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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社交的罪與罰:平臺涉賭刑事風險從“形式合規”到“實質穿透”的界限突圍

作者:曾崢 陳伊韜 2025-06-18

摘要:隨著直播社交平臺的迅猛發展,其商業模式中的射幸性互動機制與虛擬經濟體系逐漸引發刑事法律風險。司法機關對平臺涉賭責任的認定呈現從“共犯”向“正犯化”轉變的趨勢,核心在于平臺通過算法設計、盈利模式及運營行為實質參與賭博產業鏈。研究聚焦平臺責任認定的司法邏輯,剖析其通過概率性玩法、虛擬貨幣流通及分潤機制構建的“賭博閉環”,揭示主觀“明知”推定與客觀“幫助”行為的證據體系。新型互動功能(如抽獎、盲盒、球星卡拆分)因具備射幸性與變現通道,易被定性為變相賭博。監管趨嚴下,平臺需剝離高風險玩法,構建實名認證、資金監控及舉報響應等合規體系,以實現商業邏輯與法律邊界的平衡。上海的曾崢律師團隊為網絡平臺的刑事風險防控及刑事辯護提供理論框架與實踐路徑,強調以合規重構抵御刑事追責,推動數字經濟時代的平臺治理現代化。


關鍵詞:開設賭場、平臺正犯化、射幸機制、刑事合規


引言:直播平臺的興起與刑法之網的織密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移動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用戶日益多樣化的社會需求,直播社交平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興起和繁榮。根據《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5)》中的權威數據,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絡視聽用戶規模達10.91億人[1],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活躍在各種語音聊天和社交場景中。此類平臺往往通過“陪聊互動”,“匿名匹配”,“打賞虛擬禮物”,“語音連麥 PK”等創新形式,巧妙地營造出一種全新的網絡社交體驗,在短時間內吸引了眾多創業者與風投,呈現出一種欣欣向榮的景象。不過,凡事有利必有弊,在平臺的野蠻生長背后,法律和監管的步伐也一直在緊追不放,特別是在刑法方面,它已經開始全面介入并對其進行規制,甚至將其提升到了公安機關網絡治理工作的重點方向之一。


在2021年,上海市錦天城曾崢律師團隊就曾發文提示過網絡游戲涉賭的刑事風險(詳情參閱《網絡游戲合規非常重要:游戲?還是賭博?》


自2023年以來,包括“伴伴語音”、“氧氣語音”、“歡歡語音”等在內的多家知名平臺,接連因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而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更有甚者,部分公司的負責人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系列事件無疑在整個行業內部引發了巨大的震蕩與恐慌。曾經一度被行業內視為“輕資產運營、高額回報”的直播平臺商業模式,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法律風險與合規挑戰。從刑法的視角進行分析,平臺是否能夠被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其核心的定性基礎何在?平臺在其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司法機關如何構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鏈條?以及對于平臺與用戶、主播、第三方機構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刑法又將如何劃定規制的邊界?這一系列關鍵問題都亟待進行系統性地梳理和深入地辨析。本文試圖以近年來發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為依托,從直播平臺自身的發展邏輯出發,逐步揭示刑法對其進行規制和介入的過程,并清晰地厘清不同類型行為在刑法上的法律評價,以期能夠為直播平臺的合規運營以及法律實務工作者提供有價值的思考參考。


一、直播平臺“開設賭場”問題的共犯化傾向


回顧近幾年來直播平臺涉賭問題的發展過程,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一個由平臺運作的邊緣向平臺的核心功能滲透,由最初只有平臺主播的個體行為,逐漸向平臺主體可能承擔責任這一演進軌跡。在直播平臺發展初期,平臺上出現的涉賭行為,往往是平臺上的語聊主播或依附于平臺的小工會,以“網絡賭球”、“虛擬禮物抽獎”為形式,私下組織用戶進行賭博。有些則是因為它為境外非法賭博網站引流,而平臺本身則在這個階段扮演的更像是一種表面上“不知情”、宣稱維持“網絡中立”的工具供應商。但是,隨著平臺越來越多地控制著自己所擁有的龐大流量,并且依靠用戶進行“充值流水就是盈利”的盈利模式,在一些司法機關看來,平臺本身也逐漸成為了涉賭鏈條中的重要一環,甚至在一些已經被司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中,平臺也被明確地認定為“網絡賭博場所”的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


