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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到底應該如何納稅?

作者:石育斌 石磊 2020-04-08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以及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是企業進行投資并購、境內外上市、以及其他資本運作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但是,對于這兩類情況下,究竟是否應該納稅的問題,卻是一直存在模糊點、甚至在實踐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


本文將分為三個部分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將簡要分析未分利潤轉資本公積的相關概念、并分別從個人股東和企業股東兩個角度對這一環節會遇到的稅務問題進行解析與研究。


第二部分,將分別從個人股東和企業股東兩個角度對這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環節的稅務問題進行解析與研究。


第三部分,將對我們在實踐操作中遇到的一個發生于北京新三板公司的案例進行解析,對資本公積轉增相關稅收政策的應用進行說明,以期對從事投資并購以及資本運作的企業和個人在實務操作中進行合法合規的稅務處理、避免涉稅風險以及降低涉稅成本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關于未分利潤轉增資本公積



一、未分利潤為什么轉資本公積?


在分析未分配利潤轉資本公積是否應納稅之前,我們先就其財務概念及經濟內涵進行簡要說明。


1、財務概念


未分配利潤作為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的一項,體現了企業前期的經營成果。資本公積同樣作為所有者權益項目,體現了企業的吸收投資溢價、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等非經營性的權益變動。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第110條、111條、112條及《公司法》第166條的相關規定,未分配利潤并無轉增資本公積的分配方式。可見,二者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2、經濟內涵


申請IPO并上市的企業應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并應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實踐中,企業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因此證監會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整體變更”)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整體變更時,企業將原賬面凈資產(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作為投資款先折算為股本,剩余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整體變更后,企業未分配利潤清零,權益項目中只有股本及資本公積,形成了一種未分配利潤轉為資本公積的效果。


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是否應納稅?


1、關于個人股東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的部分,個人股東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暫時沒有直接的規定。實踐中,監管部門存在不同理解及認定方式:


(1)視為對股東進行分配


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視為先就全部凈資產向股東進行了分配,再由股東重新投入到企業中。因此個人股東應在企業分配凈資產過程中,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納稅。


相關案例:


①天龍光電


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龍光電”),于2009年8月26日就整體變更時自然人股東以凈資產折股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事項向江蘇省金壇市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并得到書面批復同意。


根據《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二十一號)》,財政部對天龍光電“2008年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折股,自然人股東未繳納個人所得稅789萬元。”事項下達了補繳相關稅款的處理決定。


參考天龍光電整體變更前的情況,自然人股東共持股59.21%,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與盈余公積)6,663.67萬元,其中,5,910.17萬元轉為股本,753.50萬元轉為資本公積。自然人股東補繳的稅款由6,663.67×59.21%×20%=789.11萬元計算得出,包括以未分配利潤轉為資本公積的部分。


②魚躍醫療


江蘇魚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魚躍醫療”),于2007年5月整體變更過程中,代扣代繳了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442.47萬元。


根據招股說明書,魚躍醫療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36.11%,整體變更時,留存收益轉增金額6,000.00余萬元,其中,轉為股本2,600.00余萬元,轉為資本公積3,500.00余萬元。自然人股東繳納的個稅442.47萬元中包括留存收益轉股本及資本公積部分。


(2)不視為對股東進行分配


由于企業在整體變更的過程中尚未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途徑形成的資本公積進行實質性的分配或轉增實收資本(股本)處理,因此對轉入資本公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途徑形成的資本公積應當暫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待企業將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途徑形成的資本公積對自然人股東實施分配或轉增自然人股東實收資本時再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案例:


①科斯伍德


蘇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斯伍德”),于2007年12月進行整體變更,以經審計的凈資產5,756.44萬元,折股5,000.00萬元,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公司變更前后股本均為5,000.00萬元,因不存在轉增股本的情形,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蘇州市相城區地方稅務局于2010年7月出具的證明文件,科斯伍德自然人股東一直以來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繳稅款,不存在欠稅情況。


②長海股份


江蘇長海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海股份”),于2009年4月進行整體變更,以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12,366.80萬元為基礎,折股9,000.00萬元,余額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2010年7月30日常州市武進地方稅務局出具《關于常州市長海玻纖制品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江蘇長海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權益結構調整涉稅問題的處理意見》,長海玻纖整體變更過程中尚未對盈余公積1,857,167.47元、未分配利潤16,714,507.28元以及其他途徑形成的資本公積96,303.08元進行實質性的分配或轉增實收資本處理,因此對轉入資本公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途徑形成的資本公積合計18,667,977.83元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企業將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途徑形成的資本公積對自然人股東實施分配或轉增自然人股東實收資本時再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③東方傳動


徐州東方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傳動”),于2014年3月進行整體變更,以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5,500.96萬元為基礎,折股2,000.00萬元,余額計入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就整體變更增加的股本1,000.00萬元繳納了個稅250萬元。


根據公司相關法律意見書,公司改制時存在股東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形,公司已為全體股東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存在欠繳或漏繳等違法情形。本案例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未就計入資本公積部分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要求個人股東承擔納稅義務。


在申請上市或新三板掛牌過程中,企業整體變更時因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或股本涉及的股東納稅義務問題是審核機構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另一方面,企業整體變更時,股東因并未取得現金收入或股票變現收入,尚無相應繳稅能力。根據上述政策及案例分析,申請上市企業可就   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部分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爭取待企業相應資本公積對個人股東實施分配或轉增個人股東股本時再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于企業股東


