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管視野下的結構化產品分級制度
2018-05-08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忿饤壛朔謽I監管的思路,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資管產品統統納入麾下,“大資管”已名至實歸。本文擬以“大資管”為背景,就結構化資管產品的分級制度進行探討。
一、資管新規前的產品分級制度
一)銀監會關于結構化產品的相關規定
銀監系統有關結構化資管產品的規定,主要包括:
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
2、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4號)
3、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
銀監通[2010]2號文,對于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提出了依法合規、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充分信息披露與注重保護優先受益人合法利益的四大原則,并特別強調劣后受益人,應是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且投資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以上規定與分級制度相關的內容大致包括:
文號 | 要點 |
銀監通[2010]2號 | 1、 結構化信托產品劣后受益權比重不宜過低; 2、 允許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追加資金; 3、 信托公司利益相關人不得作為劣后受益人; 4、 銀行理財資金不得投資劣后受益權; 5、 劣后受益人不得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權; 6、 劣后受益人不得在信托受益權風險和收益確定后向第三方轉讓; 7、 對優先劣后的杠桿比例未做規定。 |
銀監辦發[2010]54號 | 以結構化方式設計房地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其優先和劣后受益權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
銀監辦發[2016]58號 | 1、 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產品杠桿比例,優先受益人與劣后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 2、 不得變相放大劣后級受益人的杠桿比例。 |
在結構化信托產品的上述安排中,有兩點備受推崇:
1、銀監會一般要求股票類結構化信托產品杠桿率為1:1,但有部分地區執行的是2:1的上限。而除結構化股票與房地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設定杠桿率外,對于其他類型的結構化信托產品,并沒有限制其杠桿率;
2、對于中間級(或稱夾層)究竟是認定為優先還是劣后,銀監會一直無明文規定,而實務中將其認定為劣后份額的居多,以一個優先/夾層/劣后比例為2:1:1的股票類結構化信托產品來說,若將夾層認定為劣后級,則其杠桿率為1:1,可最大限度滿足監管的要求。
二)證監會關于結構化產品的分級規定
證監系統有關結構化資管產品的規定包括:
1、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以下簡稱“新八條底線”)
2、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 3號--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備案規范第3號”)
“新八條底線”將適用范圍指向的是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定執行,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該規定。
文號 | 要點 |
證監會公告 [2016]13號
|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1、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 2、股票類、混合類杠桿倍數不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不超過3倍;其他類不超過2倍; 3、不得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4、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比例不超過140%; 5、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若存在中間級份額,應當在計算杠桿倍數時計入優先級份額。 |
備案規范第3號 | 1、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約定劣后級本金先行承擔虧損、單方面提供增強自己等保障優先級利益的內容; 2、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出現虧損或未實現投資收益的,不得計提或分配收益; 3、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其他金融產品的,管理人應履行穿透審查義務,以確保受托資金的最終投資方向符合“新八條底線”在杠桿倍數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
“新八條底線“的實施,一度讓銀行資金選擇信托做結構化產品的熱情高漲。這其中除了證監系的結構化產品要求優先與劣后級應嚴格執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外,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證監系對于中間級(或稱夾層)的態度是很明確的,即夾層必須計入優先級份額,而結構化信托產品通常將夾層計入劣后。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2月13日天津市銀監局公布了一份對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處于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這一案例中,天津市銀監局對天津信托一份優先/夾層/劣后比例為8:1:3的信托產品,將夾層計入了優先級,從而認定其結構化比例為3:1,超出了2:1的上限。這一案例打破了傳統上信托產品將夾層視為劣后的慣例,雖然屬個案,但意義不容小覷。
緊接著“新八條底線”發布的“備案規范第3號”,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做了更具體的闡述,即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產生收益或出現虧損時,所有投資者均應享受收益或承擔虧損,但優先與劣后級可以約定具體的比例,且該比例平等適用于享受收益與承擔虧損兩種情況。
通常而言,優先級讓渡超額收益換取本金的安全和門檻收益,劣后級讓渡本金的安全而換取超額收益也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表現形式,但,按照上文的理解,未來在資管計劃整體虧損時,任何約定優先級仍可享受收益,劣后級以本金為代價向優先級補償的做法,都將被認為是對上述原則的違反。
二、資管新規對產品分級的規定
2018年4月27日發布的《指導意見》,向我們展示了一幅真正的“大資管”統一監管藍圖,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均被列入《指導意見》的規制范疇。
其中,有關分級資管產品的內容主要是在《指導意見》第21條。
項目 | 要點 |
基本原則 | 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 |
不得分級的產品 | 1、公募產品; 2、開放式私募產品。 |
杠桿率 | 1、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 2、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
其他 | 1、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 2、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 |