例如,在(2020)遼0604刑初25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人利用微信群積極宣傳,誘導用戶到第三方博彩網站參與賭博活動,最后被法院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早期此類案例的特征是平臺自身參與的程度往往不高,司法機關在追究法律責任時還沒有將平臺主體納入主要問責對象。到了2022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備受關注的斗魚直播平臺“彡彡九戶外”抽彩案件,法院雖然對具體的主播團隊進行了判決,但該案中“直播抽獎+現金兌換+平臺流水分成”的商業閉環模式已經十分明顯地顯示出,平臺本身的運作機制和平臺上出現的涉賭行為之間存在著深度的耦合和關聯。而到了2023年,隨著斗魚直播平臺CEO的落網,多家以語音聊天為主的社交平臺高管相繼被抓,這表明司法機關對網絡賭博的治理思路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不再滿足于“治標”,而是深入到了更深層次的根源,力求“追本溯源”。


這一清晰的演進過程深刻地表明,隨著公安機關打擊網絡犯罪能力的不斷增強和穿透式網絡偵查技術的日益成熟,網絡平臺本體的角色已經發生了根本性地轉變,從早期可能僅僅作為“配合調查”的對象,逐步演變為“共同犯罪嫌疑人”乃至在某些案件中被視為“組織犯罪的主犯嫌疑人”。換句話說,平臺所扮演的角色已不再被簡單地視為一個中立的信息傳輸媒介,而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界定為組織、設計甚至直接從賭博行為中獲利的“賭博場所”的組織者、設計者乃至經營者。這一角色的根本性轉變,使得以語音聊天為主要功能的社交平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刑事合規壓力,任何對平臺運營模式的疏忽都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后果。


二、平臺層面涉罪邏輯的穿透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一個網絡平臺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其核心問題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平臺運營者是否對平臺上的賭博行為“知情”,更為關鍵的是,需要深入分析平臺是否在客觀上通過其自身的制度安排、產品功能設計或者其所采取的營收分成機制等,直接或間接地為平臺上的賭博行為提供了支持、便利,甚至是經濟上的激勵。從傳統的僅僅提供“場所”的責任承擔者,向與平臺上的賭博行為“共同獲利”的角色轉變,標志著司法機關在認定直播平臺是否涉嫌犯罪時,其關注點已經不再僅僅停留在靜態地觀察平臺是否通過明示的方式鼓勵用戶進行賭博,而是更加傾向于動態地審視平臺是否以“容留”、“默許”甚至“放任”的態度,使得賭博的完整鏈條在其技術架構和流量運營邏輯中得以滋生和蔓延。


這一轉變的關鍵在于兩類核心證據結構的構建與分析:一是平臺在“主觀明知”層面上的推定路徑,二是平臺所實施的“幫助行為”與賭博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客觀上的勾連證據。前者強調通過深入挖掘平臺內部的通信記錄,例如員工之間的電子郵件、平臺內部的舉報處理記錄、客服與用戶的對話內容、商務合作的聊天記錄等相關電子數據,來盡可能全面地勾勒出平臺及其關鍵運營人員對于平臺上存在的涉賭行為的認知程度;后者則著重于考察平臺是否在技術層面上自主研發并提供了具有賭博性質的抽獎插件或者其他類似的功能模塊,是否在平臺的運營機制上推出了以用戶充值或禮物打賞“流水”為核心指標的激勵政策,以及平臺是否直接或間接地從用戶充值的虛擬道具或者其他與賭博行為相關的交易中抽取分成或返利。如果上述兩類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便能夠在司法機關面前構建起平臺“主觀故意”與“客觀共謀”相結合的基本圖像,從而使得從證據上來看,平臺可能會從一個單純的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角色,最終蛻變為刑法意義上的“賭博場所的組織者”甚至是“賭場經營者”,需要為其平臺上的非法活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公檢法認定“明知”與“幫助”的關鍵證據體系