企業整體變更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對于企業股東,同樣存在上述兩種不同理解及認定方式。在兩種情況下,企業股東的稅務處理原則如下:


(1)視為對股東進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計入收入總額。因此,企業股東在被投資企業整體變更時,應就轉增資本公積部分確認為所得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整體變更中,居民企業股東通常滿足居民企業之間直接投資的條件,應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由于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或個人投資者相關稅務處理與個人股東一致。


(2)不視為對股東進行分配


企業在整體變更中,對轉入資本公積的未分配利潤不視為對股東進行分配時,居民企業股東應待企業對應資本公積實施分配或轉增股本時再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部分:關于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概述


企業通過資本公積等權益項目進行增資、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以及企業上市前整體變更等情形均會涉及以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


現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中對于上述環節個人股東與企業股東的納稅義務均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以下分別從上市企業(含新三板掛牌企業)與非上市企業兩個角度分析。出于行文便利考慮,本文只探討居民企業股東的稅務處理。


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應納稅?


1、關于個人股東


(1)上市企業(含新三板掛牌企業)


①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 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上述兩項規定可以明確,上市公司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以上市前增資形成的資本溢價轉增是否適用上述規定,在稅收理論中一直存在爭議。


一方面,有限公司增資的資本溢價與股份制公司的股票發行溢價的經濟實質類似,應當適用相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相關文件如上述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發[2010]54號和2015年80號公告中反復明確,資本公積轉增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僅限于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同時,股份制公司才有股票發行溢價,因此有限公司用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爭議尚需稅務機關通過進一步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以確保個人投資者的合理納稅。


②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以外的轉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為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上市企業除以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外的其他轉增股本行為,個人股東均具有納稅義務。


根據《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第二項,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的具體內容,根據《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個人股東應就上市企業以非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另外,企業以上市非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在上市后轉增股本是否適用上述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此問題中涉及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的應用場景將在后續典型案例中深入討論。


(2)非上市企業


根據上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內容,非上市企業個人股東,就企業轉增股本行為負有納稅義務。


相關稅款的繳納方式按照企業是否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分為以下兩種:


①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②非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應就獲得轉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關于企業股東


(1)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以非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股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計入收入總額。企業以非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股本,企業股東應確認為所得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中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股東如滿足上述居民企業間直接投資或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的條件,可以就企業以非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獲得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解析——為客戶節省近300萬元



一、案例背景


位于北京的某新三板掛牌企業,2019年為實施股利分配、擴充股本,以集團母公司的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進行轉增股本共計約2400萬元。其中,用于轉增的資本公積約1400萬元,為非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經過董事會提案、股東會決議,股利分配方案于2019年下半年執行。


同時,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于上述分配事項的稅務處理給出了如下說明:


 “企業個人股東應就轉增股本事項全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理由為,對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而言,只有當用于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來源于股票發行溢價時才不需要納稅,其他來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用于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改制前的資本溢價形成的,由于其不屬于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 ,故均需要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轉增股本規模測算,個人股東需要繳納相關稅費近500萬元。同時,個人股東尚未實際取得變現收益,不具有繳納稅費的能力。企業人員對相關稅務政策進行分析研究,希望找到更加切實可行的納稅方案。


經查詢相關稅收政策,企業決定利用自身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的政策進行稅務處理。”辦理分期繳納。


經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企業就個人股東稅款辦理了延期5年分期繳納的稅務備案。


2、本團隊的專業意見


企業的個人股東雖然辦理了延期繳稅,但繳納稅費的壓力依舊很大。在有關人士引薦下,相關個人股東與企業財務人員向本團隊進行了咨詢。


本團隊在對企業的上述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對稅務機關的意見進行仔細分析,結合相關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該企業的稅務處理給出如下意見:


(1)明確交易事項及處理原則


企業以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首先判斷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對于屬于征稅范圍內的轉增,企業應充分相關稅收政策尤其是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稅收政策與所屬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爭取最低的稅收成本。


該掛牌企業母公司使用未分配利潤及掛牌前形成的資本公積進行轉增股本。其中,未分配利潤轉增部分屬于征稅范圍,資本公積轉增部分因不屬于股票發行溢價形成也屬于征稅范圍。考慮到企業為新三板掛牌企業,應適用與上市公司相同的稅收政策。


(2)明確是否具有納稅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股東應就獲得轉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掛牌企業個人股東應按上述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繳納個稅。


(3)現有稅務處理的分析


根據《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可見,該掛牌企業已經辦理的分期納稅并不符合相關規定。


(4)選擇最適宜的稅款繳納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該掛牌企業轉增事項應適用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征收政策。


其中,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適用條件中并無對資本公積形成時間及來源的限制,只與企業性質有關,所以企業用于轉增的資本公積雖為掛牌前形成,但不影響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的適用。


在咨詢過程中,本團隊了解到,企業的個人股東持股期限均在一年以上,應對相關稅費適用暫免征收政策。


3、最終處理結果


企業個人股東與財務人員根據本團隊上述意見與所屬稅務機關的主管領導進行了溝通。經稅務機關最終確認,企業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部分應適用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處理。


同時,由于股東持股期限長于一年,適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在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中,本團隊通過改變稅務處理方式,為股東節約近300萬元,并得到客戶及稅務機關的充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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