三、新規對結構化產品分級的影響
現就資管新規——《指導意見》發布之前,銀監、證監系統對結構化資管產品的要求與《指導意見》的內容對比如下:
項目 | 銀監系 | 證監系 | 資管新規 |
適用范圍 | 信托 | 證券/期貨/基金/私募證券 | 銀行/信托/證券/期貨/保險/基金/私募 |
產品分類 | 股票類/房地產類 | 股票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其他類 | 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 |
分級限制 | 無 | 無 | 公募、開放式私募不得分級 |
杠桿率 | 股票類1:1~2:1 房地產類3:1
| 股票類1:1 固定收益類3:1 混合類1:1 其他類2:1 | 固定收益類3:1 權益類1:1 商品及衍生品類2:1 混合類2:1 |
負債率 | 無 | 分級產品140% 非結構化一對多為200% | 分級產品140% |
兜底規定 | 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 | 不得對優先級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不得對優先級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適當性調查 | 應對投資者進行風險適應性評估,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 | 應對劣后級的身份與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核查 | 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
信息披露 |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受益權的結構化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和結論、信托計劃推介方案等進行詳細說明 | 充分披露結構化設計及其風險、收益分配、風控措施等情況 | 提出各類產品的不同披露要求,總體而言應披露資管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者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 |
多層嵌套 | 無 | 不得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 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
命名規則 | 無 | 名稱中應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 | 無 |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筆者認為,隨著央行“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的落地,資管新規將對結構化產品的分級在以下方面產生影響。
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銀監系“銀監通[2010]2號”文僅適用于信托產品,證監系的“新八條底線”,除適用于券商資管、基金專戶、期貨資管外,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定執行”,而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制定說明中表示暫不適用。而《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可以說是大而全,銀行非保本理財、資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期貨資管、保險資管都無一遺漏。
就私募基金是否適用《指導意見》的問題,《指導意見》第2條第3款指出:“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目前私募投資基金專門的法律僅有《證券投資基金法》,而國務院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尚在征求意見之中,除此之外,私募投資基金均應適用《指導意見》,且與《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私募投資基金的適用不僅限于“發行和銷售”環節,理論上說應是整體適用。因此,對于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在設計分級制度時也需遵循《指導意見》的要求。不過,資管新規為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預留了兩個出口,未來這兩類產品的結構化設計,也許還會有更多選擇,若考慮到其他資管產品禁止多層嵌套這一大背景,可以想見的是,創業投資基金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結構化設計方面未來將可能扮演重要角色,但此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僅指發改委旗下的政府基金,還是包括財政部的“政府投資基金”,尚不明確。
其次,《指導意見》第一次提出了不得分級的產品類別,公募產品與開放式私募產品未來不得做分級設計。但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刪除了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與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兩類產品,響應了業界的呼聲。
其三,資管新規就資管產品不得對優先級保本保收益問題,繼承了“新八條底線”的規定,只是范圍擴大到了“新八條底線”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等大資管領域?!靶掳藯l底線”采取列舉的方式,禁止在資管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后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措施對優先級保本保收益?!吨笇б庖姟冯m未明確具體的禁止措施,但從統一監管的總體趨勢判斷,未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等資管產品,亦不得采取“新八條底線”的方式對優先級保本保收益。
除“保本保收益”這類極端安排外,按照“備案規范第3號”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解釋,“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享受收益或承擔虧損”,優先劣后需按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這一比例“平等適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兩種情況”。這一點對結構化產品的設計至關重要,未來在資管新規中如何適用,仍有待觀察。
最后,關于結構化資管產品的杠桿率問題,資管新規一方面明確了“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這一基本原則,之前信托計劃將中間計入劣后的做法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在具體產品的杠桿率要求上,之前結構化信托產品僅有股票、房地產兩個類別設置了杠桿限制,而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所有結構化的信托產品都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置杠桿率。如結構化信托產品之前投資股票的杠桿率最高可到2:1,但按《指導意見》要求,權益類的產品分級不得超過1:1。對于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管新規也將其列入權益類,杠桿率為1:1,而在“新八條底線”中,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產品屬其他類,適用2:1的杠桿。綜合“夾層計入優先”及信托計劃全范圍適用資管新規兩點來看,資管新規對信托計劃的結構化設計影響將是巨大的。
大資管已來,統一監管的趨勢不可避免,監管套利的空間無疑會被最大限度地遭受擠壓。而依靠結構化設計,為優先級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分級制度已成為過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