在司法實踐中,當需要判斷一個直播平臺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通常會緊緊圍繞“明知”與“幫助”這兩個至關重要的構成要件展開全面的證據收集和細致的證據分析。其中,“明知”主要是指平臺本身或其核心運營管理人員對于平臺上發生的賭博行為的認識和了解程度,而“幫助”則指的是平臺在技術層面、制度層面、運營服務層面等多個維度上,是否為平臺上的賭博活動提供了實質性的支持和便利。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越來越傾向于采取一種“推定明知”的立場,即通過搜集和分析大量的間接證據,來構建平臺的主觀狀態,而不再僅僅依賴于平臺運營者是否直接承認其對賭博行為知情。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曾崢律師團隊在辦理多起涉及網絡開設賭場的平臺類案件過程中,發現經常存在這樣的情況:偵查機關會投入大量的精力,重點關注平臺內部的辦公自動化(OA)系統記錄、客服后臺的用戶工單記錄、平臺用戶或員工的群聊截圖、平臺對于用戶舉報的處理結果、以及平臺對內部員工的培訓材料等。一旦辦案機關發現平臺的高層管理人員或直接負責運營的員工曾經收到過關于平臺主播涉嫌組織或參與賭博活動的明確舉報信息,或者平臺內部曾經通過會議、郵件或其他方式探討過平臺上存在的“軍火商”(即非法進行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雙向兌換的個人或團伙)的活動,而平臺最終卻選擇姑息、縱容甚至默許這些涉賭行為的繼續存在,那么平臺就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推定為對平臺上的賭博行為是“明知”的。與此同時,平臺自身對于平臺上的主播和用戶行為的審核強度、處罰的頻率以及所采取的技術風控能力,也會被司法機關用作判斷平臺是否具有有效監管態度的重要指標。


對于“幫助”這個要件的認定,司法機關主要以平臺的具體產品形式和盈利模式為重點考察的對象。如果平臺的技術團隊自主研發并提供了帶有賭博性質的概率抽獎模塊,那么運營團隊就會制定并執行與用戶充值或禮物打賞金額相關聯的流水分成或返利激勵政策,從而提高用戶的活躍度和平臺流水,平臺客服系統在接到用戶舉報平臺存在涉賭行為的舉報后,會采取消極態度,敷衍了事,甚至故意拖延或不處理,這很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為是平臺為平臺賭博活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或便利。尤其是當平臺直接從用戶的虛擬禮物中收取費用,并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時候,這種經濟聯動機制往往會成為檢察機關認定平臺“參與賭博收益分享”的直接依據。


四、盈利機制的轉變:從平臺抽成到“共享流水”


判斷某一平臺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另一關鍵核心問題是,該平臺采用的盈利機制與平臺內出現的涉賭活動是否具有高度的共生關系。傳統線下賭場的主要利潤來源為直接抽成,也就是按一定比例抽成。但是,如果說“商業閉環”的核心是用戶給主播打賞的虛擬禮物,以及用戶在平臺上的虛擬貨幣充值,平臺再從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以此來計算平臺的利潤,如果平臺本身嵌入的打賞機制、隨機抽獎模塊、主播之間的 PK系統等具有賭博性質,比如結果有一定概率性、需要用戶投錢但回報不確定等,那么,司法機關極有可能將其認定為平臺“參與賭博收益分享”的直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關于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的條件。


目前在直播平臺中較為典型的一種商業模式是所謂的“流水分成”機制:平臺通常會為主播設定一定的用戶打賞流水任務目標,并以主播在一定周期內獲得的打賞流水金額作為核心的衡量標準,對于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目標的主播,平臺不僅會給予一定的返利獎勵,還可能會提供額外的“分紅”或者參與平臺組織的各類“沖榜獎勵”活動。這種制度在本質上是一種激勵主播盡可能地引導用戶進行消費,制造更多平臺流水的機制,而主播為了能夠達到平臺設定的目標,往往會采取例如“買水”(即通過自己或其他關聯賬號進行虛假的打賞,人為抬高流水金額)、“回購禮物”(即主播與用戶私下約定,用戶通過打賞高價虛擬禮物后,主播再以現金或其他方式變相返還部分金額)等不正當的方式來制造虛高的平臺流水。盡管平臺在用戶協議或者社區規范等文件中,表面上可能會明令禁止這類虛假行為的發生,但是在實際的運營和管理過程中,平臺往往會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取一種默許甚至縱容的態度,因為這種虛假的買水行為本身也能夠在短期內快速帶動平臺整體營收的增長,為平臺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如此一來,平臺、平臺上的主播以及一些專門從事虛擬幣非法兌換的第三方“軍火商”之間就形成了一個相互依賴、利益共享的經濟共生結構,一旦司法機關發現平臺上的資金流中存在著明確的虛擬禮物充值、打賞、再通過主播或第三方變現返還現金的閉環,那么平臺就很難為自己進行有效的脫責。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還會尤其關注平臺是否具備完整的“上下分”工具鏈條,即用戶是否能夠通過平臺自身的虛擬貨幣系統進行充值,然后在平臺上參與各種具有射幸性質的互動玩法,例如抽獎、競猜等,最終再通過平臺上的主播或者與平臺存在合作關系的第三方機構將所獲得的虛擬貨幣變現并提現為現實貨幣。如果平臺對于整個“上下分”的過程,包括工具的設計、交易的管理、以及平臺自身是否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利潤分成等行為,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那么不僅可以有力地推定平臺對賭博行為是“明知”的,更能夠認定平臺是整個賭博機制的實際創建者和核心運營方,需要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熱點新類型化玩法的法律定性:抽獎、盲盒與球星卡


