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中概股最新審計要求
作者:黃晶晶 林懇 2020-08-11針對美國總統特朗普于2020年6月4日簽署的《保護美國投資者遠離中概股投資風險的備忘錄》,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工作小組”)于美東時間2020年8月6日在美國財政部官網發布了《關于保護美國投資者防范中國公司重大風險的報告和建議》(“《報告》”)[1],針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無法實施檢查的轄區(“特定轄區”),對美國證監會(“SEC”)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對來自這些轄區的公司提高上市門檻,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強化投資風險提示等等,并建議SEC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遲于2022年1月1日(“過渡期”)前滿足PCAOB開展檢查的相關要求,否則將被摘牌。但是,對于首次尋求在美國上市的公司,一旦必要的規則制定和/或標準制定生效,上市標準將立即適用。
工作小組建議SEC積極采取步驟落實《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尤其是提高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上市標準,以“符合美國審計合規要求”。這就要求包括中國在內的特定轄區發行人要使用在PCAOB注冊的審計機構,以及要求PCAOB獲得主要審計事務所對發行人進行審計的工作底稿,作為首次和繼續在交易所上市的條件。但是,由于政府限制而無法直接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的特定轄區發行人,也可以通過與具有可比資源和經驗的審計事務所的“共同審計”的方式來滿足本標準。
針對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發布的《關于保護美國投資者防范中國公司重大風險的報告》,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8月8日發布公告[2]表示,“中方從未禁止或阻止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審計工作底稿。正如美方報告中提及的,中國證券監管機構迄今已向美國證券監管機構提供了多家在美上市中國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我們認為,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實質是,審計工作底稿等信息交換應通過監管合作渠道進行,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通行做法。”
事實上,要求PCAOB獲得主要審計事務所對發行人進行審計的工作底稿這一要求,并非是由《報告》首次提出。在美國SEC主席Jay Clayton等5名主要成員于美東時間2020年4月21日發布的《新興市場有關重大信息披露、財務報告和其他風險的補救措施有限》[3]的聲明已經提出,要求包括中國在內的新興市場發行人重點披露“PCAOB在獲取中國公司進行審計所需的基礎工作文件能力上受限”的風險。滿足PCAOB開展檢查的相關要求已經成為近期赴美上市中概股關注的重點。
對此,我們對中概股建議如下:
一、計劃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 對于正在赴美上市的企業,建議在選擇審計事務所時考慮如下關鍵因素: 1. 建議選擇已經在PCAOB注冊的美國本土會計事務所。客戶可以在PCAOB官網[4]查詢該審計事務所是否已經在PCAOB注冊。 2. 該審計事務所是否已經被PCAOB檢查過以及是否有重大審計缺陷及質量控制問題,以及審計事務所最近3年是否受到PCAOB的任何行政處罰。客戶在PCAOB官網可以搜索到相關信息。 3. 該審計事務所的專業人員的人數,尤其是中英文雙語的員工人數。建議盡量選擇在中美兩國都有團隊的審計事務所,以方便審計事務所與中國企業的溝通。 4. 該審計事務所是否有專門的PCAOB或SEC審計的管理委員會。以便審計事務所參與上市的全過程,包括最后的申報和回答SEC的提問。 二、已經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 盡管該《報告》是一份建議書,SEC也尚未出臺具體的執行規則,但考慮此前SEC主席相似的建議,以及中國證監會今年多次發文要求中概股遵守海外上市地的上市規則,因此,對于已經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可以考慮在過渡期內作出調整,比如引入滿足PCAOB要求的審計機構“共同審計”,如果審計報告是由美國PCAOB注冊的審計機構母公司與其中國的子公司“共同審計”出具的,也可以符合美國審計合規的要求。 附注: [1] 報告原文請見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sm1086 [2] 中國證監會公告原文請見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8/t20200808_381339.html [3] 該聲明原文請見 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emerging-market-investments-disclosure-reporting [4] PCAOB官網:https://pcaobus.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