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筆記】《關稅法》之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4-11-11【摘要】《關稅法》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若干調整折射出的是當前稅收征管理念和模式的深刻變革,比如把企業(yè)自報自繳的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層面,更加強調納稅人如實、準確、完整地自主申報、自主繳納稅款的義務,由此之前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表述成為歷史,這樣的轉變實質上對企業(yè)提出了更高的合規(guī)要求,某種程度上申報錯誤的合規(guī)風險與法律責任也隨之增強,有鑒于此,我們通過兩期海關筆記對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進行簡介,以供企業(yè)小伙伴們參考。本期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介紹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
--《關稅法》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是什么?
--成交價格的調整項有哪些?
--海關對計稅價格從“審定”到“確定”是不是意味著企業(yè)腦袋上的審價緊箍咒被拿掉了?
【關鍵詞】關稅法 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 調整項
《關稅法》是我國規(guī)范關稅征收和繳納的專門法律,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在保持現(xiàn)行關稅稅制基本穩(wěn)定的基礎上對現(xiàn)行制度做了不少調整和完善,還將之前推行的一些政策內容、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層面,比如吸收了自報自繳的成果理念,在法條表述時將海關為主體征收稅款調整為納稅人主動申報稅額,與此相應也對相關海關規(guī)章中“審定”“完稅價格”等表述進行修改,這可不是簡單的文字調整,反映了稅收征管理念和征管模式的深刻變革,一方面納稅人被給予自主申報、自行繳納稅款的權利,給與自主性的另一方面則是義不容辭的承擔隨之而來的法律后果的義務,而且對于申報不準確、不完整,企業(yè)再不能以不懂規(guī)定、海關已經審核過了之類的理由來抗辯,也因此準確理解和適用海關估價方法更顯重要,有鑒于此,本篇筆記簡要介紹海關估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之成交價格估價法,為企業(yè)小伙伴們提供參考。
一起來看個案例:
海關要對我進行價格核查,說是我的申報價格過低……哦,你問我有沒有成交價格?有啊,你看這是進貨發(fā)票,是我支付給國外賣方的貨價,我就是用這個價格向海關申報的,但是海關說不對,發(fā)票價格不是成交價格,那啥是成交價格?還有,海關還說要是無法合理解釋或者提供證明的,就要給我按照別的方法估價了……之前貨代說進口時就是用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的,這是貨代弄錯了?
(注:案例系作者根據實務工作編寫)
就問你有沒有十萬個為什么的既視感?實務中當企業(yè)遭遇了海關的質疑,這樣的內心戲一點兒不夸張。尤其當今的外貿代理制度之下,國內外真正的買賣雙方之間還隔著貨代、報關、物流等企業(yè),同一個事項,傳來傳去,就更增加了復雜性。似乎眾說紛紜,不過不要慌,萬變不離其宗,這個宗就是法律規(guī)定。下文我們就圍繞前述案例說一說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考慮到大多數(shù)貨物出口時不涉稅,而且出口貨物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相對簡單,我們就以進口貨物為例介紹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吧。
一、《關稅法》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是什么
《關稅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對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的征收方式做了規(guī)定,依次還是成交貨物估價法、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法、倒扣價格估價法、計算價格估價法、合理估計法,經納稅人申請海關同意可以顛倒倒扣價格估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法的適用順序,案例中貨代說進口時就是用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的,就是在說從價計征關稅的情況下,一般首先考慮適用成交價格估價法。案例中貨代、企業(yè)、海關都在講“成交價格”,他們講的是不是一回事呢,我們來看看《關稅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歸納一下,根據《關稅法》:
(一)成交價格,是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海關規(guī)定調整(計入或者扣除)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二)要點解析
1.實付、應付價款,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賣方或為賣方的利益已付或應付的支付總額。支付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間接支付。
2.按規(guī)定在實付、應付價款中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費用才是成交價格。
海關所說的成交價格需要考慮調整項,即是根據規(guī)定在實付或者應付價款中計入相關費用或者扣除相關費用。
3.成交價格還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2)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3)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4)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三)回到案例,成交價格到底是不是發(fā)票價格?