為了持續吸引用戶、提高用戶活躍度以及探索新的盈利增長點,網絡平臺日益趨向于引入各種各樣的新型用戶互動功能。這些機制在平臺運營上通常會以“提升用戶活躍度”或“增加用戶娛樂互動”等名義進行包裝和推廣,但實際上,它們常常與賭博的核心構成要素——射幸性(結果的偶然性)、用戶投入金錢以及回報的不確定性——高度重疊。這其中被認定用以錨定等價貨幣的籌碼物,有虛擬禮物道具,也有實物商品。在刑法評價層面,這些機制是否能夠被認定構成“變相賭博”,其定性標準正逐步由最初的模糊不清走向相對明確,這也成為辦案機關在處理網絡平臺涉賭案件中著力進行穿透式調查和認定的重要環節。


(一)直播抽獎小游戲


為了提升人氣,吸引觀眾互動,平臺常常會設置一些帶有概率性玩法的小游戲。如果用戶需要通過購買平臺內的虛擬道具(例如虛擬金幣、抽獎鑰匙等)作為參與的門檻,并且抽獎所設定的獎品在種類和價值上呈現出明顯的概率分布和顯著的價值差異,那么這種需要用戶投入金錢以博取高價值回報的抽獎行為就具備了明顯的“以小博大”的特征,與傳統賭博行為的本質非常相似。尤其當用戶在抽中高價值獎品后,能夠通過與平臺合作的第三方機構或者平臺自身提供的渠道實現“回收兌換”甚至直接返現,將虛擬的獎品轉化為真實的貨幣收益,那么此時該抽獎行為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組織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盲盒抽賞


盲盒抽賞是原本流行于小眾文化圈的一種玩法。通過兌換固定費用的抽賞機會,購買可能開出各種類型IP周邊的盲盒,并有一定概率獲得稀有的隱藏款。由于賞品多是潮流玩具,對圈外人而言并無實際功能,更在意的是收集價值。然而,物以稀為貴,盲盒概率性玩法與賭博良好的相性為市場化炒作提供了可能,通過宣傳以小博大賭出高罕賞品變現獲利吸引玩家。2023年市監局發布《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后,明確了盲盒玩法與賭博的區別,對盲盒經營提供了可供依照的合規指引。《指引》第八條規定: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差距不應過大。盲盒商品價格不應與相同非盲盒銷售商品價格差距過大。但在實踐中,往往都會設置高價值的稀有賞品進行引流。此時,如果抽賞平臺允許用戶將從盲盒中獲得的高價值虛擬獎品通過與平臺認可的回收機構以相對固定的價格進行買斷,或者平臺自身就提供了“自動代售”等功能,直接向用戶返還現金,那么這種“抽盲盒—獲得賞品—變現”的路徑就形成了一個變相的賭博閉環,司法機關也會據此為切入點,深入分析平臺的“賭博組織結構”以及其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從而進行定性追責。


(三)拆分認購球星卡


在直播互動領域興生的“球星卡拆分認購”玩法(即“卡包共享開箱”模式),正成為法律界評估其是否涉嫌“變相賭博”的高風險爭議點。該模式通常以“眾籌開卡”“拼團抽卡”為包裝,吸引用戶通過現金充值購買平臺虛擬貨幣(如“卡權幣”“拼包份額”等),認購一整包球星卡的“部分權益”(例如一包含10張卡的卡包被拆分為10份,用戶認購1份即獲得10%的抽取權)。隨后,平臺在直播中集中拆開實體或虛擬卡包,根據認購比例分配抽中的球星卡——若抽中高價值稀有卡(如簽名球星卡、限量版球星卡),認購者可按比例分得該卡牌;若抽中普通卡,則按比例“分攤”低價值獎勵。


