有附帶說明,則《敏感物項清單》僅限于特定ECCN下分類的子集物項或具有不同參數的物項)。 |
4. 修改出口清關要求,以提高.z、3A090和4A090貨運的透明度。
本所建議,公司若向中國出口九個具有“z”段落的ECCN編碼(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或5D992),需重點關注如下2023年10月17日修訂后的出口清關的合規要求。
(1) 在自動化出口系統(AES)中識別“z”段落物項(修改了EAR第758.1條款)
在第758.1條(“電子出口信息(EEI)申報到自動化出口系統(AES)”)中,2023年10月17日新規新增了一個新段落(g)(5)(“出口符合或超過ECCN 3A090或4A090性能參數的.z項目”)。新的段落(g)(5)規定了在AES中的電子出口信息(EEI)申報中,需要按“物項”級別的分類來標識.z物項。
BIS認為,對于將九個具有“z”段落的ECCN編碼(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或5D992)(除非根據GOV許可證例外之外)貨運至中國時,無論金額多少,在自動化出口系統(AES)中申報電子出口信息(EEI)是強制要求。該強制要求的EEI申報對于將該等物項運至的中國的透明度至關重要。
根據修改后的EAR第758.1(g)(5)規定,對于任何受ECCNs管制的.z物項的出口,除了與相關EEI申報相關的其他必需數據外,EEI申報者必須在適用時在EEI申報的商品描述模塊中,將物項段落分類(即.z)作為ECCNs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或5D992.z的第一個文本。
(2) BIS要求出口商在商業發票上標識3A090、4A090 和“.z”商品(修改了EAR第758.6(a)(2)條款)
在這個最終規定生效之前,這個要求僅限于任何9x515或“600系列”“物項”(即以有形形式出口)的ECCN,但是,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訂如下:
涉及的ECCN | 2023年10月17日新規的具體合規要求 |
3A090和4A090以及七個ECCN的.z段(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 | 根據修訂后的EAR第758.6(a)(2)條,對于帶有“.z”段落的七個ECCN(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包括分類的要求僅適用于根據“.z”段落分類的商品,則應當在商業發票上明確物項。對于ECCN 3A090,將商品標識為3A090.a或.b。 |
ECCNs 5D002.z和5D992.z | ? 2023年10月17日新規沒有將ECCNs 5D002.z和5D992.z添加到EAR第758.6條的要求中,因為這些出口通常以無形形式完成。 ? 然而,即使對于無形出口,電子出口信息(EEI)在自動化出口系統(AES)中不需要申報,BIS仍然鼓勵出口商在適用時在商業發票上標識ECCN 5D002.z和5D992.z的.z分類,作為良好合規實踐。 ? 對于那九個帶有.z段的ECCN,只有在商品被分類為.z段下時,才需要包括這個分類要求。如果商品被分類為這九個.z段ECCN 中的任何一個,那么§ 758.6(a)(2)下的要求就不適用。 |
BIS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進行如上表所述的修訂原因是,如下:
有助于識別與適用“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BIS正在增加這一額外的出口清關要求,以提高在海外接收這些物項的實體的透明度。特別是,由于2022年10月7日新規項下的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也與這些ECCN相關,本標識的要求將幫助外國制造商和其他各方能夠更容易地識別他們收到的3A090和4A090以及七個ECCN的.z段(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物項。
減輕外國制造商對于其購買物項識別ECCN編碼的合規負擔:BIS意識到,美國以外的公司過去曾要求BIS擴大EAR第758.6(a)(2)項下的要求,要求在商業發票上包括額外的ECCN,以協助他們并減輕他們的負擔。
有助于識別與適用“最低美國成分比例規則”:針對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也有大量評論表示擔心,特別是對再出口商施加的負擔可能會導致對美國原產成分的設計,因此,擴大對美國出口商協助外國制造商的這一要求是BIS減輕再出口商負擔的一種切實方式,同時通過確保這些物項的更大透明度,有助于提高2022年10月7日新規有效性。BIS預計出口商的負擔不會因這一擴大的要求而發生任何變化。
(四) 擴大了“地區穩定(RS)”許可證要求,并采用額外的“推定許可”的許可證審查政策(presumption of approval license review policy),但某些例外情況將適用“推定拒絕”的許可證審查政策。(修訂EAR第742.6(a)(6)條款)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修訂了EAR第742.6(a)(6)條款,具體如下:
1. 將“地區穩定(RS)”要求從中國境內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擴大至包括國家/地區組D:1、D:4和D:5中指定的的目的地。
2. 排除視同出口和視同再出口。
本次修訂的具體內容,以及與2022年10月7日的修訂的對比,見下表所示:
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中的742.6(a)(6)章節 |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第742.6(a)(6)章節 (紅色字體體現本次BIS的修訂之處) | |
RS規則 | (a) 第 742.6 (a)(6) 適用于中國的先進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物項的RS要求—— (i) 出口、再出口、轉讓(國內):向中國出口、再出口、轉讓(在中國國內轉讓)3A090,3B090, 4A090, 5A992(達到或超過 ECCN 3A090或4A090的性能參數)的物項,以及前述相關的3D001(用于 3A090 或 3B090)、3E001(用于 3A090 或 3B090)、3B090 或 3D001(用于 3A090 或 3B090)、4D090、4E001(用于 4A090 和 4D090)和 5D992(達到或超過3A090 或 4A090的性能參數) 的軟件及技術,需要申請許可證。 此外,(1)由總部位于中國的實體開發的 3E001(用于 3A090)技術,且(2)該技術是受 EAR管制的軟件的直接產品,且(3)用于“生產”ECCN 3A090、4A090的商品或用于“生產”《商業管制清單》中其他地方規定的性能參數符合或超過 ECCN 3A090 或 4A090的商品,則該技術從中國出口到全球任何目的地,需要申請許可證。
(ii) 視同出口。本段 (a)(6)中的許可要求不適用于視同出口或視同再出口。
(b) * * * (10) 目的地為中國的先進計算和半導體制造物項。
| (a)適用于先進計算及半導體制造物項的 RS規定。 (i) 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在《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0部分附錄1中指定)出口、再出口、在前述國家/地區的境內轉讓ECCN為3B001.a.4、c、d、f.1.b、k至p、3B002.b和c項中的物項,以及與之相關的3D001(適用于3B001.a.4、c、d、f.1.b、k到p、3B002.b和c)、3D002(適用于3B001.a.4、c、d、f.1.b、k到p、3B002.b和c)和3E001(適用于3B001.a.4、c、d、f.1.b、k到p、3B002.b和c)中的軟件和技術,需要申請許可證。 (ii) 自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向海外出口。由總部設在或最終母公司設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開發的3E001(用于3A090)技術,而且該技術是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并且用于生產ECCN為3A090、4A090、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或5A992.z中標識的商品,如出口至世界任何目的地(不包括國家/地區組A:5和A:6指定的目的地),均需要申請許可證。 (iii) 向國家/地區組D:1、D:4和D:5指定的目的地(但不包括國家/地區組A:5和A:6指定的目的地)出口、再出口或、在前述國家/地區的境內轉讓ECCN為3A001.z;3A090;3D001(適用于3A001.z、3A090管制商品的“軟件”);3E001(適用于3A001.z、3A090管制商品的“技術”);4A003.z;4A004.z;4A005.z;4A090;4D001(適用于4A003.z、4A004.z、4A005.z管制商品的“軟件”) 4D090 (適用于4A090管制商品的“軟件”); 4E001(適用于4A003.z、4A004.z、4A005.z、4A090管制商品的“技術”或由4D001指定的“軟件” (適用于4A003.z、4A004.z和4A005.z)); 5A002.z; 5A004.z; 5A992.z; 5D002.z; 5D992.z; 5E002 (適用于5A002.z或5A004.z管制商品的“技術”或由5D002指定的“軟件” (適用于5A002.z或5A004.z商品)); 或5E992 (適用于5A992.z管制商品的“技術”或由5D992.z管制的“軟件”),均需要申請許可證。 (iv) 視同出口和視同再出口:本段 (a)(6)(i)至(iii)中的許可要求不適用于視同出口或視同再出口。
(b) * * * (10)先進計算與半導體制造物項。 |