根據《關稅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實付應付價款加上應當計入的費用,減去應當扣除的費用,調整后得出的價格才是成交價格,也就是說發(fā)票價格是不是成交價格需要搞清楚實付應付價款中有沒有把調整項考慮進去。
案例中,企業(yè)實際上是在說我是把發(fā)票價格當成成交價格來申報計稅價格的,海關說發(fā)票價格不是成交價格,需要企業(yè)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申報價格的合理性,其實就是在質疑調整項——一般是加項,有應該計入計稅價格而實際上沒有計入的情況,在實踐中一般可能是懷疑企業(yè)漏報了運保費、特許權使用費、跨國公司關聯(lián)企業(yè)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等,當海關提出質疑時,企業(yè)要慎重對待,抓住時機提交證據打消海關疑慮,否則很有可能一開始只是一個小點,解釋不好,越摳越大,最后演變成一個違規(guī)甚至走私案件。
二、成交價格的調整項有哪些
成交價格的調整項包括按規(guī)定應當計入買方向賣方支付的實付、應付價款中的費用,以及應當從中扣除的費用,一般計入的費用稱為加項,扣除的費用稱為減項。根據《關稅法》《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我們將調整項歸納如下:
(一)加項:應當計入成交價格的因素
《關稅法》第二十五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計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發(fā)、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歸納一下,企業(yè)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申報計稅價格時,沒有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貨物價格:
1.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2.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fā)、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3.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
(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4.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二)減項:需要從成交價格中扣減的因素
《關稅法》第二十六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費用、稅收,不計入該貨物的計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但保修費用除外;
(二)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根據以上,結合與《關稅法》同日開始施行的《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我們歸納一下應當從進口貨物價款中扣減的項目,也就是進口時在貨物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計稅價格:
1.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fā)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4.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5.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6.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1)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
(2)有書面的融資協(xié)議的;
(3)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
(4)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于在融資當時當?shù)卮祟惤灰淄ǔ斁哂械睦仕剑覜]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
三、海關對計稅價格從“審定”到“確定”是不是意味著企業(yè)腦袋上的審價緊箍咒被拿掉了?
既然海關審價的提法成為過去式,如今強調企業(yè)為主體自主申報計稅價格、自行繳納稅款,這是把自主權都交給企業(yè)了,從此以后企業(yè)腦袋上的海關審價緊箍咒被拿掉了?
都別猜,還是回到《關稅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計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調整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三十一條 海關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對進出口貨物、進境物品的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和原產地依法進行確定。
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確定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和原產地的依據。
規(guī)定寫的很清楚,且不管是《關稅法》施行前的“審定”完稅價格還是施行后的“確定”計稅價格,本質上《海關法》規(guī)定的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的職責海關還是責無旁貸要履行的,而且企業(yè)自主申報歸自主申報,海關有權質疑并磋商,企業(yè)無法提供資料證明申報的合法合理性,對不起,最終還是由海關確定計稅價格,而且此種情形下,板上釘釘是企業(yè)自主申報的,再以我當時不清楚規(guī)定誤報了為由想要規(guī)避合規(guī)風險恐怕說不過去,畢竟白紙黑字明擺著的,也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企業(yè)的合規(guī)風險和法律責任加強了。
四、律師小結
(一)成交價格并不必然等同于貿易中實際發(fā)生的發(fā)票或合同價格
一路分析下來,結論顯而易見:案例中海關、企業(yè)都在講成交價格,顯然雙方所說的成交價格不是一個含義。根據《關稅法》的規(guī)定,成交價格并不必然等同于國際貿易中的發(fā)票價格或者合同價格,需要考慮相關調整項是否按規(guī)定計入或者扣除。再凝練一下就是:發(fā)票價格或者合同價格并不必然等于成交價格,更不意味著只要企業(yè)按發(fā)票價格申報,海關就必然接受并適用成交價格估價法。如果海關懷疑企業(yè)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會要求企業(yè)補充資料與解釋說明,還有可能開展價格核查或者稽查,發(fā)現(xiàn)涉嫌違規(guī)違法線索的,會移交緝私部門進行處理。
(二)《關稅法》強調企業(yè)自主申報、自行繳納稅款,對于企業(yè)來說意味著合規(guī)義務和風險進一步增強
此前海關全面實施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內容之一就是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自主申報、自行繳納稅款,如今《關稅法》將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層面,明確將海關審核征稅轉變?yōu)榧{稅人自報自繳,并且通過海關總署公告修改相關海關規(guī)章,對修改內容征求意見,其中重大的修改內容之一就是刪除了現(xiàn)行規(guī)定中海關審核與征收的內容,把以海關為主體的征收稅款表述調整為以納稅人為主體的申報納稅表述,或者不強調主體的客觀中性表述,這些調整并不意味著海關征收關稅及相關稅費職責的調整,只是海關監(jiān)管方式和工作模式上的前推后移。
(三)《關稅法》時代對于企業(yè)的合規(guī)建議
廢話不多說,上法條,一看就懂:
納稅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本條所述費用或者價值的客觀量化數(shù)據資料。納稅人不能提供的,海關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列明的方法確定計稅價格。
這是《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關稅法》,海關總署對包括該辦法在內的33部規(guī)章一攬子進行修改,該辦法的修改不涉及此款規(guī)定,所以無論如何調整,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確定權始終在海關,允許企業(yè)自主申報、自行繳納稅款是新時期稅收征管理念和模式下提高執(zhí)法效能的舉措之一,核心理念還是在于守法便利、違法懲戒,由此事先推定企業(yè)是守法誠信的,如果企業(yè)辜負了信任,該懲處還是要懲處的,而且事實與證據俱在。
回到給企業(yè)的合規(guī)建議,還是那句話,合規(guī)運營是王道,聽起來是老生常談,不過大道至簡,貴在知行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