從法律視角看,此類玩法的核心風險在于其通過“化整為零”的認購機制,將傳統“以小博大”的賭博邏輯嵌入卡牌拆分過程,形成高度近似賭博的射幸結構。一方面,用戶認購的“卡權份額”本質是支付現金以獲取一次概率性分配高價值卡牌的機會——整包卡牌中稀有卡的數量與概率由平臺預設(例如10張卡中僅1張為高價值卡,其余為普通卡),用戶能否分得稀有卡完全取決于隨機分配結果,具有顯著的偶然性;另一方面,用戶需預先投入現金購買“卡權”,且投入金額與最終收益直接掛鉤(分得稀有卡可直接變現,分得普通卡則收益極低甚至虧損),符合“以金錢投入博取不確定性回報”的賭博本質特征。


更關鍵的是,若平臺或與其合作的第三方機構為認購者提供“高價值卡牌變現渠道”(例如官方回購、指定交易平臺掛售、直播打賞兌換現金等),則該玩法徹底形成“投入現金—概率分配—虛擬獎品—現金回流”的閉環。此時,用戶參與的核心目的已從“收藏卡牌”異化為“通過概率博弈獲取現金收益”,平臺則通過抽取交易手續費、設置“保底回購價”等方式抽成盈利,其角色已從“卡牌銷售方”實質轉變為“賭博組織者”。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對此類模式的穿透式審查重點包括:卡牌包內高價值卡的比例是否人為操控(如刻意壓低稀有卡概率)、變現渠道是否由平臺直接控制或變相提供、用戶收益是否主要依賴現金回流等。一旦查實平臺通過拆分認購機制人為放大射幸性,并打通虛擬獎品與現實貨幣的兌換路徑,即使表面宣稱“卡牌收藏”“拼團福利”,仍可能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賭博活動,進而追究“開設賭場罪”的刑事責任。


六、監管趨勢下的平臺合規風險與應對邏輯


隨著網絡平臺涉賭風險的集中爆發和日益嚴重的趨勢,監管層對于相關行業也呈現出不斷收緊的態勢。例如,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多個中央部門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密集出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規范性意見和開展了多次專項整治行動,明確將“網絡賭博”、“涉黃直播”、“違規抽獎”等問題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而以語音直播、社交陪聊為主要功能的各類平臺被監管部門點名的次數也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監管視角的變化不僅僅體現在整頓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更重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尺度也在不斷前移,監管執行的手段也更加具有穿透性。在當前的監管環境下,平臺不再僅僅被視為用戶違法行為的“承載容器”,而是被監管機構視為引發這些問題的“誘因結構”——平臺自身的算法推送機制、用戶激勵制度、以及與主播和用戶之間的財務抽成模式等底層運營邏輯,都被納入了監管機構進行刑事風險評估的視野之中。


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這一監管趨勢所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如果平臺無法有效地自證其自身的運營機制和管理方式并未構成對用戶進行賭博行為的鼓勵或支持,那么平臺將很容易被司法機關推定為涉嫌犯罪的主體——尤其在以往某些存在“遠洋捕撈”的場景下,需要為其平臺上發生的非法活動承擔法律責任。尤其是在平臺常見的“用戶充值流水與獎勵直接掛鉤”、“為主播設定高額的流水任務目標并給予激勵”、“根據用戶的等級或消費金額給予參與概率型抽獎的加權優勢”等運營設計中,只要平臺所提供的服務或功能中存在明顯的射幸元素以及便捷的變現渠道,即便平臺在用戶協議或者社區規范中口頭上強調其服務的“娛樂性質”,也難以形成有效的合規抗辯。近年來,已經有部分被查處的案件顯示,司法機關認為平臺方提交的用戶協議、社區規范,甚至是風險提示頁面,由于在實際運營中流于形式,并未得到有效地執行,反而被法院認定為平臺意圖規避監管的“掩耳盜鈴”之舉,從而進一步強化了平臺對于其上存在的涉賭行為是“知情但卻故意放任不管”的主觀故意。因此,對于直播平臺而言,刑事底線的合規已經不再是一個可選項,而是關乎其能否持續運營、避免遭受法律制裁的生死攸關的分界線。