許可證審查政策 | 本節(a)(6)項規定的物項向中國出口、再出口、轉讓(在中國國內轉讓)的申請推定為拒絕。有關適用于特定實體的許可要求、許可審查政策和許可例外,請參閱 EAR 第 744.11(a)(2)(ii)。 半導體制造物項的許可證申請,例如:半導體設備,其目的地是中國的最終用戶,且這些位于中國的最終用戶的總部位于美國或組別 A:5 或 A:6 的國家/地區,那么將根據技術水平、客戶和合規計劃等考慮因素進行個案審查。 | (i) (a)(6)(i)和(ii)段的許可證審查政策。 第(a)(6)(i)和(ii)段規定物項的許可證申請將按照《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23(d)條的許可證審查政策進行審查,但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部分無需許可證的申請將逐案審查。 (ii) (a)(6)(iii)段的許可證審查政策。 對(a)(6)(iii)段所述物項出口到或在 D:5 國家/地區組(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未列明的目的地內的許可證申請,將按“推定許可原則”進行審查,除非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在境內)的對象是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列明的目的地的實體,或其最終母公司的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列明的目的地,在這種情況下,許可證申請將按推定拒絕原則進行審查。 第(a)(6)(iii)段所述物項運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目的地或在其境內的轉讓的許可證申請,將按推定拒絕原則審查。 |
(五) 進一步明確了對“美國主體”最終用途管制(修改了EAR第744.6(c)(2)條、第744.6(c)(3)條)
1. BIS擴大“美國主體”限制的國家/地區范圍(修改EAR第744.6(c)(2)條)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改了EAR第744.6(c)(2)(i)及第744.6(c)(2)(ii)條,擴大“美國主體”限制的國家/地區范圍,不僅包括中國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包括總部設在或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
修改后的內容如下表格所示:
序號 | 概述 | “美國主體”在“BIS告知的額外禁令”項下被限制的行為 | EAR條文索引 |
(1) | “開發”或“生產”“先進節點集成電路” | ? 將任何不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的物項運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或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境內轉運,并且 ? “美國主體”知曉該物項將用于在總部設在或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的“設施”“開發”或“生產”集成電路,且該“設施”“生產”“先進節點集成電路”。 | 744.6(c)(2)(i) |
(2) | CCL第3類物項用戶“開發”或“生產”“先進節點集成電路” | ? 將任何不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并符合CCL第3類B、C、D或E產品組別中任何ECCN參數的物項,運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并且 ? “美國主體”知曉該物項將在總部設于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設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境內的實體的“設施”,用于“開發”或“生產”集成電路, ? 即使,“美國主體”不知曉該“設施”是否“生產”“先進節點集成電路”。 | 744.6(c)(2)(ii) |
2. BIS明確了“美國主體”被限制的行為種類并要求履行盡調義務(增加EAR第744.6(c)(3)條)
(1) “美國主體”被限制的行為種類(增加EAR第744.6(c)(3)(i)條)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增設了第744.6(c)(3)(i)條,確定了美國主體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6(c)(2)條款需要許可的活動范圍,具體如下:
(A) 授權裝運、轉運或轉讓(在境內)不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的物項;
(B) 通過裝運、轉運或轉讓(在境內)不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物項實施交付;或
(C) 服務,包括維護、修理、大修或翻新不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的物項。
(2) BIS要求“美國主體”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增加EAR第744.6(c)(3)(ii)條)
BIS通過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新增了EAR第744.6(c)(3)(ii)條規定,要求“美國主體”應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具體如下:
序號 | 概述 | 具體BIS要求 |
(A) | BIS建議的盡調方式 | 適當的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審查公開信息、所提供物項的性能、專有市場數據和最終用途說明。 |
(B) | BIS建議的盡調內容 | “美國主體”應根據EAR第(c)(2)條要求,進行盡職調查,以評估: ? 該物項是否用于總部設在或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的“設施”“開發”或“生產”“先進技術節點集成電路”。 ? 如第744.6(c)(2)(ii)條所述,對于第3大類B/C/D/E小類的ECCN中指定的物項,即使“美國主體”不知道該活動是用于“開發”或“生產”“先進技術節點集成電路”,許可證要求也可能適用。 ? 此外,BIS建議,一些許可證例外情況可能也需要盡職調查,如第(d)(3)和(d)(5)款。 |
(C) | 盡職調查的參考 | ? “美國主體”應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32部分第3號補編中的“了解你的客戶”指南。 ? “美國主體”也可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8.3(c)條向BIS提交咨詢意見請求,以獲得有關特定制造設施的指導。要提交咨詢意見請求,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RPD2@bis.doc.gov。 |
3. BIS明確“美國主體”限制的除外情況(新增了EAR第744.6(d)條)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新增《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6(d)條,規定了3種美國主體受限制行為的除外情況,即:
序號 | 除外情況的概述 | 除外情況的具體內容 |
(1) | 排除特定行政和文員活動 | 不包括: (A) “美國主體”進行的行政或文員活動(例如,安排發貨或準備財務文件),或者 (B) “美國主體”實施就批準限制性裝運、轉運或轉讓(在境內)的決定,或者 (C) 與“先進節點集成電路”的“開發”或“生產”相關無直接聯系的“美國主體”的活動。 |
(2) | 基于《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34部分被排除的信息 | 對EAR第744.6(c)(3)條規定的“美國主體”的受限活動僅適用于EAR第744.6(c)(2)條(即:“美國主體”在“BIS告知的額外禁令”項下被限制的行為),但是: ? 本條不適用第744.6(b)條的范圍(即:第744.6(b)是施加于“美國主體”的“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 ? 也不適用于《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其他條款出現的“促使(facilitate或facilitation)”術語的其他用法。 ? 第744.6(c)(2)的范圍不包括本應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34部分的排除標準而被排除的信息或軟件,例如,第734.7條“發布的信息”和第734.8條在基礎研究期間產生或由此產生的“技術”或“軟件”等。 |
(3) | 排除美國政府的執法和情報行動 | 鑒于這些管制的政策目標,第744.6(c)(2)條中的“美國主體”標準不包括”美國主體”進行的美國政府執法和情報行動。 |
4. BIS添加關于申報“美國主體”的許可申請的指南(修改了EAR第748章節附錄2)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在《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8章節附錄2——《特殊的申請和提交要求》中增加了新的(d)段(根據第744.6條需要許可證的“美國主體”支持活動)并就如何根據第744.6條要求為“美國主體”活動申請許可證提供指導,具體內容如下:
(1) 使用SNAP-R提交“美國主體”活動的許可證申請。
(2) 對于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6條需要許可證的交易,申請人應使用SNAP-R表格上的再出口名稱,并在許可證申請的“附加信息”部分說明。
(3) 在特殊目的欄中,說明“美國主體”從事的具體活動。申請人應提供相關信息:技術或物項的ECCN,如果不詳,則使用EAR99名稱(無論所交易的物項是否受EAR限制);以及在補充文件中對活動的完整解釋。
(4) 本次對第748.8條(《特殊的申請和提交要求》)做出了相應的修改,增加了新的(d)段(根據第744.6節需要許可證的“美國主體”支持活動)。此外,第748.8條還增加了三段內容(即,(s)段、(t)段和(z)段),更新后的748.8條具體如下:(z)段(受ECCN 0A501.a管制的半自動槍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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