在應對日益嚴峻的合規風險方面,平臺首先應該對其現有的技術結構和業務邊界進行全面的重構,主動剝離所有直接或間接涉及概率類玩法以及通過射幸手段誘導用戶進行消費的互動機制。其次,平臺應在制度層面上構建一個完整的合規風控閉環體系,這應包括但不限于:對平臺用戶進行嚴格的實名身份認證、確保平臺資金流向的透明化、對主播可能存在的返現行為進行有效的封堵和管控、建立完善的客服舉報處理機制并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用戶關于涉賭行為的舉報、以及建立健全對平臺上的MCN工會的管理和考核機制等。平臺應該堅守合規風控底線,并積極與外部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合作,定期對平臺的業務模型與刑事法律之間的耦合程度進行全面的評估和風險分析,以便在遭遇刑事調查時,平臺能夠具備初步的“盡職免責”的抗辯能力。平臺需要深刻認識到,合規并非僅僅是運營成本的增加,而是保障企業長期穩健運營的堅固護城河;在當前刑法高壓態勢下,任何對于平臺生態系統的“縱容式設計”或監管上的疏忽都極有可能成為引發刑事指控的導火索,給平臺帶來無法挽回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七、結語:數字平臺治理的刑法啟示


直播平臺憑借其較低的準入門檻、較高的用戶活躍度以及用戶之間便捷的即時互動特性,迅速成長為互聯網社交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也正是由于其商業模式中普遍存在的利用射幸心理誘導消費、依賴虛擬道具經濟以及可能存在的灰色返現鏈條等問題,使得這一行業在近年來成為刑事司法領域高度關注和重點打擊的對象。從最初僅僅追究平臺主播個人行為的法律責任,到逐步將責任范圍擴展至組織和參與賭博行為的MCN工會,再到最終將平臺自身在運營設計層面的共謀行為也納入刑事責任的追究范圍,司法機關對于“開設賭場”行為的打擊范圍正在不斷地擴展和深化。尤其是在網絡偵查技術日益成熟,數據留存和分析能力不斷增強,以及對資金流向進行精準追蹤的技術手段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平臺既有的看似隱秘的運營策略和功能設計都可能成為其承擔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材料。平臺如果僅僅依賴于表面上的“合規”措施,而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那么這種“合規”反而可能成為司法機關認定平臺存在主觀故意的有力印證工具。


在此背景下,數字平臺治理已不是單純的行政合規或行業自律問題,而已深入到以刑法為核心的公共治理系統中。未來,數字化平臺的合規能力將受到三個方面的嚴格考驗:


一是制度層面,也就是平臺有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實際執行能力的涉賭機制;二是認知層面,即平臺對其用戶行為的掌控程度和監管責任,直接影響其在面對推定時“明知”時的防御能力;第三,經濟層面,平臺與涉賭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共生關系,如利益共享等,這是司法機關認定平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關鍵。所以,對聊天室來說,只有建立起一套可驗證的、可執行的合規制度,逐漸擺脫對“灰色玩法”的依賴,才能有效地規避日益嚴重的犯罪風險,才能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持續、穩健的發展。


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網絡聊天平臺涉賭問題的復雜性與特殊性,也給我們提出了應對這類新型網絡犯罪的新思路與新方法。傳統刑法分析多集中于特定自然人,但在互聯網平臺這一特定情境中,非自然人的“算法行為”、“數據操作”、“分潤模型”等制度安排同樣可能構成犯罪,這一點值得我們予以足夠重視和深入思考。因此,律師在參與這類案件辯護或為平臺提供合規咨詢服務時,不僅要關注傳統案件事實本身,更要對平臺本身的業務邏輯以及復雜的利益分配結構進行深入了解,才能在紛繁復雜的網絡糾紛中準確界定法律界限,為當事人尋求最大的法律出路。刑事立法介入數字平臺治理,不僅是社會對網絡空間底線管制的必然回歸,更是數字時代法治架構更新與發展的前奏曲。


注釋

[1] 人民郵電報,我國網絡視聽用戶規模達10.91億人,https://mp.weixin.qq.com/s/-I_FjNk5vW51B3QGfcEDnA,訪問時間: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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